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贼行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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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纪:元和十年六月癸卯,镇州节度使王承宗遣盗夜伏于靖安坊,刺宰相武元衡,死之。又遣盗于通化坊刺御史中丞裴度,伤首而免。京城大骇。武元衡死数日未获贼,兵部侍郎许孟容请见,奏曰:“岂有国相横尸路隅,而不能擒贼!”因洒泣极言,乃诏京城诸道能捕贼者,赏钱万贯,仍与五品官。至是获贼而未即加赏,此公所以以状论列其号令之不信也。〔补注〕归有光曰:通达事体之论。姚范曰:此亦状之类,当题作“论捕贼行赏状”。

臣愈言:臣伏见六月八日敕,以狂贼伤害宰臣,擒捕未获,陛下悲伤震悼,形于寝食,特降诏书,明立条格,云有能捉获贼者,赐钱万贯,仍加超授。今下手贼等,四分之内,已得其三¹;其余两人,盖不足计。根寻踪迹,知自承宗,再降明诏,绝其朝请²;又与王士则、士平等官³:八日之制,无不行者;独有赏钱⁴,尚未赐给,群情疑惑,未测圣心。闻初载钱置市之日,市中观者日数万人,巡绕瞻视,咨嗟叹息,既去复来,以至日暮。百姓小人,重财轻义,不能深达事体,但见不给其赏,便以为朝廷爱惜此钱,不守言信。自近传远,无由辩明。且出赏所以求贼,今贼已诛斩,若无人捉获,国家何因得此贼而正刑法也⁵?承宗何故而赐诛绝也?士则 士平何故与美官也?三事既因获贼,获贼必有其人,不给赏钱,实亦难晓。假如圣心独有所见,审知不合加赏;其如天下百姓及后代久远之人哉⁶!

¹“三”,一作“二”。

²〔补注〕沈钦韩曰:元和五年,讨承宗,已降诏洗雪,故此云“再降”。

³士则 士平,皆王武俊之子。张晏等诛,士平为左金吾卫大将军。“士则”、“士平”或作“士平”、“士则”。〔补注〕沈钦韩曰:通鉴:元和四年,成德军节度使王士真卒,其子承宗自为留后。承宗叔父士则恐祸及宗,自归京师,诏为神策大将军。十年,士则告承宗遣卒张晏等杀元衡,捕得八人。张弘靖疑其不实,上不听,斩晏等。李师道客竟潜亡去。考异云:“旧书 吕元膺传:‘获师道将訾嘉珍 门察皆称害元衡者。’然则元衡之死,必师道所为也;但以元衡叱尹少卿,及承宗上表诋元衡,故时人皆指承宗耳。”又曰:十四年,田弘正入郓,阅师道簿书,有赏杀武元衡人王士元等。弘正送士元等十六人,诏仗内京兆府御史台遍鞫之,皆叹服。

⁴“独”上,或有“内”字。

⁵“因”,或作“由”。“法”,一作“罚”。

⁶或无“之人”字。

况今元济、承宗,尚未擒灭;两河之地,太半未收;陇右、河西,皆没戎狄:所宜大明约束,使信在言前,号令指麾,以图功利。况自陛下即位已来,继有丕绩¹;斩杨惠琳,收夏州;斩刘辟,收剑南东、西川;斩李锜,收江东;缚卢从史,收泽、潞等五州²;威德所加,兵不污刃,收魏 博等六州³;致张茂昭、张愔,收易 定 徐 泗 濠等五州⁴。创业已来,列圣功德未有能高于陛下者,可谓赫赫巍巍,光照前后矣。此由天授⁵陛下神圣英武之德,为巨唐中兴之君;宗庙神灵,所共祐助。勉强不已,守之以信⁶,则故地不足收,而太平不难致;如乘快马行平路,迟速进退,自由其心,有所欲往,无不可者。于此之时,特宜示人以信。孔子欲存信去食:人非食不生,尚欲舍生以存信;况可无故而轻弃也!

¹“已”,或作“以”,下同。

²“五州”,泽、潞、邢、洛、磁。

³“六州”,魏、博、贝、相、卢、卫。

⁴易、定二州,张茂昭所管;徐、泗、濠三州,张愔所管。“愔”,于针切。

⁵“由”上,或有“皆”字。

⁶“信”,或作“道”。

昔秦孝公用商鞅为相,欲富国强兵,行令于国,恐人不信,立三丈之木于市南门,募人有能徙置北门者与五十金¹。有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秦人以君言为必信,法令大行,国富兵强,无敌天下。三丈之木,非难徙也;徙之非有功也;孝公辄与之金者,所以示其言之必信也²。昔周成王尚小,与其弟叔虞为戏,削桐叶为珪,曰:“以晋封汝。”其臣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为侯³。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之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晋。昔汉高祖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恣其所为,不问出入,令谋项羽。平用金间楚,数年之间,汉得天下。论者皆言汉高祖深达于利⁴,能以金四万斤致得天下。以此观之:自古以来,未有不信其言而能有大功者;亦未有不费少财而能收大利者也⁵。

¹〔补注〕沈钦韩曰:韩非储说以为吴起事。

²“言为必信”、“言之必信”,阁、杭本两句皆无“信”字,无理甚明。亦足以见二本之谬矣。

³“择”,杭本作“泽”,非是。

⁴“达”,或作“远”。

⁵方无“亦未”至“利者”十三字。今详文意,上文引秦孝公、周成王事,故此以“未有不信而能成大功”结之;又引汉高祖事,故此以“未有不小费而能收大利”结之:不可欠阙。方本但以酷信阁、杭之故,不问可否,直行删去;举正亦不复载,殊为无理。今悉补而足之。

臣于告贼之人¹,本无恩义,彼虽获赏,了不关臣;所以区区尽言不避烦黩者,欲令陛下之信行于天下也。伏望恕臣愚陋僻憃之罪,而收其恳款诚至之心:天下之幸,非臣之幸也。谨奉表以闻,臣愈诚惶诚恐。

¹“告”,或作“捕”。


谢许受韩弘物状论佛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