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延续中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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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在早期的条约体系中看到了一种新秩序——从法律上指定通商口岸供外国人居住和贸易,得益于治外法权,外国人可以在外国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之下在这些地方生活和工作;一种非保护性关税公平地施之于每个商人;各种条约中规定的所有外国特权都被最惠国条款结合在一起。然而,我们立即可以看透,这些东西的主旨仍在中国的传统之内。与更早时期的外国人一样,西方人的居住区和贸易区一直被限定在澳门和广州城墙之外,现在只不过扩展到了另外四个通商口岸。领事们仅仅体现了自古以来的一个原则:外国商人在中国的聚居区必须由能够为其同胞负责任的一个首领进行监管。清朝的进出口关税从来没有保护的目的。最惠国条款源于帝王公平对待所有异民族的愿望(参阅前面王赓武先生的论文),最好是在对所有夷人一视同仁的同时“以夷制夷”。

条约体系产生于中西关系中的一种长期变化的秩序——可被称为广州体制(约1760—1834年)。广州目睹了明清两代朝贡制度的逐渐衰落。在朝贡体制下,朝贡使团在外交层面上定期前来进贡,而在商业层面上,使团在指定的口岸和首都进行贸易。这些活动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在广州西方贸易强国已停止派遣朝贡使团——最后一个真正的朝贡使团是1794—1795年的荷兰使团。英国人和美国人已先后开始行使单边的治外法权,不把那些被指控卷入杀人案的罪犯交给中国的司法机关。与此同时,对外贸易在这个口岸已得到极大的发展,但在首都却不是这样(户部在首都宽免的税款除外)。朝贡加贸易的传统模式已经变形。

在1842年之后条约体系的初始阶段,没有任何外交层面上的使节抵达首都,贸易在四个新增通商口岸的发展也很缓慢,直到国内的动乱促进了上海和福州(从1854年开始)的贸易。条约列强的治外法权变得更加明晰和正式,但与条约关税一样,还存在着一个本质上的“地方性”问题。外国官员在通商口岸受到接待,但他们的问题按规定是要提交到广州而非北京去解决的。

清朝接受条约的根本原因是它运用了自古就有的羁縻观念(参阅前面杨先生对于羁縻的分析)。通过羁縻政策,崇尚物质主义的外国人被赐予一些好处和特权,这将形成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为此将依靠皇帝,由此皇帝就可以控制他们。外国人则把这些条约看作一种特权契约;巴夏礼一类活跃领事竭力要在这种契约中增加条款。但是,清朝官员把这些条约视为有界限的契约,如果外国人逾越这些界限,就必定会使他们的商业利益遭受威胁。自古以来,势力强大的夷狄一直因贪图皇帝的礼物而与中国保持和平关系,甚至接受朝贡国的地位。[6]现在,西方的贸易列强带着他们对贸易的强烈贪欲,在皇帝批准条约时确认他们的利益。清朝希望这些物质利益能激励他们保持和平。

1844年以后条约体系的重要转折是1854年在上海出现的。当时,反叛行动彻底摧毁了清政府在上海的权力。此后,清朝之所以能做出建立上海租界和委任外国海关税务司的制度安排,乃是由于帝国主义势力还不太强大,而当地的西方人能掌控局面。[7]即便如此,外国人掌管上海租界的权力,还是通过皇帝恩准的条约授予外国领事的。与此相似,外国税务司也是在名义上服从中国税收机构管辖的情况下才获得对上海海关的控制权的。甚至那些最富侵略性的西方人也不得不承认,皇帝对上海的“主权”依然存在。上海从来没有变成一个自由港。

1858年的条约准许外国公使无须行磕头大礼而拜访首都,但不能长期居留,由此迈出了形成条约体系的第二步。居留北京的特权与中国“体制”的“基本结构”相冲突,在1860年才被迫给予外国人。[8]但到1861年,因皇帝年幼,不磕头即觐见皇帝的难题被避开了。

事情一直拖到1873年,当时年轻的同治皇帝初次(也是唯一的一次)接见外国人。这件事情充分体现了这样一个事实:清朝成功地延迟了与西方的平等关系。这必须在中国的语境而不是西方的语境中才能看清楚。

1873年6月14日的一道上谕规定了觐见方式,该上谕说,外国使臣(这个词也用于指称朝贡使)请求觐见皇帝呈递“国书”(同样是一个古代词语)。“现在赍有国书之住京各国使臣,着准其觐见。”[9]清朝的档案记载说,6月20日有三名朝鲜朝贡使臣在紫禁城北门外觐见皇帝。毫无疑问,此次觐见保持着磕头的传统。档案还记载了如下事项:皇帝最后于6月29日发布了一道关于西北战事的上谕(共20行字);皇帝采取了一些个人行动(共3行字);皇帝接见了使臣(共4行字)。关于此次觐见的报告没有把西方列强的使臣与日本使节区分开来,尽管后者被列在首位。五位西方使节“在紫光阁前觐见皇帝”。紫光阁始建于明代,是接见蒙古王公的地方,有富丽堂皇的通道和天花板很高的接见厅。它是定期接见朝贡使节的场所。据记载,至少在1839—1843年、1845—1848年和1864年,清政府曾在这里设宴款待过朝鲜、琉球、老挝、暹罗或越南的使节。[10]这一次,外国使节于凌晨5点半会集于此,由高级大臣先后接见,9点过后不久觐见皇帝,皇帝的问话由跪在地上的恭亲王传给使节。《京报》发表的一篇中文报告描述了西方公使们见到天子时诚惶诚恐的情景:既无法宣读国书,也不敢回答皇帝善意的问询。他们浑身颤抖,把国书掉在了地上。[11]

因此,早期的条约本身并没有改变中国的世界秩序观。对中国来说条约代表着西方的实力至上观念,并未引入西方的法律至上观念。当西方外交官盛赞条约的神圣特性时,中国人只是把条约看作书面契约,而未看到条约背后的法律制度。

我认为,部分是由于这个原因,清政府从未像明治时期的日本和国民党中国那样真正发起过修订条约和收回权利运动。1869年的《阿礼国协定》破产后,清政府没有积极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作为法律的条约是可以依法修改的,外国人的条约特权可通过修约予以削减。这一点不可能给那些受文化束缚的“现实主义者”留下印象,他们看到西方日益增长的财富和实力,心里所想的只是如何发展中国的财富和实力。无论如何,中国只是在1901年以后进行改革时才要求修约的。直到那时,“修约”仍然意味着外国的侵略,而非权益的收复。

假如我们能把自己置于一个世纪前中国文人的地位,心里想着地位崇高的儒教历经17世纪满族人以及在此之前其他夷狄的征服行动而延续下来,我们很可能会把西方条约体系在中国的兴起看作“西方征服”中华帝国的开端。西方海上蛮夷虽然已经在权力结构中获得一席之地,但尚未取得主导地位。他们没有变成附属或“藩”,但普遍得到了安抚,清王朝仍在进行统治。他们已从“外藩”变成“内藩”,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融入一些传统制度中。在进攻中国沿海边疆以后,他们被劝诱停止敌对行动。他们的官员负责管理其同胞。外国商人和传教士走得更远,已成为其中国合作者的资助者。在新的通商口岸,他们争取到了主要来自诸如广州三角洲一类边界地区的中国追随者的帮助。只有广州和早期的其他通商口岸逐渐由贫民区(夷人可在这些地方被隔离)变成特权庇护区或发散中心,他们才可以向外传播其邪恶的影响。朝贡制度尚未被完全倾覆。西方人拒绝以传统的方式接受中国优越论,但是东亚国家的朝贡使团仍在行磕头礼。


对世纪中叶的新观察朝贡体系漫长的黄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