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重物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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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 食货志云: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至是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倍。豪家大商,积钱以逐轻重。故农日困,末业日增。穆宗亦以货轻钱重,民困而不充,诏百官议曰:“今宜使天下两税榷酒盐利上供,及留州送使钱,悉输以布帛谷粟云云。”此状大率与于陵议合。〔补注〕曾国藩曰:似贾生博祸七福疏。

右臣伏准御史台牒:准中书门下帖奉进止¹,钱重物轻,为弊颇甚,详求适变,可以便人。所贵缗货通行,里闾宽息。宜令百寮随所见作利害状者。

¹“帖”,或作“牒”。

臣愚以为钱重物轻,救之之法有四。一曰在物土贡¹: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人不能铸钱,而使之卖布帛谷米以输钱于官,是以物愈贱而钱愈贵也²。今使出布之乡,租赋悉以布;出绵丝百货之乡,租赋悉以绵丝百货;去京百里,悉出草;三百里以粟;五百里之内,及河 渭可漕入,愿以草粟租赋³,悉以听之:则人益农⁴,钱益轻,谷米布帛益重。二曰在塞其隙,无使之泄:禁人无得以铜为器皿⁵;禁铸铜为浮屠佛像钟磬者;蓄铜过若干斤者,铸钱以为他物者,皆罪死不赦;禁钱不得出五岭⁶,买卖一以银,盗以钱出岭,及违令以买卖者,皆坐死⁷;五岭旧钱,听人载出,如此则钱必轻矣。三曰更其文贵之:使一当五,而新旧兼用之⁸。凡铸钱千,其费亦千;今铸一而得五,是费钱千,而得钱五千,可立多也。四曰扶其病,使法必立⁹:凡法始立必有病。今使人各输其土物以为租赋,则州县无见钱;州县无见钱,而谷米布帛未重,则用不足;而官吏之禄俸,月减其旧三之一;各置铸钱使新钱一当五者以给之,轻重平乃止。四法用,钱必轻,谷米布帛必重,百姓必均矣。

¹〔补注〕沈钦韩曰:始为租庸调之制,本自如此。

²“而钱”,或无“而”字。〔补注〕方苞曰:此禹贡、周官之法,所以百世不可易也。

³“草粟”下,或有“米”字。

⁴“农”,或作“丰”。

⁵或无“皿”字。

⁶下或有复出“五岭”字。

⁷一无“坐”字。

⁸〔补注〕沈钦韩曰:此法累代亦用之,而迄无效。即以唐肃宗乾元时大钱当十当五十验之,知其无益矣。

⁹“扶”,或作“状”,非是。

谨录奏闻,伏听敕旨。谨奏。


复雠状为韦相公让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