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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孝通提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即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的观点,这种熟悉表现为村民拥有与生俱来的共同的地域、经济、宗族、人际和公共文化生活空间。在费孝通的所指中,“熟悉”的社会多是以自然村落为地理区划的社区,(参见费孝通,1947)针对于此,贺雪峰则提出由“规划性社会变迁”所导致的,由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所构建的,以现代行政村为区划的村庄社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之所以称为“半熟人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在这个区域内的社会成员虽然拥有共同的政治—行政空间,却可能缺乏共同的生活空间。(参见贺雪峰,2000)但是我认为,无论在费还是贺那里,“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的认定都主要是从普通村民的交往范围而非从地方精英的交往范围出发的,如果以乡村地方精英的交往范围来看,即使将行政村视为半熟人社会都过于狭小,因为这些人的日常交往结构显然比普通村民更加宽广。以我对小镇的观察来看,对于这一阶层而言,乡镇是划定“半熟人社会”的比较合适的空间范围,因为整个乡域层面,包括镇街的经济与文化精英以及乡镇干部和各个行政村的干部都在他们的交往范围之内,所谓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文化网络,就反映了这样一种交往结构。对此,张静也做过类似的分析。(参见其著作《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2000)

[2] 晚清以降,国家的种种现代化制度建构所导致的较传统社会时期更为强烈的对地方资源的汲取,往往是导致近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矛盾激化的一个焦点,并且成为反体制者用以成功降低政府合法性努力的一个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理由。1949年之后,这种汲取其实不仅没有改变,反而不断增强,只是得益于革命成功为新政权所带来的具有神圣性的强大合法性基础,才使得汲取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上没有以牺牲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为代价。但是,当告别神圣化革命的时代之后,政权基础的去魅化却又使得1949年之前的相同矛盾重新摆在人们面前,只是由于意识形态的翻转,让人们不再以“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之类的解释工具去解读当下的问题,而是借助于某种更为传统的解释框架,将因汲取和逃逸所产生的矛盾归结为地方政权违背中央政策和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结果,从而造成解释上的诸多断裂。其实,我们若能重新建立理解的模式,将阶级斗争的视角转换为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汲取”与“社会逃逸”之间的张力与利益之争的视角,转换为国家在进行资源汲取时受制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同时处理好社会对于这种汲取的合法性认可的视角,那么,不仅当下的矛盾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理解,而且对自晚清以来的各种类似矛盾也都能够进行更加贯通性的梳理。

[3] 翟学伟用“日常权威”的概念来表达中国社会生活中由人际关系所产生的特殊影响力。他认为,这里的“日常”既是一个限定词,即表示该权威来自日常生活,而非制度乃至传统规范的安排,又不单是一个限定词,即表示该权威是因社会交往的特殊性而产生的,所以,它的表现和运作范围并不限制在日常生活范围之内,而是可以渗入政治、军事、革命等活动中,并对这些领域中的人际活动产生影响。他认为,中国人对权威的运用不是单单通过研究制度规定就能够看清楚的,甚至可能我们越关注制度,就越看不到个人的权威在哪里;相反,如果能够越过制度规定而进入社会互动的层面,越理解个人参与的社会互动,也就越能看到此人的权威在哪里。(参见翟学伟专著,2004:44—45)无疑,刘涛此时运用亲情关系来完成一般乡镇干部难以完成的征收任务,可以被视为是对“日常权威”的一种运用,因为无论刘涛对其亲戚的“勉强”或是亲戚对其权威的服从,都不是基于正式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可以理解的,而只能被纳入亲情网络之中,在亲戚之间“面子”的相互赠予中得到解释。

[4] 学者们一般都已经注意到,与许多别的社会不同,中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流动的、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网络连接而非凝固的社会制度支撑的,因而礼物馈赠和其他互惠性交换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改善、维持以及再生产人际关系方面更是如此。这方面的一个研究可以参见阎云翔对礼物流动所做的详细讨论。(参见阎云翔,2000)本故事中刘涛虽然是在执行征收的公务,但他同样十分清楚地知道,村民对他的配合并非是基于公民对纳税意识的自觉认同或者对他作为政府干部而产生的权威服从,而只是基于彼此是亲戚这一面子上的给予,即实质上是基于面子而不能不送给的人情。而人情总是基于交换才得以成立的,诚如一位学者所说:“有交换关系或恩惠关系才有人情关系,没有交换关系就没有人情关系。”(翟学伟论“人情”,2004)所以,刘涛在接受这样一种面子即人情之礼的馈赠之时,也不能不回之以礼,哪怕他仅仅只是做出一种礼仪姿态上的回赠,而不能摆出一副心安理得、安于享受这种馈赠的无动于衷,在这方面,刘涛所遵循的仍然是一种互惠的原则,可见,“日常权威”的生产和维系也是需要人情与面子的互动的。

[5] 双村的经验也表明,一些被称作“大社员”者往往曾经担任过村组干部,因为下台而与台上的干部结怨,从村里工作的助手变为工作的阻力。由于这些人当过干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懂得国家的一些法律和政策,在与村级组织的纠缠中就总能寻找到某种“道理”,并且往往能做到越线而不犯规,置组织于被动地位。所以,在乡村干部的眼里,这些人比一般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更难对付。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若非因为干部的年龄、健康因素,有明显的违规行为,或者一个地方的矛盾已经特别激化,村组班子无法正常运行,无论是村里还是乡里,在调整村组干部时就总是强调以稳定为主,一般不会轻易考虑更换干部(包括经过民主选举形式所进行的更换),以免给日后的工作制造对立面。地方上流行的一些顺口溜就反映了乡镇干部对频繁更换村干部所产生的畏惧:“换换换,始终不敢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换了反而多一个麻烦。”“宁愿打发十个农民,不愿打发一个干部。”(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02:224—225)不下乡的学者,不明白其中的复杂道理,往往只知道用一套村组选举的民主话语来解释此类现象。其实,在现实的村治环境中,选举并不能解释多少村组干部更迭的原因,反而是这样一类出于实际治理需要的不上台面的“潜规则”在支配着作为制度性输入的村庄选举。

[6]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发现此类现象在其他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此,有人称为是在给“财政注水”(刘健、林嵬,2001),有人则称之为是“财政虚收”(涂咏梅,2000)或财政收入“虚胖”(戴益民、张中彬,2000)现象。对于此类现象形成的原因,一般都认为从根本上看是由于追求政绩指标的干部考核制度所致,即所谓“乌纱帽逼出高指标”。而从具体操作上看,以基数加增长下达财政收入计划的方式,刚性的财政支出、以支定收,带来刚性的财政收入计划等则是导致此类问题的具体原因。可见,这不是一个仅仅从经济学或财政学方面可以解释的现象,也不是单纯通过某几项财政体制和政策改革即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与自上而下的权力配置机制以及由此导致的相应的自上而下的政治—行政压力型体制相伴生的现象,是一种非经济现象。只要这种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格局和相应的政治—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发生变化,也就难以根除此类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能够理解为何地方和基层政府领导一方面会清楚地知道这是一种为追求政绩而有违实事求是精神的做法,另一方面却又照旧会千方百计地去展开财政收入增长竞赛的原因了。因为在明知无法改变现状、谁做谁得利、谁不做谁吃亏的情况下,最为常见的就是这种一方面自责另一方面又积极跟进的“明知故犯”行为。如果说这种“明知故犯”会对经济工作和公共决策造成损害,那也不过是为了确保相关利益的获取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在这里,仍然是非经济的考虑决定经济的绩效,即它不是一个能否意识到好处与弊害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取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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