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字数:840

明法研究受制于案例记载的缺乏,因为我们没有类似于清代《刑案汇览》的汇编。[122]结果,我们就难以确切地知道法律是如何应用的,官员真正懂法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学者们就官员相对地缺乏法律知识的争论的记载,但这些是高度政治化的讨论。如果徐继及其妹的案件是一个信手拈来的例子,那么这说明严重的案件可以被复审多次。这一案子之所以出名(我们至今都知道),是因为海瑞后来成为著名人物,他的关于刑案的著作被保存至今。但是人们可以假定,还有许多以相似的方式复审的其他案件。人们也许可以从这件单一的案例中断定,明代法制偶尔也的确为“平民百姓”的复审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以争取较好的说法。但是,可能只有死刑才会受到当局如此细心的关注,而绝大部分较轻的犯罪和经济纠纷被提交地方当局和宗族组织去解决。[123]

在16世纪,皇帝通过颁布诸如《问刑条例》等文献,试图抑制贵族的胡作非为。同时,由于皇帝实行其指令的手段有限,官方颁布的一系列文献不可能对贵族产生很大的作用。但对亲王和贵族的约束,皇帝显然很认真地作出了努力,自开国皇帝以来,这个群体的人数已经大为增加。

皇帝通过不同版本的《问刑条例》,设法协调许多特定的条例,这些条例在一段时期内是为了应付固定不变的明律中没有精确预见到的特殊情况。这样,明代就享有一种便利,即在固定不变的基石上保持它的法律秩序,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不时地颁布条例来保持灵活性。

也许是因为制度本身并不鼓励法律专家的培养,一批几乎是白话文的文献问世了,它们的目的是帮助官员们懂法。

对罪犯的判决是一项复杂的量刑行为。审判官应该应用明律,但明律并不总是完美地针对每一件处理的案子。因此审判官被指望去参照明律,并比照明律中的条款作出不同的判决。为了防止独断和轻率的判决,在通过比照进行判决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审判官草拟初步判决,然后呈报皇帝批准。这样会给皇帝增添沉重的负担,因为可以设想,大部分呈上的案件与明律中有规定的案例总会在这一点或那一点上有所不同。结果,包含在判决规定中的制约和平衡的原则可能会因让皇帝复查大量上报的案件的不切合实际的做法而失效。

这些问题在后继的整个清代时期依然是令人关心的事,因为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法制教育和法律专业附录甲 明律的注疏和法学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