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篇 论法官的职责
为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他们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制定或修改法律。不然司法权就会变成罗马教会声称其拥有的那种权力,即以阐释《圣经》为名,不惜对其进行增添或改动,甚至宣布在《圣经》里找不到依据的法规,假借古典,暗行新法。[1]法官应该足智多谋,但更应该博古通今;应该为人称道,但更应该受人尊敬;应该自信不疑,但更应该谨言慎行。而最最重要的是,刚正不阿应是法官固有的天性和美德。摩西律法说:“挪移邻舍地界者必遭诅咒。”[2]偷挪界石者当然该受惩罚,但法官若在地产归属诉讼中错判误决,那他就是偷挪界石的首犯。一桩误判比多桩犯罪还更有害,因犯罪只是搅浑河水,可误判却是搅浑水源。故此所罗门说:“姑息恶人的善人就好比污井浊泉。”[3]法官的职责要涉及诉讼当事人、控辩双方律师、手下的书记员和执达吏,以及在上的君王和政府。以下笔者就逐一谈论这四方面的关系。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圣经》说:“有人把审判变成苦艾。”[4]想必还有人会把审判变成醯醋;须知偏私左袒会使审判变苦,而拖延耽搁则会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因暴行张狂时可置人于死地,诈骗诡秘时亦可谋财害命。至于那些只为争长论短的鸡毛官司,法庭应视为妨碍公务而不予受理。要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首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山填壑铺平大道那样。[5]所以遇一方当事人专横跋扈、栽赃诬告、施计耍奸、合谋串证,并借助有势力之靠山和强悍之律师的时候,法官的德行就见于能削山填谷,把控辩双方摆在平等的地位,从而使自己不偏不倚地做出判决。须知拧鼻子会拧出鲜血[6],而榨葡萄用力过猛榨出的果汁会有苦涩的核味。故法官务必得当心,解释法律不可穿凿,推理论断不可勉强,因为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官在解释刑法时尤须当心,别把旨在以儆效尤的法律变成可滥施的苛刑,别在人民的头顶上铺开《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7]。须知刑法施行过度,就是把法律之网撒向民众。所以对刑法中长期无人援引的条款,或对已不合当今之国情民情的条款,明智的法官应当限制其援用。“既问案情本身,又鞫其背景,此乃一名法官的责任。”[8]故审理人命案时,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
第二,关于控辩双方律师。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陈述,这应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素质。一名多嘴的法官不啻是一副聒噪的铙钹。对法官而言,凡事先去探询本该到时候才能从律师口中听到的陈述,或过多地中止证人和律师的陈述以显其明察,或用提问(即使是与案情有关的提问)使控方律师不得不提前披露所掌握的情况,都是有失体面的行为。法官开庭审案的职分有四:一是监督律师向证人取证,二是节制冗长、重复或与案情无关的陈述,三是概括、甄选并核实对定案有决定性影响的陈述要点,四是做出裁决或判决。凡超越以上职分的行为都属过度,而过度的原因通常是好夸多言,不耐听讼,或是缺乏与法官之职责相等的记忆力、注意力和沉着稳重。说来也怪,世人每每见到有法官被骄横放肆的律师左右,然而法官本应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而上帝总是“摈斥倨傲者而施恩于谦恭之人”[9]。但更怪的是,有些法官居然特别喜欢某些知名律师,而这种喜欢只会抬高那些律师的酬金,另外就是使人疑心法院也有后门。当诉讼进展顺利且答辩亦精彩时,法官应用语言或动作对律师表示赞赏,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这样既可维护该律师在其委托人心中的声誉,同时亦可使他对其陈述的理由少几分自信。若遇律师在诉讼中施奸耍滑,玩忽职守,举证不实,牵强附会或强词夺理,法官亦应当众给其以适当的斥责。律师不可在法庭上与法官争论,亦不可在法官宣布判决后通过不正当途径使案件重新审理。但另一方面,法官审案不可折中妥协,急于求成,不可让当事人有机会说法庭不听取他的律师和证人之陈述。
第三,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法院乃神圣之所,因此不仅法官席不容玷污,而且法庭的四墙之内都不允许有贪赃舞弊的丑行。因为正如《圣经》所言:“从荆棘丛中采不来葡萄。”[10]而若是法院的吏役贪财受贿,法庭也就成了一片荆丛,不可能结出甜美的果实。法院的吏役易受四种恶势力的影响。第一种是专门挑起诉讼以求谋利的讼棍。这种人可使法院逐步增强,但却使国家日渐衰弱。第二种是那些老使法院卷入司法管辖权争论的政客。这种人实际上不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虫。他们鼓吹扩大司法管辖权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私利。第三种是那些也许可被视为“法庭之左手”[11]的人,这种人刁钻狡猾,满肚子阴谋诡计,并能借此颠倒黑白,误导法庭,从而使审判误入歧途,走进迷宫。第四种是那些敲诈诉讼费的家伙。这些家伙证明了人们把法院比作灌木林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来这林中避风雨的羊都得留下一些羊毛。但另一方面,一名熟悉判例、谨言慎行并懂得法庭使命的资深吏役,则可成为法庭的得力助手,甚至往往能为法官指点迷津。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法官们首先应记住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最后一条:“人民之幸福乃最高法律。”同时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是未得到神灵启示的神谕[12]。因此国家之一幸事就是君王和政府能经常与司法者协商,而司法者亦能经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前一种协商每每是在司法有碍于政务之时,后一种协商则往往在政府的某种考虑会有碍于法律之实施的时候。须知可引起诉讼的争端也许往往只是归属权问题,但争端的起源及其后果却可能牵涉到国家的核心问题。我说核心问题并非仅仅是指君权,而且指任何有可能导致重大变故、产生危险之先例,或对大部分国民有明显影响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轻率地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国策会有什么抵牾,因为这两者就像精神和肉体,行动应该协调一致。法官们还应该记住,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13]法官也应做雄狮,但仍然是王座下的雄狮,必须时时慎其所为,不可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此外法官们不可对自己的授权缺乏了解,以至于不知要求他们担负的一项主要职责是精到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他们恐怕应该记得,圣保罗在言及一部更伟大的法律时说:“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14]
[1] 罗马天主教会声称其有权解释《圣经》的依据是《新约·马太福音》第16章第19节,即耶稣对西门说的那段话:“我要给你天国的钥匙,凡你在地上禁止的,天上也要禁止;凡你在地上准许的,天上也要准许。”
[2] 语出《旧约·申命记》第27章第17节。
[3] 语出《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
[4] 《旧约·阿摩司书》第5章第7节云:“你们把审判变成苦艾,把公正善良弃之于地。”
[5] 《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云:“填平所有沟谷,削平一切山岗,让曲折变笔直,让崎岖变坦平。”
[6] 《旧约·箴言》第30章第33节云:“搅牛奶会搅出黄油,拧鼻子会拧出鲜血,动肝火则会动出争端。”
[7] 《旧约·诗篇》第11篇第6节有言:“他要在恶人的头顶上铺开罗网。”
[8] 引奥维德《哀歌》第1卷第1首第37行。
[9] 语出《新约·雅各书》第4章第6节或《新约·彼得前书》第5章第5节。
[10] 语出《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
[11] 喻影响法院公平断案者,因蒙着双眼的正义女神用左手持天平(右手持剑)。
[12] 此喻不谬,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人贿赂祭师以求获得满意的神谕。
[13] 见《旧约·列王纪上》第10章第19—20节。
[14] 语出《新约·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