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阶级
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甚至普通老百姓谈起“士大夫”时也把他们当作一个阶级来看待。但你不要由此而联想起昔日可爱的英格兰的地主士绅,那种以吃牛排和猎狐消遣时日的英格兰人。因为在中国这方面,“士绅”是个术语,它有两层主要的含意,又有一项内在的意义不明确之处。这需要特别加以说明。
首先,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同意,士绅并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译者)以前。“封建”这个词也许仍然是个贬斥的字眼,但这个西方术语用于中国,价值很小。例如,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他的奴役地位是多种环境施加压力的结果,而并非由一种类似欧洲封建制度的法定制度所产生。它也并不靠一个职业武士阶层的控制来维护。避免用封建这个词来描绘中国农民的生活处境,o决不是说他们的生活并不苦得那么厉害。可是,如果封建这个词要保持其原先用于欧洲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正确意义,那么,在中国的一般情况下,这个词是不会有多大意义的。
中国的士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联系的。根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的士绅地位限于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个人。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显得具体,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这种狭义的士绅是名列官榜,具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别是不取决于是否占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历史记载中确定其数量的。而且,据何炳棣的意见,清代百万左右拥有初级功名的人只是略高于平民的“低级士绅”,而那些再经过几年努力,在省城或北京通过三次一周之久的严格考试崭露头角的少数优秀分子,才形成颇有权势的“上层士绅”。作为个人的士绅是公家官员,掌管政治和行政事务。但他们也是处在家族关系中的成员,并依靠家族关系来维持他们的生计。这种政治--经济两重性已使许多作家给士绅一词以更广泛的定义,把它视为一群家族,而不仅是个别有功名的人。这狭义和广义的两种定义,读者都必须记住。
士绅家庭主要住在城里,而不在乡村。他们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介乎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大众与一层从政和经商的容易变动的官员和商人之间。他们是当地名流,所执行的某些职务与下层的农民相关,另一些职务与上层的官员相关。
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他们的高墙大院里圈有许多庭院,雇用的仆役很多,并储存粮食物资和防盗器材,是旧市镇中最煊赫的宅第。这就是中国小说中和西方人所字的中国小说里出名的“大宅。”士绅是当地的统治阶级,他们操纵了一套有关使用土地的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制度。这些权利通常是名目异常繁多而不复杂,因此要把它们搞清楚确实非有管理方面的才干不可。关于下层土和表层土的不同所有权,各式各样的租佃关系,贷款,抵押,通常的支付和双方的义务,这些都在当地的社会内形成一种十分错综复杂的关系,以致许多农民搞不清他们自己究竟主要是小地主不是佃户。一般说来,农民失去他的土地所有权之后,更可能成为佃户,从而少分到田地上的产品,而不是成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农民的贫困有时在村里无地劳动力的增加上反映出来,但其主要标志是农民所付地租的增多。
关于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有两派意见,一派强调统治阶级通过地租、高利贷以及其他敲诈勒索对农民的剥削,结果使收入的分配极不平等。这种关于地主阶级剥削的观点当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现已成为描述旧中国情况的不刊之论。另一派如拉蒙o迈尔斯所指出的,持论较为“折衷”;他强调旧中国农业经济的生产率之低有许多原因:每家占两英亩的田地太少;而且连这些小块土地也是用之不当的;“农民资金不足,接触新技术的机会有限;几乎无力控制自然;原始的运输方式增加了上市产品的成本”。拥护这一观点的人指出这样的事实,即大部分中国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有些是半自耕农半佃农,而只有大约1/4或1/5才是纯佃农,因此地主剥削佃农远非一般规律,而且比起农民一般缺少资金和技术(相对于劳动力而言)来,是个较小的问题。
我们不打算作最后的判断,但可以提出一项通例;与一切农业生产因素在一起,社会地位和阶级特权也必定在农村发挥作用,因而任何解释都必须是社会的、历史的以及经济的解释。例如,在所有农业生产中,对资金的季节性需求容许有高利贷借款,利率视利用贷款所种的作物而定,高达每月一分二厘。由于资金是从剩余农业积累起来的,地主通常就是放债者。因此士绅家族仗其社会地位外,还部分依靠权和财力。在20世纪初,他们仍主宰着大多数省份偏僻的农村地区。
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作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些官方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火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刑事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要靠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
穷人单凭他的才学也可成为上述狭义理解下的一名士绅,即使他同士绅家族无关。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有科举功名的人总同地主家庭有关系,而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总有考中功名的成员。一般地说,士绅家族是人材库,里面有不做官而有功名的,也有官场中的人物。大家族是培养官员的苗圃,又是被贬或告老致仕官吏的退居之所。
士绅在每个乡里履行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责。他们为诸如运河、堤堰、水坝、道路、桥梁、渡船之类的灌溉和交通设施进行筹款和主持修建。他们支持儒家的机构和伦理一一抢组办和维持学校、圣祠和当地孔庙,出版图书、特别是地方史籍或地方志,并给平民大众分发道德说教册子和劝世歌谣。在承平时期,他们给公众生活定下调子。在动乱时期,他们组织并统率民兵的防守力量。他们日复一日非正式地仲裁纠纷,使当地不致像美国任何一个市镇那样经常发生法律诉讼。士绅还创办慈善事业并运用所托管的经费救济乡间疾苦;他们在官方请求下向政府捐款,特别是在战争、水灾和饥荒的时期。这些贡献十分有用,以致大多数朝代都出售最低级的功名以获得经费,从而使许多人可以不必经过考试而享有功名。这种做法虽然败坏了考试制度,却能使有钱人付出代价以进人上层社会,并分享士绅的特权,例如他可以会见官吏并免受肉刑。
士绅家族在当地的领导地位和管理职能,可以说明为什么官方努力没有深人到中国的下层社会。或者以另一种方式从其起源来讲,士绅的产生是用来填补早期的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它正在不断扩大,非官僚政府的力量所能控制)之间的真空。由G·W·斯金纳所倡导的对城市研究的结果,发现从汉朝到清代中叶的2000年间,相继各朝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并未增加,而中国的人口却增长了5倍。在各朝全盛时期,基层单位“县”的数目是:“汉朝1150,隋朝1255,唐朝1235,宋朝1230,元朝1115,明朝1385,清朝1360”。而帝国的总人口是:“180年6000万,875年8000万,1190年1.1亿,1585年2亿,1850年4.25亿。”因此,在汉朝末年,一个县官管辖5万人,而到清末却要管辖30万人。斯金纳提出,要是有8500个县都由北京来管理,那么清朝的行政工作简直就搞不了。中国政府并没有把县的数目机械地增设到这种难以管理的水平,而是随着政府自身的扩展,巩固了人口稠密的中心地区的各县,同时只在边远地区设置新的县份。另外它还削减了它的地方行政职能。例如,在唐朝以后,政府放弃了对城镇集市的官方管理,一般地停止了它对“商务的严密控制”,并逐步不再“正式过问当地的事务”。代之而兴起的是士绅和他们在当地的职责。
这样,帝制政府仍然是个上层结构,并不直接进人村庄,因它是以士绅为基础的。当地士绅的许多公务形成了帝制官僚统治下的一个政坛,使官员能够以极大的流动性和表面上不依赖于地方根基的方式经常调动。实际上,皇帝任命的任何县官只有获得当地士绅的合作才能进行治理。总起来说,在100年前就已超过4亿人口的一个国家里,正式皇帝官员不到2万名,带功名的士绅却约有125万之多。
士绅家族之所以能不断主宰农民,不仅靠其拥有土地,而且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士绅中间主要产生出将来可以被选拔为官吏的士大夫阶级。而士绅之所以能够几乎包办学术,则又基于中国语文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