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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政治与行政的运作中,政治与社会的稳定是上一级政府衡量下一级政府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里的稳定有其特定的内涵,即无目标指向政府的闹事事件、群体性上访和其他突发事件等。稳定作为一项政府工作目标被特别强调,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随改革开放进程而出现的一些政治不稳定因素相关,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90年代以后,中国政治进入一个以行政发展替代政治发展的时期,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政治稳定也作为一项特殊的目标被反复强调,在一段特殊时期内,甚至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这一目标转换为行政考量指标,可以被形象地表述为“为官一方,保一方平安”。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老虎尾采石场纠纷中地方及基层政府和石场老板之间的博弈逻辑是很有帮助的,一定程度上,博弈双方均以此作为计算自己及对方行动目标与范围的底线原则。就政府方面而言,他们既不想石场业主们将事情闹大,例如,出现群体性上访,以被上级指责为没有能够确保一方平安(有无群体性上访是作为衡量稳定工作是否做好的一项重要指标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政府不愿意在自己的辖区内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于这种忧虑,在一些地方也就有可能出现如于建嵘所说的地方或基层政府为了抑制上访的增加和升级而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上访甚至对上访者实施打压的现象。参见于建嵘,2005),又不想向业主们让步,实施补偿;另一方面,石场业主则既通过群体性上访等方式向区、镇政府施压,逼政府做出可能的让步,却又不愿意真正去碰触“政治稳定”这根红线,将政府逼到没有退路,转而实施高压的地步。双方实际上都是在围绕着“政治稳定”这个雷区跳舞,即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尽可能地不去触雷。

[2] 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依据人们对待政治生活的态度,将社会成员划分为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四个部分。他认为在一个社会内,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政治冷漠、不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无政治性的。达尔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人们不参与政治的动机:其一是“不期望从政治活动中得到报酬”;二是“如何选择差异不大”;三是“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改变结局”;四是“认为自己不行动,结局也会满意”;五是“缺乏关于当前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六是“参与的障碍大”。(罗伯特·A.达尔,1987:133—137)达尔的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多头政治体制下人们对政治的态度做出的,如果我们将分析置于21世纪初的中国乡村社会,这一情况就更为普遍。就此一时期的中国农民而言,他们在经历了上个世纪泛政治化的激情与癫狂之后,又重新回落到相对远离政治旋涡中心的平和与世俗化的生活节奏之中,日复一日的生产和生活重新成为支配农民心理与行为的基本逻辑。与这一基本逻辑相比,诸如村庄选举等焦点性事件无异于热闹的村落节庆仪式,而远非村庄生活的主流,即使如一些村庄突发性事件,也不过是平静的乡村社会中偶尔掀起的浪花。从这个角度看,作为一种现象,村庄与农民的“无政治”可能是此一时期的一种更为常态化的时代政治特征。(参见吴毅《无政治村庄》,2002)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也并不将农民的“无政治”状态等同于不懂政治。其实,20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早就已经深深地积淀于农民政治文化结构的深层,一旦遭遇突发性事件,他们还是有可能习惯性地重拾能够寻求到的政治资源和能够实际运用的政治技术来表达自身的意愿的,这就是较为普遍的“无政治”状态与局部性焦点事件频发并存的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要深刻理解与把握此一时期中国乡村底层政治的特点,就要注意并理解农民政治行为特征中的这种两面性,只关注或强调其中一点都是片面的。

[3] 作为一种延伸性讨论,这里不能不涉及对李连江、欧博文在分析农民维权活动时所提出的“依法抗争”,尤其是于建嵘所提出的“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的认识问题。“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论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提出来的,其指涉范围也包括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用来说明和分析农民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的特点。李连江等人认为,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兼具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征,而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又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为完全的政治参与。它的特点是利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作为解决问题的诉求对象,是关乎一定的具体“事件”和利益的抗争,基本形式表现为上访。(参见李连江、欧博文,1997)而于建嵘认为,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抗争已经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阶段,即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通过将矛盾和问题直接诉诸“立法者”的形式进行维权。于建嵘还分析了当下阶段“以法抗争”的诸多特点,例如,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抗争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形成了初步的制度化决策机制,具有了层层推进的梯次性抗争目标等等。(于建嵘,2004)应该说,作为对农民维权活动的现象性归纳,这两种解说各自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力,但是如果想进一步将其作为具有相对普遍性解释效用的理论框架,它们又均有需进一步精确化的必要。例如,在当下中国农民已经有了较明确的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均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就有些不太合适,进而也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对具体的维权事件—过程特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小镇石场纠纷中,业主们就能够十分清楚地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也是有意回避使用法律(至少在行动层面上是这样),而选择走政策维权的道路。所以,我以为在法制建设至少在制度和文本层面迅速推进的情况下(即“送法下乡”的情况下),作为理论解释框架,首先应该明确地将“依(以)法抗争”与“依(以)政策抗争”加以区分,以使其所指更加精准。而事实上,基于不同考虑,在维权活动中回避法律选择上访仍然是农民在现阶段进行维权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不对不同的抗争类型做出明确的区分,也就无法凸显维权活动的时空特点。其次,两种解释框架将农民的抗争明确定位为政治行动,可能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问题。尽管农民以任何理由进行的维权活动都会直接和间接地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农民直接进行的政治性维权活动有增加的趋势,但是,根据我的调查,在一些具体的维权活动中,即使纯粹出于策略性的考虑,农民可能也会自觉地注意把握和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界限,只要有可能,他们一般也都不会去碰触那些可以被称作是政治的问题,而且,这种把握和区分往往是其维权活动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出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当前农民在维权中的行为特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不能因为维权抗争的对象是地方和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就简单地将农民的抗争行为泛化为政治行为,许多问题尚需要做进一步的区分。最后,于建嵘将1998年作为农民维权活动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一个时间性区分标志,我不知道他所依凭的理由是什么,在他未进一步做出有解释力的说明之前,我更愿意将他的看法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眼界”,而非对普遍性情况(即如他所说的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的理解和概括。我以为,对普遍性情况的不同估计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对当前国家和农民整体关系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相应对策措施的拟定。

[4] 当乡村干部们在履行有难度或自己不一定认同却又必须执行的上级决定时,总会说“这是一种政治行为,没有办法的”。意思是说并不是我们要与你们为难,这都是上级的决定,非服从不可的,你们也不要埋怨我们。在这里,“政治行为”实际上相当于韦伯意义上的科层化行政行为,相当于一种不容商量的行政指令。将非执行不可的行政任务说成是“政治行为”,除了干部们不愿意因为公事而与私人结怨,有意要在公事和它的执行者之间画出一段距离的考虑之外,进一步讲,也还与他们对这类行为的合理性认定有关,这是十分有意思和值得思考的。在长期的底层行政和人生经历中,乡村干部对于什么是政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验。在他们看来,凡是涉及权力、上级意志和政府非办不可的事情就是政治。所以,政治对于下级而言就意味着执行,即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哪怕在执行过程中会对政治行为所指涉的对象带来某种伤害和损失也是必须去做的,并且是与具体执行者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可见,“政治行为”这个词在特定的语境中既显现出了乡村干部对待权威的态度,也表达出他们与这种权威的距离感。向“政治行为”的承受者明示“政治”与它的执行者之间的这种距离感,其实也是乡村干部在任务越来越难执行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以免农民将矛头指向自己。

[5] 像老罗那样以两面态度对待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是村干部在与乡镇干部交往中的又一行为特征,这一特征在乡镇以上的正式行政层级中比较少见,在乡村之间却属常见现象。既然一方面村干部的去留与待遇在制度安排上已经不完全由乡镇控制,村干部也不可能通过职务上的勤勉进入政府干部序列,另一方面他们却又希望能借乡镇权力之力长久地留在村庄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以获取职务连带性效益,那么,他们自然就既要为自己保留一定的行动自由,不会事事听命于政府,又要充分利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the cultural nexus of power)(杜赞奇,1988)来维持与乡镇干部,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私人关系。这其实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将公私相连、以公共资源搭建私人关系平台的政治游戏,也是村干部基于对乡村关系特质的认识而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这一理性选择刚好与乡镇干部通过交朋友、套近乎的方式寻求村干部对乡镇工作支持的理性选择相结合,构成了当下乡村干部之间人际关系上下互动的一个完整链条。

[6] 那位镇干部说“诱民致富”与“逼民致富”在实质上一样,也是为了制造政绩和形象工程的需要,这我当然可以同意,但又总觉得好像还没有把问题的实质点透。作为一种常识,我们都知道为了政绩而牺牲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对上负责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所不易克服的痼疾,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不妨认同“诱民致富”是“逼民致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但问题是,何以会出现这种“富民”形式的转换呢?这似乎正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去思考和解释的问题。那么,沿着此种思维路径,透过对“富民”方式改变的思考,我们似乎可以由此改变对于政府与农民互动博弈中的一些传统观点的看法。因为在一个被我们习惯性地嵌格在“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互动视野中的基层乡镇政权在“制造政绩”时(暂且就依照那位干部的讲法)居然都不得不十分被动地屈就于它所治下的农民,这在过去可是一个无法想象的问题。人们可能会解释说这是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制性政策约束使然,这样讲也不错。但大量的观察使我注意到,在中央政府的强力约束之下,基层乡镇所丧失的又岂是“逼民致富”的能力?也许它同时还丧失了自身的部分治理能力,前述若干收税案例中政府依法征税能力的低下就是一个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指标。我当然不是说中央政府造成了此种状况,但是否可以认为中央政府的硬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使乡村治理在近年逐渐积累起来的问题以一种更为原生态的方式暴露出来了呢?也许这样分析问题才是更加全面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方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对农民“收买”和“行贿”的方式来实施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由此可见,“强国家—弱社会”的图像在特定的乡村场域中未必是对官民互动博弈状况之“地方性时空”特征的准确描摹,在一些时候,乡村治理和官民博弈的新特征用“弱国家—弱社会”状貌的双向并存来解释可能会更加准确,即基层政权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流失未必导致人们所期望看到的“官权退民权进”,相反,实际出现的可能更主要是一种民权未进状态下的官权式微,这种单向度的官权式微向人们所展示的实质上是政府有效治理能力的缺失。由此,我们才可以进一步去理解被人们所戏称的基层组织在无法做“坏事”时候也很难做“好事”的奇特现象,也才可以理解为何政府在“制造政绩”时也必须屈就于其治下农民的原因。

[7]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自己也悟出了武镇长这句话中所蕴含着的深刻道理。但凡在涉及与政治和政绩相关联的任务上,经济的计算往往都得服从于政治的考虑。在这个时候,人们首先要计算的不是经济上的收益,而是政治上的获得,是算政治账,而不是经济账。这里的政治所指涉的也已经不单是让农民致富,更为根本的还是地方主要领导主抓的中心工作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既然如此,自然得全力以赴,不惜代价,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经济利益服从政治利益,小损失服从大收获。只有站在这个角度看问题,一个乡镇领导才叫作有高度、讲大局、讲政治。与这个高度、大局和政治相比较,花多少钱就都是技术和行政层面的问题。况且,考虑到在数量化考评机制之下各个乡镇之间还要讲贡献、比能力、比排名,你不讲政治别人也要讲政治,那么,对于一个乡镇领导来说,做出类似的决定也就更是可以理解的。

[8] 如果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背景上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和国内统一市场的日益完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大转轨时期留给乡村企业白手起家的空间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由此也就决定了发达地区及发达企业愈是发展,后进地区与新兴企业的发展空间就愈是狭小,因此,广大内陆农业型村庄走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道路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就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能够明白范家坝村的发展困境。进而言之,就中西部地区普遍面临的情况来讨论,如果缺乏十分特殊的机遇,一般农业型村庄几乎不太可能重新去复制20年前乡村企业大发展的奇迹。但现有关于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多半都集中在人才、资源、观念、政策、体制等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少有从跨地区宏观市场结构与资源配置的角度着眼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疏漏。其实,当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卖方市场转变为结构性过剩的买方市场以后,现有的宏观市场结构特点就必然会构成对以后的市场配置状况变化的影响,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工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所处的位置,这一影响就会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