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字数:2036

本章目标

定义恋童癖、儿童性虐待和儿童性侵害。回顾儿童性侵害的流行率和形式。

讨论对被害人的心理影响。描述性侵儿童者的关键特征。

总结成年的和未成年的性侵儿童者的累犯率。回顾有关性侵儿童者的分类系统的研究文献。回顾女性性侵儿童者的分类。

讨论对互联网促成的儿童色情作品的当代研究。讨论性交易及其预防。

确定可降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的矫治方法。

2009年,一则消息的披露令全世界震惊:一个奥地利人将自己的女儿作为性奴囚禁在自家地下室长达24年。女儿先后生下了7个孩子,这些孩子是被作为她的弟弟和妹妹抚养的。后来,那位父亲对于自己对女儿和其他孩子所进行的一系列性侵罪行供认不讳。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位28岁的主日学校教师被捕,她被指控诱拐和杀害了一名8岁的女孩。此后不久,她又被指控儿童性虐待。20世纪90年代曾曝出一批神职人员性侵儿童的丑闻,随着越来越多被害人挺身而出和对那些参与或掩盖犯罪的人的声讨,该事件不断发酵,并于2012年再次回到公众视野。2015年,一位全美闻名的高中辩论教练被指控持有、接收和生产儿童色情制品,依其所述,他先是通过短信和互联网得到未成年男孩的裸照,进而制造色情制品。这些案例表明,针对儿童或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涉及从强奸到裸照的传播等很大的范围。

恋童癖是一个临床术语,有时也被称为猥亵儿童和儿童性虐待。然而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强调,恋童癖是一种病理状态,它不一定伴随真实的行为。当涉及犯罪行为时,尽管我们可能会把犯罪人称为“恋童癖者”,但这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术语。也就是说,犯罪人可以被起诉为性侵儿童、猥亵儿童、儿童性剥削、散布儿童色情制品或是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在本质上,“恋童癖”是一种可能需要矫治的心理或精神状态。DSM—5认为,它是一种终生的精神障碍,当然,它也可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或减

弱(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

“恋童癖”有多种不同的定义,DSM—5将其定义为一种对儿童或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强烈地表现出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p.697)。请注意,定义中包含术语“幻想” 和“冲动”,它们本身并不属于犯罪,除非伴随违法行为。DSM—5进一步阐明了一些恋童癖者仅对儿童有性兴趣(专一型),而另一些则对儿童和成年人都有性兴趣(非专一型)。

据芬克尔霍和阿拉基(Finkelhor&Araji,1986)指出,恋童癖是成年人对青春期前儿童产生的性兴趣。有下面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表示有性兴趣:成年人对儿童进行性接触或成年人对有关儿童的性幻想或图片进行手淫。尽管第二种行为并不是犯罪,但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相关图片的生产制造,如下载儿童色情制品或制造儿童或青春期少年的图片。我们将在本章后面讨论这些话题。

有时,研究者会扩大恋童癖定义的外延,将13~15岁的青春期少年也包括进来,但是大多数文献用另一个术语—恋青癖—来指成年人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性接触。然而,区别恋青癖和恋童癖可能没有病理学上的意义(Blanchard,Klassen,Dickey,Kuban,& Blak,2001),因此,我们并不把恋青癖认作一个不同的特征分类。

传统上,大多数非临床定义的恋童癖局限于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性接触。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性行为,而且其中至少有一方是未成年人,那么一般会被认为是乱伦或家庭内猥亵儿童,通常情况下是男人猥亵他们尚未性成熟的女儿或继女(Rice&Harris,2002)。来自家庭外部的对未成年犯家庭成员进行的性接触被称为家庭外猥亵儿童。见表13.1的术语和定义。

表13.1

有关猥亵儿童的研究中使用的术语术语

定义 家庭外猥亵儿童

非直系亲属对幼童进行性接触家庭内猥亵儿童

直系亲属对幼童进行性接触恋童癖

一些研究者和临床医生认为,恋童癖是指对儿童产生强烈的性兴趣。另一个定义则指对儿童进行性接触。

恋童癖者

对儿童表现出强烈的性兴趣或与儿童频繁进行性接触的人。乱伦

法律上或风俗上禁止的有密切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性活动(如兄妹或姐弟之间,或者是父母与其亲生孩子之间)。

儿童性虐待

利用儿童为成年人或较大的青春期少年提供性满足和性刺激的性行为。褒童者

普遍认为这是指与未成年人进行性接触或实施性虐待的人,一般可以与“性侵儿童者”互换使用。

恋青癖

成年人对青春期少年进行性接触。性欲倒错

在性障碍中,性兴奋几乎只能由一些不适当的物体或者反常的性行为或性幻想引起。*这些术语并非法律术语或用于法律当中的词汇。

使用频率最多的术语是性欲倒错,除与儿童有关的问题外,还包含其他的认知和行为问题。性欲倒错是指正常伴侣之间的性器官接触或性爱前的爱抚行为不能满足其性欲望,而有其他强烈且顽固的性兴趣(American PsychiatricAssociation,2013)。性欲倒错包括重 复进行涉及真实或模拟的痛苦或羞辱的性活动,如鞭打和捆绑;对非人类物体(如对动物,对内衣或异性的鞋)的强烈的偏好;未经别人同意就对别人进行触摸或摩擦(摩擦癖);暴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露阴部(露阴癖);或窥视他人的隐私活动(偷窥癖)。

在本章中,当涉及针对儿童的违法性行为时,包括从性触摸到插入这一范围的行为,我们不会使用临床术语恋童癖。相反,我们会用“儿童性侵害”或“儿童性虐待”来指代这些行为。讨论的内容也涵盖通过接触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和未成年的性剥削。如上所强调的,有恋童幻想和想法的尚不属于犯罪,我们不能认为有这些幻想或冲动就一定会发生相关行为。然而,它们确实又有关系,因为40%~50%的性侵儿童的犯罪人都有恋童癖(Seto,2009;SigreLeirós,Carvalho,&Nobre,2015)。我们将在本章随后涉及与儿童情感吻合度时,

再进一步讨论本主题的具体细节。

对儿童性侵害的发生率和流行率

性侵对儿童心理的影响

性侵儿童者的特点

认知扭曲

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

互联网带来的性侵害

性交易

对性侵儿童者的矫治

总结和结论


总结和结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发生率和流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