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女挐女文
元和十四年正月,公以论佛骨贬潮州。女挐年十二,死于商南层峰驿,详见墓志及层峰驿诗。女挐公第四女。“挐”,女加、女居二反。“挐”或从“奴”。古本祭文与圹铭皆作“女挐”。董彦远曰:“‘挐’字传写之误,盖古文如纷挐等字无从‘奴’者,公最好古,名其女不应用俗字也。”今按:“挐”、“拏”通。说文,“拏”从“奴”,牵引也;“挐”从“如”,持也。古书作“拏”,盖通用。
维年月日,阿爹阿八¹使汝奶以清酒时果庶羞之奠,祭于第四小娘子挐子之灵。
¹南史,人歌曰:“始兴王,人之爹;赴人急,如水火。”荆土方言谓父为“爹”。“爹”,屠可切,又陟斜切。〔补注〕沈钦韩曰:广雅“毑,母也”;集韵,子野切。说文:“蜀谓母曰姐,淮南谓之社。”古作“毑”,其声与八同,“八”盖“毑”之误。广雅:“奶,母也。”今通以为乳母,始见宋书 何承天传,荀伯子呼承天为“奶母”。
呜呼!昔汝疾极¹,值吾南逐。苍黄分散,使女惊忧。我视汝颜,心知死隔。汝视我面,悲不能啼。我既南行,家亦随谴。扶汝上舆,走朝至暮。天雪冰寒,伤汝羸肌²。撼顿险阻,不得少息,不能食饮,又使渴饥。死于穷山,实非其命。不免水火,父母之罪³。使汝至此,岂不缘我!
¹“极”,或作“亟”。
²“天”,或作“大”。“汝”,或作“女”。古本“汝”多作“女”,通用。
³穀梁传昭十九年:子既生,不免乎水火,父母之罪也。
草葬路隅,棺非其棺;既瘗遂行,谁守谁瞻?魂单骨寒,无所托依,人谁不死,于汝即冤。我归自南¹,乃临哭汝:汝目汝面,在吾眼傍;汝心汝意,宛宛可忘²!
¹元和十五年九月,公自袁州入为国子祭酒。
²“宛宛”,或作“冤冤”。诗:“宛在水中央。”郑注:“宛,坐见貌。”
逢岁之吉,致汝先墓¹;无惊无恐,安以即路²。饮食芳甘³,棺舆华好;归于其丘,万古是保。尚飨!
¹长庆三年十月四日,公尹京兆,发其骨归葬河阳。
²“以”,一作“没”。
³“芳”,或作“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