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
纵火罪(Arson)是指“无论是否有诈骗企图,凡故意地或者恶意地对一栋住宅、公共建筑、机动车、飞行器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实施放火或者试图实施放火的行为都为纵火犯罪”(FBI,2014a)。根据UCR要求,只要司法部门调查认定火情是故意或者恶意点燃的,就定性为纵火。
发生率和普遍性
美国消防局是美国火灾情况数据的主要来源。在2011年,超过100万起火灾(1389500)被报告。但是同2002年的统计数据相比,仍然下降了19.5%。火灾造成了3005人死亡,17 500人受伤,117亿美元的财产损失。2012年的数据表明,大概12%的造成了一人或多人死亡的住宅火灾是故意纵火造成的,还有12%在继续调查中。根据最近的数据报告(U.S.Fire Administration,2011),目前,美国的许多社区发生的系列纵火案件在增加。纵火案件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没有人员伤亡。
UCR数据也反映了类似的问题,但是我们强调的是,统计的数据仅仅是实际纵火行为中的一部分。就像在大多数其他犯罪一样,纵火犯罪在近些年已经减少了,比2012年减少了13.5%,比2004年减少了25.3%(FBI,2014a)。接近46%的纵火案件涉及建筑物(住宅、储物仓库、公共设施,等等)。大约24%的纵火案件涉及交通工具(汽车、卡车、船只,等等),大约30%的纵火案件涉及其他类型的财产,比如森林。
值得注意的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纵火犯罪大概占2004年所有纵火犯罪案件的50%。但是,在2013年下降到了35%(FBI,2014a)。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男性,实施的纵火犯罪案件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Lambie,McCaedle,Coleman,2002;MacKay,Feldberg,Ward&Marton,2012)。大多数已知的纵 火犯是年轻的男性。一些研究发现,75%~85%的火灾是男性实施的,13~17岁的女孩纵火的比例也在增加(FBI,2003;Stadolnik,2000)。
在最严重的一年里,美国大约有250~300名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在火灾中丧命(Putnam&Kirkpatrick,2005)。儿童经常是火灾的被害人,占美国这类死亡人数的85%(U.S.FireAdministration,2004)。因机动车事故死亡是未成年人死亡的第二大原因,火灾是首要原因(Stickle&Blechman,2002)。当然,并不是所有火灾都是犯罪人实施的,也并非所有火
灾都是故意纵火。
许多没有被发现、没有报警、没有破案的火灾多为未成年人所为(Zipper&Wilcox,2005)。一般来说,只有一小部分未成年人造成的火灾被报警,或许不超过10%(Adler,Nunn,Northam,Lebnan,&Ross,1994)。齐珀和威尔考克斯(Zipper&Wilcox,2005)指 出,在马萨诸塞州有1241名的未成年人因为纵火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疗,只有11%的情况是未成年人自己报案。这类火灾事件不是每次都有人报案,因为许多证人或者监护人不认为这类行为需要报警,没有人员伤亡,或者没有明显的财产损失。甚至许多人还会担心,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境下受到纵火罪的指控,造成孩子有犯罪记录,对孩子将来的发展不利。最后,真正需要关注的是那些纵火的孩子的心理异常需要治疗,而不是惩罚。我们将在下
文中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另一份在俄勒冈州对15个学区三至八年级的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发现,32%的学生报告自己曾经在他们家外有过玩火的行为,29%的学生报告自己曾经在自己家里有过玩火的行为。因为儿童纵火案件备受关注,我们会在下面继续探讨。
纵火的发展阶段
纵火罪是指在某种情境中构成犯罪的放火行为。而纵火行为在研究文献中通常特指儿童的一种病态行为。从本质上讲,儿童的这种点火行为与纵火罪的行为是相同的。但是,一个人对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结果是否有清楚的故意和任意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像下文讨论的,一名4岁的孩子用打火机点燃室外家具,他就不是纵火犯罪者。但如果他继续做这类事情,他的行为就很危险。儿童纵火行为激发了心理学研究者的兴趣。
盖纳(Gaynor,1996)提出,儿童纵火有三个阶段:(1)仅对火有兴趣;(2)把纵火作为玩的内容;(3)纵火行为。对于火的实验和感兴趣是儿童正常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特点。凯弗瑞(Kafrey,1980)发现,人在5—7岁时,有的儿童会对火感兴趣。这种对火的兴趣甚至可能出现在更小的年龄,约有1/5的儿童在3岁前就开始对火感兴趣。随着儿童的成长,玩火(尝试性的)可能会在5~9岁出现。在这个阶段,儿童会去尝试如何点燃火苗,探索火能做什么。在这个阶段,儿童特别容易受到纵火的伤害,因为他们理解后果的能力非常有限,他们也缺乏一旦失控后有效的灭火策略(Lambie et al.,2002)。到10岁或更早一些,绝大多数儿童都了解到了火的危险性和火灾的可怕结果,假如他们在这个阶段还继续玩火,他们就进入纵火阶段。这类纵火的未成年人经常故意放火,以此作为一种取乐的方法或者作为一种吸引注意力的手段。
大量文献表明,持续的纵火行为与严重的心理问题有关,这已经是共识。相对于同龄人来说,具有持续纵火行为的儿童可能更缺乏社会交往能力,没有社交竞争力,行事冲动(Kolko,2002;Kolko&Kazdin,1989)。在一份针对全美12~17岁未成年人的近5000个样本调查中,陈等人(Chen,Arria,&Anthony,2003)得出结论,与那些受同龄人接纳和喜爱的未成年人相比,被同龄人拒绝的未成年人更可能实施纵火行为。实际上,这份研究提出了攻击性与同龄人拒绝结合在一起往往与纵火行为的发生有显著的相关。放火者作为一个群体(无论他们是儿童、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一般会被认为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比如,社会调节能力失调、教育和社会技能缺失或滥用药物等(Doley,Ferguson,&Surette,2013)。
一般而言,持续纵火的儿童更可能是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患者,而且控制冲动的能力差(Forehand,Wierson,Frame,Kemptom,&Armistead,1991),这类孩子很容易被老师视为 有“品行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研究表明,品行障碍是对有纵火癖的未成年人的最常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见诊断根据(MacKay et al.,2006)。兰比(Lambie,2002)也报告了类似的研究结果。从他
们的临床经验来看,他认为纵火只是儿童更多行为问题中的一部分,出现纵火行为动机有多种原因,一般包括冲动失控的问题,还有发泄愤怒和应对无聊的不当方式问题。一些研究证据表明,那些持续虐待动物或虐待其他儿童的人更可能出现持续的纵火行为(Slavkin,2001)。兰比(Lambie,2002)还指出,未成年的纵火犯还会实施多种其他的犯罪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性犯罪。
许多研究者也都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这种犯罪的综合性表现。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已知,绝大多数纵火者除纵火外还会实施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Del Bove&M
Mackay,2011: Ritvo,Shanok,&Lewis,1983;Stickle&Blechman,2002)。斯蒂克和布莱克曼(Stickle& Blechman,2002)发现,“未成年纵火犯表现出的这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模式与他们早期的表现或者人生轨迹相一致”(p.190),还有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发现(Becker,Stuewig,Herrera,&McCloskey,2004;Forehand et al.,1991)。研究还发现,大部分的持续纵火者多 为男孩,男孩与女孩的比例为9:1(Zipper& Wilcox,2005)。
几乎所有超出正常兴趣阶段和实验阶段的纵火的未成年人都与其父母关系不佳,或者经常受到身体虐待(Jackson,Glass,&Hope,1987),或者遭遇过其他粗暴地对待(Root,MacKay,Henderson,Del Bove,&Warling,2008)。在纵火的未成年人中有很高比例的被 虐待经历并不奇怪。受到打骂程度与自律能力、学业成绩、依恋关系和社交技能都有紧密的关联(Root,2008)。鲁特等人(Root,2008)对205名4~17岁的儿童和未成年人以及他们的监护人进行调查,发现那些受到打骂多的孩子更可能去纵火,他们会有更多变的纵火方式和目标,更可能持续性纵火。他们的纵火行为的基本动机是宣泄愤怒。
当他们对纵火行为进行全面研究后,科尔科等人(Kolko,Kazdin,&Meyer,1985)提出,父母的不负责任或者监护人缺失与未成年人的纵火行为存在紧密联系。桑德斯和阿瓦德(Saunders&Awad,1991)进行了一项综述性研究,对于多伦多的家庭法院的13份关于青春期女孩纵火的法庭临床诊断记录进行分析后指出:“这13份报告对于我们这些已经为改善家庭问题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员来说是令人沮丧的,那些问题家庭完全无法达到抚养孩子的基本要求。那些父母本身存在婚姻问题,他们或分居,或对配偶和孩子实施暴力行为,自己犯罪或滥用酒精与毒品,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Saunders&Awad,1991,p.403)。值得考虑的是,临床诊断发现,相对于正常儿童群体,纵火行为更多地发生在具有心理问题的儿童中(Kolko&Kazdin,1989;Lambie et al.,2002)。研究表明,未成年和成年 的纵火者通常来自社会底层群体,他们缺乏或者根本没有任何改变自己的现状和改变糟糕的生活环境的条件,他们认为自己处于非常烦躁的情境中(Dadds&Fraser,2006;Jacksonet al.,1987)。未成年的纵火者经常生活在一个极不稳定的家庭中,缺父或少母,没有父亲或者父亲根本不关心孩子,还经常受到成人的虐待(Hickle&Roe—Sepowitz,2010)。还有的研究发现,纵火者的父母根本不管孩子,甚至很少出现在孩子的生活中(McCarty&McMahon,2005)。
持续和反复纵火的成年人
如前所述,心理学有大量的研究关注儿童和青春期少年的放火行为。相对而言,心理学很少研究成年人的纵火行为(Butler&Gannon,2015),不过也有例外。曾有一些早期的研究试图使用不同的社会学习理论解释与纵火相关的行为,特别是获得再认知理论和强化
理论。例如,纵火者长期不被人尊重、沮丧、抑郁(Bumpass,Fagelman,&Birx,1983)。 纵火后,许多纵火犯会留在火灾现场或大声报警,甚至去帮助救火。在某些情境下,纵火者还会英雄般地去救人。在这些行动中,他们感受到了来自他人的认同,或许能够找到一点让人敬佩的自尊,一种对生活的掌控。杰克逊(Jackson,1987)指出,大多数反复纵火犯会从小火纵到大火,并且会越来越多地参与救火。而且,反复纵火者的纵火过程是独自隐秘的,没有人知道,直到他们被抓获。假如被抓,他们以往的纵火史将会成为一次附加的炫耀的机会,以期获得他人的关注与重视。
一项对于1100名病人的研究(Devaprim,Raju,Singh,Collacott,&Bhaumik,2007)发 现,持续纵火行为在智能低下者中更加频繁。还有研究者戴等人(Day&Berney,2001)指出,纵火行为在智力低下者中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德瓦普瑞姆(Devapriam,2007)发现,女性智力低下者和男性智力低下者一样可能成为持续纵火者。一般而言,作为一个群体,纵火者没有足够的社交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尽管这种能力不足也因人而异(Jackson,1987)。研究还表明,纵火行为也被用作一种沟通手段,回应内心的冲突和压力(Day&Berney,2001)。对于成年人的纵火行为,最具有一致性的研究结果是,作为一个群体,成年纵火者在他们的生活和所在环境中体验并认知到很少的控制感。因此,他们产生了无价
值感,社会沟通无效。一些研究者认为,纵火行为能够提供了一种情境,使人能够体验到控制感,或者至少可以对生活环境产生影响。
女性纵火犯
统计分析和心理学研究都发现,纵火犯罪基本上都是男性。但是,也有女孩和成年女性实施纵火行为,她们可能自己实施纵火行为,或者伙同其他男性实施纵火行为。哈蒙、罗斯纳和魏德莱特(Harmon,Rosner,&Wiederlight,1985)对27名女性纵火犯进行了有关 心理学和人员特征的研究。在1980—1983年,这些女性纵火犯在纽约的最高法院和司法精神诊所接受评估。尽管样本较小,地理范围分布也不大,研究时间也有些久远,但是其研究结果仍然具有意义,因为我们至今为止没有更多的女性纵火犯的相关研究数据。研究人员发现,女性纵火犯在一定程度上比男性纵火犯年长一些(30多岁),具有滥用酒精和毒品的经历。一般而言,她们没有受到良好教育,没有结婚,依靠社会救济维持生活。她们最常见的纵火动机是报复,这与艾肯夫和伊斯坦布(Icove&Estepp,1987)研究的女性纵火犯的结论相一致。当女性纵火犯觉得别人对不起他们或者感觉受到欺负时,她们倾向于冲动地实施报复。她们行事匆忙,往往使用随手能够拿到的可燃物去放火。一般而言,她们会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纵火,比如,自己的公寓或者自己社区的公共场所。
和知(Wachi,2007)对日本女性纵火犯进行过研究,得到了类似的结果。他发现,许多女性纵火者受到情感挫折后随机冲动地实施纵火。但是,大多数日本女性纵火犯(66%)的纵火动机是报复,她们精心计划,行为有明确目标。
希克科和罗—赛泊维茨(Hickle&Roe—Sepowitz,2010)对114名未成年的女性纵火犯进行了调查。她们发现,未成年的女性纵火犯一般来自混乱的不稳定的家庭环境,学业成绩较差,被同龄人排斥,有离家出走的经历,吸过毒等。对未成年的女性纵火犯的研究结论与未成年男性纵火犯相似。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纵火犯的行为类型和轨迹
坎特和福莱森(Canter&Fritzon,1988)提出的纵火类型分别基于犯罪人的行为模式或犯罪现场的行为活动。侦查人员发现,纵火者可以根据行为和动机两方面特点进行分类。一个特点是基于行为模式,即纵火者的指向是一个特定的人、特定人群或特定目标,比如,某建筑物或一个象征性的建筑物。另一特点是基于动机,纵火者的行为是表达性的还是工具性的。这种动机类型类似于第五章讨论过的内容—攻击行为的表达性和工具性。
根据坎特和福莱森的观点,假如纵火行为是为了转移情感挫折和压力,那么这种纵火行为就是表达性的。假如纵火行为是为了特定的预期结果,比如,掩饰某个犯罪现场或者为了钱财,那么这种纵火行为就是工具性的。研究人员结合这两个特征将纵火行为分为四种类型:(1)指向某人的表达性纵火行为:(2)指向某物的表达性纵火行为;(3)指向某人的工具性纵火行为;(4)指向某物的工具性纵火行为。
指向某人的表达性模式是最常见的纵火行为类型,作案人经常患有精神障碍或者存在情绪情感问题,比如,抑郁症或者有无助感。从本质上讲,这类纵火行为是一种寻求帮助的呼救,作案人希望获得来自家庭或者权威人士的关注,比如,司法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不幸的是,作案人的表达方式可能会将自己和其他人置于危险中,尽管这并不是其本意。指向某物的表达性模式通常是多次纵火的系列纵火犯的特征。幸运的是,大多数系列纵火犯会选择那些无人居住的建筑物纵火,比如垃圾箱、谷仓、废弃的建筑、遗弃的房屋(Häkkänen,Puolakka,&Santtila,2004)。这意味着他们实施纵火并不想伤害到人。 研究发现,这类纵火者将纵火行为作为一种表达方式,或者对火有强烈的兴趣(Santtila,Häkkänen,Alison,&Whyte,2003)。这类作案人喜欢观看着火和救火的过程,享受伴随而来的兴奋感。
指向某人的工具性模式最常见于婚姻家庭失败、争执冲突、受到相关的威胁的情况。在一些案例中,纵火行为可能会指向某人,一名权威人物,比如,一名老师或者教堂工作人员。纵火目标可能是一座教堂、一座校园建筑或者是与学校相关的物品,如校车。指向某人的工具性纵火行为的动机可能是作案人自认为被错误对待后产生了愤怒和报复心态。这类纵火行为背后掩藏的是作案人进行回击的意愿。指向某物的工具性模式更常见于具有反社会行为倾向的年轻作案人,为了掩饰其他犯罪的痕迹,如盗窃或故意杀人犯罪。纵火行为可能会直接指向财物,比如烧毁一座建筑或者机动车,纵火行为也可能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最近,巴特勒和甘农(Butler&Gannon,2015;Gannon et al.,2012)提出了纵火行为轨 迹的多因素理论。该理论认为,纵火行为是多因素的结果,例如,生理因素、成长因素、社会学习因素等。还有本书讨论过的许多累加因素。本书作者基于不同的动机和心理特征提出了五种纵火行为轨迹(见表15.7,对纵火轨迹的简要概括)。
另外,巴特勒和甘农还发表了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这种轨迹伴随着某种脚本。例如,他们认为,纵火者的内心可能有这样的脚本:纵火可以是一种强有力的信号(比如,用哭喊来求得帮助);纵火是毁灭罪证的最佳手段(比如,遮掩犯罪事实);火焰是一种安慰(比如,减少一种孤独感)。总之,他们认为,纵火是纵火者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作者则认为,纵火是一种极端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犯罪风格,或许并非所有的纵火者都有某种行为脚本,也不是所有纵火者都完全适合某种行为类型。但是,这种根据认知行为脚本提出的纵火行为轨迹理论能够为心理健康矫治提供应对策略。
表15.7
纵火行为轨迹的举例和特点标签
关键特点 反社会认知
具有反社会倾向。
纵火作为一种工具,旨在终结(利益、复仇、恣意毁坏)。有自我调节的问题。
不满
对火本身没有兴趣, 纵火是为了实施报复。
类似反社会倾向,但有更多的仇视和攻击性。纵火兴趣
对火有兴趣。
谋求兴奋或缓解压力。被认可的情感表达或需要
具有沟通方面的障碍。
一种得不到情感帮助的哭喊表达。需要得到认可。
渴望自我更强大。 多因素
一般犯罪,类似反社会认知。对火有极端的兴趣。
有自我控制的麻烦和交流障碍。部分信息说明提出的轨迹。更多的细节参考原始来源。
来源:Bartol,Curt R.,Bartol,Anne M.,Criminal Behavior:A Psychological Approach,10e,Copyright © 2014.Pearson Education,Upper Saddle River,NJ.
心理障碍者
一个与纵火行为相关联的更加吸引人的话题是持续纵火者有纵火癖的可能性。纵火癖
是一个精神病学概念,一种“难以抗拒的欲望”或者激情纵火,而且对火焰有强烈的兴奋感。
在实施纵火前,当事人的紧张感不断积累,一旦实施纵火,这种紧张感被释放,同时体验到快乐(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DSM将纵火癖视为一种冲动控制失调。患 者可能经常处于着火的情境中,甚至成为消防部门的志愿者。尽管纵火冲动被认为是不可控制的,患者在纵火之前还是经常会提供一些纵火意图的线索。纵火癖被认为只占纵火犯罪者动机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尽管纵火行为一般是儿童或者未成年人的问题,但纵火癖在这个年龄群体中是很少见的(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
纵火癖并不能作为强有力的解释纵火行为的原因,但是研究表明,许多持续纵火者患有其他心理疾病或者心理问题(Brett,2004;Dickens,2009)。假如没有被诊断为精神疾病(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药物滥用),他们具有心理问题,可能接受矫治,比如,沟通困难、自我概念差、社交技能缺失。另外,他们可能来自问题家庭,在生活中遇到了各种困难(Lambie&Randell,2011)。因此,纵火行为可能只是多种行为适应不良中的一种。纵火行为可能基于个人对火的体验。瑞特维(Ritvo,1983)研究发现,大量的纵火者在儿童时期被火烧过或者被用火虐待过。曾经有一名频繁纵火者,在儿童时期他的脚被他父亲用火烧伤过,作为他玩火的惩罚。另一个男孩,他的屁股被他父亲用热铲子打过。还有一个男孩,他的手被母亲放在热炉子上烤,作为对他玩火的惩罚。瑞特维(Ritvo,1983)认为,这些惩罚可能传递某种信息,使用火来作为报复手段变得可以接受。
在本章中,我们关注那些再次纵火或者系列纵火者,他们纵火是为了某种社会需求或
第十五章·暴力侵财犯罪、网络犯罪和恐吓犯罪
者心理需求。本章关注这类纵火犯,并不意味着大量的纵火案件是这些系列纵火者实施的。
显然,纵火行为是不同的纵火者基于不同的原因实施的。大多数纵火行为可能是为了获得金钱,比如,骗取保险金,掩盖其他犯罪,销毁证据。最近的研究表明,那些持续或者再次纵火者常常涉及其他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且,持续纵火者可能会实施多处纵火,使用助燃剂,这种纵火犯是最危险的(Dicksen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