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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些纯农业乡镇,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引起了乡镇财政运行的困难,相关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李芝兰和吴理财就指出,始于2000年的税费改革实际上是建立在将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归结于基层政府的“赢利化”和“黑恶化”判断基础之上的,因此,改革本身即内含着某种自上而下的“倒逼”机制——中央力图通过堵住基层政府“三乱”方面的收入,促使基层在十分有限的财政资源约束下不得不对自己进行“革命”,最终达到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的目的。但是,将“三乱”问题完全归咎于乡镇政府并不合理,事实上,农民负担问题的加重既与乡镇财政制度本身的设计有关,(参见陈永正、陈家泽,2004)也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以及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有关,这些制度设计和政策改革所造成的一个结果是:一方面自下而上地逐级集中财税资源,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尽量地将事权下移,层层向下“甩包袱”。而最终承接“包袱”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压力型的考核指标任务并利及本级财政,只有千方百计地将“包袱”转移给农民群众,结果加重了农民负担。因此,基于将农民负担加重归咎于基层政府的税费改革在“倒逼”乡镇、堵住了基层“三乱”收费的同时,也自然就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其陷入财政危机和运行困难当中。作为对这一危机和困难的一个反应,基层政府减少乃至放弃向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果进一步加剧“三农”问题,造成治理危机。(参见李芝兰、吴理财,2005)

[2] 这让我想到了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所著的《农民的终结》(孟德拉斯,2005)这部书的书名和它的某些内容,但两者的内涵相去甚远。孟德拉斯所揭示的是随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而来的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所替代的过程,而小镇所呈现出的却是在尚看不到农业产业化前景下的传统小农经济的自弃。这种自弃固然也是缘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拉力,尤其是基于特殊的地理区位,这一拉力对小镇农村劳动力的流出效用表现得尤为明显,但它显然更是中部欠发达地区近城区农民对农业产业化前景不抱希望的一种反映,因此,它的社会效用只是破坏性和浪费性的。因为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被弃置的无数小块耕地尚不能够自动转化为可供规模化经营的大地块,而中部地区的欠发达也阻滞了城市化和工业化在近期可能对它们的利用,使其无法出现我们在发达地区城市近郊或若干地区的“城中村”所看到的土地在农转非过程中急剧升值的情景。(近期的研究可参见李培林,2004;蓝宇蕴,2005)这也许就是目前内陆地区城郊农村所要遭遇的一个困境,即既因为发展又因为不发展而不能不遭遇的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

[3] 对于林书记所说的通过引进种田能手搞精细农业一事,镇里分管农业的姚学明副书记曾经亲自带我去看过。示范基地位于小镇通往大江区城区的公路旁,去年刚建起来。政府通过村庄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先以每亩33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将土地租过来,然后再以每亩260元的价格租给一些懂技术、擅经营的专业户,实行适当的土地集约化经营(其中的差价由政府补贴),种植瓜果蔬菜,包括各种反季节蔬菜。这些专业户经营的产品销往大江区市场,一年下来,纯收入能达到八九千元,对于务农而言,这已经是很不错的收入了。姚书记告诉我,这些专业户与村里第一期签了6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而政府则给予他们多方面的支持,如为他们联系大学教授来讲授种植技术知识,组织他们到邻近的乡镇参观学习等。专业户要建房,搭建大棚,政府都出面联系材料或设法给予优惠。姚书记说,政府通过这种引进和扶持,希望能对当地农民起到一个示范和带动的作用。(附录1:14)

[4] 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财政危机(更广泛的意义上应该说是县乡财政危机)一直是学者研究的一个问题,一般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税源不足,财政难为无米之炊。自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态势,乡镇一级税源贫乏,主要依赖农业税收;(2)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3)收入上移,上级政府层层集中财力,县乡政府争饭吃,导致乡镇财政最为贫弱;(4)支出下移,县乡财政支出加大,进一步加剧乡镇的困境。乡镇财政的困境与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有关。这主要表现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将主要税种增值税的75%划为中央收入,留给地方的只是一些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使得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分税制改革考虑了如何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却较少顾及地方税的有效性,执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划分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地方政府承担着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能;与农村各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开支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从而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寻求各种预算外收入,以解决财政困境。可参见《五大因素导致县乡财政危机》,《中国经济时报》。

[5] 魏昂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把变迁经济中的地方政府比喻为工业厂商,(参见Andrew G.Walder,1995)怀婷(白苏珊)运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讨论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效应,(参见Susan H.Whiting,1995)刘世定等人从财政激励的角度认为政府预算约束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体制之外寻找可支配的财政来源,(参见刘世定,1996)邱泽奇从乡镇政府对非约束性的组织运作扩展费用的追求的角度探讨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动机,(参见邱泽奇,2000)他们所讨论的均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其实,乡镇政府对于地方经济活动的热衷并不仅仅局限在企业方面,而可以推而广之地扩展到乡镇地域之内的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在这些凡是能有助于确保或提高自身财政能力的活动中,乡镇政府几乎都在扮演着类似于某种特殊的厂商或公司的角色。

[6] 对村干部“当家人”角色的定位缘起于对村干部的“双重角色”定位,即认为在村民自治状态下,村干部的角色与行为一方面呈现出村庄事务当家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体现出国家利益代理人的特征。(参见徐勇,1997)这一理论上接历史上“双轨政治”的思想,(参见费孝通,1947)下对目前“乡政村治”的制度设计,从制度—结构主义的视角较为准确地把握了农村村干部在国家与村庄社会这一二元分析框架中的地位与角色。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双重角色”也仅仅只是一种制度—结构上的静态定位,或者说还只是对一种应然状态的论证,(参见吴毅《双重边缘化》,2002)它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具体“过程—事件”中动态的国家与村庄关系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塑造,还是大可进一步深究的。所以,一些学者进而对“双重角色”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诸如“监护人”“庇护人”等一系列的解说。我注意到,无论是“双重角色”理论或者是对这一理论的修正,在分析的方法上都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注意到了(或者说较多地注意到)国家与村庄互动关系中的村治结构与环境(客体)对村干部(主体)角色与行为的塑造和影响,而没有注意到(或者说较少注意到)作为行为主体的村干部对村治环境的适应与选择。而经验告诉我们,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村干部并非仅仅是作为某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的影子消极地存在着,作为存在和活动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中介群体,他们是可以在制度和结构所给定的框架内进行思考、选择和行动,并最终给制度和结构的运行造成影响,乃至于改变制度结构的特征与性状的。所以,主要从制度—结构方面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静态分析可能与动态的过程—事件中的经验观察不相符合。我在对中西部农业型村庄观察的基础上,提出过对此类村庄村干部角色与行为“双重边缘化”的类型学理解,即认为在村治环境比较局促的情况下,村干部既不可能较好地充任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也不可能当好村庄事务的当家人,而是陷入一种国家与农民两头够不着的双重边缘化地位,就是力图从动态角度理解村干部行为特征的一次尝试。(吴毅《双重边缘化》,2002)而在小镇洲头村的观察,又进一步丰富了我的这一想法,即村干部的这一双重边缘化地位在增加了特定利益变量的条件下,会呈现出新的变化。就洲头村而言,这一变化明显地表现为主动向基层政府代理人这一边倾斜,且在这一倾斜中努力去实现作为一个特殊中介群体的村干部自身的制度利益。

[7] 正是通过对许多干部的访谈,以及日后多次亲临开发现场的调研和体会,我对基层政府在农地征用中深度介入所导致的复杂作用产生了自己的认识。一方面,我意识到这种深度介入是官本位格局下强国家—弱社会的力量对比态势所铸就的非制度化的越俎代庖和与民争利;另一方面,我又意识到,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彻底避免这种越俎代庖和与民争利。因此,在政府的介入和越俎代庖背后,似乎也存在着某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与“无奈”。因此,现实就往往是:政府的深度介入既会引发制度化的消极后果——农民利益受损,却又可能是地方发展,甚至农民利益(哪怕只是小利或微利)实现的一个前提。而在这一宏观状况被改变之前,要想得到它的好处,也就可能不得不同时承受其坏处,现实并不允许我们只想得利而不想受损。要么全要,要么全无,这很有些像“诺斯悖论”所表述的,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必不可少,但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也许现实就只能是这样既矛盾又复杂地存在和发生着,人们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在这种主动和被动、有为与无奈以及损益之间的权衡与平衡,而非简单的道义性指责。具体分析可参见我发表在《读书》杂志2004年第7期上的《农地征用中基层政府的角色》(吴毅,2004)一文。

[8] 应该指出的是,“黑土地”问题在历朝历代都存在,并且见诸历史记载。在传统社会,受国家治理能力的限制,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只不过随着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尤其是其信息监控处理和统计能力的日益完备,现代数字化管理才在很大程度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尽管如此,似乎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将其杜绝。例如,在韩丁所著的《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一书中,就记载了1949年前农户隐匿土地不报,以躲避缴税的“黑地”情况。(参见William Hinton,1966)而1949年以后,这一现象也仍未消失,只不过隐匿土地不报的行为者由土地所有者个人变为农民集体组织。这说明官方统计学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各种来自非官方的民间利益考虑的限制。而我所要指出的只是,随着这一问题的缩小,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的“黑土地”现象似乎已经很少进入人们的视野而成为一个仍然应该研究的问题,这是否在说明日益完备和几乎无所不覆盖的官方统计作为现代世界的一个“构成部分”,(安东尼·吉登斯,1998)在帮助我们提高管理社会和反思性自我调节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屏蔽和限制了社会研究者的能力,以至于研究本身也已经被系统地纳入它们所要分析的现象之中而缺失了对其保持分析和批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