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囚论
欧阳修
信义行于君子¹,而刑戮施于小人²。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³,录大辟囚三百余人⁴,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⁵,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⁶,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⁷;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⁸,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⁹。
¹信义:诚信道义。
²刑戮:刑罚或处死。
³唐太宗之六年: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他在位年间,国势强大,社会较安定,史称“贞观之治”。
⁴大辟:死刑。辟,法,刑法。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
⁵罪大恶极:罪恶大到了极点。
⁶冀免:希望赦免。
⁷贼:用作动词,窃,私下行动,引申为窥测。
⁸三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和周武王的合称。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明君。
⁹干誉:求取名誉。
【译文】
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推行,而杀戮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判刑而列入死刑的人,是罪大恶极的,又是小人中最甚的人。宁愿为正义而死,不愿意苟且贪生,而视死如归,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唐太宗即位第六年时,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余人登记在册,放他们回家,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一定能够做到。到了规定的时间,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的。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这难道近于人情吗?
有人说,罪大恶极,确实是小人了;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就如同是这种情况啊!我说,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所以才放回他们呢?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这才又回来呢?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这是唐太宗从上窥测下面囚犯的心理;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心理。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心理才成就了这种名声,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
不然的话,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到这时已经六年了,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而且坚守信义。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
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我说,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杀了他而不能赦免。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他们又回来了,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可以偶尔做一次。如果总是这样去做,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所以说,尧、舜、三王治理国家,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
【评析】
这是一篇著名的政治论文。唐太宗纵囚回归特赦事一直作为美谈,欧阳修则对其进行颠覆性的评论,指出这样做属于“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对唐太宗的批评是很尖锐深刻的。“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的分析入木三分,力透纸背,实际就是如此。而这样的事偶尔做一次可以,不可以未常法便不具备示范意义,故没有价值。敢于如此尖锐深刻明确批评历史上公认的明君和盛事,确实需要胆识和见识。吴楚材、吴调侯评曰:“末以不可为常法结之,自是千古正论。通篇雄辩深刻,一步紧一步,令无可躲闪处。此等笔力,如刀斫斧截,快利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