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象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解说
物质就是运动物,这是就它作为运动物能够是经验的对象而言的。
附释
正如一切通过感官被表象的东西一样,运动只是作为显象而被给予的。要使运动的表象成为经验,还需要通过知性来思考某物,也就是说,对于表象寓于主体之中的方式,还需要通过该表象来规定一个客体。因此,当某个客体(因而在这里就是一个物质性的事物)就运动这个谓词而言被设想为规定了的时,运动物作为运动物就成为经验的一个对象。但现在,运动就是空间中关系的变化。所以在这里永远有两个相关物,首先,在显象中这两个相关物的一个可以和另一个一样被赋予变化,要么这一个要么那一个可以被称为运动的,因为这两种说法是等值的;或者其次,在经验中它们中的一个借助排除另一个而必须被设想为运动的;或者第三,它们二者必须被理性必然地表现为同时运动的。在仅仅包含运动的关系(根据其变化)的显象中,并没有包含这些规定性的任何东西;但如果运动物作为一个运动物,即根据其运动,应当被设想为确定的,也就是说,为了一个可能的经验,那么,就必须指明对象(物质)必须在其下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由运动这一谓词来规定的条件。这里并不讨论幻相向真相的转化,而是讨论显象向经验的转化;因为在幻相那里,知性以其规定一个对象的判断在任何时候都插手其间,尽管它处在把主观的东西看做客观的东西的危险之中;但在显象中,却根本找不到知性的判断;这一点不仅在此处,而且在整个哲学中都是必须说明的,因为若不然,在谈到显象时,人们就会把这一表述与幻相这一表述在意义上看做相等的,在任何时候都作出错误的理解。
定理1
一个物质就一个经验性的空间而言的直线运动与这个空间的相反运动不同,只是一个可能的谓词。这个谓词根本不与这一运动之外的物质相关,亦即被设想为绝对的运动,是不可能的。
证明
究竟是一个物体在相对空间中运动而这个空间被称为静止的,还是反过来这个空间在相反的方向上以相同的速度运动而那个物体则应叫做静止的,这并不是关于应归于对象的东西的争论,而只是关于应归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因而应归于显象而非经验的东西的争论。因为如果观察者静止地立身于上述空间里,那么对他来说物体就叫做运动的;如果他(至少在思想上)立身于另一个包含前一空间的空间里,就该空间而言物体同样是静止的,那么前一个相对空间就叫做运动的。因此,在经验(一种将客体规定为适用于一切显象的知识)中,根本不存在是物体在相对空间中运动,还是物体在绝对空间中静止而相对空间在作相反的相同运动之间的区别。现在,通过两个就客体而言等值的、仅就主体及其表象方式而言彼此有别的谓词中的一个来表现一个对象,这并不是根据一个选言判断作出的规定,而只是根据一个两可的判断所作出的选择(这两种情况中的前者是从两个客观上相对立的谓词中借助排除对立面而采用了一个谓词,后者则是从两个客观上虽然等值但主观上却相互对立的判断中,不从客体排除对立面——因而只通过选择——而采取一个来当做对客观的规定)[1];此外,这就是说:通过作为经验对象的运动的概念,是把一个物体表现为在相对空间中运动的,还是把这个空间就该物体而言表现为运动的,这本身是不确定的,因而是等值的。现在,就两个相互对立的谓词而言本身不确定的东西就是仅仅可能的。因此,一个物体在经验性空间中的直线运动与空间的相反而又相等的运动不同,在经验中只是一个可能的谓词;这是第一点。
此外,既然一个关系,从而还有该关系的变化亦即运动,都只是就其能够是经验的一个对象而言,才作为两个相关物而是经验的对象;而人们也与相对的(经验性的)空间相对立而称为绝对空间的那个纯粹空间,却不是经验的对象,在任何地方都什么也不是。这样,与任何经验性东西都没有关系的直线运动,亦即绝对运动,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是第二点。
附释
本定理规定了运动就运动学而言的模态。
定理2
一个物体的圆周运动与空间的相反运动不同,是物体的一个现实的谓词;反之,一个相对空间的相反运动,代替物体的运动来看,就不是该物体的现实的运动,如果它被认为是该物体的现实的运动,它就只是一个幻相。
证明
圆周运动(正如任何曲线运动一样)是直线运动的一个连续的变化,并且既然直线运动本身是就外部空间而言的关系的一个连续的变化,所以圆周运动就是空间中的这种外部关系的变化的变化,因此是新运动的一种连续的产生。现在,由于根据惯性规律,一个运动一旦产生就必定有一个外部原因,但尽管如此物体在这个圆周的每一点上(根据同一规律)却自身力图沿与圆周相切的直线离去,这个运动反作用于那个外部原因,所以,每一个物体在圆周运动中都通过自己的运动表现出一个运动力。现在,空间的运动与物体的运动不同,仅仅是运动学上的,并且不具有运动力。因此,这里要么是物体在运动,要么是空间在相反方向上运动,这种判断就是一个选言判断,由于它,一方亦即物体的运动被设定时,另一方亦即空间的运动就被排除。因此,一个物体的圆周运动与空间的运动不同,是现实的运动。可见,空间的运动即便在显象上与物体的运动一致,也在一切显象的联系中,亦即在可能的经验中,与物体的运动相冲突,因而无非是幻相。
附释
这个定理规定了运动就动力学而言的模态;因为一个没有连续作用的外部运动力的影响就不可能存在的运动,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了物质本源的运动力,不管是吸引力还是排斥力。——此外,牛顿对他置于《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前面的那些定义的附注[2],临近结束的地方也可以翻看一下。由这附注可见,两个物体围绕一个共同中点的圆周运动(因而还有地球的绕轴自转),甚至在空的空间中,因而不与外部空间作任何凭经验可能的比较,也仍然可以借助经验来认识;因而说尽管空间本身不是经验性地被给予的,也不是经验的对象,但一个是空间中的外部关系的变化的运动却可以经验性地被给予,这种佯谬是理应得到解决的。
定理3
在一个物体使自己就另一物体而言运动的每一个运动中,后者的一种相反而相等的运动都是必然的。
证明
根据力学的第三条规律(定理4),两个物体的运动传递只有通过它们源始的运动力的共联性才有可能,而这个共联性又只有通过双方相反而又相等的运动才有可能。因此,二者的运动都是现实的。但是,既然这个运动的现实性不是(像在第二条定理中那样)基于外力的影响,而是从空间中的运动者与任何别的由此而运动者的关系中直接且不可避免地得出来的,所以后者的运动就是必然的。
附释
这个定理规定了运动就力学而言的模态。——此外,这三条定理还就物质运动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而言,因而就模态的所有三个范畴而言,规定了物质的运动,这是一目了然的。
现象学的总附释
因此,这里出现了三个概念,它们在一般自然科学中的应用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对它们作出仔细的规定也是必要的,尽管并不是那么容易和能被理解。这就是:相对的(即运动着的)空间中的运动的概念,其次是绝对的(即不动的)空间中的运动的概念,其三是与绝对的运动有别的一般相对运动的概念。这一切都以绝对空间的概念为基础。但我们是如何达到这个特别的概念,其应用的必要性的根据又何在呢?
它不能是经验的对象;因为没有物质的空间并不是知觉的客体;尽管如此,它却是一个必然的理性概念,因而不是别的,只是一个纯然的理念。[3]因为即使仅仅为了运动作为显象被给予,就需要运动物与之相关改变自己的关系的那个空间的一个经验性表象,但这个应当被知觉到的空间必须是物质性的,因而按照一般物质的概念必须自身是运动的。现在,为了把它设想为运动的,人们只可以把它设想为包含在一个具有更大范围的空间之内,并把这一空间假定为静止的。但这样一来,就要对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作出同样的设想,如此以至无穷,永远不能通过经验达到一个不动的(非物质的)空间,相对于它完全可以赋予任何一个物质以运动或者静止。相反,这些关系规定的概念必将持续地修改下去,因为人们是把运动物与这些空间中的这一个或者那一个联系起来看的。现在,既然把某物看做静止的或者运动的那个条件在相对空间中总又是有条件的,以至于无穷,则由此可见:第一,一切运动或者静止都只能是相对的[4],没有一个是绝对的,也就是说,物质惟有在与物质的关系中,才能被设想为运动的或者静止的,但绝不能就无物质的纯然空间而言被设想为运动的或者静止的,因而,绝对的运动,亦即离开一个物质对另一个物质的任何关系而设想出来的运动,是绝对不可能的;第二,也正因为如此,关于相对空间中的运动或者静止,也不可能有对一切显象都有效的概念,相反,我们必须设想一个空间,在其中相对空间本身可以被设想为运动的,但这个空间按其规定不再依赖于任何别的经验性空间,因而本身不再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必须设想一个绝对的空间,一切相对的运动都能够与之发生关系,在其中一切经验性的东西都是运动的,正因为如此,物质性东西的一切运动在它里面都只能被看做彼此相对的,看做两可交互的[5],但没有一个可以被视为绝对的运动或静止(因为当一方叫做运动的时,与其相关在运动的另一方却仍然被表现为完全静止的)。因此,绝对空间并非作为一个现实客体的概念,而是作为一个应当用作规则的理念。以便把在它里面的一切运动都只看做相对的,才是必要的,而一切运动和静止,如果它们的显象应当被转化为一个确定的经验概念(它把一切显象统一起来)的话,就必须被归结到绝对空间上来。
这样,如果我把一个物体设想为就自身而言静止的,把相对空间设想为在(感官觉察不到的)绝对空间中以相反的方向运动的,并把这个表象设想为恰好是由这样一个显象提供的,通过这一显象,一个物体也许可以同时具有的那些直线运动的一切可能显象都归溯到将这些显象统统结合在一起的经验概念上,即归结到纯然相对的运动和静止的概念上,那么,该物体在相对空间中的直线运动就被归结到绝对空间上来了。
圆周运动由于按照第二条定理,即使不与外部的、经验性地被给予的空间相关,也能够作为经验中的现实运动被给予,所以毕竟显得事实上是绝对的运动。[6]因为就外在空间而言的相对运动(例如地球的绕轴自转相对于天空的星体)就是一个可以用这一空间(天空)在同一时间内的相反运动作为与其完全等值的来取代之的显象,但后者的运动根据这一定理在经验中却绝不可以取代前一运动,因而也不应当把那个旋转表现为外在相对的,那样的话听起来就好像是这种运动方式可以被假定为绝对的似的。
但务必注意,这里谈的是真实的(现实的)运动,它毕竟不是显现为真实的运动,因此,如果人们要仅仅按照与空间的经验性关系来判断它,它就可能会被看做静止的。也就是说,这里谈的是与幻相有别的真实的运动,但不是作为绝对运动与相对运动对立的运动。因此,圆周运动虽然在显象中并不表现出位置的变化,亦即并不表现出被推动者与(经验性的)空间的关系的运动学变化,尽管如此却表现出物质在其空间中的关系的一种可以通过经验来证明的、连续的、动力学上的变化,例如通过逸散的努力而不断地减小吸引力,来作为圆周运动的结果,并由此可靠地表示圆周运动与幻相的区别。例如,人们可以在无限空的空间中把地球表现为绕轴旋转,甚至用经验来说明这一运动,尽管无论是地球各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是它与外在于它的空间的关系,在运动学上,亦即在显象中都没有改变。因为就作为经验性空间的前者而言,在地球上和地球内其位置都没有任何改变,而就后一种完全虚空的空间来说,任何地方都不存在改变了的外部关系,因而也不存在一个运动的显象。不过,如果我想象一个通向地球中心的深洞,并让一块石头掉进去,但却发现,虽然在离中心点的任何距离上重力总是指向中心点,而下落的石头却仍会从它下落的垂直方向上不断地偏离,而且是自西向东偏离,那么我就会推出,地球是在自西向东绕轴旋转。或者,即使我使石头向外远远离开地球表面,而且它并不停留在地面上空的同一点上,而是自西向东[7]离开这个点,我也将推出同样的上述地球绕轴旋转,而且这两种知觉将足以证明这种运动的现实性,与外部空间(星空)的关系的改变却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因为这个变化纯然是可以出自两个事实上相互对立的根据的显象,它并不是从这一变化的一切显象的解释根据中推导出来的知识,也就是说,不是经验。但这个运动尽管不是与经验性空间的关系的变化,却仍然不是绝对运动,而是物质间相互关系的连续变化,哪怕它被表现在绝对空间中,因而实际上它只是相对的,甚至仅仅因此才是真实的运动。这基于地球的(外在于地轴的)每一个部分与每一个另外以与地心同等的距离在直径上与它相对的部分相互不断地离开的观念。原因在于,这个运动在绝对空间中是现实的,因为通过它,单是重力本身就给物体造成的上述离散的损耗就可以得到连续不断的补充,而且不用任何动力学的拒斥原因(正如人们在从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1714年版[8]10页上[9]选出来的例子中可以看到那样),因而是通过现实的、但只与被推动物质内部所包含的空间(亦即物质的中心点)相关的运动,而不是通过与外在空间相关的运动,得到连续不断的补充。
至于第三条定理的情况,为了甚至不考虑经验性空间也指出两个物体彼此相反的相等运动的真实性,甚至连在第二种情况中必需的、通过经验被给予的积极的动力学影响(重力,或者一个绷紧的弹簧)都不需要,相反,单是这样一种影响作为物质的属性在动力学上的可能性(排斥或吸引),就在一个物质的运动那里同时带来了另一物质相反的相等运动,而且是在把一个相对运动放在绝对空间中,亦即根据真实性来考察时从它的纯然概念中带来的。因此,这个可能性与一切单凭概念就可以充分证明的东西一样,是一个绝对必然的相反运动的规律。
因此,也没有绝对的运动,尽管一个物体在空的空间中就另一个物体而言被设想为运动的;所以,二者的运动在这里并不是相对于围绕它们的空间,而只是相对于它们之间仅仅规定其相互的外在关系的空间作为绝对的空间来考察的,因此又只是相对的。故而,绝对运动只会是应当归于一个与任何其他物质都没有关系的物体的运动。这样一种运动只会是世界整体亦即一切物质的体系的直线运动。因为假如除了一个物体之外还有某种别的物体,甚至是由空的空间分离开来的物质,那么,运动就已经会是相对的了。为此,对一个运动规律的任何一种证明,如果其结果是该规律的反面必然会导致整个世界大厦的一种直线运动,那就是对这规律的真实性的无可置辩的证明了,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由此产生的将会是完全不可能的绝对运动。在物质由运动而来的一切共联性中的对抗性规律就是这样一种规律。因为对这一规律的任何偏离都会使一切物质的重力的共同中心,因而使整个世界大厦的共同中心移出自己的位置。反之,如果人们愿意把这一世界大厦表现为绕自己的轴旋转的话,上述情况就不会产生,因而这种运动总还是有可能来设想的,尽管假定这种运动就我们能够看到的而言不会带来任何可以理解的好处。
甚至关于空的空间的各种不同概念也与运动和运动力的各种不同概念有关系。运动学角度的空的空间也叫做绝对空间,正确地说它不应当被称为一个空的空间;因为它只是关于一个空间的理念,在这个空间中,我抽掉了一切使它成为经验对象的特殊物质,以便在它里面把物质的空间或者任何经验性的空间仍然设想为运动的,并由此把运动不是仅仅片面地设想为绝对的谓词,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交互地设想为纯然相对的谓词。因此,空的空间根本不是属于事物的实存的东西,而是只属于概念的规定,且就此而言没有任何空的空间实存。动力学角度的空的空间是未被充实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其中没有任何别的运动物来阻抗运动物的侵入,因而没有推斥力在起作用,而且它可以是世界之中的空的空间(vacuummundanum),或者当世界被表现为有界限的时,也可以是在世界之外的空的空间(vacuumextramundanum);前一种空间也要么被表现为分散开来的空的空间(vacuumdisseminatum,它只构成物质体积的一个部分),要么被表现为积聚起来的空的空间(vacuumcoacervatum,它把诸物体如天体彼此分隔开来),这种区分由于只是基于人们为空的空间在世界上所指定的位置的区别,所以不是本质性的,但毕竟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方面:其一,是为了从中推导出密度在类上的区别。其二,是为了从中推导出宇宙空间中一个摆脱了一切外部阻抗的运动的可能性。在第一个方面没有必要假定空的空间,这在动力学的总附释中[10]已经指出过了;但说它是不可能的,这却决不能只根据矛盾律从其概念中得到证明。尽管如此,即使在这里找不到拒斥它的纯然逻辑上的根据,也毕竟可能有一个从自然学说来拒斥它的一般物理学根据,即一般物质组合的可能性的根据,只要人们更好地去认识这种组合。因为如果人们为解释物质的联系而假定的吸引只应当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吸引,毋宁说只是通过外部的、在宇宙空间中到处扩散的物质(以太)而产生的一种压缩的作用,而物质本身则惟有通过普遍的和源始的吸引即万有引力才达到这种压力,这样的意见自身是有一些道理的,那么,物质内部的空的空间即使不在逻辑上,也毕竟会在动力学上、因而在物理学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物质都会将自己扩散到人们在它内部所假设的空的空间中(因为它的扩张力在这里没有受到任何阻抗),并且在任何时候保持充实它们。世界之外的一个空的空间,如果人们把这世界理解为所有那些主要是吸引性的物质(巨大的天体)的总和的话,就出于同一些理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这些物质的距离增加的规模,就连对以太的吸引力(以太包围着所有那些天体,并在那个吸引力的驱动下,通过压缩维持它们的密度)也成反比地减小,因而以太本身只是无限地在密度上减小,却不会在任何地方让空间成为完全空的。在这里,对空的空间的这种取消完全是以假说的方式进行的,对此不必感到奇怪;毕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坚持空的空间。那些敢于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独断地作出裁定的人,无论他们这样做是肯定还是否定,最终依靠的都是纯粹形而上学的前提,正如从动力学中可以看出的那样;至少有必要在这里指出,动力学对于上述课题根本不能作出裁定。其三,至于力学方面的空的空间,它是世界整体内部的积聚起来的虚空,为的是给天体以自由的运动。很容易看出,它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不是基于形而上学的根据,而是基于很难解释的自然奥秘,即物质以何种方式为自己的扩张力设置限制。尽管如此,如果在动力学的总附释中关于种类不同的材料虽然物质的量(按其重量)相同却具有无限可能的更大的扩张所说的话得到承认,那么,似乎就没有必要为了天体的自由且持续的运动来假设一个空的空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阻抗本身在完全充实的空间那里毕竟能够被设想为任意小的。
※※※
这样,形而上学的物体学说就以虚空和正因如此而不可理解的东西来结束。在这里,它与理性在追溯到原则时竭力探索事物的原始根据的其他一切尝试具有同样的命运。由于它的本性导致它除了在被给予的条件下所注定的方式之外,永远不能以别的方式去把握某种东西,所以它既不能停留在有条件者那里,也不能理解无条件者。在求知欲激励它去把握一切条件的绝对整体时,在它那里剩下来要做的就没有别的,只有从对象返回到自身,不是为了探究和规定事物的最后边界,而是为了探究和规定它自己的、听任它自己的能力的最后边界。
原文收入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作于1786年。
注释:
[1]关于选言的对立和两可的对立这两者的区别,将在本章的总附释中作更多的阐明。**参见下文559页康德原注。——科学院版编者注
[2]在1713年版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9页有一长段话:“效应,由于它们绝对的和相对的运动被彼此区分……”,其中讨论了由牛顿确实进行过的“桶的试验”和以一根要绷紧的绳子结合起来的质量进行的思想中的试验。参见赫福勒版《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后记,123~158页。——科学院版编者注
[3]尤其是,康德的“纯然的理念”这个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二论背反中被运用于空间,这里当然是鉴于无限性,而不是像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那样,运用于空间的绝对性。——科学院版编者注
[4]以及下文“必须设想一个绝对的空间”。据此,康德试图相信绝对的空间,只是不相信绝对的运动。参见赫福勒版《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后记,121页以下。——在《康德研究》(第VII卷,459页)中,E.柯尼希在康德那里发现了一种“我们为了获得显象的一个统一的联系而必须把一切运动与之关联的空间(物理学的坐标系)与绝对空间(现象学的附释,第2段结尾)的混淆”。——科学院版编者注
[5]在逻辑上,“要么……要么……”这一表述在任何时候都表示一个选言判断,因为当一方为真时,另一方就必定为假。例如一个物体要么是运动的,要么就不是运动的,亦即静止的。因为人们在这里只谈论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在显象学说中,关键在于与主体的关系,以便据此规定客体的关系,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这里,“要么是物体运动而空间静止,要么反过来是空间运动而物体静止”这个命题不是客观关系中的一个选言原理,而只是主观关系中的命题,其中包含的两个判断被视为两可的。反之,在这同一种不是仅仅在运动学上,而毋宁说是在动力学上来考察运动的现象学中,选言的命题必须在客观的意义上来对待;也就是说,我不能假设一个物体的静止和空间对它的相反运动来取代一个物体的旋转。但在运动甚至被在力学上来考察时(如当一个物体撞上一个表面静止的物体时),就连形式上是选言的判断也必须对客体而言有分配地使用,使得运动不是必须要么给予这一方要么给予那一方,而是给每一方相同的运动份额。就相互对立的谓词而言,对一个概念作出两可的、选言的和分配的规定这种区分是有其重要性的,但在此不能作更进一步的讨论了。
[6]但根据下文561页,(在康德看来)只是“显得”如此。它(在康德看来)并不“是”绝对的运动。——科学院版编者注
[7]关于“自东向西”(第1、2、3版)是不是一个印刷错误的争论(哈滕施泰因、施瓦布、施塔德勒、科菲施泰因),参见赫福勒版《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后记,6页。——这里补充的是,如果康德的话“或者,即使我使石头向外远远离开地球表面”被这样理解,即不是人们(像上一句话预设的那样)让石头从地面落入一个深井,而是石头例如从一个塔上落到地面,这当然就像后来古列尔米(1792)、本岑贝格(1802)、莱希(1831)的试验证实的那样,必须叫做“自西向东”,因而在第二处有印刷错误,而不是如施塔德勒相信的那样在第一处有。无论如何,对于康德的话来说,也还可能有别的理解,即人们“使石头远远离开地球表面”,是因为人们把它向上抛。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在一个塔的东边足够小的距离向上抛时,石头会在上部触及垂直的东塔壁,或者在塔的西壁向上抛时远离它,因而表现出一种自东向西的偏转。但是,由于这样一种试验实施起来会比下落试验还要无比困难,所以康德不可能想到它。因此,“远离”并不是说上抛,而是为向下运动选择一个远离地面的出发点。——科学院版编者注
[8]但是,并不存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1714年版,而第2版(康德通常引用的版本)是1713年,第3版是1726年。——科学院版编者注
[9]他在那里说:Motusquidemveroscorporumsingulorumcognoscereetabapparentibusactudlscriminaredifficillimumest:propterea,quodpartesspatiiillusimmobilis,inquocorporaveremoventur,nonincurruntinsensus.Causatamennonestprorsusdesperata[认识个别物体的真实运动并在实际上把它们与虚假的运动区分开来,这是困难的,因为那个不动的、物体在其中真实地运动的空间的各个部分,我们的感官感觉不到。但事情也不是绝对没有希望]。为此,他让两个系于一根绳子上的球绕着它们共同的重心在空的空间中旋转,并指出,它们的运动连同其方向的现实性仍然是可以通过经验来发现的。我也曾试图在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就绕轴自转的地球而言来指出这一点。
[10]上文523页。——科学院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