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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在农村中
一、农家经济的自给程度
货币在农村中并没有像它在都市中那样有势力。在都市中住惯的人,他所要吃的,要用的,哪一件不是用钱去买?没有钱可以使一个人潦倒街头,冻饿以死,可是在农村中住的人,所吃所用有不少是不消花钱去买,而是自己田上园里长着的。农家经济中还保留着不少自给部分。
农家经济的自给部分是在市场之外,是不用货币做媒介的经济活动。我们若是要明了货币在农村中活动的情形,先得知道农家经济的自给程度。
普通所谓自给经济是指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不用和别人交换来满足经济生活的意思。可是依这种说法,除了鲁宾逊之外没有可说是自给的人了。人类的经济生活没有不是靠集团的分工合作,既有分工,个人之间必发生交换以互通有无。团体的经济自给从何说起?是否是指一个不需要与别团体交换的经济单位?我觉得自给的意义不单是对外的自足性,而且包括对内约定分配的特性。譬如在一个自给的家庭中,夫妇儿女分别从事于不同的生产,每个人贡献他一部分的收益给别人享受,同时也享受着别人的收益,这虽是一种各个人间互通有无的交换方式,可是规定各人权利和义务的不是临时的契约而是习俗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抵消既有习俗保证,不需要步步清算,节节记账,在这里货币没有了活动的余地。
农家经济,对内可说是完全以约定分配来维持的,它是一个自给的单位,但是对外却并不是完全不求人的,它只是部分的自给罢了。于是我们要设法来比较各单位自给程度的高低了。我们用什么单位来测量呢?譬如说某家的米是完全靠自家供给的,可是衣料却要靠别家供给。另一家自己没有房屋要租别家的地方住,衣料却可以靠自己。试问哪一家自给程度为高呢?若是我们一定要比较时,只有以各家自给部分占全部消费量的百分比做根据,可是用什么共同的单位来计算自给部分和买入部分相对的百分比呢?普通只能借用货币单位,把自给部分用市价来估计,这种办法在理论上考量起来是不很通的,因为自给部分并没有进入市场,它和货币没有发生关系,货币没有能力来表示它的价值;何况,市价的决定是以当时在市场上的供给量为前提,若是自给部分全入市场,当时的市价如何,在不知数之中。所以若是我们用市价来估计自给部分,至多只能说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罢了。现在我们所熟习的经济学是在研究以货币为活动媒介的交换经济中发生的。因之,用经济学中现存的方法和概念来研究自给经济时,每每要遇着困难,这里提到的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
J.L.Buck在Chinese Farm Economy里发表他所调查13个地方生活程度的结果,平均各家消费总量中有65.9%是由自家农场所供给的,华北农家自给部分平均占73.3%,华东中部农家自给部分平均占58.1%,这是表示华东农产品商业化程度较深,他更举美国的情形来比较:美国农家自给部分平均占42.8%。
二、农家自给程度的差异
我在禄村调查时选了五家,各家代表不同的经济地位,详细询问他们在民国二十七年所费的各项数量,分别注明自给的或是买入的,凡是自给部分更以当时的市价折合,求得相对比例。结果发现在一村中各家的自给程度相差得很远,最高的67%,最低的只有18.7%。我根据各家经济地位来分析自给程度差别的原因,发现很多有趣的事实。
甲乙两家是雇工自营的地主,甲家自给程度是20.1%,乙家是44.3%,甲家自给程度之所以较低,是因为他有个儿子在中学里读书,有一笔较大的学费得支出,可是这笔学费其实是由氏族津贴的,我们若把它除外,则甲家自给程度是35%。乙家自给程度较高,一部分是因为他有一注田产是典来的,不必缴纳耕地税,而且经营的农田面积较小,雇工一项支出较甲家为低。普通说来,一家雇工自营的小地主,自给程度约在40%左右。
丙家是租田来经营的佃户,经营面积和甲家相若,可是他家的自给程度则有67%,甲乙两家所吃的米完全是自给的,丙家因为每年要交出40%的谷子作田租,所余的谷子又须出卖以便去买其他的日用品,所以一年中有1/5的米是买来吃的。虽则这样,但是丙家其他支出却会比甲乙两家为少,而且丙家尽量利用家有劳力,在雇工一项中也较甲乙两家担负为轻。
丁戊两家是没有田的雇工,丁家自给程度是25.8%,戊家自给程度是18.7%,他们是靠工资度日,没有自给的农产物,所需的食料、衣着、住房都得花钱去买去租。他们所自给的只是劳力,可是利用自给劳力的机会又不多,只有背柴来供给自家的燃料,自家去公路服役,以免用货币来支持捐税等,但是他们消费总量较低,所以这些有限的自给部分还能占20%左右。
在表面上看来戊家和甲家的自给程度很相近,可是他们所代表的经济形态却大不相同。甲家自给部分比例的少是因为他把农产物出售后,在各项生活费用上增加支出的结果;戊家自给部分比例的少是利用他自给劳力机会稀少的结果。他们自给程度既低,经济活动中利用货币的地方多,货币价值的改变对于他们的影响也较大。从这项分析中,可见货币在农村中活动的范围是受当地土地分配的形态所支配的,地主和雇工多的地方,货币的活动力量较大,佃户多的地方,货币的活动力量较小。
三、不用货币的经济支付
直接以货物或服役来互相抵消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也限制了货币活动的范围。这种方式在部落社区中最为显著,甚至可以使一地方的经济活动完全超出于货币势力之外。我不妨举出两个在广西瑶山中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方式如何活动的情形。
瑶山中每家都养着猪,若是每家只吃自家所养的猪,则杀一头猪总要吃上几个月,换一句话说,每家吃新鲜猪肉的机会太少了。加以他们保存肉类的方法不很高明,腌着的肉味儿太差。在这情形下,一定得有个互相交换的办法,若是开了家肉店,问题自然少得多,可是他们没有。他们肉食的安排是这样:杀猪是件大事,轻易是不杀的,定得等结婚、做斋、祭庙的时候,才可以杀。结婚和做斋由事主出猪,祭庙是逢节举行,各家轮流献猪,杀了猪,把肉分给全村吃,不付代价,每家出猪的机会差不多相等,按期所分得的肉也差不多,没有人吃亏,没有人便宜,大家从此常有新鲜肉可吃。
瑶山中要造房子的也不必花钱购料请工,只要向全村声明了有这需要,村子里的男子在农闲时全有帮工的义务,他只要请这辈人吃和喝就得了,房子的格局都差不多,每个人没有特别事故,一生至多造一座房子,这次人家帮了我,下次帮还人家,结果大家做了工,大家住着了房子。
在农村社会中,这一类比较复杂的安排虽则少见,但是依旧有很多重要的支付是不用货币而用货物和服役的。在云南我们所调查过的农村田租全是以谷子计算的。借债的利息也是多数以谷子计算的。譬如禄村在民国二十七年时,借10元国币年利谷子4斗,有时借债是以服役来清偿的,好像禄村的贫户向有田的人家借米,到收谷时,帮工折价回偿。工资虽则有一部分是用货币支付的,可是做工时工人的膳食却大多数由雇主供给,此外水利交通等公家的事在云南农村里大多是直接征工来服役,而不是加税雇工来经营的。我们可见在农村经济中,重要的支付里,货币只占次要的地位。
在货币价值变迁得激烈的时候,农民们对于有时间性的债务都有避免以货币来计算的趋向,在目前农村中常发生纠葛的是借钱回谷利的契约,债户因为谷价上涨不愿意缴纳谷利,债主因为货币价值跌落,认为放债不如囤货。农村中货币活动的范围是否因货币贬值而更形缩紧,是值得我注意的一个问题。
四、街子和货币储积
云南农村中重要的贸易机构是街子。街子是定期集合买者卖者的场合,任何人有东西要出卖的都可以在街子上一坐,等顾客的光临。街子的特色是在把商业这一件事大众化了。若是说每个云南的农民都是兼做一些生意的,也不会太言过其实。
街子虽则把农村商业普遍化了,可是也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有碰见的机会。在这场合下,物物交换的方式也可能发生,据张之毅君在易门调查,在这地方米和盛米的竹篓是直接交换,不需要货币作媒介的,一个竹篓值多少米大家承认的。
物物交换有不方便的地方,交换中的各物相对价值都得个别规定,也麻烦得很。在街子上,货币是普遍地在应用,可是货币时常是用来作计算价格的单位而已,这是说某甲要到街子上去买些酱油,他时常不是在袋子里带些货币上街,而是带着些米,或是带着些菜。他在街上把米和菜卖出了,得了货币,很快地把货币脱手换了酱油回家。货币只过一过某甲的手,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形中,货币流转得极快,停留在农家的数量却极少。他们囤积着的是货物不是货币。这一种现象自从货币贬值之后,更是显然,我们也许可以说,云南的农民受货币价值变动的亏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他们在经验中积有少和货币接触的教训。更加上了那每个人都可参加卖买的街子组织,使他们有和货币减少接触的机会。
我们在禄村问过比较熟的朋友,他们通常积在身上有多少钱?一家中产阶级的农家,一下可以拿出来的货币不过四五十元国币(这是在民国二十八年十月的时候)。他们说若是要钱时就得卖谷子了。
在内地农村中,货币活动范围很显然是很狭。这也许是使农村经济停滞的一个原因。若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农家经济自给程度的下降,货币使用范围的扩大,则我们在云南还有许多应当努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