萨摩藩的经济动机与对华贸易
萨摩藩对琉球王国的社会和文化政策比较温和,这不是因为她慷慨,而是因为保持琉球的文化特性对她有利。这项政策不但使大名获得了好名声,还使萨摩藩保持了与中国大陆持久的贸易联系。因此,萨摩藩控制南方诸岛的现实不能像控制北方诸岛那样高调宣扬。萨摩藩控制南方诸岛的实质体现于她的经济政策,该政策对琉球国王、大臣和臣民而言是沉重负担。
甚至在尚宁王被大名扣留为尊贵的人质期间,萨摩藩政府仍于1610年对群岛做了土地调查,以便确定税收额。[54]1611年的另一次调查确定的石高(按农作物价值计算)为89086石,封地登记册把这个数量记载为琉球国王的财产。国王给萨摩藩的年贡是根据这个数字确定的。由于琉球群岛所产大米甚至不能满足本国臣民的需求,年贡不得不由指定的其他土产折算成大米充抵。[55]由于某些土产产量不足,1612年获得特许,把土产折算成现金交纳。1613年,这种做法在琉球王国得到普及,总数为每年32贯(1贯=3.75公斤或8.27磅)银子。少数特殊土产(如黄色纤维布等)仍继续交纳实物,其价值被计入32贯银子中。1615年,这项负担突然翻倍,也许是为了支付萨摩藩参加大阪战役的花费。除这些固定的年贡之外,萨摩藩还向私人领主征收年贡,以实物或现金交纳。除某些特别需要的商品如烧酎(白薯酒)、船缆、植物油外,其他物品允许折算成现金交纳。这些贡金提高了大米的售价。把这些物品运往萨摩藩的船费由国王的国库承担。1629年,大名岛津家久通知说,宫古岛的土地收入计算有误,国王被告知,其总收入减少6000石,使总数降至83085石。1635年,萨摩藩进行了另外一次土地调查,但这次所谓的调查没有重新计算土地面积和收入,只是增加了每百担大米的计量,从而使国王的石高增加了6119石。除此之外,还对大蕉、大麻、灯芯草、桑树丛、棕榈、漆征收新税,对盐商家庭也征收新税。这些新税使总税收增加了1679石。1635年,国王的总收入被确定为90883石。同年,对草场上的马和牛(共22987匹/头)征税。虽然征税数量时有不同,但1803年向萨摩藩交纳的此项税收达444石,以现金支付。[56]
除上述税收外,琉球王国还得交纳额外税收以缓解萨摩藩政府的财政危机。1635年大名在江户的府邸被火焚毁后,萨摩藩向琉球提出了如下要求:在15个月内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如果超过此限,还得交纳利息。1645年,萨摩藩再次索取钱物,以弥补米价下跌造成的损失。1659年,江户的府邸再次失火,意味着琉球需要交纳更多贡金。1682年,每个琉球成年男女需要交5“分”银子,以减少大名令人惊讶的欠债额。[57]
一般情况下,萨摩藩对琉球经济的索取限于运输所能承担的数额。有时会免除特定地区的税收,如1647年的八重山岛;有时会因形势不好而减少税收。1722年,萨摩藩下令进行土地普查,但在琉球政府的请求之下,这次普查未在琉球群岛进行,原拟增加的税收额被减少一半,使琉球国王的石高达到94230石。新的税收额超过7632石(船运费除外),将于1724年开始征收,但琉球人仍然处于破产状态,因为他们需要花钱购买1719年中国册封使团带来的商品。[58](关于这个问题,参阅下一篇论文)琉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现金用于这些开支,直到1728年才最终支付完购买册封使团所带物品的费用。由于这个原因,首里政府请求呈交鹿儿岛的新税延迟至1729年交纳。这项请求得到了批准。[59]
除以实物和现金交纳的税收外,萨摩藩还有另外一项税收,称为“苦劳米”,这是一项劳工税。1662年琉球摄政请求免除此项收税,他指出,琉球无法提供劳役,折算成实物或现金支付也有困难,因为首里宫廷失火后花费颇大。这项请求没有被鹿儿岛接受。以1722年的石高数量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劳工税达到1036石。1644年,糖和姜黄(作染料用)被政府垄断,以使琉球国王能够偿还借自萨摩藩政府的贷款。[60]这两项产品的运输费被折算成大米支付,因为用糖向船长和船员支付费用会削弱垄断。
对琉球群岛土产的这些勒索并不是无足轻重的,但萨摩藩主导的琉球对华贸易无疑对萨摩藩当局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这项对外贸易由大名垄断,为萨摩藩的藩库增加了大量收入,受到萨摩藩官员的严密监督。这是萨摩藩的秘密贸易,所以贸易金额和数量的确切数字很难知悉。[61]为了本项研究,我概括了萨摩藩的控制措施。
琉球对华贸易取决于国王与皇帝宗主之间适当的朝贡关系。萨摩藩维护琉球的虚假“独立”,鼓励琉球王国坚持发展她与中华帝国的关系[62],以充分利用这种关系提供的贸易机会。我们也许可以说,首里政府为自己处在中华文化圈内而感到自豪,忠实地向北京派遣朝贡使团是因为琉球对由此产生的文化和政治关系感到满意。然而,我们不应忘记,维持这些关系的抉择是萨摩藩而不是琉球做出的。
萨摩藩对琉球感兴趣的实质体现于这样一个事实:大名代表“在番奉行”的总部在港口城市那霸,而不在王国都城首里。与鹿儿岛颁布的指导冲绳政治行为的道德指令相反,控制贸易的条例和规章非常明确而详细,萨摩藩代表的监督也非常直接而有力,琉球官员没有主动权和决定权。
琉球人的每一次中华之旅都受到萨摩藩官员的严密监督,船长、船员和官方乘员都发誓遵守规章,并按照命令行事。琉球人都做好了回答中国人的问题的准备。例如,如果被问到他们是否绕道(日本)大阪,答案是“没有”。如果被问到琉球群岛的武器,他们应该回答:“似乎有少量武器,但我们不知道是哪里制造的。”如果被问到在琉球是否发现金、银、铜、铁、胡椒粉或苏木,应该回答:“我太年轻,不了解情况。”如果涉及历法,他们应该说,使用的历法是福州官员颁发的历法。如果被问到向鹿儿岛交纳年贡之事,他们应该假装什么都不知道。1686年,琉球官员在总结了这些问题和其他一些问题以及所有问题的答案后指出:“上面是我们讨论的结果,萨摩藩政府要求我们这么做。这样一来,当北京的秀才们问我们问题时,答案是现成的。”[63]
萨摩藩对如何控制船只和货物也做了全面考虑。1639年发布的关于赴华船只的命令告诫说,必须事先做好船只的维修和检查工作。当银子从鹿儿岛运来后,会马上进行核对,其他货物随即装船,船只做好在风向有利时扬帆出航的准备。两名来自“在番奉行”的总部的萨摩藩官员和两名来自首里政府的琉球官员将登船检查所有武器,察看短刀长剑和长矛上的签名,盖上他们的印章,登记所有物品。在检查工作完成、乘客和船员登船之时,要对登记簿上的官印做最后的核对。在检查期间,只有贡船的官员留在船上,其他成员在岸上等候。所有货物都由官员当面验看,但银子是由官方计量、封印和装载的。当船员和乘客上船时,他们都按登记册接受查验,一旦登船,就不能再离开,除非得到特别批准。在贡船出发之前,其他船只都不得靠近,“在番奉行”所派官员和萨摩藩“横目”一直在船上和岸上进行监督。离开那霸港后,前往中国的贡船常常在庆良间岛和久米岛停留,等待有利的风向。因而,萨摩藩和首里政府向这些岛屿各派出一名“横目”,进行严格监管。[64]
对从中国返回的船只也采取类似的措施。根据1693年的训令[65],一俟贡船停靠琉球群岛任何一岛的港口,就会马上派人在船上和岸上进行监督。“横目”乘护卫艇靠近贡船,但不登上去,其他船只必须回避。如果必须把食物、水和燃料装上船,就需要请示“横目”。如果在暴风雨之夜需要拖船,每条拖船上必须得有一名“横目”。如果两条船同时驶抵那霸其中一条由巡逻艇护卫首先入港,另外一条需在严密监督下在入港口等待。货物在从船上卸下和运入仓库的过程中,一直有人严密监视。每件物品都进行检查,甚至打碎或损坏的物品也要计数。船上军官和文官购买的商品和个人拥有的物品也要一一检查,这些东西都禁止出售。“在番奉行”和首里派遣的监督员奉命从早晨6点工作至晚上6点,以加快结关速度并尽快开始那霸至鹿儿岛的航程。
这些例子足以表明,萨摩藩政府特别重视防止其垄断中国商品贸易的事实被泄露出去。根据1778年的一份记录[66],南方诸岛共有23个卫所监督海上交通,向地方官员通报船只靠近的消息。一个卫所通常有三个人。在行船季节,卫士登上山顶和海角,日夜观察海上的情况。
在轮船发明之前,驶往日本的大多数西方船只都绕过琉球群岛。中国发生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商人要求日本开国的压力日益增大,引起幕府和萨摩藩大名的深切担忧。在藩主岛津齐彬看来,这种压力可以通过允许那霸进行有限度的对外接触而得到缓解。他的建议于1846年被江户政府的老中阿部正弘接受,阿部正弘还准许萨摩藩尽快采取措施保卫琉球,为达成目标,可从西方购买必需的船只和武器。萨摩藩和日本把琉球王国当作前哨和缓冲国的史实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此处点到为止。然则,闭关锁国政策把琉球排除在外,表明日本是把琉球当作一个傀儡国。她不是日本的一部分,而是萨摩藩大名和德川幕府控制的属国。
中国人和日本人的世界秩序观都以各国之间不平等的观念为基础。虽然中国对琉球王国承认中国文化的主导地位感到满意,萨摩藩却控制了琉球群岛的经济资源。萨摩藩是通过与德川幕府封建制度没有区别的方法控制琉球群岛的。琉球国王与“私领主”没有不同,他们都是萨摩藩大名的藩臣,大名可随意处置他们的税收资源和私人军队。他们被迫居住于大名的城堡里,他们对大名的忠诚由此得到保证。国王虽然不必住到鹿儿岛,但他没有自己的军队。他完全依赖萨摩藩的军事保护,他在琉球馆里也提供了人质。虽然国王同时朝贡中国和日本,但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他的王国与两个上国的关系在程度和种类上都是不同的。
【注释】
[1]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内布拉斯加大学研究委员会的资助。我还要感谢鹿儿岛大学原口虎雄教授给予我的学术指导,以及津久井伸子(NobukoTsukui)小姐提供的研究协助。
[2]罗伯特·K.酒井(音译),内布拉斯加大学历史学教授,目前在夏威夷大学。他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学士学位(1941年),在哈佛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49年)和博士学位(1953年)。他主要感兴趣的领域是近代中国社会思想史和萨摩藩的前近代史,并发表了一些论文。
[3]《三国通览图说》,转引自菊池谦二郎《论琉球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史学杂志》第7卷第10期(1896年10月),第860—861页。
[4]《琉球法令》(宝永七年[171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按:《萨藩例规杂集》是保存于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的未刊法规集。
[5]币原坦:《琉球与中国关系的起源》,《史学杂志》第6卷第9期(1895年9月),第680页。
[6]坂卷俊三:《琉球与东南亚》,《亚洲研究杂志》第23卷第3期(1964年5月),第383—389页。
[7]菊池谦二郎:《论琉球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史学杂志》第7卷第9期(1896年9月),第784页。
[8]简要叙述见《奄美史谈》,名濑市,历史编纂委员会,1964年,第27—28页。
[9]《奄美史谈》,第28页;《鹿儿岛县史》第2册,东京,鹿儿岛县,1940年,第621—623页。
[10]《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24—625页。
[11]《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27—628页。
[12]《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26—627页。
[13]《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31—633页。
[14]关于1611年条约的译文,参阅柯乔治《冲绳岛民史》,佛蒙特州拉特兰和东京,1958年,第160—162页。
[15]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6期(1897年6月),第527—528页。据坂卷俊三研究,1636年萨摩藩下令在官方文件中使用国司称号,代替琉球国中山王称号。1712年恢复“王”的称号。参阅坂卷俊三《琉球:冲绳研究参考文献指南》,火奴鲁鲁,1963年,第283—284页。
[16]《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4页。
[17]《琉球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1790年的法令在开头即提到1609年的入侵,并警告说:“把琉球人分离出日本的任何企图都只能是有害无利的”,“琉球人不应该忘记遭受失败和国王被俘的惨痛经历”。
[18]《渡琉者武器禁制》,《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178—179页称,首里的刀剑铸造工场于1669年被摧毁。
[19]《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72页。
[20]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7期,第625页。另外参阅《琉球封地概述:大名记录所备忘录的呈送》,《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1]《琉球封地概述:大名记录所备忘录的呈送》,《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另外参阅《奄美史谈》,第31页。
[22]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6期,第530—531页。另外参阅1688年的备忘录《琉球官员必须牢记之训示》,《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3]《给琉球年幼国王的训示》,《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4]《琉球官员必须牢记之训示》,《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5]《给在番奉行的训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参阅《关于从赴华船只上购买丝织物的训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6]《大和(萨摩藩)横目规条》,《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7]《关于船长的各项决议》,《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28]《琉球封地概述》,《萨藩例规杂集》第8期。
[29]《琉球法令》(1786年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
[30]《琉球法令》(1786年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
[31]《琉球法令》(1787年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
[32]《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69—670页。国王之下的四个官衔依次为:王子、按司(地区领主)、亲方(长者)、亲云上(直译为“接近宫廷者”)。参阅坂卷俊三《琉球:冲绳研究参考文献指南》,第280、284页。
[33]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7期,第625页;关于官衔,参阅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188—189页。陈大端教授指出,中国的官衔与日本的官衔不同,无法进行比较。
[34]《吊唁家宣公的使节》,《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需要注意的是,鹿儿岛的琉球馆起草的这份备忘录使用的是中国历法。使用日本历法的日期是后加的,也许是驻琉球的萨摩藩“在番亲方”加上去的。
[35]《琉球使臣来访期限通知书》,《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36]《关于御赐膳食》,《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37]《琉球封地概述》,《萨藩例规杂集》第8期。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201页称,1710年使团是规模最大的一个使团,共有168人。位居第二的是1714年使团,共有138人。
[38]《琉球物产》,《萨藩例规杂集》第8期。
[39]对于这些场面的描述,参阅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7期,第625—627页。另外参阅坂卷俊三《琉球:冲绳研究参考文献指南》,第90—97页。
[40]《琉球人登城路线》,《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琉球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3期。
[41]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7期,第627页。
[42]《琉球物产》,《萨藩例规杂集》第8期。
[43]《琉球法令》,《萨藩例规杂集》第8期。
[44]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201页。江户学者对冲绳久米村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兴趣,可以从下述事例中看出来:幕府曾要求久米村的一位居民用三种书法把一首诗写出来。参阅《幕府向一位琉球人索求书法作品》,《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45]《新井石白送诗文到中国》,《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46]《琉球人更换国籍以制造中国纸》,《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新垣从他在福建的父亲那里学会了造纸术,回到琉球后,声名传到重秀领主耳中,领主遂创造条件让他制造中国纸。他被任命为“管理御纳户的御小人”(仓库管理员)。
[47]坂卷俊三:《琉球人的姓名》,火奴鲁鲁,1964年,第34、38页。
[48]坂卷俊三:《琉球人的姓名》,第34页。
[49]《奄美史谈》,第33页。
[50]《奄美史谈》,第35—36页。
[51]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194页。
[52]《奄美史谈》,第53页。鹿儿岛大学的原口虎雄教授告诉我,萨摩藩的高压政策与其在大岛的食糖垄断直接有关。在享保时期之前,萨摩藩“代官”娶大岛女子为妻,让他们的女儿当祝女享保时期之后,政策变为镇压祝女,为此采取了强力措施,特别是在安永时期(1772—1781年)。
[53]《奄美史谈》,第53—54页。
[54]《参考:琉球王国投降以来的施政情况》,《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79—681页。
[55]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6期)一文第532页列举了每项土产的数量。
[56]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6期,第533—534页;《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18页;《各种各样的米谷租税》(1725年),《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57]《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81—682页。
[58]1719年使团共停留252天,时间如此之久,表明他们所带货物太多,很难售完。坂卷俊三:《琉球:冲绳研究参考文献指南》,第84页;柯乔治:《冲绳岛民史》,第203—204页。
[59]《各种各样的米谷租税》《,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币原坦:《岛津家族的琉球政策》,《史学杂志》第8卷第6期,第535页;《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82—683页;《重大控制的实施》,《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琉球王国以米谷收成为基础确定的租税和增加的租税》,《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60]樋口弘《本国糖业史》(东京,1943年)第60页中称,1623—1647年,琉球定期把糖送交到萨摩藩。另外参阅《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83—684页。
[61]陈大端的《19世纪的中琉关系》(博士论文,印第安纳大学,1963年)详细叙述了中琉关系。关于萨摩藩介入贸易的情况,参阅罗伯特·K.酒井《萨琉关系与德川幕府的闭关锁国政策》,《亚洲研究杂志》第23卷第3期(1964年5月),第391—403页。
[62]值得注意的是,萨摩藩入侵琉球与朱印状贸易的结束是同步的。1605年,岛津家久收到了江户颁赐的与西洋(特别是与吕宋)进行贸易的朱印状。1608年和1609年,他请求颁赐与吕宋、柬埔寨和暹罗进行贸易的朱印状,但都被拒绝了。参阅《鹿儿岛县史》第2册,第605—608页。
[63]《备忘录:关于琉球人在幕府回答问题的训示》,《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这份文件的内容显示,准备的答案是为了应对中国学者而非幕府的提问。
[64]在《萨藩例规杂集》中有许多关于贸易条例的文件。此处的描述是以1693年的训令为基础的。见《关于备船赴华的训令》,《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65]《由中国返回船只之处理办法》,《萨藩例规杂集》第25期。
[66]《各种卫所》,《历代制度》第7期。《历代制度》是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收藏的手抄文件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