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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农家债务
一、农贷和生产
农贷政策,目前已到了一个亟待检讨的时候。推行农贷的基本目的,过去是在促进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一方面可以繁荣农村,提高农民生活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前线和都市的粮食供给,以及增加可以输出的农产量,以获取外汇,平衡国际贸易。可是农贷直接所能做到的,不过是农村金融的易于流转。从金融流转到生产增加,中间还隔着几道门墙。农民手上多了几张纸币,并不一定就能增加农田上的出产。
要使农业生产额有所增加,一定得有新的资本、劳力和土地参加到已有的经济结构中去,才有希望。农贷添加了农业的资本么?普通以为货币就是资本,这是一种误解。资本应是可以再生产的实物:在农田上是肥料、牛、马、犁、耙以及其他工具。从每一农家来说,固然没有钱就得不到资本;可是从整个的农民经济来说,钱是钱,肥料是肥料,钱不能变为肥料。钱不过是决定谁可得到这些已有的肥料和牛马:有钱的买得起,分得着;没有钱的轮不到。流通农村金融,可使要钱用的借得着钱,这就是说以前无法得到肥料和牛的人,现在可用借来的钱换得到了。但若我们原本没有多少肥料和牛在那市场之上,一时又不能因需要增加而添出,那末,农民手上即使有了新得的货币,也是白白的。
从农贷入手来促进农业生产,只在两个条件之下是可以有效的:那就是(一)市场上确有多余的农业资本,不是钱而是肥料和牛马等实物,金融的流转可以使这一批存货分散到农民手里去从事再生产;或(二)农业为资本本身的生产,受了需要的刺激,能够随时提高,以使本在农业以外的生产力量,集中到那农业里来。
目前的事实情形并不合于上述两个条件。以肥料来说,在战前的市场上面,还有一大批洋牌的肥田粉,现在则因运输的困难和入口的限制,农民要买也买不着了。农村里的牛马骡驴,数目虽则不致比较战前减少,可是因为军事上的征用以及运输事业的利息较大,也有一部分是不复任农田工作了。现在农业里所余的兽力,虽则没有调查可稽,可是扩充的机会,决不会太多。工具呢?那是更说不上了。我近来住在农村里,常常憎厌一种舂米的声音,既笨重,又单调,而且不合人道。有一次,我的房东和我一位在机器厂做事的同居谈话。房东是个保长,他说这村子里想办一个碾房,用水力来代替人力。我听了十分高兴,一则因为早上可多安睡一刻,二则因为抗战的影响究竟能使农业机械化了。可是我的同居扫了我们的兴。他说这种机器一时决买不到,连新式的木机都没有。
若是我们认为目前确没有闲废的农业资本之存在,一时也不会因需要增加而有化学肥料厂和农具机器厂之兴起,则从金融入手来促进农业生产,前途似很难有希望。
二、债务重压下的农民
这样说来,农贷根本没有意义了么?这却又不尽然。以金融势力来促进生产,在资本没有新加添的情形之下,虽则没有多大希望,可是农村中的问题却不止于生产而已。在生产以外,还有一个很大的消费问题之存在,亦即所谓民生问题。在那方面,农贷却还有个可以开垦的很大的园地。
金融并不直接创造新资本,同样地也并不直接创造新的货物来供消费之用。可是金融的力量,在另一方面,却是足以改变物资的分配形态。在农业资本上,分配问题并不严重,所以金融政策不易收效;但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就是在民生上,情形不同。农民生计的爬平,大有待于农贷的推行!
我们已有的农贷政策并没有疏忽这一方面所可以做的事情。举一个例:就是借钱给佃户收回土地权。土地权分配的调整不是生产问题(佃户所耕单位农田上的生产量常较自耕农所耕单位农田上的为高),而是农民的生计问题。佃户失去土地权后,不能享受所耕农田的全部利益,生活程度因之降低。农贷可以设法恢复他们的生活程度。
在本文中,我想另外提出一条和借钱给佃户赎田性质相同的事情,用以扩充农贷对于民生的贡献——那就是我在题目上所写的《清理农家债务》。
据韩德章先生的估计:全国农户负债总额约在20万万元以上(见《经济动员》第4卷第10期第9页)。借款来源的分布,据韩先生所引《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如下:25%来自商人,8.8%来自典当,5.5%来自钱庄,2.6%来自合作社,又2.4%来自银行。这些数字说明了农村负债情形的严重,和农贷在这方面所做工作的微弱。
这20万万元以上的债务压在我们62%的农民身上,使他们永远翻不过身来,劳苦终年的结果只造成了少数商人、地主和富农们的优裕生活。若我们一看这笔大借款的利率,就容易了解农民为什么总是被人看不起的苦力。
上引的农情报告上说:借钱利息,平均周年一分至三分者占45.6%,三分者占41.5%,五分以上者占12.9%。粮食借贷的利率,平均月利为七分一厘;若以年利计算,至少平均为周息八分五厘以上。让我们想想:每年农民至少要白白地输出价值8万万元以上的农产来偿付这笔借款的利息,这数目竟等于全国田赋租税的1/2,农民安得不穷!
三、货币贬值的机会
货币贬值给予农民以清理债务的千载一时之良机。但若不得政府之协助,负债的农民也不能够利用这个机会。让我说些事实:
以我曾调查过的禄村来说:债主们历年饱受了货币贬值的经验(在云南过去20年来,货币贬值确是常事),所以定下了借钱改上谷利的办法。民国二十七年我在禄村住时,借用国币10元,每年应上谷利4斗。这时谷价每石(当地石)8元,折合年利三分二。到二十八年我再去禄村时,每石谷价已经涨到28元,所以谷利4斗,折合年利十一分二,利息比本钱还多。从债主的立场来说,这是有理由的,因为二十七年10元国币所有的价值并不等于二十八年的。可是这时候的农村里面,便常因为债务而起纠纷?欠债的要用二十八年的国币来还二十七年的债;放债的却不愿意接受这种还本办法,仍要继续收受谷利。最可恶的是在二十八年放债的人,还要坚持10元4斗的利率!于是需要钱用的人,不敢借贷。在这时候,各级政府并没有规定一个清理债务的办法,只让农民们去自谋解决谁负贬值的损失。这样,有势力的方面自是占便宜些。
最近听到一件事。据说有个农民在前年用田契为抵押品,向一绅士借了一笔钱。今年他因有了一些积蓄,想去赎田,而为绅士所拒,说只要他的田,并不要他的钱。他告到县政府去。无钱无势的债户怎争得过绅士!他没奈何,只得在火车上大哭大喊,说是没有王法。债主在任何情形之下,总比债户有势力些;假若仅凭势力来决定谁负货币贬值的损失,那当然是“没有王法”。农民哪里能想占得便宜!
政府苟能利用这个机会,规定农民清理债务办法,即以现有的农贷经费来代负债的农民偿清高利借款,至少可以大大地在农村里面做出一件“德政”。可是事实上怎样呢?让我抄一段陈翰笙先生的话(见《中国农村》第7卷第3期第6页):
20年以前,一般人没有听到信用合作社的时候,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自己不出力,转向信用合作社去利用农贷的制度。他们可以拿到一笔款,不是慷他人之慨,而倒是借公济私,赤手来剥削农民。况且,从前用个人的名义出借款项,有时不容易收回借款,甚于难于索取利息。现在有了合作社的名义,凭借官厅保障,可以用更大的压力,加之于欠债的农民。在个人高利贷穷于应付的时候,得到集体高利贷或变相高利贷的帮助,高利贷自然更加猖獗了。
陈先生固然没有举出事实的观察来证实这种情形,我自己也没有见过这种转借谋利的中间人,但我认为这是很可能发生的,因为现行的农贷条例偏重于向有田的人放款,贫农极难得到借款的机会。农贷政策既以促进农业生产为主,且为防止呆账起见,放款对象自然应当限于有田的人,至少大部分要向这辈人去放款。可是事实上,这笔款项不一定能全部用在生产上面,一转手便很容易就成剥削那些需要用钱而又不能直接得到农贷的贫农的本钱。
在我个人看来,若是农贷要贯彻其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则决不能仅以小宗放款的办法为已足。这一层意思,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说过(《中农月刊》:《农贷方式的检讨》),这里不必赘述。若是事实上农业资本并不能大量扩充,则农贷的主要目的,不如老老实实放在促进民生上。若真要在这个目的上来发挥农贷的效力,清理农民债务是件急不容缓,而且机会极好的良图。
我们可以很具体地立下一个政策:在若干年内,把农家所欠高利贷的账目转到国家银行的账上;使每年农民要在利息中输出8万万的巨额,减低到2万万元。余下的6万万元不是等于国家向着农民所放的直接贷款么?若是农业里所需求的肥料、工具、牲口,在市场上有增加时,农民自己就有余力来增加他们的资本了。农贷所有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也不是一样可以达到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