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的政治与合理性
好像不是每个激情都是有理性的成分似的!
——尼采,《权力意志》
理性的伟大斗士苏格拉底把德尔斐神庙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当成了自己的座右铭,并提出了极其激进的告诫“未经省察的生活不值得过”。确实,这一认识中,有一部分是我们对自己情感的理解和体贴,毕竟,正是它们才使得生活值得过。在此,我提出一个有争议的说法,情感是一个内在合理性的问题。根据政治来谈论情感,就是主张情感完全不同于纯粹的感受和更为原始的反应,它是有目的、有策略且理智的——换句话说,它是理性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用这种手段——目的的“工具”方式来思考情感,把它们看作我们在世界上追求所欲之物的手段,那我们就低估了情感的力量和重要性。没错,情感是手段,但它们常常也是目的。爱不只是一种手段,也是“目的本身”。忧伤和悲痛不必是达到任何目的的手段,但它们仍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根本的地位。愤怒或许是一种手段,但也代表着一种生活立场,一种存在方式;而且愤怒的合理性可以归结为情感立场在一种有序或理性生活中是否适当或“合适”。这可能是什么意思?我们现在就必须转向这个问题了。
注释
1.见JoelFeinberg的文章SentimentandSentimentalityinPracticalEthics,收录于ProceedingsoftheAmericanPhilosophicalAssociation(March26,1982)。
2.关于情感在论证中的恰当地位有一个既详细又优秀的考察,见DouglasWalton的著作ThePlaceofEmotioninArgument(UniversityPark:PennsylvaniaStateUniversityPress,1992)。他详细论述了诉诸大众偏见的论证(adpopulem)、诉诸怜悯的论证(admiseracordia)、诉诸恐惧和愤怒的论证(adbaculum)以及人生攻击的论证(adhominem)。
3.见JeromeShaffer的文章AnAssessmentofEmotion,载于总第20期、1983年4月第2期的AmericanPhilosophicalQuarterly,重印于G.Myers与K.Irani合编的Emotions(NewYork:Haven,1983)。
4.见Myers,引自第202——203页。
5.同上,第220页。
6.关于这一假设的一个可靠反驳,见GavindeBecker很实用的自救书TheGiftofFear:SurvivalSignalsThatProtectUsfromDanger(Boston:LittleBrown,1997)。DeBecker是一名保安人员(专业是“威胁评估与风险管理”),负责保护好莱坞明星的安全,他对恐惧的优点比我们大多数人要敏锐得多。他写道,恐惧是天赋,因为它是一种直觉的生存反应。人们之所以常常陷入困境,是因为没有留意自己的恐惧直觉。(在美国,在80%的暴力行为中,施暴者是受害者认识的人。)不管恐惧是否令人愉悦,它无疑是一种可欲的反应。这里,可以把它与痛苦比较一下,痛苦(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大多数时候)是不愉快的,但若没有痛苦,我们就可能会失去手指和四肢,会烧死、勒死自己。但这并不是像某些受虐狂主张的那样,没有痛苦的生命就不再是生命;确切地说,一个没有痛苦的生命对生命本身而言,是一种危险。
7.比如,这本巨著近来最著名的疏解者之一JonathanBennett就注疏到第二卷为止。不过作为对照,可参见如下认真细致的斯宾诺莎研究:JeromeNeu所著的Emotion,ThoughtandTherapy(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7);YirmiyahuYovel所著的SpinozaandOtherHeretics(Princeton,N.J.:University,1989);以及AmelieRorty的文章,收录于由RobertSolomon和KathleenHiggins合编的ThePhilosophy(Erotic)Love(Lawrence:UniversityofKansas,1991)。
8.例见CatherineZ.Elgin的著作ConsideredJudgment(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6)。
9.见WilliamJames的文章WhatIsAnEmotion?,收录于Mind(1884,重印于CheshireCalhoun和RobertSolomon合编的WhatIsanEmo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4)。
10.詹妮弗·罗宾逊(JeneferRobinson)力主惊吓反应是情感的典范,见其论文Startle,载于JournalofPhilosophy第92卷,1995年第2期。吉尔伯特·赖尔那本并非全面处理情感的经典之作《心的概念》,至少也暗示了这种“颤抖和收缩”的情感观,见其著作TheConceptofMind(NewYork:BarnesandNoble,1949)。
11.人们或许想说“追求真理”,但是在后现代时期却难以坚持这一点。诚实的学者和态度消极的学者都会告诉我们说,唤起激情的乃是高度的“自我”以及对名声财富的追求,其中包括较为谦虚的承认:这个或那个立场或观点是“我的”!在福柯之后,实际上所有对知识的追求都会被指责为隐秘地夺取权力。尼采提出过一个恼人的问题(见《善与恶的彼岸》):“真理意志”到底是什么。他承认,至少在一些案列中,它确实看起来像是亟需说明的自动发动机。不过,或许最有趣的事例是那些最反讽的例子,如我们在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理查德·罗蒂和斯坦利·费什(StanleyFish)那里看到的例子,他们充满激情地主张“没有真理”。但是,若没有这样的激情,确实根本无法想象论证会变成什么样。
12.关于实践与理论如何在社会交往中协作,有一个很好且易懂的海德格尔式解释,见CharlesSpinosa,FernandoFlores和HubertDreyfus合著的DisclosingNewWorld(Cambridge,Mass.:MITPress,1977)。
13.见W.B.Cannon的著作BodilyChangesinPain,Hunger,FearandRage(NewYork:Appleton,1929),另见JohnDewey的著作TheTheoryofEmotion(1894),收录于EarlyWorks,1882-1898(Carbondale:SouthernIllinoisUniversityPress,1967)。
14.例见ThePassions(NewYork:Doubleday/Anchor,1976;Indianapolis:Hackett,1993)。但这种说法必须与那些准行为主义者的观点区别开来,后者只是简单地把责任和社会处境的考量放进情感的描述中,而不考虑与主体本身的角度有何具体关联。例见ErrolBedford的文章Emotions,载于1957年第57卷ProceedingsoftheAristoteleanSociety。
15.见GeorgeLakoff和MarkJohnson的作品MetaphorWeLiveB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0)。弗洛伊德早期是神经还原论的拥护者(见ProjectforaScientificPsychology[1895]一文,收录于J.Strachey翻译的StandardWorks[London:HogarthPress,1953],第二卷)。但即使在抛弃这一观点之后,弗洛伊德仍使用水力学的形象,比如使用压力、堵塞、填充(贯注)、释放(宣泄)、疏导(升华),此后的学术生涯也大体沿用了这些术语。见我的Freud'sNeurologicalTheoryofMind一文,收录于MyFromHegeltoExistentialis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也请考量一下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关于荷马的评注:“在荷马那里,一切心理学都是生理学。”见其著作AfterVirtue(NotreDame,Ind.:NotreDameUniversityPress,1981),第18页。
16.见WilliamJames的著作ThePrinciplesofPsychology(NewYork:Dover,1950),第一卷,第5页。见Freud的ProjectforaScientificTheory,第295页。
17.见PaulGriffiths的著作WhatEmotionsReallyAre(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7)。
18.我对这种社会文化观做过辩护,见TheCross-CulturalComparisonofEmotions一文,收录于R.Ames和J.Marks编著的EmotionsinAsianThought(Albany:SUNYPress,1994)。
19.见WilliamJames所著的WhatIsanEmotion?一文,收录于Calhou和Solomon合编的WhatIsanEmotion?,第128页。
20.见Rhetoric,1378——1380,由JonSolomon翻译,收录于Calhoun和Solomon合编的WhatIsanEmotion?。
21.见DanielDennett的著作ConsciousnessExplained(Boston:Little,Brown,1991),JohnSearle的著作RediscoveringtheMind(Cambridge,Mass.:MITPress,1994),以及DavidChalmers的著作TheConsciousMind(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和塞尔关于查默斯的评论,刊于NewYorkReviewofBooks(February1997)。关于20世纪这类文章的摘录,见WilliamLyons的著作ModernPhilosophyofMind(London:Penguin,1996)以及我的评论,载于PhilosophyEastandWest,1996年7月第3期,第46页。
22.见S.H.Voss翻译的笛卡尔著作ThePassionsoftheSoul(Indianapolis:Hackett,1989)。事实上,人们可以(不无荒谬地)说,笛卡尔本人不是“笛卡尔主义者”。尤见G.Baker与K.Morris合著的Descartes'sDualism(London:Routledge,1996)。
23.见上述笛卡尔著作第25段。
24.特别是ThePassions(NewYork:Doubleday,1976;rev.ed.,Indianapolis:Hackett,1989),以及最近的OnEmotionsasJudgments一文,载于AmericanPhilosophicalQuarterly,总第25期、1988年4月第2期。
25.例见PaulEkman的著作DarwinandFacialExpression(NewYork:AcademicPress,1973)及其文章BiologicalandCulturalContributiontoBodyandFacialMovement,收录于J.Blacking编著的TheAnthropologyoftheBody(London:AcademicPress,1977)。
26.见福瑞达的著作TheEmotion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7)。
27.福瑞达在他的著作中也主张对情感的多维解释。
28.见赖尔著作ConceptofMind,特别是第四章。另见由G.E.M.Anscombe翻译的维特根斯坦著作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Oxford:Blackwell,1953)。
29.这一点在B.Frechtman翻译的萨特早期专著TheEmotions:SketchofaTheory(NewYork:Citadel,1948)中并不明显,在那里他把情感描绘为“世界的奇妙转换”,是一种主观的“逃避行为”,不过这一点贯穿于H.Barnes翻译的萨特的里程碑著作BeingandNothingness(NewYork:PhilosophicalLibrary,1956)。
30.这里有一点反常需要注意。自尼采之后的欧陆哲学家,尤其是海德格尔及紧随其后的萨特,坚决否认他们是在搞“伦理学”。这种说法是荒谬的,也容易误导人。他们只是不赞成萨特轻蔑的“资产阶级伦理学”的东西,而且很显然,他们所说的伦理学是康德模式的伦理学。与此相反,伊曼努尔·列维纳斯(ImmanuelLevinas)把“伦理学优先于存在论”当作其哲学的标志。
31.这里的差异与我不赞同“社会建构论”(比如罗姆·哈瑞[RomHarré]和詹姆斯·艾夫里尔[JamesAverill])有关。其中部分分歧在于,我认为有一些自然或基本的情感反应在社会化之前就存在,尽管我确实也承认这些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的调校和修饰。但是,这里更为关键的是,与其说情感是由社会构建的,不如说情感既定义着社会,又被它们在其中发挥基本作用的关系和社会所定义。比如,爱不只是一种“感受”,也不是生物学(或如弗洛伊德所说,“性欲加上文明的折磨”)。不可否认,它两者都是,但也是“社会建构的”。但是,“关系”不是某种与彼此间情感(当然,不只包括爱)完全不同的东西,情感也不能轻易与关系区分开来。当然,有许多“得不到回应的”爱,无须说,又会让人们完全有道理谈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感觉”。但粗略来讲,爱存在于关系之中;并非如一些著名诗人所说的那样,是两种平行且完全不同的内在感受的幸福和谐。
32.见萨特的TheEmotions一书,第36页。
33.例见DanielDennett的著作TheIntentionalStance(Cambridge:Mass.:MITPress,1987)以及ConsciousnessExplained一书。
34.比如,赖尔在《心的概念》这本书中用一个“多路径倾向”的观念回避了这个问题,但很显然,对于任何一种给定的情感来说,这种假设的路径数量都是无限多的。
35.见福瑞达的Emotions。
36.见拙文EmotionsandChoices,刊于ReviewofMetaphysics第28卷,1973年9月第1期。
37.见ErrolBedford的文章Emotions,刊于PAAS,1957年第57卷。
38.见福瑞达的文章ThePoliticsofEmotion,载于ISREProceedingsStorrs,引自1994年的ISRE。
39.见R.J.Hollingdale翻译的尼采著作Daybreak(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40.见德·索萨的TheRationalityofEmotion(Cambridge,Mass.:MITPress,1987)。
41.见德·索萨上面提及著作的第182页,参考的是DanielStern的著作TheFirstRelationship:MotherandInfant(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1977),第45页。
42.这类尝试性研究中较为成熟的有MichaelStocker的文章TheSchizophreniaofModernEthicalTheories,收录于他的ValuingEmotion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也见PaulE.Griffiths的著作WhatanEmotionReallyI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7),其中他对这些尝试性研究做了批判。
43.这样的愤世嫉俗者有拉罗什福科(LaRochefoucauld)、阿尔贝·加缪(AlbertCamus)和菲尔兹(W.C.Fields)。
44.见布里格斯的著作NeverinAnger(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0)。
45.见拙文GettingAngry:TheJamesianParadigminAnthropology,收录于A.Levine和R.Schweder所编的CultureTheor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4)。
46.见利瓦伊的著作TheTahitian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
47.见InDefenseofSensibility一文,刊于PhilosophyandLiterature,1990年秋季刊,第14卷,第304——323页。
48.例见StephenP.Stich的著作FromFolkPsychologytoCognitiveScience(Cambridge,Mass.:MITPress,1983),以及AlvinI.Goldman的文章TheMentalizingFolk,收录于由D.Sperber编著的Metarepresenta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
49.见EmotionsandChoice一文,刊于ReviewofMetaphysics,1973年9月第1期,第28页,重印于AmelieRorty编著的ExplainingEmotions(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0),第251——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