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国有企业与民(私)营部门的关系
许多市场社会主义和“计划一市场”思想的倡导者将下列现象视为理想状态:
国有部门应该继续占据主导地位,但它需要转变为市场行为。同时也应该存在私营部门,但只是处于补充和次要的地位。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上述两个部门还应该相互合作。按照这一改革方案,本章和19章所讨论的两种趋势能够结合在一起了。
上述理想状态的某些部分可能会凑巧实现。比如说,在匈牙利农业生产中,某些大的合作社在很长时期内通过提供种子、运输和其他服务,有效地帮助了成为它们会员的家庭农业。但就整体而言,经济改革在较长时期内还是令人非常沮丧。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私营部门吸收了一些劳动力(通常是最好的白领和脑力劳动者),这使国有企业深感不安。私营企业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有无数的官方规定限制了公有企业决定工资的权利,而私营部门却可以支付高得多的工资。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公有企业管理者被数不清的规章制度所牵制,他们也非常羡慕私营企业的独立自主权。
与此同时,私人企业家认为,公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享有许多
①从另一方面来看,管理者向下与雇员进行协商的地位有所削弱。有一些原因可以解释这个变化[→20.4,23.1]。
②管理者贪污得越厉害,他们从剩余收入中攫取的数额就越大。如果他们一丝不苟、认真工作,那么只能获得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发放的领导工资和定额奖金。在许多国家,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特权是不公平的:公有企业在信贷、材料进口、外汇配给以及投资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占有很大优势。公有企业依赖党和群众组织的支持,而且还和政府的每个部门和每个层级都维持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全职受雇于私营部门的人也羡慕国有部门员工在许多方面享有的特权以及工作保障。
除了投入方面的竞争之外,还有产出方面的问题。真正的“卖方之间的竞争”只存在与少数领域,如食品或餐饮业。但进入限制维持着垄断,或者说至少让公有企业占据着统治地位。持续的短缺依然在大范围内存在,因此无论是公有性质还是私有性质的生产—销售商都享有卖方对买方的优势。在这个方面,两个部门倒是可以和平共处。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企业家从别的私人企业家那里获得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和机器。但他们只能从国有企业那里获得剩余的部分,这将他们置于被剥削的地位。私人企业家常常采取贿赂官员的办法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投入品。
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即公有企业购买私有企业的产品,但这一做法受到
各种行政禁令的限制。对私营部门而言,国有部门作为买方则意味着一个
巨大的赢利市场,但这个市场对它们基本不开放,主要留给了别的国有企业。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没有形成“公平”的竞争条件。每个部门都感到环境对它不利而对竞争对手有利,考虑到不同的影响因素,而这两方面又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