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施政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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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的前面几个部分已对明代政府实际运行的许多方式作了论述,其他方面将在下面论明代法律和财政管理的两章进行讨论。对一些特殊的问题、危机和挑战,政府如何作出反应,或者为何不能作出反应,在第7卷中也有详细的论述。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中,对任何时代的政府的效率这一问题是很难评定的。最详细的证据几乎总是从行政条例和其他各种文献中找到,这些材料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主要说明政府应该怎样去执行,而不是说明它实际执行的情况。大部分传统的历史、传记或其他官方或非官方的材料都有同样的偏见。传奇小说是一种人们希望可以从中窥见一些真实情况的材料来源,它们往往绝大部分由同一阶级的愤世嫉俗的成员或食客所写。所有这些材料反映出明代的愚昧、腐化和效率低下得难以置信的官僚主义。特别是传奇小说,它们把明代政府描绘成贪财、伪善、怯懦,充其量是侈谈原则而毫无效率的一潭死水。[156]但是,这些材料来源也透露出为了明智地解决困难问题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无数献身和殉难的行动以及许多创新的制度安排。

从开国到末代,明代的官员随时可向皇帝抱怨政府的缺点,并且常常引起激烈的反应。明代中期和晚期反复而普遍的抱怨是,皇帝或他们的代理人不遵守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祖训。这是极具讽刺意义的,因为在中华帝国历史中,没有其他本土统治者像洪武帝那样蔑视、不信任和虐待他的官员——特别是文官。他魔鬼般地清洗官员,其中最著名的案子是出于对胡惟庸丞相和蓝玉将军幻想的破灭。与此有关的是他改组了政府的结构,这些行动即使不使其追随者产生恐怖心理,也旨在威慑他们,从而使他能独揽处理政务的大权,另外还能预防以后发生任何会危及其继承者专制权力的变化。

洪武帝申辩说,他对官员集团中大部分成员的敌意是不无道理的,其根据是文官虐待平民百姓。他孜孜不倦地教导其官员、贵族和近亲,要他们恪守《论语》中提到的为人正直和行使仁政的原则。[157]可是从君臣关系这一观点看,人们只能评价他逆转了从“开国明君”至“末代昏君”这一王朝循环规律,而中国人历来就是用这一规律来解释他们的政治史的。不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他是那种最坏的“开国昏君”。他给明代的其他历史时期投下的阴影,可能是明代统治最邪恶的一个方面。

明亡后实际上所有的历史家都坚决认为,明代的最终衰败以至灭亡是由于洪武帝在1380年取消中书省的行动,以及他要求其继承人对胆敢建议再设丞相或其他类似首辅大臣职位的任何人务必立即处死的训示。在他死后,君臣们同样都中了他设的圈套,即政府能在强有力的统治者领导下有效地进行工作。由于以后的明代诸帝的能力和爱好各不相同,当他们过于年轻单纯,或过于漫不经心而不能胜任时,皇帝的大权就会落在其他人手中。在明代中期和晚期的政府制度中,被安置能如此行事的“其他人”就是宫中的宦官和翰林院出身的大学士,而所谓的明代的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告示是禁止这样做的。接连不断的始于15世纪40年代王振的宦官专横和始于16世纪杨廷和的首辅大学士左右朝政,后来都激起了严重破坏朝政的党争。这些争端于17世纪20年代在东林党和魏忠贤之争的灾祸中达到了高潮(见第7卷第9、10两章)。[158]

惟一公正的判断最终必须考虑到历史的事实,即明朝经历了超过两个半世纪的风风雨雨,这正是人口增长、城镇发展、农商扩大、货币化和通货膨胀出现、有迷惑力的新事物和新思想从早期近代欧洲引进的多事的时代。它经历和承受了几次国内叛乱,一次把安南(越南)并入帝国的未遂企图,沿海日本掠夺者施加的屈辱,与日本人在朝鲜进行的一次代价高昂的战争和蒙古人的再三侵犯而存在了下来,明代诸帝也许的确是粗鲁、暴虐、任性、漫不经心,或者只是头脑简单和颓废的人(这肯定是常有的事)。回想起来他们政府的许多方面看来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自食其果的。但事实依然是,通过努力使国家度过一个漫长而多事的时代,政府是为王朝的利益和中国的利益服务的。

总之,事情的真相似乎是,明代诸帝是不值得称道的统治者,明代的官员经全面衡量好坏都有。许多明代的中国人完全可以希望有更开明的统治者和更加始终如一的干练的官员。但还是应该这样说,尽管明代政府有种种弊病,但与同时代其他大社会的政府相比,它给中国平民所加的负担显然是轻的。很难想像,明代的中国人能设想出一个更令人满意的政制。因此,考虑到它如何维持其政权,以及如何在道德上和物质上使臣民能够生活下去,明代政府总的说应该算是同时代世界上最成功的庞大的政府。

(杨品泉 译)


[1]关于明代政府的史料,如同中、日和西方文字的研究著作,非常丰富。主要史料包括成书于1736年的正史,即《明史》,以及后来的官方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1587年版,1936年《万有文库》丛书重印,本文所引即为此版本)。在更有用的近代参考资料中,有陶希圣、沈任远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叙述范围广泛的作品包括:贺凯的《传统的明代中国》(特斯康,1961年);他的《明代的政府组织》,载于《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1(1958年12月)第1—66页和23(1960—1961年)第127—151页;转载于约翰·毕晓普的《中国史中政府制度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8年);贺凯的《中华帝国职官辞典》(斯坦福,1985年),第70—82页。这些材料被广泛地在文本中引用,官衔则根据《中华帝国职官辞典》译成英文。在以下的脚注中还引用了其他少数传统的和近代的作品,但没有尽力地去提供书目的参考材料。

[2]《大明会典》第129—130卷和明代官员魏焕(约1529年)的《皇明九边考》对明代诸镇有详细的讨论;《九边考》的摘录载《明代论丛》(台北,1968年)第6卷的《明代边防》中,第33—112页。

[3]《明史》,第40卷,第881—883页。其他的计算列出了1159个县和1169个县。

[4]人们可以从明太祖的《皇明祖训》中理解明朝的继位原则,此书从1373年至1395年几经修订。1395年的版本可在1966年台湾再版的《明朝开国文献》第3卷和在1966—1967年东京再版的《皇明制书》中找到。见傅吾康:《明史资料介绍》(新加坡,1968年)6.2.12和6.1.5。关于这一讨论,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剑桥,1988年),第177—178页(此为英文版页码,下同。——译者注)。

[5]关于明代所有皇帝的传记,参见《明人传记辞典》和《剑桥中国史》第7卷,牟复礼、崔瑞德主编。

[6]见《明人传记辞典》中马皇后、朱祁镇、李氏、张居正和郑贵妃的传记,及《剑桥中国史》第7卷。

[7]《明史》第113—114卷关于宫中妇女的表和传,与其介绍性的陈述不符,它声称只用了8个“妃”的称号。

[8]《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页。又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61—463页。

[9]《明史》,第113卷,第3515—3516页。

[10]丁易:《明代特务政治》(北京,1950年),第24页。

[11]《明史》,第113卷,第3504页。

[12]《明史》,第74卷,第1827—1829页。

[13]同上。

[14]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22—26页。

[15]谢务禄(曾德昭):《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译自意大利文(伦敦),第114页。

[16]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116页。

[17]关于郑和,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322—331页。

[18]关于土木之变,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319—331页。

[19]《明史》,第74卷,第1818—1827页。

[20]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122页。

[21]吴晗:《朱元璋传》(上海,1949年),第262—263页。

[22]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剑桥,1974年),第178页表10。

[23]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16、554—555诸页。

[24]《明史》,第73卷,第1783—1785页。

[25]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93—202页。

[26]《明史》,第75卷,第1836—1838页。

[27]《明史》,第76卷,第1865页。

[28]《明史》,第116卷,第3557页。

[29]《明会要》,第4卷,第16a—17a页。

[30]《明史》,第121卷,第3661页。

[31]《明史》,第72卷,第1730页。

[32]《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页和第105—107卷。

[33]近代对明代文官制度最完整的叙述,见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台北,1976年),第590—683页。一部更扎实的总结见陶希圣和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第153—244页。

[34]一名晚期的明代官员声称,在开国皇帝时期,约有5400个授权的文官职位,在万历朝时有1.6万名官员。见徐鼒:《小腆记传》(南京,1887年),第12卷,第5b—6a页;嵇璜编:《(钦定)续文献通考》(1749年),重印于《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631卷(台北,1983年),第51卷,第3254—3558页。材料显然指的是晚明,提出共有24683名官员,包括北京的1416名,南京的558名,其他各地的22709名。根据《明实录》,在1500年代初共有20400名官员。帝国的所有官员都列在官方著作《大明官志》中,此书不时地重新发行。见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48页。《明史》声称,到1469年,武官人数超过8万,而文武官员总人数超过10万,《明史》,第214卷,引见于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第683页。

[35]《明史》,第71卷,第1711—1715页。

[36]《明史》,第69卷,第1675—1690页。对明代学堂制度多方面的全面分析,见蒂尔曼·格里姆:《明代中国的儒家教育和政治》(汉堡,1961年)。

[37]林丽月:《明代的国子监生》(台北,1979年),第83页注135。

[38]关于这些重要官员的论述和评价,见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明代的中国政府》,贺凯编(纽约,1969年),第129—147页。

[39]各种史料对贡生的定额数不一致。《明史》第69卷第1680页报道说,在弘治和嘉靖年间,定额数时有变动,文中所述的定额已被固定,后来成为定制。王鸿绪等著的《明史考》(1723年版;1963台北重印)第71卷第5b页(第2卷,第195页)有完全相同的文字;现代学者林丽月在其《明代的国子监生》第13页完全接受这个数据。《明史》还包括一段材料,说1441年的变化已经规定更早的定额,即每个府学每年送一名贡生,每个州学每三年送两名贡生,每个县学每隔一年送一名贡生。《大明会典》声称1441年所定的份额成为定制。傅维麟(1667年)的《明书》(康熙初年版)重印于《畿辅丛书》第319—368卷(台北,1966年),第64卷,第1271页,只列了1441年的一套定制;蒂尔曼·格里姆在他的《明代中国的儒家教育和政治》第56页,以及何炳棣的《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1368—1911年》(纽约,1962年)第183页都接受了《大明会典》的数据而未提出疑问。没有学者致力于解决这一矛盾。本书所选的数据是假设性的,并基于如下的观念,即有关这类事情《明史》比《大明会典》更加可靠,因为前者是学者编订和再编订的著作,而后者主要是政府书吏汇编的产物。

[40]《明史》,第69卷,第1682—1684页;第72卷,第1735页。

[4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清初版;1883年南海重印,1965年香港重印),第54卷,第20b—21a页引1441年入学人数为9884人,1429年为4893人,1449年为4426人,1454年为5179人,1464年为5833人,1466年为6028人,1542年为7151人。

[42]见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第83页注135。

[43]这些数据来自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Ⅰ,参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33页。

[44]《明史》,第69卷,第1683—1685页。

[45]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48页。

[46]《大明会典》,第7卷,第139、143页。

[47]近代对吏的最透彻的研究为缪全吉的《明代胥吏》(台北,1969年)。基本的传统史料为《大明会典》,第8卷。

[48]蒂尔曼·格里姆:《明代提学官》,第146页。

[49]《明史》,第70卷。在活跃于晚明时期的耶稣会传教士的著作中可以发现科举考试的有帮助的描述。例如,见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40—47页;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利玛窦日记,1583—1610年》,L.J.加拉格尔译(纽约,1953年),第34—40页。

[50]见《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1161—1163页。

[5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4卷本《国学基本丛书简编》(1956年台北重印),第2卷,第76页。

[52]嵇璜:《续文献通考》,第35卷。

[53]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7。

[54]关于这种形式及其发展,见卢前:《八股文小史》(上海,1937年)。

[55]针对明代考试制度的更极端的批判之一是历史学家李恩平的《中国史纲》(上海,1914年),他写道:宋代哲学家的追随者只要能确保取得参加公共考试的特权,可以承受每一种压制的形式(第348页);他把科举制度描写为人类发明的最坏的知识枷锁(第349页)。这个观点在更近代的关于明代史的著作中还可看到。

[56]在《明史》第71卷和《大明会典》第5—13卷有对这些程序的讨论。

[57]《明史》,第69卷,第1679页。

[58]《明史》,第71卷,第1722—1723页。

[59]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56—57页;《明实录·神宗实录》,第429卷,第9b—10a页。关于1607年的外察,只记载了评定差的省级官员和知府的姓名。在50名点名的人中,9人被定为漫不经心,12人为浮躁不安心,29人为不能胜任。在浮躁和不安心的人中,3人降级三等;在不能胜任的人中,4人降二等。另有6名官位相同而被罢官的人的姓名,其中3人因软弱和不严厉,1人擅离职守,2人因为贪婪。在府属机构或在州县的56名未点名的人据报道被定为贪婪,大概被罢官或受到惩处。利玛窦提到的4000人无疑是接近被评估官员的总人数,并不是被作出不良“结论”的人数。

[60]《明史》,第71卷,第1719—1721页。

[61]当然,官员如果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也可能降得更厉害,或者被罢官。此外,官员的提升实际上常常超过两个“等”而不被称为“超”。例如,大概为正七品或从七品的在职御史被提升至大概带正四品的职位而不说这种提升为“超”,这是常有的事。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职位所规定的品是被任命人正常的基本的品,他在任何职位上都可以按例行手续得到提升。但是在史料中也明显地载有相反的情况:官的职位与其取得的品相符,其俸禄由他的品决定,他得到的奖励只是增加荣誉称号。我倾向于认为,我们尚不能了解明代人事管理的更微妙之处。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第340页注96。

[62]詹姆斯·B.帕森斯:《明代的官僚政治:幕后势力面面观》。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七篇研究论文》,第175—231页,特别是第178页表Ⅰ。

[63]O.B.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伦敦大学,14,第2期(1953年),第289—326页,特别是第98页表Ⅰ和第112—113页。

[6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第338页注92。

[65]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103页,表13。

[66]明代和其他朝代官员从这些规定及其他节约法令和规定中得益的方式见瞿同祖的论述,《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1961年),特别是“论阶级”的第3章和第4章

[67]《大明会典》,第160卷。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177—185页。

[68]《明史》,第72卷,第1741页。

[69]《明史》,第82卷,第2003页。

[70]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和政府财政》,第48—49页。

[71]牟复礼:《诗人高启》(普林斯顿,1962年),第36页;又见他的论文《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贺凯:《明代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沿革》(安阿伯,1978年),第66—73页。对洪武帝清洗的最透彻的研究,见托马斯·梅西:《朱元璋和胡蓝两件案件》(密歇根大学论文,1983年)。

[72]关于这些清洗,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49—164页。

[73]这是作者根据《明史》第109—112页作出的统计。数字有的有重复,如有的人被囚禁后又被罢官或被处死。参见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98页表8。

[7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306页表2,第309页表8。

[75]钱穆:《国史大纲》(台北,1952年),第477页;《明通鉴》,第51卷,第1914—1918页。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48—449页,书中的讨论因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源,得出的数字稍有不同。

[76]对明代诸帝及其宦官和锦衣卫的所有胡作非为的最详细和激动人心的专门论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

[77]见《明传记辞典》海瑞的传记,第474—479页。如何评价海瑞的历史地位,在四个世纪以后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人民共和国触发了一场“文化大革命”。

[78]明代兵制的权威资料来源是《明史》第89—92卷和《大明会典》第118—158卷。有帮助的近代研究有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卷第2期(1977年6月),第177—203页;解毓达:《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载《说文月刊》(1941年),第2卷,转载于包遵彭编:《明代论丛》(台北,1968年),第4卷,第155—247页;吴晗:《明代的军兵》,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转载于吴晗:《读史札记》,第92—141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遗憾的是,还没有对明代军事事务作透彻研究的西方著作。

[79]《大明会典》,第120卷,第2475页;第121卷,第2493—2495页。

[80]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14—515页;《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53—61页。

[81]《明史》,第70卷,第1708—1709页;《大明会典》,第135卷,第2775—2778页。

[82]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125—129、195—197页,第307页表4,第309页表10。

[83]《大明会典》,第123卷,第2419—2539页。

[84]有的胡作非为在孙金铭的《中国兵制史》(台北,1960年)第171—173页和解毓才的《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有讨论。又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散见各处,特别是第290—313页。

[85]关于唐代的府兵制,见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史》,第3卷(剑桥,1979年),第13、97、175—176、207—208页。

[86]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特别是第201—203页。

[87]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4—105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174—175页。

[88]《明史》,第92卷,第2255—2258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75—77页。参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3—19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1—124页。

[89]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2、117页。对明代兵制的衰落,黄仁宇以其生动的个人观点进行了讨论,见其《平淡的1587年:衰落中的明王朝》(纽黑文和伦敦,1981年),第157—164、175—176页。

[90]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8—200页。

[91]星斌夫:《明代漕运研究》,马克·埃尔文译成英文,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中、日文关于中国史著作摘要》,第1期(1969年),特别是第50—54页。

[92]《明史》,第89卷,第2179—2180页。关于土木事变,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75—476页。

[93]京城的团营在《明史》第89卷,第2178—2184页有充分的论述。又见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5—111页。

[94]关于招募兵的发展和性质,特别见傅维麟:《明书》,第72章(第2卷,第1453—145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24—132页。

[95]《明史》,第91卷,第2249—2251页。

[96]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秦良玉传记》(华盛顿特区,1943—1944年),第1卷,第168—169页。

[97]《明史》,第91卷,第2251—2252页。

[98]詹姆斯·帕森斯:《明末农民起义》(塔克森,1970年)。

[99]《明实录·熹宗实录》,第4卷,第9b页

[100]对明代屯田最透彻的研究是王毓铨的《明代的军屯》。又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中国财政》,第63—68页。

[101]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195页;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孙任以都、约翰·德·弗朗西斯译成英文,载《中国社会史》(华盛顿特区,1956年),第299—30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1—204页。

[102]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68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特别是第135—141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4—209页。

[10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第48卷,第5a—6b页。在明初的谕旨中,洪武帝实际上提到了当时他考虑的三大府:中书省(六部的前身,后来的内阁)、都督府(五个都督府的前身)和都察院。忽必烈的议论是:中书省乃朕之左臂,枢密院乃朕之右膀,御史台乃使朕之双手健壮之手段。见高一涵:《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上海,1933年),第43页。

[104]明代使用的“省”的名称,反映了元代把省一样规模的领土置于行中书省管辖的做法,然后,以同样形式简称这些机构及其管辖的地区,例如山东省。

[105]关于这一案件,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39—140页。

[106]蒂尔曼·格里姆:《1506年前明代内阁的工作》,载《远东》,第1卷第2期(1954年),第139—177页。参见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台北,1967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香港,1952年),第79—85页。

[107]见《明人传记辞典》严嵩和张居正的传记。

[108]巡抚的全部职官表列在《明史》,第73卷,第1722—1780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09]关于全部总督的职官表,见《明史》,第73卷,第1773—1775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10]《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1807—1808页。

[111]《明史》,第74卷,第1803—1805页。

[112]关于批准的吏的情况,见《大明会典》,第7卷。

[113]《明史》,第72卷,第1734—1739页。

[114]《明史》,第72卷,第1739—1745页。

[115]见第2章。

[116]《明史》,第72卷,第1743—1750页。本卷第4—7章对明代的对外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117]《明史》,第74卷,第1795—1798页。

[118]《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页;吕维祺:《四夷馆则例》(约1613年;1928年京都重印);诺曼·怀尔德:《四夷馆研究材料》,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报》,伦敦大学,第11期(1943—1946年),第617—640页;伯希和:《四夷馆和会同馆》,载《通报》,第38卷,第207—290页。1496年前四夷馆直属翰林院。

[119]《明史》,第74卷,第1799—1800、1802—1803页。

[120]《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页。

[121]《明史》,第72卷,第1750—1754页。

[122]伯希和:《四夷馆和会同馆》。

[123]《明史》,第74卷,第1800—1802、1845页。

[124]《明史》,第75卷,第1845—1846页。

[125]《明史》,第72卷,第1755—1759页。关于明代的司法制度,见本卷第3章。

[126]《明史》,第72卷,第1759—1763页。

[127]《明史》,第73卷,第1785—1789页。

[128]《明史》,第74卷,第1810—1814页。

[129]《明史》,第75卷,第1840—1842页。

[130]《明史》,第75卷,第1849—1852页。

[131]《明史》,第74卷,第1814—1816、1832—1833页。兵马指挥司受设在北京和南京的两个兵部的特别的监督控制,还要受到都察院的特派官员的视察。

[132]《明史》,第75卷,第1850页

[133]《明史》,第75卷,第1850—1851页。参见约翰·R.瓦特:《中华帝国晚期的知县》(纽约,1972年),该书虽然着重于清代,但也包括明代知县状况的大量材料。

[134]关于这些机构较为详细的材料,见贺凯:《明代的政府组织》,第1—66页,特别是第46页。参见《明史》,第75卷各处。

[135]《明史》,第75卷,第1852—1853页。

[136]《明史》,第75卷,第1853页。

[137]《明史》.第75卷,第1851—1853页。

[138]《明史》,第78卷。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和明代的税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6年);约翰·瓦特:《中华帝国晚期的知县》,第116页以下。

[139]《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页。

[140]对明代监察和进谏职能最透彻的研究著作为贺凯的《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

[141]《明史》,第73卷,第1867—1873页。

[142]《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页。

[143]《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页。

[144]《明史》,第75卷,第1843—1845页。

[145]《明史》,第75卷,第1845页。16世纪晚期存在的兵备道列在《大明会典》,第128卷。

[146]关于明代司法实践的详细材料,见《明史》第93—95卷和《大明会典》第160—179卷。参见本书关于明的法律第3章。

[147]《明史》,第76卷,第1856—1858页。

[148]《明史》,第76卷,第1872—1873页。

[149]《明史》,第76卷,第1873—1875页。

[150]《明史》,第90卷,第2204页。

[151]《明史》,第76卷,第1860—1864页。

[152]《明史》,第76卷,第1864页。

[153]《明史》,第76卷,第1871—1872页。

[154]《明史》,第76卷,第1858—1860页。

[155]《明史》,第76卷,第1865—1871页。

[156]从传奇小说角度观察明代政府的一个优秀例子是中国最著名的小说《金瓶梅》,它讲述了社会上层中的轻浮和无赖,具有非常色情的内容,在16世纪后期匿名出版。它有几种英译文版本。

[157]但是洪武帝的个性是不喜欢孔子的继承者孟子的(因为孟子反对暴政)。他认为孟子不尊重君主,并说如果孟子仍在世,他该受到严厉的惩罚。1394年,他成立了一个专门编纂孟子著作的文人小组,以删除那些贬低君主地位和鼓励臣子对君主错误进行规劝的段落。共有85段被删除。如此删节的版本被印发给学堂使用。见吴晗:《朱元璋传》,第148—149页。

[158]关于东林党和魏忠贤,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32—550、596—599页。


政府结构第二章 明代的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