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论可感事物和理知事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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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感性是一个主体的接受性,借助它,主体的表象状态就有可能由于某个对象的在场而以一定的方式被刺激起来。理性(知性)是主体的一种能力,借助它,主体就能表象根据其性质不能进入其感官的东西。感性的对象是可感的,仅仅包含可以被理性认识者的对象,则是理知的。前者在古人的各个学派中叫做现象,后者则叫做本体。认识如果服从感性的规律,就是感性的,如果服从理性的规律,就是理性的或者知性的。

第4节

因此,既然在认识中凡是属于感性的,都取决于主体的特殊天性,主体在对象在场的时候能够发生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变化,这变化根据主体的差异,在不同的主体里是不同的,但所有不受制于这样一种主体条件的认识,都只与对象相关;那么就可以知道,以感性的方式思考的东西存在于事物的表现中,如其所显现;而理性的东西则如其所是。但在感官的表象中存在的东西,首先是能够叫做质料的东西,即感受,此外还有能够被称为形式的东西,即如果刺激感官的杂多借助心灵的某种自然规律并列起来,就会出现的事物的形象。此外:就像构成感性表象质料的感受虽然显明某个可感事物的在场,但在性质上,就主体因对象而可发生变化来说,却依赖于主体的本性一样,同一个表象的形式肯定也证实了与感官的某种联系或者关系,但本来却不是对象的素描或者某种图式,而只是精神固有的某种把从对象的在场产生的被感觉的东西彼此并列起来的规律。因为对象并没有借助形式或者形象触及感官;因此,要使对象刺激感官的杂多结合成为表象的某个整体,就必须有心灵的一个内在原则,通过它,那些杂多依据恒定的、天赋的规律获得某种形象。

第5节

因此,属于感性认识的,既有一种质料,也有一种形式。质料就是感受,由于它,认识被称为感性认识;由于形式,即使这种形式脱离任何感受而被发现,表象也被称为感性的。至于另一方面理性的东西,首先要注意的是,理性或者较高的心灵能力的应用是双重的:通过其前一种应用,概念自身,无论是事物的概念还是关系的概念,都被给予,这就是实际的应用;但通过其后一种应用,概念无论是从哪里被给予的,都仅仅被彼此从属,即较低的概念从属于较高的概念(共同的特征),并在它们之间按照矛盾律进行比较,这被称为逻辑的应用。但是,理性的逻辑应用对所有的科学都是共同的,而实际的应用则不是这样。因为无论一种认识以什么样的方式被给予,人们都把它看做是要么包含在一个众多事物共有的特征之下,要么是与那个特征对立的,而这要么是直接地首先像在达到清晰认识的判断中那样发生,要么是间接地像在达到适当的认识的推理中发生。因此,如果感性认识被给予,那么,通过理性的逻辑应用,一些感性认识被从属于另一些感性认识,就像从属于共同的概念,而一些现象也被从属于另一些现象较普遍的规律。但是,这里最重要的则是注意到:人们必须始终把认识看做是感性的,而不管对它们来说理性的逻辑应用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因为它们之所以被称为感性的,乃是因为它们的起源,而不是因为同一性或者对立方面的对比。所以,最普遍的经验规律仍然是感性的规律,人们在几何学中发现的感性形式的原则(在空间中的一定关系),无论理性由于从以感性的方式(通过纯直观)给定的东西出发按照逻辑规律进行推理而就它们来说参与到何种程度,都仍未超出感性事物的领域。但在感性认识和现象中,先行于理性的逻辑应用的东西,被称为显现,而通过借助理性对众多显现进行比较而产生的反思认识,则被称为经验。因此,从显现到经验,只存在通过按照理性的逻辑应用而进行的反思这条道路。通用的经验概念被称为经验的,对象被称为现象,而经验以及所有感性认识的规律则被称为现象的规律。因此,经验的概念通过返回到更大的普遍性并不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理性概念,也没有超出感性认识的种类,而是无论它通过抽象上升到什么地步,都还作为感性的而停留在未限定的领域。

第6节

但是,就严格意义上的、其中理性的应用是一种实际的应用的理性认识而言,这样的概念——无论是对象的概念还是关系的概念——都是通过理性的本性自身被给予的,它们既没有被抽象掉感官的任何一种应用,也不包含感性认识自身的任何形式。但这里必须注意抽象这个词极大的含混性;我认为,事先把这种含混性清除掉,以免玷污我们关于理性认识的研究,要更好一些。本来应该说的是抽象掉某些东西,而不是抽象出某种东西。前者表明,在某个概念中我们不注意某些东西,不管这些东西与这个概念有什么样的联系;而后者则是说,它只能被具体地被给予,但它却被与它相结合的东西分开了。因此,理性概念抽象掉一切感性的东西,但并不是从感性的东西抽象出,也许称它为作出抽象的比称它为被抽象出来的要更为正确。因此,把理性概念称做纯观念,而把只能经验地给予的概念称做抽象观念,这是更为可取的。

第7节

由此可以看出:不幸的是,感性被以杂乱地认识到的东西来解释,理性被以属于清晰认识的东西来解释。因为这仅仅是逻辑的区别,根本不涉及被施加所有的逻辑比较的给定的东西。但是,也可能感性的东西完全清晰而理性的东西却极其杂乱。前者我们在感性认识的榜样几何学那里注意到了,后者在所有理性认识的工具形而上学那里注意到了;后者如何致力于驱散遮蔽日常理性的杂乱迷雾,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它并不总是像在前者中那样取得幸运的成就。但虽然如此,这两种认识中的每一种都保持着其家谱的征象,前者无论多么清晰,都因其起源而被称为感性的,后者无论多么杂乱,也依然是理性的:这样的东西例如道德的概念,它们不是被经验到,而是借助纯粹的理性被认识到。不过我担心,著名的沃尔夫借助感性与理性之间的这种对他来说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区别,也许会完全摧毁讨论现象和本体的天性那个古代最著名的愿望,对哲学造成极大的损害,把各种心灵从它们的研究引导到经常是鸡毛蒜皮的逻辑问题上来。

第8节

包含着应用纯粹理性的最初原则的哲学,就是形而上学。然而,作为其预科的科学,就是说明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区别的这门科学;我们在这篇论文中为它提供一个样品。据此,既然在形而上学中没有发现经验的原则,那么,在它里面出现的概念就不可以在感觉中、而是应当在纯粹理性的本性自身中去寻找,就不是作为生而具有的概念,而是作为从精神固有的规律(通过借助经验的机会注意其行动)抽出的、也就是说获得的概念。属于这一类的,有可能性、存在、必然性、实体、原因等等以及它们的对立面或者相关物;既然它们从来不作为组成部分而进入任何感性的表象,它们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从后者抽出。

第9节

首先是理性认识的双重目的:前一种目的是反驳的,由于这一目的,理性认识可以是否定性的,因为它们使以感性方式把握的东西避开本体,而且尽管它们一点也没有把科学向前推进,但它们保证科学不受错误的影响。后一种目的是独断论的:根据这一目的,本体论或者理性心理学提供的纯粹理性普遍原则,得出某种只有借助纯粹理性才能把握、就实在性而言是所有其他事物的共同尺度的原型:这就是作为本体的完善。然而,它要么是理论意义上的完善,要么是实践意义上的完善。[1]在前一种意义上,它是最高的存在者,即上帝;在后一种意义上,它是道德上的完善。因此,就道德哲学提供了首要的判断原则而言,它只有凭借纯粹的理性才能认识,因而属于纯粹的哲学;而伊壁鸠鲁把它的标准置入快乐和不快的感觉之中,受到指责是很有道理的;此外还有远远地在某种程度上追随他的新人,例如莎夫茨伯利及其支持者。然而,在任何一类其大小可变的事物中,极大者是其共同的尺度和认识原则。而完善的极大者如今被称为理想,在柏拉图那里叫做理念(例如他的国家理念),它是所有被包含在某种完善的普遍概念之下的东西的原则,人们公认,较小的程度只有通过对极大者的限制才能得到规定。但是,上帝作为完善的理想是认识的原则,作为实际的存在者又同时是一切完善产生的原则。

第10节

(对人来说)不存在一种理性事物的直观,而只有一种符号的认识;对于我们来说,理性活动只能借助普遍的概念抽象地进行,而不能借助个别的概念具体地进行。因为我们所有的直观都受制于一个形式的某种原则,只有借助这个形式,某种东西才能直接地或者作为个别的东西被观看,而不仅仅被以分析的方式借助普遍的概念来把握。然而,我们的直观的这个形式的原则(空间和时间)是某个东西能够成为我们感官的对象的条件,从而作为感性认识的条件不能是一种理性直观的手段。此外,我们的认识的所有材料都只能由感官给予,但本体自身不能被一个从感觉得出的表象来把握;因此,理性概念自身不具有人类直观的任何被给予的东西。因为我们精神的直观始终是承受的;因而它只是就某种东西能够刺激我们的感官而言才是可能的。不过,神的直观是对象的原则,而不是被创立的东西,既然它是非依赖性的,它也就是原型的,从而也就是完全理性的。

第11节

尽管现象本来就是事物的映像,而不是其理念,不表现对象内在的、无条件的性质,但对它们的认识依然是极为真实的。因为首先,就它们是感性的概念或者把握而言,它们与唯心主义所说相反,作为被引起的东西证实着对象的在场;不过,考察一番关于以感性的方式被认识的东西的判断,既然判断时的真理就在于谓词与给定主词的一致,而主词的概念如果是现象的话,就只有通过与感性认识能力的关系被给予,并根据这种关系,可以感性感知的谓词也被给予,那么,很清楚,主词和谓词的表象是按照共同的规律发生的,从而为极为真实的认识提供了理由。

第12节

凡是作为对象与我们的感官相关的,都是现象;但它们如果不触及感官,而只包含感性的一种个别形式,就属于纯直观(也就是说,没有感觉的、但也不是理性的直观)。人们审视和说明现象,首先,如果它们属于外部感官,那就在物理学中;其次,如果它们属于内部感官,那就在心理学中。但(人的)纯直观并不是人们在其下思维任意可感事物的普遍概念或者逻辑概念,而是人们在其中思维任意可感事物的个别概念,因而包含着空间和时间的概念;由于这两个概念就性质而言对可感事物没有规定任何东西,所以它们仅仅就量而言是科学的对象。因此,纯数学在几何学中考察空间,在纯力学中考察时间。属于它们的还有某个概念,它自身虽然是理性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却要求时间和空间的辅助概念(通过前后相继地附加且并列地安置诸多的东西);这就是数的概念,它由算术来讨论。因此,讨论我们所有感性认识的形式的数学,就是任何一种直观的和清晰的认识的工具;而且由于它的对象不仅仅是所有直观的形式原则,而且自身就是原初的直观,所以它提供了一种极为真实的认识,同时也提供了其他认识中最高明晰性的样板。因此,存在有感性事物的科学,尽管由于感性事物是现象,对于它们来说不存在一种实际的理性活动,但却存在一种逻辑的理性活动;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必须在什么样的意义上评价那些从爱利亚学派吸取营养并断然否认关于现象有一种科学的人。


注释:

[1]在理论上我们考察某物,仅仅关注属于某个存在者的东西;而在实践上,我们考虑的是它凭借自由所固有的东西。


第一章论一般世界的概念第三章论可感世界的形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