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自律协调
从名义上看,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很多领域都采用了自律协调机制。
在政治上,“民主集中制”被写入了党章,这其中就包含了基本的自律思想[3.1]。“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所有群众组织、利益代表团体和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了基本的运行原则。
国家权力建立在自律原则的基础上。所有立法机构的成员,从最低的区代表或公社代表,到最高的议会代表都是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行政管理当局都要向本级的立法机构负责。主要的经济监督管理规定包括国民经济计划,都要经议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正式规则上看,似乎是选举人选举出了议会代表,然后由议会代表制定监督管理政策,从而实现了自我管理。
从经济组织来看,合作社名义上是一种自律型机构,由选举出来的领导成员负责经营管理。
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明确指出:在所有上述领域中,实际上都是官僚协调机制在发挥作用[3.1—3.3,5.5]。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那些被选举出来的人究竟依附于谁:是投票选他们的人?还是更高一级的官僚机关,上级机关事先就挑选好了要选什么人,然后向选民施压,并在选举后确认当选资格。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选举是否真正有意义取决于以下问题:能否在超过一个候选人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候选人是否能够拉选票以寻求支持;掌权的候选人能否被选下去,而又有其他人被选上,投票人是否能够经常性地获得这样的机会;投票人可否随时罢免对其工作不满意的当选者。而事实上,在社会主义体制下,选举是这样的:能够被选上的只有当权的候选人,官方的候选人毫无例外地都要当选;禁止反对派候选人寻求投票者的支持;如果上级机关对当选领导人不满意,完全可以将他/她赶下台。
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事实胜于雄辩。在革命过渡体制时期,尽管不是无一例外,但在许多领域还是实行了自律协调。革命者确实是选举代表进人革命政治运动的领导机构。在革命胜利后不长的一段时期里,很多地方的国家权力机构都是经过真正的选举产生的,其中还常常伴随着不同政治运动和党派之间的暴力斗争。但这一切都是暂时的。一旦政治开始官僚化,选举成了表面文章,官僚监督取代了真正的自律管理,社会主义社会也就完成了向经典体制的过渡。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家”和“官僚”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角色、职业和个人质量类型就变成了一个东西。那些追求职业政治生涯的人变成了官僚机构的成员,而所有的官僚行为都带有了“政治动机”。
在传统社会体制下,自发产生的合作组织都或多或少带有自律的色彩。但那些通过大规模强制性集体化,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城市和农村合作社完全变成了官僚化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自律机制并没有消失。“声音”以及来自底层的建议和批评支撑着一些自律机制顽强地生存了下来。但这些自律机制始终非常弱小,经典体制的权力结构与自律机制在本质上是水火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