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逾(1)。上贵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2)。苟不伐则无求,无求则不争,国中之听,必得其情,军旅之听,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3)。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4)。
【注释】
(1)“国容不入军”三句:意谓国中的礼仪法规不用于军中,军中的礼仪法规不用于国中,这样德义原则就不会被逾越。容,指礼仪法规。《汉书·胡建传》有“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句。施子美曰:“国尚德,军尚义,军容入国,是义逾于德,其失也刚。国容入军,是德逾于义,其失也弱。内外有异仪,国有国之容,军有军之容。国容不可以入军,犹军容之不可以入国。国主仁柔,军主威武,二者其可以相犯乎?惟军国之容,不得以相犯,此德义所以不相逾也。保氏以六仪教国子,有曰‘朝廷之容’‘军旅之容’,而法亦曰:‘国容入军则民德弱,军容入国则民德废。’两者各有所别,德、义安得而相逾?”刘寅曰:“天子穆穆,诸侯皇皇,丈夫济济,士子跄跄,揖让进退,升降跪拜,周旋中规,折旋中矩,此国容也,所以不可入于军。武夫前呵,壮士后随,旌旗麾帜,金鼓笳笛,坐作进退,分合解结,此军容也,所以不可入于国。”朱墉引《通义》曰:“国容主揖逊,尚德也。军容主果毅,尚义也。不相入故不相逾。德逾义则弱而不振,义逾德则强而易折也。”又引《醒宗》曰:“容仪之间所以辨德义,原各有当然之则。若以雍容揖逊之容入于发扬蹈厉之中,岂其宜耶?”又引谈敷公曰:“国容入军,是以朝堂之秩秩临于赫弈之戎行,廊庙之彬彬混于威猛之武地,不亦声容盛而武备衰乎?”李零说:“《礼记·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古人对仪容举止有很详细的规定。贾谊《新书》有《容经》《礼容语》二篇,可参看。‘德义不相逾’,国中的仪容和军中的仪容各有规定,不可以前者加之后者,也不可以后者加之前者,所以说‘德义不相逾’。”田旭东说:“本篇在两处强调‘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并且认为‘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这说明古人已经明确地认识到,治国与治军,二者在方法上是根本不同的。”还说:“关于治国,本篇认为应以礼为重,即所谓国内尚礼,统治民众主在教化,民众只有进行教化之后方可使用。教化必须先正名分,立贵贱,这就是分等级,使上下有序。其目的在于使各级之间不相侵凌;有德行节义者以正道自守,不相逾越;有才能技艺者各得以自献而不相掩蔽;有胆勇气力者不得恃强以相干犯。用这样的方法去教化民众,就可达到方向齐同,意志和谐了。这是古人所幻想达到的一种社会境界,实际上是由原始氏族社会脱胎而来的、以血缘为基础的、要求在整个社会成员之间保存和建立的一种既有严格等级秩序而又具有某种平等、博爱的社会关系。这在当时已进入奴隶社会阶段的时代,是根本不可能的,它只能是作为一种古人的幻想或统治阶级所吹捧的境界了。”徐勇说:“强调国中与军中礼仪应有区别,不可混用。这里的‘国’,应是‘国野’的‘国’,所谓‘国容’,是指居住在与‘野’相对的城中及四郊的国人应有的礼仪。在西周和春秋初年,野人没有当兵的权利,国人则属亦兵亦民性质。对国人平日居于国中应有的礼仪及战时在军中可行的礼仪之所以要加以区别,原因在于‘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也就是说,‘军容’尚简,不易贻误战机,不致影响军队的战斗力。‘国容’则尚繁,以便从各个方面达到维系严格的等级秩序的目的。‘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这种在国中必须严守的礼仪,在军中则未必遵守:‘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拜’‘式’‘趋’及论年齿,是国人平日相见的重要礼节,在军中都可免除。‘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是西周至春秋初年的重要制度,《司马法》追论及此,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西周军礼史料。这一制度,对后世也有较大影响。如西汉文帝到将军周亚夫的细柳军营劳军,‘至营’,将军亚夫持兵揖曰:‘介冑之士不拜,请以军礼见。’(《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就是明显的例证。”黄朴民说:“本篇对建军、治军问题进行了系统、精辟的论述,主张在国尚礼,在军尚法,礼与法互为表里,互为弥补,各有其用,并行不悖。为此它提出了一个十分著名的命题:‘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意思就是治国的一套不能用于治军,治军的一套也不能用于治国。治军上要严明赏罚,树立权威,令行禁止,确保军队最大限度地发挥战斗力。这一主张对后世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西汉时期名将周亚夫细柳治军就是这方面的显著事例。”
(2)“上贵不伐之士”三句:意谓君主应珍视不自夸的人才,不自夸的人才,才是君主需要的人才。刘寅曰:“在上者当贵重不夸伐功能之士。不夸伐功能之士,乃在上者之器用也。或曰:上之器,上品之器也。”朱墉引陈明卿曰:“有功而伐则志骄气盛,相争无让,将矜夸偾事,犯上无等之弊皆从此出,不惟不能推己之功以与人,必且攘人之功以归己。不伐之士器量深远,可以济国事建大功也。”又引黄献臣曰:“范文子之后入,郤克之让功,冯异之居树下,皆不伐之士。”又引《大全》曰:“不伐之士,自不与常人相等,其为上品之器可知已。”
(3)“苟不伐则无求”七句:意谓如果不自夸,就无奢求,如果没有奢求,就不会与人争斗,在朝廷处理政务,必定合情合理,在军队处理军务,必定适宜恰当,这样有才干技艺者就不会被埋没了。听,治理,断决。施子美曰:“人惟不伐,则无求胜人之心。苟有所矜夸,而务有相胜焉,则必文其所不能,饰其所未有,以求掩人之才,何所不至也?哀公二年铁之战,晋败郑,简子曰:‘吾伏彀呕血,鼓音不衰,今日我上也。’太子曰:‘吾救主于车,推敌于下,我右之上也。’邮良曰:‘我两靷将绝,我能止之,我御之上也。’夫既争以为上,则勇夸其勇,力者矜其力,而求以掩人之功。此陵犯之风所由起。今也以不伐之士而贵之。不伐之士,上之所重也。故曰:器,人苟不伐则无所求,无所求则无所争。国中之听,论功也。军旅之听,亦论功也。不独谓听讼也,听论功于国中,必得其情者。如汉高论功,以萧何为第一,太宗论功,以房、杜居其首,此为得其情也。听于军旅,则如太宗论仁贵之功,则立赐之金。光弼擒周贽,而赐战者之绢,斩不战者也。如此则勇力岂得而相犯乎哉?成公二年,郤伯见晋侯,公曰:‘子之力也夫!’曰:‘君之训也,二三子之力也。臣何力之有焉?’范叔见,劳之如郤伯,对曰:‘庾所命也,克之制也。燮何力之有焉?’栾伯见,公亦如之,对曰:‘燮之诏也,士用命也,书何力焉?’苟如此,乌有勇力而相犯者乎?”刘寅曰:“苟不夸伐,则无求于人;既无求于人,则与人无所争也。昔冯异见诸将争功,每屏大树下,得此道矣。在国中听断事务,必要得民之情状。听讼听政之听,得其情而断其是非可否也。在军旅中听断事务,必要得其所宜;若不合宜,必有滥赏罚者。”朱墉引《通义》曰:“材技之相掩,由于争能争功。士不伐故无求,无求故不争,不争则相与让能让功,军国之间有壅其听者哉?虽一材一技皆得上闻,其谁能掩之?盖不伐之士善处功,能以德器称,是以上贵之。上之所贵,下之所趋也,是以风尚为教也。”
(4)“从命为士上赏”三句:意谓对于遵从命令的士兵,将领要给予奖励;对于抗命不从的士兵,将领要实施惩罚,这样勇猛多力者就不敢违命了。上,指军中将领;一说为最高级,上赏,即最高级别的奖赏。施子美曰:“昔吴起与秦战,未合,有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斩之。军吏曰:‘此材士也。’起曰:‘非吾令也。’遂斩之。人惟不知令,而惟己之欲为,此所以相犯也。今以从命而为上赏,犯命为上戮,则勇者不得以独进,力者不得以强争,故不相犯。三麾至地,诸军争奋,周麾而呼,郑师毕登,此从命者也。若夫彘子以偏师陷,二子各以其私往,其犯命为如何?既犯命矣,勇力乌得而不相犯乎?”刘寅曰:“听从命令,为我士者,授之以上赏;干犯命令,为我士者,治之以上戮。故有勇力者,不得相犯也。”
【译文】
古时候,国中的礼仪法规不用于军中,军中的礼仪法规不用于国中,这样德义原则就不会被逾越。君主应珍视不自夸的人才,不自夸的人才,才是君主需要的人才。如果不自夸,就无奢求,如果没有奢求,就不会与人争斗,在朝廷处理政务,必定合情合理,在军队处理军务,必定适宜恰当,这样有才干技艺者就不会被埋没了。对于遵从命令的士兵,将领要给予奖励;对于抗命不从的士兵,将领要实施惩罚,这样勇猛多力者就不敢违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