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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 “如今的农民都是刁民”,这或许就是一些乡村干部对农民行为的评价,也是他们对农村工作越来越困难的一种带有情绪性的抱怨,而这种评价与抱怨又恰巧与我从农民那里听到的对干部的类似评价——“如今的干部都是贪官”相对应,形象地反映出当下部分地区农村中干群双方的一种相互对立性的负面体认(尽管这远不是一种全面和客观的体认,而只是一种带有相当情绪化因素的体认)。只有在理解这种相互负面体认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一步去理解农民和干部在相互的行为交道中所表现出来的“顶”与“媒”的特征,而我也正是基于此才做出了关于乡村官民互动中“刁民对恶政的双向互动”的归纳。(参见第十一章注释[1])我当然也清楚这种归纳远不能说明当下乡村社会官民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只能反映其中最为极端的一个方面,但是,透过这种归纳有助于我们去认识,并进而去思考当下乡村官民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那么,何以在极端的情况下会出现如此的负面体认与恶性互动呢?这或许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至少与两个方面的原因有关。一是传统官民关系体认模式的部分复苏,二是乡村社会急剧转型中官民互动所凸显出来的愈益强烈的利益矛盾的影响。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我要说明的是,官民的“对立”其实一直就是中国底层政治文化认知中一种常态的而非异态的模式,对此,透过对“民间社会”一词的理解或许有助于说明。甘阳在《“民间社会”概念批判》一文中就认为:“在‘民间社会’这一看上去相当简单的中文词中,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极其根深蒂固的中国人看待政治生活和政治社会的传统方式,这就是‘民间对官府’这样一种二分式基本格局。民间社会者,说穿了,对立于乃至对抗于官府者也。”在这里,甘阳所解析的虽然只是“民间社会”概念的一种自我形象(self-image)的意象,但透过这一意象,我们也许得以透视传统中国底层对官民关系所一直存在着的二元化对立的认识。更进一步言之,所谓“官民”的二分本身也就隐含了这种二元对立的政治文化思维格式,因为它实际上是由“中国代代相传的无数历史记忆和文学形象所构成的”(甘阳,1998),也是因之而导致的褊狭型政治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也可称之为臣民政治文化,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1989)虽然说这种二分式思维格式一度被“公仆与主人”的从属式“干群关系”界说所遮蔽,但是,当全能主义时期的政治意识形态逐渐褪色以后,学术性分析中重新以“官民关系”取代“干群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其实也就是重新定位这一二元型对立体认模式的趋势。而官民互动中愈益强烈与外显的利益化博弈无疑是促成这一趋势产生的现实基础,正是这一基础,促使在特定情势下官民的对立性体认进一步发展和外化为农民与干部互动行为的“顶”与“媒”的特性,进而上升为一种“刁民—贪官”(或“恶政”)的双负面体验模式。这一体验模式的固化本身——暂且不论对与错——极有可能成为当下乡村社会中官民矛盾不易解开的一个社会心理基础。
[2]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如同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经济市场一样,在政治活动中也存在着政治市场。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者把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时与其他政治个体和组织发生关系的场所称为政治市场。(参见汪翔、钱南,1993)以此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市场的一个最主要特征无疑是政治资源的集中,即权力资源掌握在公权者手中,并且主要由他们来制定对于政治产品的交易规则。当这一政治市场的特征渗透到经济活动中去,进而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两者不可分割的时候,必然也会相应地出现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到对经济交易规则与经济交易过程的垄断。现实中也的确有此倾向,这是我们在理解乡村社会中官民利益博弈时的一个基点。但是,仅仅明白这一点还不能说就能够十分有效地理解官民博弈的全部特点,当下乡村社会中政治市场所具有的另一个特征是,不掌握政治权力资源的农民却因为改革开放而获得了人身与经济的高度自由,甚至公权力也几乎失去了对农民的行政掌控渠道,由此就决定了官民在进行经济交易时公权者虽然可以借助于自身的权力优势让对方接受经济交易的规则甚至结果,但农民也有可能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自由进行各种逃逸与赖账选择,即选择“用脚投票”,使交易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交易得以进行,公权者即使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不能不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对农民的利益有所顾及,从而就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交易中双方出现种种讨价还价的奇特现象,这可能是在传统单位制政治—行政状态下不存在的现象。
[3] 一提到农村的征收,人们最容易想到的自然就是干部对农民的“掠夺”,形象的说法就是“牵猪子,撮谷子,扒房子”,或者按照乡村干部自己的说法就是“干部进了屋,数字一公布,大人吓得筛,小伢吓得哭,有钱就把钱,无钱就撮谷”。但是,一般人不会去想象在这种征收景象的背后其实还同时存在着另外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干部向农民征收的艰难,而人们可能更不会去想这前一种景象往往会与后一种景象存在关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后者可能正是前者的原因。但是,只要深入农村做长期的调研,不仅站在农民的立场,也同时站在乡村基层组织的立场去客观地观察和思考问题,就不难发现,这两种景象其实是同时并存的,只不过,税费改革以前强制性征收的巨大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征收的艰难,才使我们这样一些有能力去制作公共话语的知识者主要是以对弱者的同情和对基层组织的谴责代替了对复杂事务的场景化分析,以至于不可能也不愿意去正视广大乡村干部在农业征收中所同样遭遇到的困窘与尴尬。由于人们已经对前一种景象做过许多揭示与分析,所以,在这里我着重从乡村组织的立场强调一下征收的艰难。其实,一直以来农业税费的征收就始终是困扰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的难题,这里面固然有农民所承受的税费负担与农业收获量相比较为沉重和基层组织征收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一家一户分户经营的小农业方式本身可能也是造成问题的一个原因。这种高度分散的经营格局决定了政府在征收时必然花费高额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而逃税、避税、漏税或拖欠也难免不成为与此相伴生的现象。所以,我认为改革初期那种农民自动配合征收的景况从一个长时段上看未必是一种常态,它可能更多地只是出现在某种历史性变革初期政权享有高合法性基础的特殊时候。当这种高合法性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延续,国家和农民的关系进入一个利益更加错综交织的常态化时期后,征收作为一个“问题”即会随之而出现(这在历史上也从来就是如此)。尤其是当国家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有效地向农民提供社区公共品服务时,各种不缴和拖欠税费就可能会成为农民对基层组织进行利益博弈并进行自身意志表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具有传播性的,一家成功,其影响往往会迅速扩散,影响到其他农户的行为选择,遂使拒缴和拖欠税费成为一种群体性现象,从而加大征收的难度。在这种情势下,基层组织往往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由自己垫缴,这是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基层组织通常都会采取的做法(他们更有可能主动免除辖区内村民的税费负担,使征收困难尚未产生即消弭于无形);但是一般农业型村庄往往并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当上级催逼甚紧,而税费收取又关系到乡村干部自身的利益时,作为另一种选择的强制性征收就难免会出现,这就是前些年在各地陆续酿成一些恶性征收事件的原因。称其是恶性事件,是因为它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但其实更为经常和大量发生的情况可能是农民顺从了这种强制或半强制征收行为,却没有酿成事件。结果,拒缴、拖欠和强制性征收的博弈必然会愈演愈烈,终致引起普遍的社会关注,作为一个公共问题摆在全社会同时也摆在中央决策层面前。此时,社会舆论和中央的反应自然是谴责和约束农村基层组织,而且,从更为宏观的政治考虑出发,中央政府也必须下决心杜绝基层组织强制征收的空间。但是,高层和社会舆论所重视者,往往首先是减轻农民负担和规范基层的征收行为,而对于小农在征收中的种种复杂反应与理性对应,以及在此情景中因规范征收而给基层组织带来的新问题,他们却不易注意,就是注意到了,经过反复权衡,可能也是放后一步解决的问题,结果就可能造成如我在小镇所看到的种种尴尬情况。我做这样的分析并不是要将责任推给高层和新闻界,而是要强调征收是否顺利,并不单纯是一个负担是否过重的问题,它可能涉及比单纯的经济汲取和上缴更多、更为复杂的原因。征收看似国家与农民的经济互动,但这种互动要顺利实现,其实又涉及要处理好从高层国家到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关系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没有理顺,都可能以征收困难的形式反映出来。可以说,在小农化分散经营的状态下,征收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与农民制度化互动的一种主要的结构性方式,这一结构性互动承载着远远超过单纯的经济汲取和上缴的更多内容,所以,它也不是通过单纯的税费改革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除非下决心取消农业税,否则,任何单项的改革措施都很难奏效,或者即使局部有效,从全局上看也可能无效,或者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问题。好在决策者最终不仅看到了农民负担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桎梏,也终于体谅到乡村干部在征收中的苦衷,最终做出通过5年时间彻底取消农业税的决定,也好在政府终于肯拿钱出来解决因取消农业税而造成的基层政权运转经费短缺问题,使这个5年时间表有望提前实现,才终于免使乡村干部再去遭受那局外人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洋罪——包括继续被社会舆论所谴责,承担加重“三农”问题责任的洋罪。
[4] 一般对群体性上访的研究大多强调上访者行为与所“投诉”对象之间的对立性,如学界大多突出上访者维权意识与行为的坚定性与自觉性,(参见于建嵘,2004;叶长贵,2002)政府职能部门则大多强调其行为的对抗性甚至破坏性。(参见谭用发,2002;杨明连,2002)应该说,它们都从各自的角度揭示了新时期群体性上访所具有的一些行为特征。我则要从上访者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内部视角对其行为的另一个尚未被人提及的特征做必要的补充。我以为,如果上访者与其所“投诉”的对象同处共生于一地,即如果他们要“投诉”的是当地政府,那么,在行为策略上,上访者就往往还不得不注意考虑他们与地方和基层政府之间那远比上访事由更为复杂的网络关系,即考虑到在上访事件结束以后他们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因此,作为一般比较理性的群体性上访,上访者就有可能会设法将特定的上访事件与更为一般性的同处共生关系分开,即在上访维权活动中尽可能就事论事,不扩大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并且也注意不去伤害政府的面子和自尊。总之,是要为日后双方关系的协调与修补留下一些可以回旋的空间。他们这样做并非是一种软弱或行为上的自相矛盾,而实则是当下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对行动者的一种行为特性塑造,这种特定的社会生态准确地说就是特定场域中的官民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对等的二分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掌控关系,即公权力仍然控制或笼罩着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所以,上访者尽管可以在特定的上访事由上与其所“投诉”的地方或基层政府据理相争,但他们也不能不去考虑上访事件结束之后仍然还得继续相处的官民关系,即如石场上访事件中老罗所讲的那句话,“遇事留一线,回去好见面”。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石场业主为何始终不与政府公开闹翻,而是取斗、磨、缠与求相互混合杂糅的复杂态度。借用一句传统的政治术语,这种关系仍然更类似于一种父母官—子民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子民的百姓也可以告官,但又不得不考虑为自己和对方都留下一个可以回旋的余地。当感觉到父母官有让步的表示,作为子民的百姓一般也就会见好就收,甚至“感恩戴德”,并借此修复关系,而不是一味地纠缠。我做这样的补充,是想提醒人们注意现存社会生态环境对官民博弈的复杂影响,对目前各种“民告官”的行动(无论采取法律化的诉讼形式还是政治化的上访形式)特点不做单一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