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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 斯科特在分析20世纪中叶的东南亚农民时,认为“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典型情况是,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成功,发横财”(詹姆斯·C.斯科特,2001:5—6)。由此,斯科特确立起自己的“道义经济学”理论。而以于祖文为代表的洲头四组农民与20世纪中叶的东南亚农民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从总体上讲,他们已经面临一些可以进行理性计算的机会,例如过去以少报多种、隐匿“黑土地”、少缴税赋的方式与国家博弈,现在坚持实际丈量土地,多得土地补偿等也正是这种理性的考虑。但是,当他们真的即将告别传统农耕经济,转而跃入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而随波逐流时,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就仍然充满某种莫名的恐惧,这也就是如秦家畈村老罗所说的“农民是既盼开发,又害怕开发”。所以,他们此时此刻的全部所思所想,也就是要尽力抓住跳海前的最后一次机会,争取从过去有意隐匿的土地中再索取一些提高今后的生存水平或者说是用于投资冒险的资本。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确很难用是非对错这样的道义性词语去评价农民当初隐匿土地和现在要求国家承认“黑土地”行为的性质,这其实都可以大体归入斯科特所归纳出的底层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首先追求“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逻辑当中去。
[2]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因为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倾向,而且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搭便车行为越多。所以,集体行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存在,即组成集体的人数足够少,并且集团内部存在着迫使或诱使出现集体利益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参见曼瑟尔·奥尔森,1995)就洲头村四组15户农民抵制镇、村土地补偿价格的行动而言,一定条件下的集体利益选择性刺激机制是存在的,那就是共同维护小组全体成员的利益,即在小组成员内部,其利益的损益是共同的,而他们与乡村组织之间则是一种零和博弈。但是,当农户的集体行动遭遇到镇、村方面寸步不让的立场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户背户式的分化瓦解时,官民实力对比的悬殊和农户内部因为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相互猜疑,就可能最终瓦解农户坚持集体抵制的决心,使其改而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选择的依据,一旦出现这种局面,集体抵制即告结束。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洲头村四组的情况即是如此。
[3] 我在川东双村的调查表明,亲缘关联仍然是村庄社会建构内部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首先就表现在村民之间的交往结构被罩上了一层亲情的面纱,只要能攀扯上一定的亲戚关系,无论亲疏,人们之间皆以亲缘中的辈属相称。这种情况的泛化便是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各种形式构置出一种虚拟的亲缘关系,于是就形成了村落内部成员之间的泛亲缘化关系网络。(参见吴毅,2002)相对于双村,小镇的发展程度更高,更接近城市社会,但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结构和特征仍然在这里发挥着相当明显的作用,从而把小镇与距离它仅仅几十公里的H市在人文地理上区隔开来,而且,往往是在小镇这样的城乡接合部地区,人们更容易明显地感受到现代城市文化与传统村落文化的碰撞。
[4] “老板从政”和“富人治村”是村庄实行直选之后在乡村基层权力结构变迁中出现的一个重要现象,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相关研究较多,学界一般也都从村庄发展的角度对之给予肯定性评价。而笔者所关注的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一现象的出现在实质上意味着自1949年之后村庄权力结构和政治文化的再一次变迁,变迁的方向与1949年至1976年期间所强调的革命化意识形态的精英筛选和评价机制是逆向的,但与这之前的中国大历史轨迹是吻合的,尽管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复原。这其实也是在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1949年至1976年时段在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脉络中的殊异性。但我还是要特别说明,革命化意识形态的精英筛选和评价标准在新时期仍然留下了特殊的深刻印迹,以至于村庄的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仍然带有一定的革命化意识形态色彩,并且它们仍然也会对村庄治理精英的行为构成一种规范和制约的环境机制,这是我们在理解新旧不同时期的“富人治村”时所应该要注意区分的(传统时期更加重视富人治村的德治基础),所以,应该看到历史并不是在简单地循环,而是某种扬弃式的超越。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得以理解人们对杨宏军当选为村干部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
[5] 韦伯认为,官僚制是根据合理化的原则组织的,职务与权限按照高低次序排列,其活动不带私人色彩。通过这种组织手段,现代政治和经济才可能有大规模的计划性和可预测性。所以,在他看来,官僚制是造成现代政体、现代经济、现代技术的一个特殊工具,它高于其他各种管理形式,正如机器生产高于手工方式。然而,官僚制的局限性在于它导致管理的非人化,即从公务活动中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情感的特殊主义因素。(参见刘易斯·A.科瑟,1990)在这个意义上,官僚体制内的公务人员就只是执行公务的机器,而非有着特殊生活背景、思想和感情的活生生的生命个体。随着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进程的加深,作为一种体制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官僚制取代特殊主义的士绅治理制度成为乡镇社会的基本管理方式,从而也就使传统人性化的治理方式在呈现出日益规范化趋势的同时,也必然表现出非人性化的特点。然而,与上层和中层官僚制更多地是直接面对“事”(即无情感的文件),处理“事”的“事本主义”至上,而间接面对“人”(即各种特殊的事件—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处于最基层的乡镇体制更多地还是直接面对和处理“人”的问题,即将无生命感的文件传递转化为有生命感的行政过程。这样,其事体化的程序运作特点就更多地面临着各种特殊主义的“人本”问题的碰撞,这也就是许多乡镇干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常常处于“事本”与“人本”的情感冲突之中的一个原因。
[6] 在近年来流行的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诸多学者都设计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双强”和“互赢”路径。例如,王旭认为,由国家倡导和推动的乡村中国的自治实践,是国家试图对付改革以来其在农村地区面临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双重危机的一种努力。他说:“迄今为止,这场基层民主实践在一些成功的地区产生了使国家和社会权力互强(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它表明了对新的社会力量的授权(empowerment),并不必然削弱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王旭,1997)但我以为,作为一种理论预期或者政治实践的建构性努力,这本来无可厚非,而且是一个方向性目标,然而,如若以此作为观察经验的视角或某种前实证研究的既定结论,再反过来作为裁量经验的依据,则可能会影响到实证研究的可靠性。事实上,衡量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不仅应从制度生成与发展的层面去思考,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特定关系—事件过程中的互动状态进行考量,只有在流动着的事件与过程之中,才能更为准确地完成对变动中的国家与社会及官民关系的考察。
[7] 上访机制就是现有体制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之中之所以一直占有十分独特的位置,既与帝制中国出于安全考虑而有意为民众预留一定诉愿渠道的传统有关,(参见应星,2004)也与1949年以来国家政权建设中行政权力独大(笔者将当代中国场域中的党权也视为广义的行政权)的现状有关。因此,就民众而言,当他们遭遇“冤屈”,尤其是来自基层政府方面的“冤屈”,而又自觉无法伸张“正义”之时,他们就可能会选择通过上访来向上一级政府诉愿,以求高层的“青天”能够拨云见日,越过“官僚主义”的层层阻碍为民申冤。而就中、上层政府而言,接待人民来访是他们倾听人民意见、了解民间疾苦、克服官僚主义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机制。(参见赵晓力,2005)当然,这只是就上访制度的一般功能而言,上访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作用,其运作本身对各级政府及上访者本身的多重效应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问题。在这方面,应星通过对大河移民上访故事的展示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精彩的案例。(参见应星,2001)而随着小镇故事的延伸,我们将看到石场业主们也将运用这一机制来寻求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正是在这一过程之中,上访对当事各方的作用、效应等问题得到充分展露。
[8] 一个田野调查者经常会面临这样一种职业立场与伦理责任的冲突,使你不得不将所谓“社会良知”(如果有或者可以这样说的话)甚至是做人的真实都掩饰在一种被称之为“科学观察”的冷酷外表之下,而无法顾及被观察者的命运际遇所可能引起的对观察者自身的灵魂折磨与拷问。此时,我们可能不得不将同情心埋藏在心底而表现出一种职业的“中立”,这无疑是一种近乎残酷的选择。但是我知道,如果要将这种被称为“中立”的观察持续下去,而不被当事一方或另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放逐,甚或卷入某种麻烦,似乎也别无选择。从这个角度讲,一个田野研究者的确无法像一个记者那样去充分展现自身的“价值”“正义”与“同情”。但也如同其他同行所经常会遭遇到的困惑一样,(参见应星,2001;朱元鸿,1997)我承认自己在这样做的时候仍然无法摆脱这种职业的伦理困境。
[9] 这是我在石场关闭事件中第一次体会到业主们的“痞气”。在整个小镇调查中,我都有机会反复地体会底层群体(包括这些石场业主)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种种“不讲信用”的“痞”。对于这种“痞”的认识、承认和理解,对于当代知识分子可能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在主流意识形态理论中,要么将底层群体塑造成创造历史的英雄,要么视为“历史的灰色背景”,或者根本就可以忽略不计的抽象符号的时候,底层群体在社会主流的心目中就要么是历史的发动机,要么是根本无须言说的“存在的无”。只有当斯科特以“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参见J.Scott,1985)来言说东南亚农民在与官府互动中的抗争技术时,他们才开始由一个模糊的“他者”逐渐地显现出自身的存在形象。“弱者的武器”所着重概括的是一种弱者生存的政治技术,我所指导的一位硕士研究生又以他的学位论文让我更进一步感受到底层农民在乡村政治场域中选择这一技术的依据——“不讲理就是讲理”的义理逻辑。论文述及湖北某地陈村水事官司中组织者一句“不讲理就是讲理”的“怪论”在激发群众斗志时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作者指出:底层群体善于把自身的生存困境和不公待遇构筑成为危及社会稳定,使基层政府无法回避、推诿、拖延和敷衍的紧要问题,以富有诱导性的话语体系和诉求方式,包括身体性的诱导语言,动员和聚集民间力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问题化”的抗争艺术——“不讲理就是讲理”,迫使基层政府接招。在这里,“不讲理就是讲理”不仅是“弱者的武器”的运用依据,而且也是这一武器的绩效倍增器,它往往以“耍痞”“犯横”的方式,利用基层政府不愿意将问题闹大的心理,乃至于利用强者对弱者的同情和忍让,以“不讲理”的方式暂时地实现特定时空场景中官民力量的强弱互移,从而有可能迫使基层政府重视甚至解决农民提出的问题。然而,这种抗争艺术的使用也意味着农民将为此付出心理和道德的代价,改变其在世人心目中令人同情的弱者形象。但如若不这样,他们又似乎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选择,“组织化的努力只是一些学者的房中呓语,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无视现实中权力的力量对比与配置”。所以,农民习惯于或者说也只能运用这种弱者的反抗力学来对抗基层政府,以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和起码的社会公正感。可以说,这是一种因贫弱而发展出来的斗争智慧,“这种斗争智慧虽然不一定能确保他们在与官府的抗争中取得胜利,却可以在特殊环境下使官府的治理失效,从而使对手和自己一样,陷入一种双输的局面”。(参见杨俊凯,2004;又见杨俊凯,2006)应该说,这位学生的分析是相当有见地的,尽管其中还有着某种绝对化和情绪因素。而我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基于质性观察而建立起来的逻辑在一种什么程度和范围内有效?什么情况下又无效甚至产生反向作用?例如,具体到石场关闭事件中,这种“不讲理就是讲理”的结果究竟会是小镇石场业主与政府的“双输”,还是人们已经惯常看到的“零和”结局,随着石场关闭事件的展开和深入,我们会看到它将以自身所特有的过程特征做出场景化的说明。
[10] 老罗的直率让我这个以研究村民自治起家的“学者”脸上有些挂不住。我怀疑自己前些年关于村民自治的一系列研究在他这个知情者面前是否能够经受住检验,尽管这样的怀疑并非就是起于此时,而且我还可以继续用老罗的话只是一种个体的经验或“地方性知识”这样的理由来继续维持自己的立场和心理平衡。但是,我不能不承认,没有一种作为“内部人”的体验,一个所谓的调查者是很难真正洞悉村庄选举的内部运作机制的。回忆既往的村庄选举调查,我也注意到在与村干部初次接触时,他们往往会大讲选举是如何按照程序去做,但当彼此熟悉以后,他们则会坦率地承认,其实选举之前对候选人的物色和掌控远比遵守程序更为重要。因为站在乡村组织的角度,考虑选举之后的治理远比选举本身更多。相对于前者,后者无非是一种赋予型的政治仪式,它的意义可能更在于一种追认,或者按乡村干部的话来说,是通过选举把组织的意志变为群众的选择。慢慢地,我便也能够站在乡村的立场上去思考这个问题。毕竟,在现实状况下,村治的逻辑不是依着选举,而是依着选举之外的另一套逻辑去发生和展开的,相对于这样一套逻辑,选举毕竟是在村庄日常生活世界(甚至包括村庄政治本身)中没有根柢的“外生之物”。所以,乡村领导所最为关心的,就只能是在这样一套逻辑支配下的选举后工作能否顺利、平稳地进行,乡村关系是否能够有效衔接,上级任务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以及既往的村治秩序是否能够继续稳定与延续等一系列事关村治目标能否达成的问题,而非以仪式牺牲内容的问题。因此,即使是村庄的民主化,也不得不服膺于治理的目的和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仝志辉提出“乡村民主的治理化”概念,其所指为村级选举的人选确定不以是否体现民意和依照民主原则选择而定,而是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对村庄治理的目标而定,决定这些人选的民主程序的贯彻程度也以是否会有利于治理目标的实现而定。(参见仝志辉,2001)不知仝的概念是否与强世功所分析过的“法制的治理化”呈异曲同工之妙?(参见强世功,2003)在这样一种逻辑下来实际思考选举程序与村治目的的关系,在操作中就只能选择事先物色和操控候选人的技术,以求得充分尊重民意、严格依法办事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选举的三合一目标的结合(这三点的结合是政府评价村级选举成功的标准)。而作为一个“转生为熟”的田野调查者,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下也才可能去理解选举的操控技术在既定政治场域中的工具合理性,而非一味从政治道义的角度去进行评价。因此,随着对乡村调查的深入,我开始产生这样的想法:在现实的宏观和中观社会政治环境下,选举中的操控大概是使村治秩序和乡村治理能够维持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村庄选举真的到位,形成微观与宏观治理原则及村落政治与宏观政治的错位,我真的不知道对于村庄治理的达成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因为你不可能不去考虑乡—村政治与行政的接轨问题。因此,有的时候我甚至在想,是否正是“得益于”这种选举中的操控,目前的基层治理才得以维系?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要从价值层面去否定选举,而是想提醒人们注意微观的村庄政治不可能脱离宏观社会的政治状况而单独存在和发展。如果两者根本就不能接轨,除非是改变宏观环境,否则,微观的村庄民主就难免不会为它的特立独行而付出代价。而如果宏观环境改变,微观社会又是否一定需要这样一种高成本的管理方式就可能又成为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同时也认为,从经验的角度看,作为由外部植入的一种制度和文化的民主政治的确很难自下而上地生成。
[11] 其实,不仅在双村和小镇,前些年,村干部与部分农民之间围绕税费征收与缴纳而展开的拉锯式博弈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后者将拖欠或不缴税费作为维权和利益表达的工具。面对农民这样一种越轨政治学或如类似于高王凌所称的“反行为”(参见高王凌,2006)的表达,村干部缺乏相应的惩治手段,只能“投桃报李”式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运用社区组织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欠款户要求村里为其办事时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撒手锏,将结清欠款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这种权力运作技术其实是在公共组织缺乏有效制度化手段的情况下对非正式民间生活技术的借用。但这种借用在维系权力运转的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效应,即当乡村公共权威舍弃正式性的权威手段不用,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特殊主义色彩的民间技术的同时,也就同时在使自己的权威形象民间化。因此,也可以认为乡村组织对民间权力技术的借用过程同时也就是自身公权地位的去公共化过程。
[12] 刘金海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探讨了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他认为,1949年以后,农村土地在作为集体财产权利的形成与变迁中,国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国家意志(意识形态)的体现和安排,无论是最初的合作社还是后来的行政村,其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权力边界的确定与享用,也都是国家权力认可、赋予和安排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就与那种社区个体成员经由市场和非市场行为集合而形成的集体财产具有根本不同——所谓集体所有制始终是以保留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为前提的。而且,在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土地这一集体资产作为“财产”也并不可能真正在流通领域体现,它只是一种理论形态而非经验形态的财产。(参见刘金海,2003)刘的研究对我有所启发,我以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从一开始就存在于集体财产权利中的国家主导性,在土地的流转中,农村基层政权实际上也就很难真正地让自己从所有者的主位中退让出来;也同样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形象地将村庄视为国家土地的代管者,而相应地把农民视作国有土地的经营者。进而言之,即使我们承认法律对农地集体属性的规定具有真实性,现行征地制度也在操作上否定了这一规定的实现,因为征地补偿所考虑的只是农作物的产值、土地附着物和劳动力安置等因素(暂且不论其所定标准是否合理),并未将土地属性转变后的地价增值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在实际上否认了农民对土地收益权的完整拥有。例如,高勇就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就应当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参见高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