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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资本的概念虽然最早由布迪厄(P.Bourdieu)等人提出来,但将其作为一个解释范式加以运用,并使之引起学界广泛重视的却是哈佛大学的社会学教授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Putnam)(参见帕特南,2001)。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理解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而其他学者也基本上是在帕特南的意义上使用和发挥这一概念的。就国内的研究来看,十分注意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存在形式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之,不仅有经济学家做过分析,而且也为许多社会学家所强调。不过,围绕着社会关系网络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却存在着争议。如托马斯·福特·布朗就认为应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分析社会资本,他认为有些网络资源对于某个(或某些)个人而言,即从微观上可能是一种社会资本,但是对于多数人而言,即从宏观上看就未必是一种社会资本。因此,不能简单地从网络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资本,还要考虑网络中的规范、制度、信任、道德等范畴。(参见李惠斌、杨雪冬,2000)不过,如若把考察的视角集中于微观和中观层面的乡镇社会,不能否认关系网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仍然可以将老皮通过家庭所积累起来的关系网络视为他所拥有的一种社会资本。

[2] 一般地讲,将农业结构调整的地块选在公路两边的交通便利处几乎是各地的通行做法,目的当然是为了便于参观和上级检查,这其中自然包含有面子和政绩两个方面的考虑。在一些地方,为了引人注目,还特地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实验区地块上插上醒目的标志牌,以区别于其他地块。从中国政治文化的角度看,这些似乎都是可以理解的做法,但在土地分户经营的情况下,这样做却势必带来一个问题,即为了使结构调整或实验的地块成片成规模,往往就必须在结构调整之前进行农户之间的土地调换,调换的方法当然是让愿意参与调整实验的农户与不愿意参与调整、承包地却在实验区内的农户进行土地互换,但这种办法实际上往往因为诸多操作上的困难而难以实施。要设法让土地在调整区内的农户配合政府,参加调整,就必须让这些农户得到看得见的好处才可行。尤其是在结构调整的效果难以预计而农民又存在疑虑的情况下,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往往不得不事先将实惠施与参与调整的农户,而且还会以诸多的承诺让农户觉得参与实验包赚不亏,所以,由政府(或村里)提供种子、农药及承诺以保护价收购作物就是最为经常的做法。这就叫作对农民施之以利,使他们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若不如此,在结构调整屡战屡败而基层组织又不得不屡败屡战的情况下,是难以让农民跟进的。但是,这样做在解决了农民的配合问题之时却又势必增加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经济负担,对此,笔者称之为由“诱民致富”所导致的“政府致负”。(吴毅,2005)结果,往往是本欲利民的结构调整在民利未见之时却可能先“坑”了乡、村两级基层组织。而且,基层组织的这些先期投入往往是很难收回的,如若结构调整成功,农民获得实惠,基层组织的支出还可以被认为是政府为带领农民致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若失败,则实际上就成为基层组织的净损失。而实际上,对于这样一类现象的解释是很难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就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为了通过税费改革的检查评比,本欲减负的改革却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负担。它们实际上都是基于政绩政治(或也可以被称为“礼的政治”)所必须多支出的基于政治面子考虑的开支,或者也可以被视为现实政治运转所必须支付的实际运转费用的一部分。

[3] “诱民致富”与“政府致负”相对于前些年基层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而致的“逼民致富,逼死农户”现象而存在。如同注释[2]已经指出的那样,其原因当然是地方和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为了追求政绩,不顾行政和经济成本地推行农业结构调整。既然逼民致富的大环境不复存在,就改逼为“诱”,给农民以看得见的好处,让他们自觉自愿地跟着乡镇政府走。“诱民致富”式的操作也许颇受农民的欢迎,却是以基层政府对农民的经济和实物支出为前提的,而且,它往往是不计成本和有去无回的,政府把种子、化肥和农药送给农民,说是等来年收获时再扣回来,但如今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连该收的赋税都很难收上来,又凭什么能够把已经送出去的东西再要回来?再说结构调整是政府要搞的,并非农民自愿,所以,要将已经垫付的钱物从农民那里收回来就没有那么容易。这即是“诱民致富”导致“政府致负”,造成政府负债的原因。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还会发现,如今像农业结构调整这一类惠民的举措越来越多,好多东西都需要政府出钱,因此,对于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来说,往往是好事办得越多,负债也就越多。可见,“诱民致富”所致的“政府致负”凸显出政府行为的某种反经济性的一面,从这个方面讲,它比之于早些时候的“逼民致富”,手法虽有不同,原理与精神却相通。不过,如果话就仅仅讲到这里,即使问题本身已经说透,却仍然不够,因为谁都知道,为了政绩而牺牲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对上负责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不易克服的痼疾,从这个角度上看,“诱民致富”无非是“逼民致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只有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的追问,思考促使形式改变的深层次原因,才会加深人们对由这一问题所折射出来的当下基层行政运行现状及其特征的认识。这一追问就是:一个被学界习惯性地嵌格在“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互动视野中的基层乡镇政权何以至于连在为自己的脸上贴金时都不得不屈就于它所治下的百姓?一种意见可能会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强制性政策约束使然。这话可能不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央政府的强力约束之下,基层乡镇所丧失的恐怕绝非仅仅是“逼民致富”的能力,它所丧失的毋宁说首先是自身的部分治理能力本身——一些地方依法征税能力的部分丧失就是一个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指标。这样说绝非是指责中央政府造成了此种状况,而是说中央政府的硬约束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使乡镇政权近年来逐渐积累起来的问题以一种更为原生态的方式暴露出来。这一问题就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乡镇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与农民的互动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来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和无为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向农民“行贿”的方式来实施治理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所谓“强国家—弱社会”景象在特定的乡镇场域中未必是对官民互动状况的真实描摹,在更多的时候,它实际向人们所展现出来的可能更是一种“弱国家—弱社会”双向并存的状貌,即基层政权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流失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政治与行政运转的重要原因,并且在实际上也同样阻挠着乡村社会本身的健全发展。因此,我们才可以看到基层政府往往被农民所“反制”的种种奇特现象。谓其奇特,是因为这种“反制”在绝大多数场合并不意味着“民权”的增长,而仅仅只是意味着“官权”的式微,它实际上向人们展现的是一种有效治理缺失的景况。

[4] 土地无疑是村庄集体所有的最重要资产,但是,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下,这一资产无法产生经济上的巨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可以买卖的土地才可以被视为真正的资产,而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将土地变为可以增值的资产、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就是被征用。

[5] 例如,作为一个经常参与招商引资谈判的乡镇干部,在此类过程中,老洪一般所更多关注的自然会是土地商人在圈地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某种经济投机心理,而非他们的办学成效。他对于后者的印象可能也更主要是来自社会对目前民办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的评价,这是我们在理解老洪的评价时应该注意区别的。(也可参见杨善华、孙飞宇在有关深度访谈的论文中对社会—个人生活经历与受访对象之叙事意义的建构关系的讨论。杨善华、孙飞宇,2005)不过,这并不妨碍我在这里引证他的话,并基于他的判断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因为我的关怀与老洪的关怀具有一致性,即更多地关注资本投资教育对于城郊区农村土地征用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