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变盐法事宜状
长庆二年,张平叔为户部侍郎,上疏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强兵,陈利害十八条。诏下其说令公卿详议。公与韦处厚条诘之,事遂不行。平叔所陈十八条,此可见者十六,白乐天行平叔 判度支词曰:“计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东坡曰:“此必小人也。”按柳氏家训:“平叔后以赃败,穷失官钱四十万缗。是宜以此终也。”〔补注〕方苞曰:张所奏乖谬,颇易掊击;所难者,语皆通俗而不俚杂。是公天授耳。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¹,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¹〔补注〕沈钦韩曰:宋 熙宁法,亦以放散青苗钱赢缩为州县殿最。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阙盐者¹。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²,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¹〔补注〕沈钦韩曰:通鉴注:项安世家说曰:“今坊市公人谓之‘所由’。”
²“无”,或作“不”。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¹。又宰相者²,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¹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
²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
一件:平叔又云¹: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收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¹或无“一件”字。今按:此别是一条,当有“一件”字。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¹。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²。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阙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³,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 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¹或无“所由”二字。
²〔补注〕陈景云曰:“不啻”句绝。犹言不止也。左传“鲜不五稔”,杜注“少尚当历五年,多则不啻”。又子厚序棋亦有“相去千万不啻”之语。
³〔补注〕“县令”,原作“职令”,据别本校改。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¹。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²,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秪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利也³。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⁴,用十文者官与出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筭⁵,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阙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⁶,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⁷;输纳之时,人事又别⁸: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⁹。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¹“也”上,或无“文”字。
²一有“文”字。
³“秪”,或作“只”。
⁴“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⁵〔补注〕曾国藩曰:每斤失利七八文,积至千万亿斤,则失利无算也。
⁶〔补注〕曾国藩曰:车牛到官,请受而用之。
⁷〔补注〕沈钦韩曰:顺宗实录:“宫市率用百钱物买人直数千钱物,仍索进奉门户并脚价钱。”胡三省曰:“所经由门户,皆有费用,如汉灵帝时所导行费也。”
⁸〔补注〕曾国藩曰:“输纳之时,人事又别”,犹今俗称“交卸”。
⁹“文”下,或无“钱”字。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文¹。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¹“尚”,或作“计”。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余,日用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¹,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阙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¹“谓”,或作“请”。
一件: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¹。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²,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¹“籴”上,或有“来”字。今按文势,恐“来”字上更有“从”字,今亦补足。
²“国”,或作“官”。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¹。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²。臣以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³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余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裕⁴: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¹〔补注〕沈钦韩曰:“残”,集韵“余也”。稾人注“戋,余也”。释文:“戋,亦作残。”此言百姓颗粒无余也。
²“举债”,或作“举赁”。
³“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羡,非。盖盐每斤已当三十六文,月当十斤,则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属下句。今按:平叔所定盐价,一斤止三十文。韩公通计民间所加脚费,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难预计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钱为率”,则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当依或说删去。“足”改作“是”而属下句为当。
⁴〔补注〕“裕”,原作“校”,据别本校改。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¹。口多粜少,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佐;其余官贬远处者²。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³,非前意也⁴。百姓贫家食盐至少⁵,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⁶,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违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⁷。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¹〔补注〕沈钦韩曰:此蚕盐钱之始。厥后至宋,盐不给而钱仍输,弊害无穷矣。
²或无“与”字。
³〔补注〕“谓扰而困”四字,原作“能为也人”,据别本校改。
⁴或无“非”字。
⁵“少”,或作“小”。
⁶或无“盐”字。
⁷“谴”,或作“于”。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¹,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²,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³,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⁴。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⁵!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⁶。
¹“硙”,午对切。
²“防”,或作“访”。
³“榷”,或作“税”。
⁴“比”下,当有“之”字,今补足。
⁵“何”,或作“其”。
⁶“者”,或作“也”。
一件:平叔云¹: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军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蠧政,其弊实甚!
¹“叔”下,疑当有“云”字或“称”字之类,今亦补足。
右前件状¹,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¹〔补注〕“右”,原作“以”,据别本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