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
字数:287
方无“在”字;或又无“等”字。方云:二状皆袁州进。今按:状云“往任袁州刺史”,方说非是。〔补注〕“帖”,原作“贴”,今据别本校改,下同。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
此是状首标目,所论事与前卷贺白龟状体正同,犹今之帖黄及状眼也。方本删去,非是。
右准律不许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¹,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佣折直,一时放免²。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帖,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今因大庆,伏乞令有司重举旧章,一皆放免。仍勒长吏严加检责,如有隐漏,必重科惩;则四海苍生,孰不感荷圣德。右前件如前谨具奏闻³。伏听敕旨。
¹“责”,或作“到”。
²“计”上,或有“例”字。
³〔补注〕“右”,原作“以”,据别本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