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论法律
杰里米·边沁是一位比戈德温或马尔萨斯更加难对付的人物,因为戈德温提出一些引人入胜的观念,马尔萨斯的则是一些令人困惑的恐惧,而边沁撰述关于经济、高利贷、法律、正义和监狱等问题的文字——没有一种是十分有趣和迷人的。此外,他本人是一位隐居的巨人,孜孜不倦地学习,沉思难解的问题,发表得极少,事事主张改革,并高喊两个恶魔——逻辑和法律——的结合。然而,他的影响,在整整84年的岁月中,凌驾了他的时代,并推广至一个世纪之久。
他是一位富有律师的儿子,这位律师几乎用教育压扁了他。据说他在3岁时已读毕保罗·拉潘(Paul de Rapin)的八大卷《英格兰史》(History of Eng-land),并已开始学习拉丁文。(这种令人窒息的教学法由对边沁的训练而传给詹姆斯·穆勒,他用在儿子约翰的身上。)在威斯敏斯特上小学时,边沁在写作希腊和拉丁诗上表现优异。在牛津时,他专攻逻辑学,于15岁时获得了学位。他继续到林肯法学院(Lincoln’s inn)去研究法律,但是,法律书籍的杂乱引起他的厌烦,他就决定,不论花多少代价,要将理性和秩序带进英国的法理学和立法中去。1763年12月,年方15岁的他听到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对英国法律的颂赞,惊讶不已,并受到这种只可能迟延立法改革而毫无疑问的阿谀所刺激,自那时起几乎直到去世时为止,他就一直想到要将合理性、一贯性和人性带进英国法律中去。“我是一位万事通的天才吗?”他自问,“我能有什么成就呢?所有尘世所追逐的一切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呢?立法。我是一位立法方面的天才吗?我自己就能战栗疑惧地回答这个答案:‘是的。’”这份怯生生的自负可能就是这种成就的源泉。
他带给他的责任一种现实的胸襟,誓言为秩序和理性尽瘁。他愤慨如义务、荣誉、权力这些压迫性的抽象观念,他喜欢把它们打入特殊的现实中去,并以一种持久的事实观点去检视各个部门。例如:权利是什么?它是“天赋”(natural)的吗——是与生俱来的一些东西,如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所主张的一般吗——或者,它仅是附属于公共善(public good)的一种个人自由呢?什么是平等?在数学的抽象概念之外有任何这类东西吗?能力、所有和权力的不平等是每一种有生命的事物不可避免的命运吗?什么是“常识”(Common sense)或“自然律”(natural law)呢?照边沁的意见,这些抽象概念是大学、国会和法院中趾高气扬的“无聊东西”(nonsense on stilts)。
我们也许会想象这样一位急躁的现实主义者在他那个时代和地方中流行的神学上做了些什么。在他以无私的眼光看待的科学、历史、经济、法律或政府的世界中,他发现传统的“神”毫无用处。他对这些事极尽尖酸刻薄之能事,因为他感到英国国教相当理性,并且可能成为有益之事物。但是,牧师却感到他的沉默仇视,并且十分公正地贬斥他的功利主义为一种“无神的哲学”(godless philoso-phy)。
他开始艰苦地贬斥布莱克斯通为不列颠宪法的一位深文周纳的阿谀者。那种神秘实体在他看来好像是偶然事故,东补西缀和陈旧的产物之矛盾的调和,匆促的修正和瞬息即逝的灵感,没有逻辑周延和原则作为基础。所以(当美洲各殖民地忽视了那种移植来的君子协定时),边沁发表了如他在铁砧上迸出的一颗火花般的《浅论政府》(A Fragment on Government,1776年)一书——这是在1832年中赢得一半胜利之前,奋斗了有半个世纪之久的哲学激进主义的第一击。
这位28岁的挑战者,于赞扬布莱克斯通“以学者和绅士的语气来教法理学”的同时,责备他将宪法缩小至国王的权威之内的意见。一部健全的宪法应将政府的权力分配到它的各个部门中去,并便于它们的合作和共同的限制。指导立法者的原则不必是一位至高者的意志,而是受他们立法的那群人的“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一部制定法的正当试验便是针对那个目的的实用性。此处,在这个著名的“实用性原则”(principle utility)中,便是边沁的立法和伦理学的根本。它是托马斯·杰斐逊在同一年发布的《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一篇令人惊奇的相关性产物。哲学和历史简洁地契合了,而基督教传统——边沁并不知情——使这种联合显得很温馨。
这本小书是以较边沁后来的那些论著更易于理解的一种体裁,和更有吸引力的一种精神来写成的。他此时消磨了一部分时间在旅行上。1787年,他从沙俄送回英格兰一篇《保护高利贷》(Defence of Usury)——即利息的文章。他反对利息在神学上的责难,在经济学上就如政治学上一般,个人在社区善的可允许之范围内应当自由运用他自己的判断。边沁是一位自由派人物,但是,那个词汇在18世纪的了解上,其意和自由的防御者同义。他同意重农主义者和杰斐逊的国家应干涉个人的自由至最小限度为最好的说法。他是一位激进派——一位追溯本源的人,但是,他不赞成工业国有化。1787年,那时也没有大工业可供国有化。
从俄国回来时,边沁出版他的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之原则》(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9年,他的出版物倾向于革命)。那是一本晦涩的书,书中满是硬邦邦的一百多个定义,不过,使得一般读者在结尾时产生相当多的混淆。但是,边沁正负起了一种石破天惊的责任:以自然伦理观来取代神学伦理观,将行为和法律的基础放在团体和国家的需要上,甚于放在一个执行者或一个阶级的意志上。一方面将法律和行为从宗教敕令中分离开来,另一方面,从革命的梦想中解放出来。一个负起这样一种任务的人,成为一位偶然触犯作家的道德义务之原则的人是不待多言的。
道德和法律两者的新基础就是利用原则——对个人的行为、团体的习惯、人民的法律和人类的国际上合意的实用性。边沁就一切有机体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视为当然。他界定快乐为身体和心智的任何满足,痛苦为任何不满足。实用性就是产生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性质,愉快就是快乐的继续和持久。实用性不必完全是对个人的,也可以是对家族、社群、国家或人类的。个体也许在将他的满足附属在(通过他的社会本能)他所属的团体中时,发现快乐或避免痛苦。结果,除了其直接的目的外,一切行为和法律的最后目的和道德实验,便是它所贡献于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等级。“一旦我所知道的我最亲密的朋友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竞争,与我没有什么关系。因此,我为人人即人人为我。”
边沁的确不佯称他的实用公式是原创的,他以往常一般的坦诚宣称:他是从普里斯特列的《论政府的第一原则》(Essay on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1768年)一文中找到的。他可能在弗兰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的《道德善与恶之质疑》(Enquiry Concening Moral Good and Evil,1725年)一文中找到的,该文界说好公民为一位促进“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的人。或者,得自贝卡里亚(Beccaria)的《犯罪与刑罚》(Trattato dei delitti e delle pene,1764年)一文,该文描写道德考验与目标为最大多数幸福原则之设计(la massima felicitǎdivisa nel maggior numero)。或者,更清楚一点,得自爱尔维修的《精神》(De l’Esprit,1758年)一文:“功利是一切人类德行的原则,和一切立法的基础……一切法律应追随一个简明的原则:公众之功利,即在同一政府之下的最大多数的功利。”边沁仅就《圣经》上的告诫“爱你的邻居如爱自己”给予一种量的形变而已。
他的成就是适用“最大幸福的原则”(他的最后定则)到英格兰的法律上去。他此时已有了一种清楚的道德命令,和借以判断布道者的告诫、教师的训诰、政党的原则、立法者的法律和国王的敕令的一种实验了。法律不必承认如权利、自然、大众或神性这些神秘的实体,无须从上帝到摩西到穆罕默德(Mohammed)到基督的启示,无须为了复仇之故而惩罚。每一提案必须要回答谁因此而受益这个问题,它将为了谁的好处而制订——为一人,少数人,许多人,还是全体?法律必须自己去适应人类根深蒂固的本性和有限的才干,社会的实际需要必须具有清楚而易懂和认可实际的施行力,迅速审理,迅速司法判决以及正确和合乎人道的刑罚。对这些目标,边沁以他一生的最后几年和他著作的最后十章来阐发。同时,他应用他的测杖到当时的各个问题上去。他高揭重农学派的放任主义到工业和政治中去。一般而论,个人是他自己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在社会实际状况的许可下,应以他自己的方法自由地去追求幸福。不过,社会应鼓励志愿结合,它的成员愿意放弃部分自由而为一个共同的理念而一起去奋斗。从这些共同原则,边沁辩称,代议政府,即使它会产生各种错误和层出不穷的腐败,是最好的政府。
《道德和立法原则》一书,从它的风格、批判的精神和强烈的世俗化之诸多方面,受到比预期的还要广大的喝彩。它在国外受到的欢迎比在国内还要热烈。法兰西翻译了他的作品,并于1792年使他成为法国公民。欧陆各首都和大学的政治领袖和思想家纷纷和他通讯联系。在英格兰,保守党党员谴责功利主义为不爱国的、非基督教的和唯物主义的。有些作者怂恿说,许多行为——浪漫的或双亲的爱、自我牺牲、共同援助——不知不觉间涉及自我满足上去。艺术家们对使用价值的考虑,妨碍了对艺术品的评断。但是,除了政府官员外,大家都一致同意,当矫装和虚伪撤除了时,利己是每一个政府的伦理和政策。
边沁依照他自己的哲学而生活着,并使得他的岁月无疑地十分“有用”。在《司法证据的原理》(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1825年)和其他著述中,他努力清理旧法律和新案例,并且在缓和传统刑罚学的过分野蛮上获得相当成就。于1827年,他以79岁高龄,开始制定英国法律,但是,在编完一卷准备编第二卷时,死神攫走了他。他参与创立《威斯敏斯特评论》(The Westminster Re-view,1823年)作为一个自由派观念之机关的工作。他集合一批认识在这个坏脾气的外表后面这颗仁慈心肠的门徒。迪蒙(Pierre-Etienne Dumont)是他在法兰西的使徒。本身就是一位杰出思想家的詹姆斯·穆勒将这位大师的手稿编辑成可读的读物。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将这个使命从呆板的观念提升到人性的境界上去。
在边沁的领导下,这批哲学的激进派为成年男性的选举权、秘密投票、自由贸易、公共卫生、监狱改良、司法清廉、贵族院的纯洁和国际法之发展而工作着。直到1860年,边沁哲学中的个人和自由倾向因素,一直由他的门徒们强调着。之后,社会主义潜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中,扭转这股改革的潮流朝着供政府利用的方向上去,成为打击公共病态的公共意志的一个机关。
临死之际,边沁困惑在使他的尸体供最大多数人充分使用的问题上。他指示,尸体应在他的朋友们面前解剖。这点是做到了。然后,头盖骨填塞后涂上蜡,骷髅架穿上边沁灰暗的便服,直立着放入剑桥大学的一具玻璃柜内。直到今天,这具骷髅依然直立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