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权力垄断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我并不打算事事着墨,而只是研究关于权力的几个重要观点以及权力统一行使的一些表现形式。
1.干部任命制度(Appointment)。像从前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一样,是党决定改革阶段由哪些人担任所有的重要职务。这不但适用于党的职位,而且适用于更多的政府主要岗位、经济方面的领导管理职位、司法任命,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人。
“党任命干部的制度”的存在非常普遍。[→3.2]①虽然在许多选举程序中有正式运行自治机制,地方政府自治体(苏维埃,委员会,社区)的代表由大众选举产生,地方行政长官由议会决定,地方自治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由其成员选举产生。但事实上(在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候选人的任命权或者起码是能被任命的认可权,仍然掌握在党组织手中。②
如何判断多于一个候选人参加议会选举这种现象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种新现象呢?这确实是很难回答。在某些情况下,这只是虚假的外表,因为是由同一个党组织选定了竞争候选人,他们持有相同的政见。但在某些议会选举中,政府候选人确实真的面临持有不同政见的对手。这些对立的候选人或者是自愿参加选举运动,或者是通过一些准组织或半合法运动获得了提名权。③议会开始吸纳对正在争论的问题表达自己独立政见的人员,他们不但批评政府的政策,有时候还会投票反对党和政府的提议。当然,议会的多数席位仍然紧紧掌握在官方选定的候选人手中;政府的决定需要得到确认。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独立候选人参与民意测验,然后参加议会选举和进行活动是一种新现象,这看起来超出了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范畴,似乎是“超越”了它。
①在匈牙利,这种制度在1953年第一次改革浪潮后的30年内依然有效。1985年地方政府官员中的党员比例如下:首都市、区级议会—99%;市议会—96%;大乡村议会—91%;乡村议会—79%。参见T.M.Horvath(1988,p.92)。一个关于波兰的研究项目,包含对1986年政府机关和企业的领导干部的统计,样本的88%是共产党员。参见J.Wasilewski(1990,p.750)。
②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党仍然对任命有决定权,但是重要职位中党外人士的比例也在上升。因为在改革过程中,共产党领导想表明党外人士也有机会在统治阶层中占一席之地。
③举例说,1985年匈牙利和1989年苏联选举的情形就是如此。
2.政令治国(Government by decree)。权力垄断最重要的标志是不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执行机关不服从立法机关,居民不能向法院上诉行政部门。究其本质是自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以来,改革阶段的形势并没有大的改变。政府基本上是政令治国,即便这些措施也许已经正式通过议会批准成为了法律。但是,只要执政党在议会占压倒性多数的情形仍然稳固不变,它的意志就几乎自动地成为统治命令。①而且有些政令和内部管理规定还与议会通过的法律相矛盾。也还存在大量的秘密政令和指示。
关于改革的争论,尤其改革后期,经常引发对“法治国家(a state oflaw)”(Rechtsstaat,德语)的呼吁。主要判定标准就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高于法律。从狭义上说,不仅是经典社会主义体制的政府,就是改革阶段的政府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标准。党高于法律,甚至可以说整个政府不服从法律;恰恰相反的是,法律要依据行政机关的统治意志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