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的个人主义
在西方观察者眼里,中国有一种令人迷惑不解的矛盾现象:人的个性异常丰富多彩,然而几乎没有人享有公民自由权的传统。同所有国家的情形一样,有创造才能的中国作家、艺术家或工匠表现出了他的个性,而隐士可以遁世成为与世隔绝的个人主义者。但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讲,中国的旧社会究竟有何等程度的个人主义呢?
现在且不拿西方的法律尺度来衡量,而不妨像W·T·德巴里那样,来估量一下中国哲学家实际关心并想解决的是什么问题。首先,一个个人必须要求在他的社会环境里、在他的同胞中间得到地位或权利。孔子说过:“如果我不是众人中的一个,那么我算是什么呢?”其次,孔子强调个人的所作所为要维护社会秩序,这只是问题的表面上的一半。另一半是内在的,强调个人的自我修养。但自古以来所谓修养,是指人要生活在“众人之中”,同他周围的人建立适当的关系,从而按照道德原则来生活,以实现他的个性。自私心要受义务的约束,而义务则由社会标准来规定。孟子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所以中国人根据他与别人的关系,根据那种使所有的人通过“彼此互负义务的一套关系”而互相依赖的“道”,来明确表示他的“自我”。这并不缩小良心和道德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力求使个人保持在正统思想的范围内这一点,可能使个人的道德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但这些道德问题,用弗朗西斯oL·K·徐的话来说,是“以环境为中J合”的,而不是像在美国那样“以个人为中心”的。16世纪儒家中兴起一派新的哲学,给予个人以更多的活动范围。王阳明(1472-1529年)是个大官,他的思想对中国和日本都有很大影响。他带头起来反对理学的正统观念,提出人都有公共的道德天性(良知),因此每个人在他自己的心里都有直观的道德知识。他有成为圣贤的内在可能性。因此他的任务是完成道德上的自我革新。这主要要通过学习才能做到,而学习应包括思索、反省以及不断寻求真理,即不仅要背诵基本原则,而是要依靠个人的实践。虽然这并不攻击传统的社会秩序,王阳明的主观主义思想方法却要求个人通过训练,达到知与行、思想与行为或者(用今天的话来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一致。这是一个很有限制的个人主义形式;但说到底,正如德巴里所指出的,它可能“比现代西方式的个人主义更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的人权问题现在成为一个广泛议论的问题。首先是因为我们美国需要从福利和政治这样一些实际行动的角度来界定“人权”的意义;其次是我们需要知道,中国人究竟重视什么样的、可以替代的概念或同意义的概念。大家早已知道西方和中国的价值标准不同,这种研究就更为迫切需要。理查德o所罗门也是从事这项研究的,他考察了中国儿童为适于进人社会而通常必须经过的各个阶段,指出儒家所强调的一些事,诸如接受父母权威,克己,循礼和见贤思齐(学习模范人物的好榜样),这些都是为了训练儿童避免成为乱臣贼子,依靠权威而同时又怨恨权威。托马斯o梅茨格在研究了近代理学家的著作后得出结论说,过去中国人因依赖权威而引起的不安之感,由于能获得自我表现和儒家的修身而有所减轻。他认为儒家的个人经常面临这样的困难处境:可能甚或多半要遭受失败,但在道义上仍然必须坚持下去(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总之,理学家的价值观念一旦深人内心成为左右行动的因素,就产生一种经常萦回于心怀的道德感,注意自己不去偏离正确的行为。这些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西方人只是刚开始懂得什么是孔孟之道;它里面肯定含有信仰的因素,并仍在中国人的思想深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