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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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刚成年的人报告说,他们或他们认识的人经常受到跟踪骚扰,比如,不受欢迎的电话持续呼叫或不断地给他们发送短信,有的在大街上或者酒吧夜店里被人跟踪。跟踪骚扰有一个宽泛的定义,“一种指向特定个人的行为过程,这些行为包括反复的身体或视线接近,非双方意愿的口头或者书面交流,或者以一种似乎合理的身份通过言语、书面或隐含威胁的方式导致他人恐惧的行为”(Tjaden,1997,p.2)。在美国,关于跟踪骚扰的系统研究非常有限,尽管这类犯罪受到媒体和州与联邦立法机构的广泛关注(Tjaden,1997)。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早期研究和关注点是对那些名人、娱乐明星、政客的跟踪骚扰,即所谓的“名人跟踪骚

扰”。但近几年对非名人的跟踪骚扰数量也在剧增,导致全美50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都在出台反跟踪骚扰法案(Tjaden&Thoennes,1998a)。从那时起,社会科学家更加关注跟踪骚扰案件的原因、相关因素以及遭受跟踪骚扰的影响(Belknap&Sharma,2014;Lambert,Smith,Geistman,Cluse-Tolar,&Jiang,2013;Reyns&Englebrecht,2012;Sheridan,Scott, &North,2015)。

对于跟踪骚扰的司法界定在美国各州并不相同。大多数州对于跟踪骚扰的界定为:故意的、恶意的、反复的尾随和骚扰他人,包括预先等候、监视、非双方意愿的交流、电话骚扰和恶意破坏(Tjaden&Thoennes,1998a)。美国的一些州明确指出,至少有2起跟踪骚扰事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跟踪。

在1990年,加利福尼亚州成为颁布反跟踪法案的第一个州。立法的推进并不像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因为电视剧女演员丽贝卡·谢弗(Rebecca Schaeffer)被跟踪杀害案件引起的,而真正的起源点是频繁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暴力事件。当时,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地方法庭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遭遇挫败,他发现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奥伦奇,现存的法律不能保护在4个不同家庭暴力案件中被杀害的妇女,尽管这名法官已经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攻击者发布了限制令。于是,这名法官最先草拟了反跟踪法案并获得通过。从1990年开始,有关防止跟踪骚扰的立法工作迅速推广到美国所有州。

为了填补我们对跟踪骚扰知识的空缺,政策研究中心主持了一项关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全面调查,受访者是18周岁及以上的8000名男性和8000名女性(Tjaden&Thoennes,1997)。调查结果表明,8%的女性和2%的男性报告在他们的生活中都遭受过跟踪骚扰。调查结果还表明,每年有140万美国人成为跟踪骚扰的被害人,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数字。2006年的数据表明,大概有340万在18周岁及以上的人成为跟踪骚扰的被害人(Baum,Catalano,&Rand,2009)。在多数情况下,跟踪骚扰的持续时间少于1年,但有些人受到的跟踪骚扰持续超过5年。“个人行为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多次反复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对自己或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Baum et al.,2009)。据估计,在美国,在每12名女性中就有1名在一生中遭受过跟踪骚扰,在每45名男性中就有1名在一生中遭受过跟踪骚扰(Tjaden&Thoennes,1998a)。18~24岁的人是跟踪骚扰的高发被害人群,随着年龄增长受到跟踪骚扰的风险会降低(Baum et al.,2009)。离婚或者分居的人也是跟踪骚扰的高发被害人群。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沙瑞丹等人(Sheridan et al.2015)通过被害人获得了详细的信息,对比了不同年龄段的跟踪骚扰者。跟踪骚扰者被分为三组,16岁及以下组、17~59岁组和60岁及以上组。有意思的是,不同年龄组的跟踪骚扰者之间没有显著差异。例如,三组跟踪骚扰者的暴力水平相当。但是,按照年龄分组对被害人的研究显示,不同年龄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年长被害人组,即使受到相似的跟踪骚扰,他们更可能受伤害,更不会被认真处置。

政策研究中心的调查(Tjaden&Thoennes)还发现,大多数跟踪者的动机是为了控制、

威胁或者恐吓他们的被害人。有87%的跟踪者是男性,而80%的被害人是女性。在大多数跟踪骚扰事件中,被害人(特别是女性)认识跟踪他们的人,大概有50%的女性被害人

是被现在或前任的丈夫或者同居者跟踪骚扰的,其中有80%的女被害人在和跟踪者的交往中或在被跟踪骚扰的过程中受到过身体攻击。大概1/10的被害人是被陌生人跟踪骚扰的

(Baum et al.,2009)。在大约1/3的跟踪骚扰案件中,跟踪者故意破坏被害人的财物,大约有10%的跟踪者杀害或威胁要杀死被害人的宠物。在近一半的案例中,跟踪者对被害人提出了明显的要挟。这项调查研究还否定了大多数跟踪者都是精神病患或者妄想者的猜测。调查表明,只有7%的被害人认为跟踪他们的人是疯子或是滥用酒精和药物的人。

有一半的被害人因跟踪骚扰的情况报警,大概1/4的女被害人获得了对跟踪者发出的限制令。并不奇怪,70%的限制令在跟踪者那里是一纸空文。在违反限制令的情况下,大约有1/4的被害人提起了诉讼。在起诉案件中,大多数跟踪者会被判处有罪,有超过一半的跟踪者会被判入狱。尽管大多数跟踪骚扰行为会在2年内停止,然而对被害人造成的情绪情感影响以及社会影响仍会持续很长时间。因为受到跟踪骚扰造成的情绪情感上的创伤,大约1/3的被害人会去寻求心理治疗。

梅洛伊(Meloy,1998)提出,跟踪者很少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他们很少使用武器威胁被害人。即便如此,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仍然很严重。多丽丝·霍尔(DorisHall,1998)在对145名跟踪骚扰的被害人(120名女性,25名男性)进行调查后指出,这些被害人在经历数月甚至几年的跟踪骚扰后都表示有一种经历了类似恐怖活动的心理历程。大多数被害人说,他们的生活被完全改变了。“很多被害人搬家或者离职,一些人改换姓名,一些人为了逃避恐惧而离开了家人和朋友,秘密地消失”(Hall,1998)。甚至有些被害人不得不整容或者乔装打扮。一些被害人极度怀疑他人的动机,选择了离群索居、与世隔绝的生活方式。许多被害人变得诚惶诚恐,常常担心跟踪者会找到他们,被跟踪骚扰的噩梦再次开始。

跟踪骚扰的分类

有研究者将跟踪骚扰进行了分类。一个较好的分类是由贝蒂(Beatty,2001)提出的四种跟踪骚扰类型:(1)单一纠缠型跟踪骚扰;(2)爱情纠缠型跟踪骚扰;(3)色情狂型跟踪骚扰;(4)复仇型跟踪骚扰。在跟踪骚扰案件中,单一纠缠型跟踪骚扰占了大部分(60%),通常是之前的家庭暴力和心理虐待的一种延续行为。这种类型的跟踪者通常是被害人的亲密关系破裂,但仍然想继续寻求对被害人的权利和控制。单一纠缠型的跟踪骚扰可能对被害人来说是最危险的一类,因为跟踪者的动机通常是“假如我得不到你,别人也甭想”。在爱情纠缠型跟踪骚扰案件中,跟踪者与被害人是偶然认识或者完全陌生的。此类跟踪者的自尊感低,他们倾向于选择他们认为拥有某种品质的被害人,并认为这种品质可能提高他的自尊。从本质上讲,他们试图寻求与跟踪骚扰对象建立一种恋爱关系,而这种愿望是被害人不能接受的。

色情狂型跟踪骚扰被认为是妄想性表现,此类跟踪者经常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他们跟踪的目标通常是公众人物或者名人。他们用错误的方式来获得自尊和身份。脱口秀主持人大卫·莱特曼(David Letterman)曾受一名女性跟踪骚扰多年,这名妇女认为自己是他的妻子。这名妇女经常毁坏莱特曼的财物,藏到他的家里,甚至偷他的车去杂货店购物。悲剧的是,这名妄想症妇女最终失去了自己的生活。幸运的是,色情狂型跟踪骚扰案件相对较少,而且跟踪者一般不会使用暴力手段。

在20世纪90年代,摄影师萨里·曼(Sally Mann)出版了一本摄影集,是她3个孩子的照片集,其中有孩子没有穿衣服的照片。最近,曼(Mann,2015)在为这本毁誉参半的摄影集辩解时表示,她的家庭被人跟踪骚扰了6年,那名跟踪骚扰者通过她孩子们的学校、公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共记录、图书馆或者其他途径获得了他们家的住址及其他信息。她不知道那名跟踪骚扰者

的姓名。最后,她的家庭搬出了美国。尽管这名跟踪骚扰者没有直接干扰孩子们的生活,也没有威胁过孩子们的安全,但是整个家庭害怕这名跟踪骚扰者会做些什么。曼认为,许多年后,她的一个女儿仍然在做关于那名跟踪骚扰者的噩梦。

复仇型跟踪骚扰与其他三种有很大的不同,他们不寻求与其跟踪目标建立亲密关系,而是试图诱发被害人被跟踪骚扰后的特别反应。例如,如果跟踪者希望某人应该为其不公正对待他人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负责,复仇型跟踪者就会去跟踪骚扰这个人,并且从早到晚地跟踪骚扰这名“有罪之人”,直到跟踪者认为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补偿。

其他研究人员则根据跟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莫汉汀等人(Mohandie,Meloy,Green-McGowan,Williams,2006)通过对1000多名包括男性和女性的跟踪者进行 调查,他们将跟踪者分为有亲密关系的跟踪骚扰者、熟人跟踪骚扰者、公众人物跟踪骚扰者和陌生人跟踪骚扰者。最有暴力倾向的是有亲密关系的跟踪骚扰者,暴力倾向最小的是公众人物跟踪骚扰者。有亲密关系的跟踪骚扰类似于上文提到的单一纠缠型跟踪骚扰,而且它们都是最有可能实施暴力的跟踪骚扰者。

如何才能终止跟踪骚扰呢?当跟踪骚扰者发现一个新的“爱情”目标后,他们会停止对当前被害人的跟踪。政策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大约18%的被害人指出,当他们的跟踪骚扰者找到新的配偶、伙伴或者男女朋友时,那些跟踪骚扰行为会停止。非正式的执法干预有时也有一些帮助。15%的被害人说,当跟踪者受到警察的警告后,停止了跟踪行动。而更加正式的司法干预(比如拘捕、判罪、颁发禁止令等)对于那些持续的、令人恐惧的跟踪骚扰者甚至对于可能对个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跟踪者却显得不那么有效。调查表明,最有效的方法可能是搬家远离那些跟踪骚扰者。但是,这样做会给被害人造成生活负担,而且对于如何解决那些跟踪骚扰者制造出来的问题来说,这种方法也差强人意。

网络跟踪骚扰

网络跟踪骚扰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流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或实施对方拒绝的求爱。目前,每个州都已经立法,认定网络跟踪骚扰是犯罪行为。许多法条将网络跟踪骚扰和网络骚扰区分开来。一些州将其中一项列为违法犯罪,一些州将两项分别列为违法犯罪,有些州将两项合并为其中一项违法犯罪。一般来说,两项分别定罪。

网络骚扰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博客留言或网站等方式威胁或骚扰一个人并使其痛苦的行为(NCSL,2015)。但是,网络骚扰不同于网络跟踪骚扰之处在于这种骚扰会保持距离,只停留在网络上,并不真正接触被害人。尽管网络骚扰是相对比较温和的行为方式,一般也会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被害人的影响是实质性的。从心理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别很小。在本章中,我们重点介绍网络跟踪骚扰研究,因为这种行为是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更多的研究关注这类行为,而概念相近的网络骚扰则另当别论。

应该强调的是,有的案例虽然认定某人具有网络骚扰言行,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审判的埃伦尼斯诉美国政府案(Elonis v.United States,2015),一般仍不将这类行为以犯罪处理。埃伦尼斯在他的妻子和3个孩子从家中搬走后在自己的脸书页上贴出了他自己创作的饶舌歌词,使用了暴力言语和暴力想象。尽管他怨恨离他而去的妻子、他的同事、政府官员甚至幼儿园,但是他辩解自己并不针对现实中的个人。但是,许多个人,包括他的老板,他

的妻子,将他在“脸书网”上贴出的饶舌歌词视为一种威胁,他的老板解雇了他,他的妻子

申请了家庭暴力保护。根据联邦法律,埃伦尼斯被判有罪,罪名为在州际商务平台上散播伤害他人的威胁性言论。法院关注的事实是,被害人(包括妻子、老板还有其他人)都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一种威胁。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以8:0的比例否定了这一裁决结果,他们认为被告方虽然有威胁言论,但没有威胁的具体故意。虽然威胁已经达到具体标准,但是其行动显然不足。

埃伦尼斯在网上的行为没有具体的网络跟踪骚扰意图,可被认为是网络骚扰行为。如前所述,这属于轻微违法或者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裁定取决于司法权。如果某人故意威胁他人,而且威胁的内容有真实发生的迹象,作案人就能够受到惩罚,但是,若没有特定的意图,成功起诉其有罪是不可能的,尽管当事人认为其威胁已经很明显。

大概有1/4的被骚扰者报告说自己受到过某种网络跟踪骚扰的威胁恐吓(Baum,2009)。尽管在线骚扰和威胁可能采取多种形式,网络跟踪骚扰在许多方面与线下的跟踪骚扰类似。在多数情况下,跟踪骚扰者也是希望与被害人建立一种亲密关系,而且常常是男性寻找女性。在许多案例中,网络跟踪骚扰者与被害人在先前有过交往,当被害人试图终止这种交流关系时,网络跟踪骚扰活动便开始了(U.S.Department of Justice,1999)。网络跟踪骚扰者还是通过威胁和骚扰的方式来控制被害人。就像上文强调的,这种威胁就是有意图的故意行为。

“一些专家的调查表明,由于每天有3500万人使用电子邮件,所以,估计美国有近20万的网络跟踪骚扰者,互联网是他们恐吓被害人的最佳平台”(Jenson,1996)。在这份报告发表20年之后,网络跟踪骚扰的现象迅速增长。“聊天室”、电子邮件、社交网站和短信息作为远程的缺乏监管的媒介为网络跟踪骚扰者提供了机会,去骚扰那些轻信他人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目前,估计有84%的美国成年人使用互联网”(Perrin & Duggan,2015)。另外,互联网上流通着大量有用的个人信息,网络跟踪骚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被跟踪目标的私人信息,类似于在第十四章中讨论过的身份盗用犯罪。

网络跟踪骚扰的一个特点是第四章曾讨论过的“去个性化”问题。由于互联网上的匿名性,去个性化,作案人从传统的行为约束中释放出来(Hinduja,2008)。研究显示,去个性化可以削弱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监管。“在网络空间,许多活跃的互动个体(约有数亿的在线人群)彼此都有隐匿感,既是一个群体中的一员,又可以不露出自己的真实面目”(Hinduja,2008)。因此,一些网络跟踪骚扰者和网络欺凌者更倾向于做出偏差行为,对别人进行肆意的心理伤害行为。这似乎是互联网上匿名性的一个结果。

网络欺凌

传统的欺凌是指“系统的和长期的对某一位或多位学生进行身体伤害或施加心理伤害”(Diamanduros,Downs,&Jenkins,2008)。就像第六章提到过的,恃强凌弱能够采取多种 形式,比如,肢体上的、口头上的、非言语上的行动(Olweus,1997;Viljoen,O'Neill,&Sidhu,2005)。

网络欺凌是指“使用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交流设备发送或寄出有害的、残忍的文字或者图像”(Li,2006,p.158)。那些网络欺凌者经常使用各种形式的电子数字媒体联系被害人。这些电子形式的联系方式可能包括互联网或者移动电话,最常见的是电子邮件、短信息以及视频、图像或者其他社交媒体。甚至比那些面对面的恃强凌弱者更加过分,网络欺凌者可能会变得胆大妄为,邪恶而且危险,因为他们能够处于匿名状态。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在学生中的网络欺凌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估计网络欺凌的被害人数字是非常困难

的,这个数字的范围从所有学生的4%~72%。现已完成的一些研究项目得到一些准确数字。在英国,年龄在11~19岁的年轻人有1/4的人承认,他们在2002年受到过网络欺凌(Li,2006)。在加拿大的研究(Li,2006,2007)和在美国的研究(Hinduja&Patchin,2008)也得到了相似的统计结果。最近的一份研究(Hinduja&Patchin,2012)报告,基于他们对以往研究文献的最佳估计,大约1/5在校学生曾经成为网络欺凌的被害人。女孩更经常成为网络欺凌的被害人(Smith,2008)。在大多数的案例中,网络欺凌的持续时间较短(一个月或者更短时间),但是对于被害人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许多我们在第六章中讨论过的恃强凌弱的影响作用对于网络欺凌也是同样效果。就像迪曼迪欧斯(Diamanduros,2008)指出的,操场、校车或者学校走廊是传统欺凌发生的场所,而技术进步使这个问题扩展到了无边界的网络世界。

相对传统的恃强凌弱,网络欺凌经常是匿名的。一项普查发现,在1211名学生中,约有40%的人受到过网络欺凌,但无法确定谁是实施者,尽管有些学生能够猜到嫌疑人(Dehue,Bolman,&Völlink,2008)。“网络空间创造了一种虚拟的世界,人们在那里相遇却不知对方的真实姓名”(Mason,2008)。这种匿名性使作案人不用担心被发现、遭到社会的非议或受到惩罚。另外,网络欺凌不是亲自面对被害人,不会看到被害人对于网络欺凌的反应或者被害人被骚扰的后果,这样就导致了去个性化的结果发生(Dehue,2008)。被害人报告说,不知道网络攻击背后的实施者经常是令人沮丧和恐惧的,这种情况强化了他们的无力感(Vandebosch&Van Cleemput,2008)。研究文献一致认为,网络欺凌对于被害人的严重后果包括:自尊心降低,学业成绩不佳,抑郁,情绪低落,甚至做出暴力行为或者自杀(Mason,2008)。

那些频繁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人的特征是寻求一种权力感和控制感(Diamanduros etal.,2008)。他们喜欢称霸,选择那些较为孤独的人欺凌(Diamanduros et al.,2008)。在许多案例中,那些欺负别人的人也曾被人欺负(Barlett&Gentile,2012;Bauman,2010:Li, 2007)。“换言之,一个人在网上遇到别人这样欺负他,他也会出于一种报复心态这样去欺负别人”(Barlett&Gentile,2012)。在这种虚拟化的情境中,报复性动机可能促使作案人选择曾经欺凌过他的人,也有可能选择他认识并怨恨的人进行报复性欺凌。另外,那些实施传统恃强凌弱的作案人,同样会实施大量的网络欺凌行为(Bartlett&Gentile,2012)。例如,李清(QingLi,2007)研究发现,在加拿大有近1/3的网络欺凌行为者也会实施传统的恃强凌弱行为。但是,李清还发现,60%的网络欺凌的被害人是女性,大多数网络欺凌的实施者也是女性。“这个研究结果指出,女性更愿意选择电子媒体(比如聊天室和电子邮件)去骚扰其他人”(Li,2007)。大多数遭受网络欺凌的被害学生知道自己受到欺凌但没有向成年人报告这些事件。除了性别差异,李清的研究还发现,在传统恃强凌弱行为和网络欺凌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表明,许多应对传统恃强凌弱行为的方法也可以用于应对网络欺凌行为。

这类问题在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以至在2015年1月,美国49个州颁布了预防欺凌的法律,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欺凌行为(Hinduja&Patchin,2015)。只有少数规定涉及网络欺凌犯罪,但是法律要求校方制定规范应对欺凌行为(Hinduja&Patchin,2015)。起草相关法律必须使之不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恃强凌弱行为通常会涉及身体上的伤害,比如,推搡、拳打脚踢甚至更严重的殴打。但网络欺凌的立法与之不同,可能会影响言论自由。

运用法律惩罚网络欺凌行为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已经被2009年《梅根·迈耶反网络欺凌法案》(Megan Meier Cyberbullying Act)的命运验证了,该法案是一份联邦提议的法案,

试图禁止通过国内外的电子数字通信方法,蓄意对于个人进行胁迫、恐吓、骚扰或者造成

实质性的情感伤害。这项提案没有被通过,也不知是否会被再次审议。梅根·迈耶(MeganMeier)是一名14岁的女孩,在收到“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充满敌意的信息后自杀身亡,乔希·埃文斯是她在“我的空间”里遇到的一名“男孩”。最终发现,“乔希”竟然是一名女孩,她与梅根·迈耶认识并住在同一个街区。两名女孩曾有过节,另一名女孩的父母帮助其创建了一个虚假的乔希·埃文斯的账户,这名女孩使用这个账户给梅根发送了令人恐惧的信息。这名女孩和她的家人亲自上交了梅根·迈耶自杀时的网上骚扰信息。相似的自杀事件导致立法机构试图起草法律,将网络欺凌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特别是那些由于遭受欺凌而自杀的案件。目前,对于骚扰行为的惩罚仍仅限于中止学业,只有在这类欺凌行为明显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环境时,学校才会处理。同时,如果学校故意漠视学校内的欺凌问题(包括放学后的网络欺凌问题),学校也会被起诉。


网络犯罪劫持人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