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凡战:正不行则事专,不服则法,不相信则一(1)。若怠则动之,若疑则变之,若人不信上,则行其不复(2)。自古之政也(3)。
【注释】
(1)“正不行则事专”三句:意谓正常的办法行不通就要采用专制的手段,士卒不服从指挥的就要用法规制裁,互相不信任就要统一认识。专,专制;一说借为“钧”,犹权也。权变的意思。行,底本作“符”,于义不通,《施氏七书讲义》本、《武经七书直解》本均作“行”,今据改。施子美曰:“所难齐者人之情,所易齐者上之政。正人之道不行,则事之以专,其谁不正哉?穰苴于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之际,而斩庄贾,示之以专也。人有未服,则行之以法,其谁不服乎?孙武教战,左右大笑,而三令五申之者,法也。心有不相信,则当一之。张辽、李典素不叶,乃曰:‘此国家大事,顾君计如何耳?’一也。”朱墉引《通义》曰:“上言如此曰专,如此曰法,此用之于战也。盖正不行、不服、不相信,最为战患。而不行则用专,不服则用法,不信则用一,自是不易之定用。至若专之能行,法之能服,以至一之,能信其理,已跃然于上文之解矣。”
(2)“若怠则动之”四句:意谓如果士卒怠惰就要鼓舞他们的士气,如果士卒心存疑惑就要改变他们的想法,如果士卒不信任上级,就要命令他们执行,不可反复改变指示。施子美曰:“士卒有怠心,则作之。此吴汉于吏士恐惧不战,而激励之以怒者,气也。人有疑惑之心,则变之。此太公焚龟折蓍而破纣也。人不信于上,则行其不复之令,此商鞅徙木之法也。”刘寅曰:“众若怠惰,则动作之而使之不怠;众若疑惧,则变更之而使之不疑;若人不信在上之人,则令行不可反复,《书》曰‘令出惟行,弗惟反’是也。”朱墉引《通义》曰:“其曰怠则动,疑则变,不信则不复,则各以一节言也,得一而信孚矣。而复有疑者,一事之可疑也,变之而疑顿释矣。上言相信,上下相信也。此言下不信上,亦偶有其人,非一军尽然也。疑者,事不信者,心事可变也。若因其心之不信,亦欲变其所行之令,则反滋惑,愈益其不信之心矣。故曰行其不复,不复者,不反复也,无二令也。令不二者,所以一之也。”
(3)自古之政也:朱墉引《开宗》曰:“此言事贵专一,又当变动不拘。而总要之一,诚必期上下相信而后止。”朱墉《全旨》曰:“此章备详军政,或提其大纲,或列其细目,条件既多,品节不一。以‘凡战’二字引起,各为枚举,无轻重本末之分,有先后始终之序,极琐屑,而亦明源委,皆示人以法,戒之意也。”
【译文】
作战的原则是:正常的办法行不通就要采用专制的手段,士卒不服从指挥的就要用法规制裁,互相不信任就要统一认识。如果士卒怠惰就要鼓舞他们的士气,如果士卒心存疑惑就要改变他们的想法,如果士卒不信任上级,就要命令他们执行,不可反复改变指示。这些都是自古以来的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