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有主鲸和无主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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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章偶然提到的浮标和浮标杆,这里,有必要把捕鲸业的一些大法和规章说明一下,其中关于浮标一项还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的标记。

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几艘船在一起巡游时,其中有一艘船,可能打到了一条鲸,又给它逃脱了,最后让另外一艘船打死,捉去了;这中间虽然间接地包含有许多不重要的意外事故,但都关系到这个重大的标记。例如,在一阵危险而疲累的追击后,捕到了一条大鲸,但是,那条鲸由于猛烈的风暴可能逃却了,漂到老远的下风处,给第二艘捕鲸船捉去了,这艘船一点也不必冒生命和绳索的风险,就不慌不忙地随手把它拖起走了。因此,如果没有一些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且是大家一致遵守、不必争辩的大法,那么,捕鲸人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最激烈又最恼人的纠纷了。

由立法手续制订出来的唯一正式的捕鲸法典,也许应该算是荷兰那部法典。这部法典,由国会颁布于一六九五年。虽然其他国家从来没有订过任何捕鲸的成文法,然而,美国的捕鲸者在这方面却有他们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他们规定了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就其简单明了说来,可说远远超过《查士丁尼法典》(1)和中国社会通行的莫管闲事的私法(2)。真的,这些法律条文之简短,也许可以把它镌刻在一个安妮女王的铜元上,刻在标枪倒钩上或挂在颈脖子上。

(1)有主鲸属于将鲸拴住的一方。

(2)无主鲸是谁先捉到,就归谁所有的一种来路正当的猎物。

可是,这个巧妙的规章的毛病,正是出在它本身的过于简赅上,这须得写下一卷注释浩瀚的书,才能把它说得清楚。

首先:什么叫做有主鲸?活鲸和死鲸之所以跟一艘有主船或一只有主小艇发生关系,顾名思义,是因为所有主通过完全由其掌握的任何工具——比如一支桅,一把桨,一根九英寸长的缆索,一根电线,或者一张网等等将鲸拴住了,同样地,顾名思义,就是一条鲸被拴住后,身上还插有浮标,或者任何其他可以识别所有权的标记,只要有一方插上了浮标,表明他们能够随时来把它拖起走,以及他们打算这样做就行。

这些都是有科学根据的史话;不过,在捕鱼人自己的史话中有时不免有一些难断难分的争论和更其恼人的冲突——动手动脚,大打出手等记载。不错,在一些比较正直老实的捕鲸人中,往往都会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有一方硬将另一方先前所追击捕杀的鲸据为己有,那准是一种令人愤慨的不义行为。不过,并不是其他的捕鲸人都会这么谨严。

大约五十年前,英国就发生过一件为追索侵占大鲸而打官司的奇案。在那个案件中,原告说,他们在北海上千辛万苦的追击后,他们(原告)确实用标枪刺中了一条鲸,不过,最后,由于有生命的危险,他们不得不把他们的绳索,甚至连同小艇都抛弃了。可是,后来,不料这些被告(指另一艘船的水手们)赶上了这条鲸,把它打了,弄死,捆缚起来,结果还直当着原告的面,把它占为己有。而当原告对被告提出指责时,被告的船长竟伸起指头直戳到原告的嘴巴,而且还强词夺理地对原告们说,他所做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他现在应该保有他们的绳索、标枪和小艇(这些东西都是在大鲸被夺去时原封不动地附在鲸身上的)。因此,原告们现在要控告对方赔偿他们的鲸、绳索、标枪和小艇的损失。

厄斯金(3)先生当时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法官是埃伦巴勒(4)勋爵。在辩护过程中,机智的厄斯金竟引证了从前一件通奸案来解释他的见解,他说,当时有一位仁兄,在徒劳地制止他妻子的不端行为后,终于把她抛弃了,听她漂流去。但是,过了几年,他又懊悔不该采取那种做法,想重新把她占为己有。厄斯金当时是女方的辩护人,于是起来为女方辩护说,尽管这位仁兄原来也使用标枪把她戳中了,并且一度把她拴住了,只不过因为她沉迷于不端行为,令人左右为难,才终于不得不将她抛弃;然而,既然他确是把她抛弃了,所以她就成为一条无主鲸了;因此,等到有第二个仁兄再用标枪把她戳中了的时候,那么,这位太太当然就该归这第二个仁兄所有喽,连同她身上还可以找得到的、前人所已戳在她身上的标枪,都应一起算作第二位仁兄的财产了。

所以,在现在这个案件中,厄斯金极力主张,这条鲸和那个太太的两个例子,都是足以彼此互作说明的。

听了这些答辩和反答辩后,那个学问十分渊博的法官就明确地做了决定,就是说——关于那只小艇,他把它判还原告,因为原告只是为了自救才抛弃小艇;至于说到有争论的鲸、标枪和绳索,应归被告所有;因为那条鲸在最后被捕到时是条无主鲸;标枪和绳索则因为当时都跟鲸一起拖着走,它(那条鲸)就拥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因此以后任何人取得了鲸,就取得了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现在被告既然后来取得了鲸,那么,上述这些东西就该归他们所有。

一个普通人看到这个学问十分渊博的法官的决定,也许会提出异议。不过,如果对这事情加以探本究源一下,研究上面所引的那两条在捕鲸法中所规定的、并且已经为埃伦巴勒勋爵应用于上述一案,而且解释得一清二楚的这两大原则,那么,我认为,仔细一想,就会觉得这两条关于有主鲸和无主鲸的法律,是一切人类法律的根本原则了;因为,法律的圣殿,尽管它像非利士的圣殿那样,有着错综复杂的雕塑窗饰,可是支撑着它的,就正是这两根支柱。

这可不是众口所传的俗谚吗?有了所有权就有了一半的法律,也就是说,不管那件东西是怎样搞到手的。不过,有了所有权往往就有全部的法律。俄罗斯的农奴和共和国(5)的奴隶的精力和灵魂不就是有主鲸么?谁个有了所有权,不就是有全部的法律么?在贪得无厌的地主看来,连寡妇的最后一个小铜钱(6)不也就是有主鲸么?那边那个西洋镜还未被人拆穿的恶棍的大理石巨厦上,不是有一块代替浮标的门牌吗?它不就是有主鲸么?那个掮客摩得开(7)对破了产的悲哀先生放了一笔债,使悲哀先生的一家免于饿死,而取得了招致毁灭的回扣,那笔招致毁灭的回扣不就是有主鲸么?那个灵魂拯救者的大主教,从千百万卖命干活的工人(大家都深信一点也得不到拯救灵魂的好处)的微薄的面包和乳酪里,每年刮得十万英镑的收益;这笔十万英镑的大数目不就是有主鲸么?那个丹达公爵(8)世袭领有的大小村庄城镇不就是有主鲸么?在那个勇不可当的标枪手约翰·布尔(9)看来,可怜的爱尔兰不就是有主鲸么?在那个使徒似的枪手乔纳森弟兄(10)看来,得克萨斯州(11)可不就是有主鲸么?所有这些事情,不正是说明所有权就是整个儿的法律吗?

不过,如果有主鲸这条原则是颇为通用的话,那么性质相似的无主鲸的原则的适用范围远更来得广泛。那是普天之下到处都通用的。

美洲在一四九二年(12)不就是一条无主鲸,后来经过哥伦布把西班牙旗降了下来,为他的主子兼主妇在那里插下了一个浮标吗?在沙皇眼中的波兰是什么呢?土耳其眼中的希腊是什么呢?英国眼中的印度是什么呢?最后,美国眼中的墨西哥又是什么呢?这些全都是无主鲸。

世界的人权和自由不就是无主鲸么?人类的思想和见解不就是无主鲸么?人们的宗教信仰原则不就是无主鲸么?在专门剽窃美丽辞藻的人们看来,思想家的思想不就是无主鲸么?这个大地球本身不就是无主鲸么?还有你,读者先生呀,不也是无主鲸又是有主鲸么?


(1) 《查士丁尼法典》,东罗马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所编纂的一部《罗马民法法典》。

(2) 这里是作者的讽喻,意思类似我国旧社会的俗谚:“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3) 托马斯·厄斯金(1750—1825),英国律师。

(4) 爱德华·洛·埃伦巴勒(1750—1818),英国律师。

(5) 共和国,指联邦合众共和国的美国。

(6) 寡妇的一个小钱——见《新约·马可福音》第12章42节的“主称赞寡妇捐钱”。

(7) 摩得开即《旧约·以斯帖记》中的末底改,哈曼想杀害犹太族人,犹太族长异常悲哀,事为末底改所知,转告其养女以斯帖(即亚哈随鲁王之妻)。王得知后,讨伐哈曼,使犹太人免于被杀,后末底改升为王的首相,并以每年12月14、15两日为普洱节。

(8) 丹达公爵,按“丹达”原系指西印度群岛一带制蔗糖的糖汁渣滓,这里疑系指那些统治西印度群岛的英美统治者。

(9) 约翰·布尔,英国人的绰号。

(10) 乔纳森弟兄,美国人的绰号。

(11) 得克萨斯州,美国州名,17、18世纪时为西班牙殖民者所占,1836年曾独立为共和国,至1845年被美国并为联邦的一州。作者怀着强烈的反奴隶制度和反扩张主义的思想,对这一吞并深表不满。

(12) 哥伦布最早发现美洲的一部分是在1492年10月。


第八十八章 鲸队和队长第九十章 头还是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