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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的经营和所有
一、“耕者有其田”的背景
中国以前关于土地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大都是以沿海诸省的农村情况作张本的。抗战把我们的眼界扩大了,我们在内地见到各种和沿海不同的农村形式,因之,有一些土地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可以重加考虑。本文想提出来讨论的是以往土地政策中的一个根本观念——“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初看上去似乎是最明白不过的,可是若要详细分析起来,就可以有不少性质不同的解释。我在这里先只就一种意思说,就是“经营农田的人就是该农田的所有者”。“耕者有其田”是提倡农田的经营和所有合一的主义。
农田经营和所有的合一之成为土地政策的基本观念是针对着一种形式的农村而发生的,这就是我们沿海各省常见的农村形式。这形式的特点,简单说来,是佃户在农家中占绝对多数。佃户为主的农村中,在农田上劳作和经营的是一辈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们。握有土地权的地主们可以住在很远的市镇里,他们连所有农田在什么地方都不很明白。在这种农村中,经营农田的人并不是所有农田的人;农田的经营和所有在这分了手。
一个已经脱离了经营的农田所有者,农田对他有什么好处呢?有,就是“地租”。在一个承认土地所有者有权可以任意支配他的土地(甚至包括自由废弃土地的生产力)的地方,地主们只有在能获得“地租”的条件下,才会把使用他们所有土地的权利让给别人。所有者虽不自己经营他所有的农田,可是他单凭那“可以不给人经营”的权利,坐享着别人经营农田之后所收获的农产,这笔名作“地租”的收入,可以占农田产量总数的一半到一半之上。
我在这里不想追究“地租”的起源,只想看一看社会承认了地主有权把田租给人家而向佃户征收一笔地租之后,在农村人民的经济生活上引起了什么影响。任何人根据他的常识就能想像到:以佃户为主的农村中,每年一定得输出大宗农产到地主所在的市镇中去,结果使农村人民借以为生的资产大行减少,人民的生活程度因之降低。当然,有人可以说:佃户们的输出是和另外一笔无形的输入相平衡的,因为,他们靠了这笔输出获得了在农田上暂时经营的权利。佃户得到了这权利可以利用他们的劳力和资本以获取工资和利息。他们的经营既靠着地主们的允许,地主们的允许就是一笔无形的输入。不管我们怎样替“地租”辩护,这种“有形输出,无形输入”的农村中的佃户们的生活程度总是提不高的。
农民生活程度高不高与地主有什么关系呢?不能接受极低生活程度的人,本来不用来做佃户,“要租田就得这样,不租就算了么”,地主们自然可以这样说——他这样说,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承认他可以任意荒废他所有的农田,自己不经营,并不一定要给人经营。
话是合法的,可是合法的并不一定能做得通的,因为法律本身的基础很脆弱。它是只在人民能容忍的时候才有效力。若是一条法律太使一辈人过不去,这辈人的反抗可以使该项法律失去效力。地租若高出了一辈佃户的生活所能容忍的限度时,就发生了“自愿坐牢,不愿交租”,以及“罢耕抗租”——一直到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和“政治革命”。
以上的一段话,实是我们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诸省的实地写照。蒿目时艰的先觉之士,要求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发生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所有田的人自己去经营他的田,或是不经营农田的就不能享有农田所有权。彻底地这样做,经营和所有合一之后,就取消了“佃户”这一种人,因地租而引起的农村经济的危机,以及农村经济危机而引起的政治叛乱,都无从发生了。
二、小农制的弊病
抗战一起,似乎很少人再谈“耕者有其田”了。据闻中共执政区域也改变了多年来不惜流血争取的土地纲领。这改变的原因是政略的。现在这些区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是在容许地主继续存在的原则下改善佃农和一般小农的经济地位。不过内地农村的主要形态是自营的小农,我在本书以上的几篇文章中已经说明这种形态的基础,在这里不再重述。自营小农的形态,却让我们看到农田经营和所有合一的“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弊病。
在抗战以前,尤其是在沿海诸省,农村的问题可以说是在分配的不均上;抗战发生以后,分配问题似乎推到了幕后,注意的集中点转到了生产问题。大家要求的是如何谋增粮食的自给,如何推广可以出口的农产物,如何增加工业中所需的农业原料的产量——一言以蔽之是在求农业生产的增加。在这要求之下就看到小农制的弊病。
小农制是中国农业技术不能改良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小农场上,不但现在利用动力的机器用不进,连耕牛都不能充分利用。技术不能改良,农民们要凭赤手赤足在田里劳作,农业里拖住了大量人口,农民的生活程度也终是在饥饿线上挣扎,哪里还能希望农村有多余的粮食大批地向都市和前线输送,哪里还能希望有大批的农田改种出口的作物和工业的原料。
因之,目前的农业政策必然要向如何扩大农场以减少农业里的劳工,如何提高农业的机械化,如何把农村人口吸收出来等方向打算。在这些打算中,农田经营和所有的合一不但不成了主要的目标,甚至会觉得这是农场扩大的障碍了!
“耕者有其田”本是防止土地权集中的一种对策,它是想以农田经营来限制农田所有,使农村经济不致受分配不均的累。可是农田经营和所有一旦合一,农田经营却也受了农田所有的限制。若是“经营农田的人必须是该田的所有者”,则农场的大小必然限于该家自有劳力所能耕种的面积,其面积必然很小。这样说来,“耕者有其田”不是成了提倡小农制的政策了么?这种政策也就不能适应抗战以来所发生的新需要了。
农田经营和所有分开了会发生分配不均的问题,农田经营和所有合并了又会发生生产限制的问题。究竟分好呢?还是合好呢?
三、所有分散和经营集合
在这个农田经营和所有分好还是合好的问题下,我们对于“耕者有其田”的原则似乎需要一个新的解释,我们要使农田的所有不在大农场的需要下集中起来,而同时我们也要大农场能在农田所有不集中的条件下确立起来。分散所有,集合经营,能不能同时并进呢?
以我们过去的农村情况来说,农场的大小的确常受农田所有权分碎的限制。可是农田所有权集中了依旧没有产生大农场。我在上文所提到的租佃方式就是发生在集中所有和分散经营的方式上。一个连自己的田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的大地主,他不是农田的经营者,他虽则集中了农田所有,可是又分散了租给佃户们。每个佃户各自经营他们所租得的农田,分裂成不少的小农场。
农田所有权的集合并不会就发生大规模经营的农场。在云南农村中常有很多团体地主,好像氏族、村田等也是一个例子,他们很多人共同有了一块地,可是他们并不共同来经营它,而交给一个管事分别租给佃户。
为了要在经营上有大农场产生,我们决不能在农田所有集中上谋出路。而且我们也可以说:“耕者有其田”政策所针对的租佃制度也正是把已集中的所有权分散为小农场经营的机构。
所有权集中固然不一定会产生大规模的经营,可是我们得问:所有权分散了是否有发生集合经营的可能呢?我的回答是可能的。
在云南农村中所常见的“换工”制就是超越所有权界限集合劳作的方式。甲家在前一天帮乙家掼谷子,第二天乙家就帮甲家来掼。他们并非各在各的农田上工作。再以江村的灌溉工作来说,集合经营的性质更是清楚。太湖流域的田是高出水平面的,每丘田要水时固然可以单独向河流里汲水;可是水太多时,一大片田一起淹着,不能单独排水,因之在排水时,全圩的农家得集合起来,在一个出口上,一同排水。在这上边发生了一个排水的组织,有条有理,有一定的规矩,有公认的裁制方法(见《江村经济》)。在云南农田上的水是靠水坝的管制和沟渠的疏导而得来的,于是靠同一条水沟来灌溉的农民并不能单独解决他个别农田上的水的问题,他们一定得组织起来,集合经营。
以上这些例子是说明了:在我们原有的农田经营的过程中已有某些工作段落,因实际的需要,采取了集合的方式。同时亦说明了农田所有的分散并不一定会使经营分散。于是,我们可以说,分散所有和集合经营是可以并行推进的。
“耕者有其田”,依其字面解释,“经营农田的人就是该田的所有者”,其利在于防止大地主的产生,其弊则在鼓励小农经营。我们在需要大农场时,就不宜以所有来限制经营,使所有和经营合一,我们的理想是要使土地所有权能平均地分配于每一个人,而经营上则可以有宜于用最新技术的农场,这就是农田所有的分散和农田经营的集合并行发展。这一个原则应当在土地政策中特别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