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与贸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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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与贸易既不是一体性的,也不是完全各自独立的。二者错综复杂地(但不一定是直接地)相互关联着。中国与夷狄之间的贸易呈现三种模式。

第一种,在首都向皇帝进贡后立即开始贸易活动。朝贡使团通常都带着商人同行,他们被允许在完成朝贡仪式后的特定日子里在北京做生意。在这种模式下,外国人在边境就被准许从事贸易活动了。例如,在中朝、中蒙边界地区及中国沿海的港口都有集市。

第二种,在不进贡的情况下在北京从事贸易活动。例如,1695—1755年间俄国人经常来北京做生意,但据宫中档案记载,在此期间他们只于1728年派遣过一个朝贡使团。

第三种,在不进贡的情况下在边界地区从事贸易活动。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直在广州做生意,直到鸦片战争爆发,但在1644—1842年间,官方档案中只有四处提到英国的朝贡使团,其中两处指的是1793年的马戛尔尼使团。因而,某个国家是否进贡并不是它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先决条件。为何弱小的夷国会寻求遣使朝贡?为何中亚商人要假装成朝贡使节以便向皇帝进贡?原因主要在于朝贡本身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商业活动,就是说,中国宫廷承担了“朝贡使团”的开销,而“朝贡使团”可停留在北京与宫廷交换礼物,作为“朝贡”的收益。

朝贡不一定与国际市场上的广泛贸易有关,不过,二者在几个不同的层面存在关联。虽然在皇帝与藩属之间建立关系是第二重要之事,但作为朝贡仪式核心内容的贡品—礼品交换也是一种真正有价值的经济交换。贡品和赏赐的礼品往往是接受者所在社会中极难见到的珍稀之物,如果把这些东西作为奢侈品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出售,肯定能卖个好价钱。当然,它们的价值还会因其与皇室的关系而进一步提高。然而,贡品—礼品交换既非纯粹礼仪性或象征性的活动,也非纯粹商业性的活动。[19]换言之,礼仪和商业如此紧密地纠结在一起,只能通过分析才能区别开来。宴会和正餐都有礼仪价值,与此同时,作为支付使团在北京停留期间的费用的一种方法,它们又具有经济价值。皇帝赏赐的礼品的价值大于贡品的价值,此事除了有社会、心理和道德方面的价值外,还有纯粹的经济价值:贡品和赐品的价差也是对朝贡使团所花费用的一种补助。

当然,礼品交换并不总是意味着贸易;把夫妻之间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礼品交换视为商业活动是荒谬的。不过,如果认真加以分析,朝贡的商业意图还是很明显的。就最浅的层面言之,朝贡仪式消除了仇恨和冲突,从而使贸易活动能够在朋友(至少不是敌人)之间进行。就稍微复杂一些的层面言之,以北京为中心的朝贡机构(朝贡使团及其附属团体)为在北京进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机会。在此必须明确一点,即在皇帝眼里,进贡是主要的价值所在,即使朝贡者主要是想利用这个仪式进入北京的市场的。从东亚秩序的角度来看,朝贡是朝贡—贸易综合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然而,正如朝贡使团要到北京去向皇帝进贡一样,北京也派遣使团到藩属国授予他们象征性的头衔和委任状,在这些时候,双方也进行贸易活动。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反哺性的或回报性的行动。皇帝的特使并不是定期前往藩属国都城的,但只要有必要,皇帝就派遣特使。就像库拉交易圈中贝壳和项链同时以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进行交易一样,朝贡制度也是双向运行的。

就最复杂和最根本性的层面言之,朝贡与贸易的关系可被描述为普天之下的一种礼仪与商业活动的适当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朝贡是对商业活动的“批准”,但它不是对一个特殊行动的特别批准,也不是一种许可性批准。它是一种先决条件;在中国的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必须有人经常向皇帝进贡,最好(虽然不一定是必须的)是由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国家的元首所派代表向皇帝进贡。俄国人不进贡却能在北京做生意的原因是:(1)俄国商人不谋求觐见皇帝;(2)另外有人定期向皇帝进贡。在这个意义上讲,朝贡和接受赏赐是礼仪交换,是贸易不可或缺的基础。援引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宗教大法官”的话,皇帝可能会如是说:“我们给予他们秩序、合法性和面包,他们给予我们权力,承认我们在世界上的地位。”

在另外一个层面上,贸易与朝贡是中国外交的重要关联部分。这在16世纪70年代宣府·大同总督王崇古上的一道奏折中讲得最明白。在讨论一位蒙古首领提出的册封和贸易的请求时,王崇古列出八条供明廷参考,其中包括贸易。他指出,“北夷锅铁缯絮之具,咸仰给中国。今既誓绝侵犯,故虏使即求互市,庶免盗窃。”[20]王把贸易与防止夷狄入侵中国特别联系起来,是因为他们已承诺不再侵犯中国的领土。虽然这种承诺也许是象征性的或需要进贡才能完全兑现的,但随承诺而来的是贸易而非进贡。

在稍有不同的层面上,贸易和朝贡与交换过程——不仅包括贡品和奢侈品,而且包括政治承认和军事援助、礼节、款待、女子和盛宴——的某些方面密切相关。这些交换是“广泛而持久的活动”,介入其中互相承担义务的是团体而非个人。在契约环境里显现出来的个体是社团中的个体而非单个的个体。进贡的首领和皇帝是仲裁者,是象征,是天下的重要角色;他们不仅仅是从事互利生意的私人。在这些交换中,市场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此外,虽然遣使进贡和在市场上交换商品似乎是自觉自愿之事,但是,在战争或自然灾害的压力下,实际上这显然是双方必须要做的事。[21]

贸易和朝贡也是一套机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二者都发挥作用以消解汉人社会与邻邦之间的对抗。贸易是比较和平的获取商品的手段。[22]所以,它与狩猎、攻袭、战争和抢劫属于同一类社会活动。然而,贸易的鲜明特征是双向流动:等价物品双向流动(虽然不一定是同时的),赋予了这种交换形式相当规范及和平的特点。贸易位于敌对的经济关系的一极,其另一极是战争;两极之间是朝贡、盗窃和劫掠。在贸易—朝贡这一极,敌意逐渐消退,演变成对于不同地位的象征性确认,那就是朝贡制度。

贸易可能是敌意的,而非友好的,因为在东亚各个档次的市场上,讨价还价是基本的(几乎是例行的)交易形式。从本质上讲,讨价还价会使交易双方陷于对立地位,而贡品和礼品交换是一个重新聚合的过程,会移除或消融可能在商业上导致冲突的那些敌意。例如在中亚,当朝贡制度由于帝国衰微而崩溃时,边境市场上讨价还价时的敌意就增多了。和平的一体化机制失去作用,新的一体化机制——战争成为讨价还价时的敌意的最终表达。换言之,当朝贡的聚合作用失效时,一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从贸易转向劫夺。然而,战争只有边际利益,而且风险极大。对于游牧民族来说,贸易和战争可能都是生存的前提条件,但是贸易带来的利益更大。只有在这种视角下,贸易与朝贡的关系才能真正得到理解。如果简单地把朝贡误读为贸易的“掩护”,把贸易理解为纯粹的商业行为,那都是对东亚国际秩序传统制度的性质的歪曲。


清朝对外部世界的看法朝贡贸易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