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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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讨论了个体心理失常与犯罪的关系。为了理解这种关系,我们必须跳出标签印象,因为标签并不能说明某些人为什么以特定方式行事。

精神疾病(或心理失常)是一种无序状态或疾病,会严重干扰一个人应对日常生活的能力。虽然它使患者丧失了某些选择的自由,但一般不会完全丧失。如本章所示,即便是患有严重心理失常的个体也仍然有着一些决策能力。精神疾病不同于心理发育迟滞,精神疾病能够被治疗、治愈或得到缓解;而后者则不能。心理发育迟滞者可以被训练去完成一些简单的任务,这些生存技能可以帮助他们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愿望。

在本章,我们介绍了与犯罪行为评估密切相关的精神疾病的类型,例如,被告也可以利用这些类型做精神错乱无罪的辩护。介绍的主要类型有精神分裂症、器质性的精神病、双相障碍、重度抑郁症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其他器质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往往与恶性犯罪案件有关,但仍要强调患这种精神疾病的人并不必然会做出犯罪行为。绝大多数的精神疾病患者没有做出犯罪行为。同样,重度抑郁症一般不会导致犯罪行为,尽管在一些特殊的往往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类似滥杀、工作场所暴力或杀害自己孩子的犯罪中,总会提到案犯患有重度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一种广泛的诊断类型,一些长期犯常常符合这种诊断。当今绝大多数法庭都不会接受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为由进行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错乱辩护,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未成年人相当于有品行障碍,在拘留所和治疗机构,这类诊断十分常见。

本章还介绍了有关刑事责任能力和精神错乱辩护的法律规定。如果刑事被告人因心理失常或智力缺陷造成对诉讼程序理解困难或无力配合律师开展工作,被告就是无受审能力者。受审判能力与多种诉讼程序有关,例如,审前听证、受审阶段、量刑阶段等。法律规定,将要受到法庭审判的被告不能没有受审能力。因此,在起诉前必须考虑被告人的心理表现。如前所述,当被告无受审能力时,法院普遍的做法是让其入院治疗直至恢复能力,或是撤销起诉,尤其是涉及轻微罪时。现今涉及无受审能力被告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能否违背被告的意愿强行对其进行非自愿性药物治疗,如何把握一个度。法院通常的规定是,当官方强烈地要求被告受审时(比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允许对被告进行药物治疗。

尽管这种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经常影响大量被告能否受到审判,但最容易引起公愤的是精神错乱无罪的辩护。因为真正具有精神错乱的个体不需要为其罪负责。但成功地以精神错乱辩护无罪的案件几乎罕见,即使出现这样的情况,也一定没有商量的余地,因为这类被告人会因精神错乱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而治疗时间通常比普通监狱的服刑时间更长。另外,我们介绍了各种判定精神错乱的标准,包含姆纳顿条例(分辨是非测试)、美国法律研究会的布朗纳条例、达翰姆条例(结果测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为约翰·亨克利被判无罪案的影响,美国许多州和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更严格的有关精神错乱的法律规定,使免除被告刑事责任变得更加困难。有的州还采取了“有精神疾病但也有罪”的方式,允许法官和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不过也明确判定其需要治疗。虽说如此,在矫正机构,对那些有罪但又有精神疾病的人群开展心理治疗的情况极少。

除此之外,我们还讨论了“特殊辩护”的话题,即有时会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提出特殊辩护,辩护结果要么完全免除了被告的刑事责任,要么减少了被告的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

含创伤后应激障碍、分离性认同障碍(又称多重人格障碍),以及分离性失忆。在审判和陪审团讨论时,可能会考虑这些条件。

心理失常的精神疾病患者群体和普通人群相比,并不一定会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哪怕是暴力犯罪。如果我们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纳入,这类群体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才会增加。此外,最近的研究文献指出:在有精神疾病的男性患者中有一个亚群体,他们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和暴力史,他们相对于普通人群表现出了更多的暴力倾向。

影视剧中的心理变态者或一个偶然发生的轰动一时的案件,也会让公众发现一个心理失常者,这常常让公众出现这样的疑问,即我们能否预测这种危险?在刑事司法审判时,

无论暴力犯罪的被告或仅实施过一起恶性案件的被告是否患有导致心理失常的病症,司法

系统都想弄清楚其是否还具有危险性。多年来,心理学家都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收效甚微。在通常情况下,临床医生会高估这些群体的潜在暴力性,这就引发了业界关于评估危险性的合理标准的争论。

近来,“危险预测”已改称为“风险评估”。现在,临床医生更偏爱使用风险因素,以确定个体未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而不再尝试预测个体的危险性以及其将来是否会实施暴力行为。换言之,对危险性的预测转变为一种可能性的评估,这个评估涉及暴力或其他严重攻击行为将来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工具有非结构化临床诊断、结构化专业诊断法以及精算评估法,对这三种方法的优劣,本章也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4年《精神错乱辩护改革法》(Insaniry Defense Reform

警告条款(caveat paragraph,p.234) Act of 1984,p.235)

警告义务(duty to warn,p.248) 保护义务(duty to prot

姆纳顿条例/是非测试(M'Naghten Rule/right and wrong 布朗纳条例(Brawner Rule,p.234)

p.233)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p.237)

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p.226) 达翰姆条例(Durham Rule,p.235)

受虐妇女综合征(battered woman syndrome,p.239)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APD,

受审能力(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p.228) p.226)

受审判能力(adjudicative competence,p.228) 分离性认同障碍(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DID,p.240)

妄想(delusions,p.224) 分离性状态(dissociated state,p.239)

妄想症(delusional disorder,p.224) 幻觉(hallucinations,p.

无受审能力(incompctent to standtrial,IST,p.219) 记忆缺失(amnesia,p.241)

医源性(iatrogenic,p.241) 结构化专业诊断(structured professional judgment,SPJ,

意志力测试(volitional prong,p.236) p.249)

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NGRI, 精神错乱辩护(insanity defense,p.230)

.219)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p.223)

有精神疾病但也有罪(guilty but mentally ill,GBMI,p.236) 精神疾病或心理失常(mental illness or mental disorder,

智力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p.222) p.222)

重度抑郁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p.225) 《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p.223)

第八章·犯罪与心理失常

思考题

1.解释无受审能力和精神错乱之间的区别?

5.列举与犯罪行为最相关的四种症状的诊断症候及表现。2.如何理解“警告义务”和“保护义务”,要警告或保护的

6.什么是“有精神疾病但也有罪”条例,为何许多法学家主体是谁?

反对这一条例? 3.心理失常者在何种情形下会成为暴力或严重犯罪的实

7.举例说明心理咨询或治疗中的医源性效应。施者?

8.详细论述和评估一下本章中提到的任意三类特殊辩护。4.简单叙述一下法律对精神错乱的四种标准及必要条件。


危险性和风险评估第九章 杀人、伤害、亲密伴侣与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