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辩护和条件
在本章前面的部分,我们讨论了一些心理失常的诊断,这些诊断最易判定被告无受审能力或进行精神错乱辩护。在本节中,我们将讨论不太常见的其他几类心理失常诊断,这些心理失常也是辩护律师用来力争完全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或支持被告的能力或责任能力降低的说辞。最典型的是,如果辩护成功,虽不能让被告完全免罪,却也能免除被告某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另外,这些特殊的条件可能帮助被告获得更有利的辩诉交易或更宽松的量刑。本章下面的部分将介绍大部分研究文献中提到的辩护情境和条件。
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2014年的美国狙击手案中,人们普遍认为被告的律师会以创伤后应激障碍为由来减少被告的刑事责任能力或以此作为其精神错乱辩护的理由。劳斯,一个退伍军人,在杀害凯尔和利特菲尔德几个月前就已被诊断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同时伴有精神错乱、妄想并有自杀倾向。然而,在审判他的过程中,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在出庭作证时都不认为他有心理失常,但为他辩护的专家在法庭上提出劳斯在作案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是心理失常的结果。如前所述,经过审议,陪审团对其做出了决定,劳斯最终被送往得克萨斯州监狱系统内的精神病院。
根据DSM—5,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本质特征是“个体经历一种或多种创伤性事件后表现出的个性特征的变化”(p.274)。关键是,最新版本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与DSM—IV有很大不同。事实上,在DSM的修订过程中,很多从事心理健康专业的人士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批评(Friedman et al.,2011)。在早期版本中,诊断标准甚至包括出现负面情绪,如强烈的不安、恐惧和无助的体验。在最新的版本中,虽然这些症状确实可能发
生,但不是必要的条件。当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后,会出现不良情绪下的消极认知或分
离症状(被分离或从正常心理功能中分离出来)。批评者所担心的这些问题和诊断标准的变化都可能导致诊断中出现更多的问题或过度诊断。
在越南战争退伍军人的努力争取之下,心理专家认识到“越战综合征”导致了大量退伍军人的身心疾病症状。1980年版的DSM—III将创伤后应激障碍被正式确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心理失常(Appelbaum et al.,1993)。之后,创伤后应激障碍不仅被广泛用于战争退伍军人,也被用于重大灾难的幸存者(如“9·11”事件或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及遭到强奸、虐待的儿童以及受配偶虐待和性骚扰的被害人、大屠杀幸存者。世界各地被侵犯人权的被害人,也容易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相关症状。创伤后应激障碍也可能发生在目击了创伤性事件的人的身上(如暴露于战争中)或受到侵害威胁(如死亡或性暴力)的人身上。
根据调查结果预测,有1%~7%的美国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2008年的调查数据为6.8%(Elhai,Grubaugh,Kashdan,&Frueh,2008);而1991年时的调查才有1%~2% (Sutker,Uddo-Crane,&Allain,1991)。退伍军人的患病率比一般人高,库尔卡(Kulka, 1991)等人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在越战退伍军人中,31%的男性和27%的女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最近据估计,在从伊拉克和阿富汗返回的士兵中,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的达到了16.6%(Hoge,Terhakopian,Castro,Messer,&Engel,2007)。芬 利等人(Finley,2015)报告称,在从战争中退伍的军人中,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的将近1/5。
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包括“闪回”,即重复出现关于创伤性事件的梦境、梦魇,或痛苦的、强迫性的回忆;个人反应性降低、态度冷淡,对客观世界“心理麻木”,尤其是在事件发生后的几周内。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表明(Hoge et al.,2007),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可在事发很久以后才出现,如6个月至1年,或许还会更久。DSM—5表明,这种症状通常在创伤性事件发生的3个月以内出现,但也有可能在几个月或几年后延迟出现(以前被称为延迟发生)。对社会疏远、冷漠的情感也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特征之一,导致患者很难与他人发展亲密的和有意义的关系;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其他症状还包括睡眠问题、易受惊吓、注意力涣散或记忆困难,以及极力避免回忆与创伤性事件有关的任何事情,就连对创伤性事件的周年纪念活动也足以刺激他们复发。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个体常会表现出喜怒无常和抑郁的症状,很难与别人相处或共事,会经常换工作和社交圈。在一些案件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比没有此障碍的退伍军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捕(Friel,White,&Hull,2008)。
创伤后应激障碍还经常被用于刑事司法审判,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辩护,包括在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案件中(Monahan&Walker,1990,1994)。例如,在一宗毒品交易案中(United States v. Krutschewski,1981),被告就曾用创伤后应激障碍作为辩护条件。然而时 至今日,很多事实表明,即便法庭愿意承认创伤后应激障碍,用其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错乱辩护也是不太可能成功的(Appelbaum et al.,1993;Friel et al.,2008;Sparr,1996); 当然,若成功了,通常可以帮助被告减轻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像患精神错乱那样完全被赦免。在辩诉交易和预审报告中也常用创伤后应激障碍作为证据(Monahan&Walker,1990),这说明,如果被告能被证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检察官可能更愿意接受针对减轻处罚的有罪辩护,法官也更愿意对这样的被告实施稍轻的判决。在最近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中(Cone v.Bell,2009),法院取消了一名越战老兵的死刑判决,正是因为量刑
第八章·犯罪与心理失常
陪审团并没有考虑被告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是一项可以获得减刑的因素。涉及退伍军
人的案件在审前移送、辩诉交易和审判时,创伤后应激障碍会被作为证据以减少被告的刑事责任(Appelbaum et al.,1993;Christy,Clark,Frei,&Rynearson-Moody,2012)。实际上, 威尔逊等人(Wilson,2011)在一项关于检察官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退伍军人的态度的研究中发现,检察官认为与未患病者相比,对患病者应减轻处罚,因此会手下留情,比如求助于转介项目。
在做辩护时,最主要的法律争议是被告在犯罪时是否处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分离状态中。尽管在DSM中,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分离性障碍(而是归于创伤性的或应激性的障碍),但它确实有分离症状,因此患有此病的人有时确实处于一种分离性状态。其表现是个体感觉自己和周围环境分离开来,基本上与客观现实失去连接。病发时,患者通常会忘记自己的经历,甚至身份。在州政府诉费尔德(State v.Felde,1982)的案件中,被告费尔德是一名越战老兵,他枪杀了一名警察并声称“射杀警察时正处于分离性状态,声称自己被敌方逮捕了”(McCord,1987,p.65)。在米勒诉州政府(Miller v.State,1983)案中, 米勒的罪名是越狱,他辩称当时认为自己还在越南,他逃走的唯一目的就是回到家乡。
受虐妇女实施的犯罪也常使用创伤后应激障碍作为申辩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被告一般会声称自己患有受虐妇女综合征,该病症有时被看作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一种变体(Appelbaum et al.,1993)。受虐妇女综合征是一个极有争议的话题,其原因如下:(1),受虐妇女综合征是否存在,心理学文献中的意见并未统一,其科学性一直受到质疑;(2),受虐妇女的支持者反对将她们看作心理失常或“精神错乱”;(3),若以被害造成的精神症状进行判决,则会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即每个经历过殴打或类似虐待的人都需要强制治疗。于是,这种判决给治疗机构和法律处置都提出了难题(Levesque,2001)。
在使用创伤后应激障碍做辩护时,受虐妇女可能会说自己受到了很多残忍的虐待,致使她在分离状态下杀了施虐者。她不希望因精神错乱辩护而被判无罪后被长期监禁在精神病院内,更可能声称自己是“暂时性心理失常”,而不是“精神错乱”。另一方面,受虐妇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也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而非心理失常的证据,但法庭向来不赞成这种提议(Slobogin,1999)。此时,被告会强调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其他症状,比如极度恐惧、焦虑、压抑而不是分离性状态。她出于自我保护将他人杀死,因为生活在持续的恐惧中,害怕死于施虐者的手中。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另一个用途是,强奸案的被害人会表现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某些法庭已经将这种症状作为被害人确实被强奸的证据(Appelbaum et al.,1993)。同样,在涉及精神伤害或人身伤害的民事诉讼中,创伤后应激障碍也已被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例如,在性骚扰投诉和虐待事件的民事诉讼中。
总之,有证据表明,很多法庭接受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告的辩护,但少有免罪的情形。遇上富有同情心的陪审团,个体有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更可能采取分流起诉—如果犯罪行为不严重—以这种边缘的状态为由辩护或采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决是有益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证明也有助于获得宽容的裁决。
直到最近,一些法律学者和研究者们才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缺乏客观的评估方法,其诊断几乎完全依赖自我报告或周围人的意见。因此,他们认为,被告有很多机会假装创伤后心理失常。虽然临床医生认为他们已经找到了更好的识别办法,但诈病这种情况仍旧令人担忧(Resnick,1995)。此外,几类评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临床方法已被开发和评估,包括临床创伤后应激障碍管理量表(CAPS;Blake,Weathers,&Nagy,1995),这一量表被
称为评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黄金法则”(Friel et al.,2008)。然而,随着DSM—5的判断标准的变化,可能还会需要其他的补充性评估方法。
分离性障碍
当代心理学中最吸引人的概念之一是分离性障碍,这是一个从常态到异常存在的连续体(Moskowitz,2004)。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过白日梦,这是一个“正常”的形式;但在最严重的病态模式里,分离性障碍会涉及极度失忆甚至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出现混乱,简称分离性认同障碍,以前多被称为多重人格异常(multiple personality disorder,MPD)。这些将在 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DSM—5中对包含失忆和分离性认同障碍在内的五种不同的分离性障碍进行了鉴别区分。分离性障碍“是一种应为整体的意识、记忆、身份、认知、身体表征、肌肉控制和行为出现了中断或不连续”(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p.291)。分离性障碍更 为极端或病态的形式可能就是暴力犯罪了。就像我们在上一节所了解的,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人被控暴力犯罪可能会争辩说他们是在一种分离性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离性认同障碍
分离性认同障碍(DID)的基本特征是(1)个体本身存在着两个人或更多的人格或人格状态,交替性地控制个体的行为;(2)失忆症反复发作。失忆或记忆的中断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事件中发生,不只是在创伤性事件中,这是与DSM—IV诊断标准不同的地方。个体经历神游的状况也是常见的事情,如发现自己在一个离家很远的地方,却不知道自己是怎样到这个地方的(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p.291)。分离性认同障碍的症状可 能由个体自我报告或由他人观察发现,从一种人格状态到另一种人格状态的改变或转变往往很突然(只需数秒到数分),通常由压力或一些相关的环境刺激触发。催眠也可以使人格状态发生改变。
分离性认同障碍的患者具有高度的受暗示性和易感性,很容易被自己或他人催眠。对多重人格异常案例向来少有报道,但在1980—1989年,美国被判为多重人格异常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从200起上升到6000起(Slovenko,1989),部分原因就在于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DSM—II中正式确认了此种病症。在对分离性障碍与暴力行为的研究综述中,莫斯科维茨(Moskowitz,2004)报告说,那段时期,一些著名的研究在大量曾患分离性认同障碍的个体中发现了暴力的人格变型。他还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各类分离性障碍(不止分离性认同障碍)往往在刑事司法群体中被忽视,尤其是在男性群体中。
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条件,多重人格异常偶尔也能辩护成功(如,State v.Rodrigues,1984;State v.Milligan,1978),但总体上,它并不是一个成功的辩护理由 (Slovenko,1989)。在涉及用多重人格异常做辩护理由但失败的案例中,较有名的是肯尼斯·比安奇(Kenneth Bianchi)系列杀人案(State v.Bianchi,1979),他被称为“山坡杀手” (State v.Bianchi,1979)。因为犯罪的暴行惨无人道,所以这个案件在当时受到了广泛关注。
案件中的被害人都是年轻女性,她们被强奸后勒死,尸体赤裸裸地暴露在洛杉矶地区的山坡上。在1977—1978年,山坡杀手至少实施了十多起谋杀。
即便有大量的证据揭露比安奇的罪行,但他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争辩说是另一个独立的人格“史蒂夫”实施了所有谋杀,他请求对他进行精神错乱辩护。由法院任命的一个专
第八章·犯罪与心理失常
家小组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比安奇的说辞,虽然他知道一些多重人格异常的“标准
行为版本”(也许这些知识是他在扮演心理医生时学到的),但他在专家公认的障碍的细节方面几乎没有表现出任何可信的证据。这足以令专家组质疑。最终,专家组诊断比安奇并没有心理失常。为了免于死刑,他很快就提出了其他的申诉理由。
时至今日,临床医生和研究者关于是否存在多重人格或分离性认同障碍仍争论未果,事实上,DSM—5中关于分离性认同障碍的诊断标准与早期版本中多重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有很大区别,多重人格障碍被称为“精神病学中的不明之物”(Ondrovik & Hamilton,1991)。在一些案例中,这种症状可能是医源性的,即这些症状可能是由临床医生或执业医生在治疗中无意诱发的。这意味着,那些坚信存在着分离性认同障碍并对症状烂熟于心的执业医生将许多行为都解释成了这种病症。实际上,医生可能向病人逐步阐明这种病症的症状,使病人学着相信自己确实受到这些症状的折磨。而且,催眠中的暗示和直接建议会将自我的不同部分塑造成多重人格异常,因此,可否使用这种方法也存在较大争议(Ornie,Dinges,&Orne,1984)。但是,无论这些症状是否是医源性的,无论几种人格是否可以“支配”同一躯体,大家必须认识到,对患者来说,精神疾病的症状在主观上是真实的,有过这种经历的人常常能把每个角色都扮演好,令人信服。马丁·奥恩(Martin Orne,1984,p.120)和他的同事观察发现,“有些个体的不同人格变型之间的行为差异非常明显,以至常有人戏称,要拥有法国女演员莎拉·贝恩哈特或英国电影演员劳伦斯·奥利弗爵士的演技,加上系统的精神病学知识,才能扮演好完全不同的角色”。
综上所述,分离性认同障碍是否可用于辩护,其合法性备受心理健康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争论。支持者们认为,如今的临床诊断比过去更精准,而且医生诊断时会使用专门的鉴定方法(Corner,2004)。同时,临床医生认为,分离性认同障碍是他们在执业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也是心理健康及精神病执业医生仍然无法确诊的一个难题,这种观点在医生中非常普遍。因此,对分离性认同障碍的治疗也异常复杂,要分为多个阶段。治疗方法包括允许其他自我出现,并让患者面对他们,这个过程可能会让患者感到特别恐慌,但最终能把这个人格变型甩掉。正如一名医生所说的,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一位女患者成功地面对了自己的问题,并做好了继续过正常生活的准备。但是,她又担心将来如何处理财务问题,因为以前总是由“露丝”—她的一个人格变型—来理财。
分离性失忆
记忆缺失指的是由于物理性创伤、神经生理失调或心理因素,对一个事件、一系列事件或者生活经历中某些片段的全部或部分记忆的丧失。这是一个在热门电影中流行的话题,例如,2002-2016年的《谍影重重》(the Bourne trilogy series)系列;2000年的《记忆碎片》 (Memento);2012年的《誓言》(The Vow)。需要注意的是,记忆缺失是诊断分离性认同障碍的标准之一。有时,会将记忆缺失分为逆行性遗忘和顺行性遗忘,前者指不能回忆起过去发生的事件,而后者指事件发生后不能对新信息进行记忆和保持。在电影《记忆碎片》中,因为遇到犯罪侵害,主角患上了顺行性遗忘,他只能通过记笔记的方式甚至凭借零碎的事物(如文身)来使自己保持记忆,以便获得完整的信息来为妻子报仇。电影《誓言》的剧情并不复杂,一场车祸发生后,从昏迷中醒来的年轻女子失去了过去5年与丈夫有关的一切记忆。
记忆缺失的个体学习新信息的能力或者下降,或者无法回忆出以前学过的东西或过去的事件。遗忘症可以是局部性的,也可以是全面性的,后者更罕见。局部性遗忘是不能回
忆起某一段时间的事件,而全面性遗忘是完全丧失记忆(DSM—5)。局部性遗忘也叫有限性遗忘,是“病理性的不能对最近发生过的具体情节或少数事件进行回忆”(Schacter,1986,p.48),可能由情感冲击、酒精或药物中毒或者头部撞击造成。因此,有限性健忘症不是正在发生的,也不会涉及广泛的记忆丧失。相反,这种损失是暂时的,限于特定的事件或事故。以有限性健忘为例,2015年,一名造成了8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的美国铁路公司的线路工程师在制造了宾夕法尼亚州脱轨事件后声称自己不能回忆脱轨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件。
总体来讲,法庭既不能接受记忆缺失成为精神错乱辩护的有效条件,也不能接受它成为无受审能力的辩护条件(Rubinsky&Brandt,1986)。唯一例外的是脑损伤,可以将这一损伤和记忆力缺失建立联系。最后,随着对退伍军人、运动员或在其他遭受头部打击的个体的创伤性脑损伤的认识不断增强,当他们声称因遗忘症不能回忆起某个事件或某系列事件而且这种遗忘与生理性的因素有关时,刑事法庭可能会对被告产生同情。
波尔(Paull,1993)指出,至少在20个州的立法院和5个联邦巡回法院都出现过这样的案例,结果都得到了记忆缺失不能导致被告无能力的判决。对记忆缺失采取“强硬”司法手段的一个原因就是怀疑被告伪造了记忆缺失。人们很容易说不记得自己犯过罪,心理学家也很难确定一个人是否记得过去发生的事。近几年来,心理学家已经对测量诈病的多种方法做了改进,其中也包括测量遗忘症的方法(Rogers,1997)。有意思的事是,根据DSM—5,“没有经过测试、系统测试或系列的程序,很难区分分离性遗忘和假装失忆。而在催眠或巴比妥酸盐的作用下与个体进行谈话却能够发现是真正的心理失常还是诈病”(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13,p.301)。此外,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可以使用当事 人声明不知道的特定信息做再认测试,以此评估记忆缺失(Frederick,2000)。
因酒精中毒引起记忆缺失似乎为被告提供了一个有望辨诉的理由,在刑事案件中经常有人以此为辩护理由。这些被告通常会说,“我一喝酒就记不住事了”。值得注意的是,有30%~65%被判杀人罪的人说他不记得他犯过的罪,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在犯罪之前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Schacter,1986),其他暴力犯罪(如强奸)也有类似的问题。
但是,法庭并不因此而同情这些以酗酒或药物作用为借口做辩护的被告,相反,认为他们是罪有应得,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应该知道酗酒和吸毒的危险性。所以,用记忆缺失做辩护受到司法审判的强烈抵制,例如,有一个法庭曾主张“精神错乱是辨别对错能力的丧失,而记忆缺失只是单一的记忆能力的丧失”(Rubinsky&Brandt,1986,p.30)。因此,记忆缺失本身不能被看作使个体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一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