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本质和程度
2013年,美国有超过50万的未满18岁的人被执法人员拘捕(FBI,2014a)。该数字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45.7%,也与成年人逮捕的数据一致。正如第一章强调的,近些年来,总体犯罪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被关押在监禁机构或以此种方式被逮捕的人都在12岁以下。在21世纪伊始,儿童犯这一术语开始出现在儿童发展文献和一些媒体报道中。儿童犯是指年龄在7~12岁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人(Loeber,Farrington,&Petechuk, 2003)。儿童犯经常会引起大众传媒和政府官员的关注,尤其是由非常年幼的人实施的严重的暴力案件,例如,一个8岁的儿童杀了一个4岁的儿童。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少年法庭处理的儿童犯的数量大幅攀升。总的来说,年龄小于13岁的儿童大约占全部被拘捕的未成年人的9%(FBI,2014a;Snyder,Espiritu et a1.,2003)。按照洛伯(Loeber, 2003)的观点,儿童犯与那些在十几岁时开始犯罪的未成年人相比,演变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和习惯性犯罪人的可能性是后者的2~3倍。因为儿童犯也被称作早发型犯罪人,这将在本章稍后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理论部分再次探讨。
表6.1是对2004—2013年18岁以下被拘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严重罪行的一个概览,以及在2004—2013年的百分比变化。图6.1提供的是对2007年被逮捕的所有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百分比分布概览。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表6.1
2004—2013年因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而被逮捕的未成年人罪名
2004年
2013年
变化比例/% 所有犯罪
1226865
666263
-45.7 故意杀人或非过失杀人
643
492
-23.5 强奸
2414
1484
-38.5 抢劫
14936
12340
-17.4 重伤害
35912
19351
-46.1 入室盗窃
49721
27960
-43.8 偷窃
198071
117141
-40.9 机动车盗窃
22784
7367
-67.7 纵火
4593
2370
-48.4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 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
其他有启迪作用的数据是那些与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数据。在1960—2008年,少年法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300%,从400 000起上升到了1600 000起(Puzzanchera,Adams,&Sickmund,2011)。尽管如此,未成年人 犯罪在过去的10年中却减少了,法庭受案量在1997年达到了最高峰,到2008年则下降了
未成年人逮捕比例
醉酒驾驶■1% 卖淫]2% 诈骗 13% 酗酒3% 对家庭的犯罪
5% 故意杀人
10% 毒品滥用
■11% 重伤害
强奸
15% 盗窃财物
性犯罪
18% 其他攻击
违反酒类法律
22% 武器犯罪
汽车盗窃
25% 扒窃
26% 入室盗窃
抢劫 扰乱公共秩序
28%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38% 纵火
47% 财产犯罪指数
■26% 暴力犯罪指数
■16% 总体犯罪
15%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图6.1 2007年未成年人被捕数
来源:Puzzanchera,C.M.(2009,April)Juvenile arrests 2007.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12%(Puzzanchera et al.,2011)。最近的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下降的趋势仍在持续(Hockenberry&Puzzanchera,2014)。平均而言,几乎有2/3的案件都涉及15岁及以下就被
移交过来的未成年人。1985—2011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显示:人身伤害案件、毒品案件、公共秩序案件在早期是增加的,但后来有下降的趋势。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在总体上是下降的(Hockenberry&Puzzanchera,2014)。少年法庭也发现,未成年女性违法犯罪 的案件是上升的,从1985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27%。然而,在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涉及少女的案件仍然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在2011年,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女犯是345100人,而少男犯则是891100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程度—包括已报案的和未报案的—基本上是一个说不清的状况(Krisberg,1995;Krisberg&Schwartz,1983),甚至比成年人犯罪更让我们 难以掌握。因为没有任何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广义的定义)全国发生率的完整数据,我们仅有执法机构掌握的数据[如第一章所介绍的统一犯罪报告系统(UCR)],还有通过法庭、为少年犯服务的机构等部门收集来的一些数据。政府也会定期发布有关少年法庭统计数据和拘留所、矫治机构(诸如上面列举的那些机构)羁押的少年犯相关数据的统计报告。不过,与成年人犯罪一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存在巨大的犯罪黑数。正如巴里·克里斯伯格(Barry Krisberg,1992,p.2)指出:“简单地说,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数量是个未知数,也许是不可知的。”
一般而言,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被分为以下五类: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涉及毒品的违法、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和身份违犯,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表6.2中有具体界定。
表6.2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类违法行为
定义 侵犯人身的犯罪
暴力犯罪,类似于成年人实施的重伤害、抢劫、性侵害等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
财产犯罪,类似于成年人实施的入室盗窃、扒窃、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等犯罪涉及毒品的违法
持有、发放(含销售)、制造毒品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
针对社会的公害犯罪,如噪声违法或在公共场合酗酒身份违犯
限于未成年人才有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宵禁、离家出走、逃学
前四类犯罪在定义上可与成年人犯罪相对照,故不再详述。在探讨前四类违法犯罪之前,对第五类违法行为进行简要介绍是很必要的,身份违犯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话题。
身份违犯
未成年人身份违犯是指只能由未成年人实施,而且只能由少年法庭审理或由家庭法庭进行判决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身份违犯既包括行为不当(如违反宵禁、离家出走、逃学),也包括可被主观解释的不良行为(如不守规矩,无法无天;桀骜不驯,不服管理;屡教不改,不可救药)。但是,美国少年司法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只列举了四种身 份违犯:离家出走、逃学、不服管教(也被称为不服从或摆脱父母、监护人的控制),以及未成年人酒类违法(如未成年人携带酒类、未成年人饮酒)。尽管其他许多行为也经常被视为身份违犯(如违反宵禁、抽烟),但这些行为通常不在政府报告的范围之列。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历史上,少年司法体系针对不同性别的身份违犯者给予了不同的矫治方案。例如,女
性未成年人如果不服管教或离家出走经常会被扣留,而同样的行为若发生在男性未成年人身上,则大可被忽略和原谅(U.S.Department of Justice,1998)。近年来,不断发生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此类诉讼案件,诉讼的结果就是,许多法庭警告这种区别对待是未经授权和不被允许的。即便如此,已有的数据依然说明女孩相比男孩来说,更有可能因离家出走而被扣留(Hockenberry& Puzzanchera,2015,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2003; Snyder,Sickmund,&Poe-Yamagata,2000)。自2011年1月开始,UCR的SRS项目中断了 对因离家出走而被扣留的数据的收集。而NIBRS将使用B组拘捕报告继续报告离家出走数据。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由于身份违犯具有太多的主观性,应该把它从所有州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剔除(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79),有些州已经明确地朝这个方向走了。另一方面,尽管许多州并没有给身份违犯者贴上“少年犯”的标签,但确实也允许拘留或监管那些身份违犯者。推测起来,这样做是因为身份违犯者需要保护,不管是从违反者轻率鲁莽的行为会对自身造成伤害考虑,还是从他人的鲁莽行为会对其安全造成威胁方面考虑,都应该这么做。根据《需要监护者法》(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PINS)或《儿 童需要监护法》(Child in Need of Supervision,CHINS)的规定,离家出走或不服管教的未 成年人要接受少年法庭或家庭法庭的管辖处理,有时候,这也是在父母的建议和要求下的做法,纵然他们没有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实际上,身份违犯者经常确实犯了罪,尤其是会犯诸如偷窃和入室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但是,《需要监护者法》或《儿童需要监护法》也要求少年法庭和家庭法庭注意那些备受忽视和需要依赖父母的儿童的需求,因此不应该认为一个被贴上“需要监护的儿童”的标签的儿童一定会表现出问题行为或犯罪。
在本教材中,尽管身份违犯和轻微违法犯罪也在考虑之列,但我们关注的重点是暴力犯罪和严重的财产犯罪。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导致严重违法犯罪的发展路径和那些持续犯罪直到成年的许多案例,而非全部案例。近些年来,发展心理学家已经做了大量的有关该主题的研究。
严重违法犯罪的少年犯
自我报告研究和官方数据均显示,仅有很少比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法律界定的,还是社会学界定的,抑或是心理学界定的。而且,许多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逃脱了警方的视线。一项早期行为的自我报告研究(Weis&Sederstrom,1981)显示,仅有约3%~15%的严重犯罪曾经导致了“与警方接触”。同样,艾略特、邓弗德和赫伊津哈(Elliott,Dunford,&Huizinga,1987)研究认为,严重的重复犯罪 的未成年人在5年内有86%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这些数据进一步说明,犯罪的实际发生率可能因为官方的拘捕数据存在着漏洞而被大大低估了。换句话说,一小部分实施大量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进入警方的视线。一旦这群未成年人真正进入司法系统,就可发现他们有很高的重犯率,即重复犯罪。另外,长期重复犯罪人不会专门从事和擅长一种犯罪,如偷窃或盗窃。相反,他们会实施各种犯罪行为,从小偷小摸到极端暴力,无所不包。纵向研究也显示,这些重复犯罪人作为一个小群体在学校就是特别喜欢惹是生非的问题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社交技能不足或匮乏。此外,这些惹人讨厌的行为一般都开始于很小的年龄,而且犯罪问题越严重,这些问题行为的童年模式就出现得越早。严重的或习惯性
未成年犯罪人很少把他们的行为局限于一种犯罪类型。
有关严重违法犯罪的少年犯的悲观结论也遭遇了一项正在进行的纵向研究结果的挑战,这是一项对1354位清一色的男性严重违法少年犯的调查,当他们被确定有罪后,研究者追踪了7年(Mulvey,2011)。这项由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违法预防办公室(Office of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OJJDP)资助的持续多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路径”研究 的结论引用率极高。这项研究表明,大多数犯有重罪的未成年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犯罪,特别是在短期监禁后正在接受社区监督之时。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长期监禁对降低年轻犯罪者的再犯率无效。但对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和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两个市区少年犯
的追踪研究表明,滥用毒品的矫治方法对减少滥用毒品和犯罪行为都非常有效。引用首席
研究员爱德华·P.马尔维(Edward P.Mulvey)的话就是:“这项研究最重要的结论是,即使是犯了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也不是必然就要步入成年犯罪生涯之路”(2011,p.3)。
最近的其他研究也表明,严重的少年犯能够从提供的强化式矫治服务中受益,而且社区矫治的效果比机构矫治好(Skeem,Scott,&Mulvey,2014)。我们将在本章稍后再回到这一话题。
未成年违法的性别差异
多年来,在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中,男孩的数量都远远超过女孩,在暴力犯罪中尤其如此。被害人数据、自我报告数据和官方数据(警方数据和法庭统计)都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的结论。
未成年人被捕的最近数据表明,对某些犯罪类型来说,几乎没有性别差异。大体看来,在1996—2009年,在大多数犯罪类型中,女性未成年人被拘捕人数的增长超过了男性未成年人被拘捕人数的增长(即增长得更快,或者说减少得更少)(Puzzanchera&Adams,2011;Snyder,2008;Zahn,Hawkins,Chiancone,&Whitworth,2008)。2009年,在被拘捕 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30%(Puzzanchera&Adams,2011)。在因暴力犯罪而被拘捕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18%;在因财产犯罪而被拘捕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38%;在因偷窃而被拘捕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45%。而且,正如上面已经提到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女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比例从1985年的19%上升到了2008年的27%(Puzzanchera et al.,2011)。然而,当谈到具有严重犯罪的高度风险的未成年人时,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男孩。
关于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和卖淫之间的联系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最近的逮捕数据表明,男孩和女孩离家出走的人数是大致相当的(Puzzanchera,2009;Puzzanchera& Hockenberry,2013)。尽管如此,因为女孩在家容易遭受犯罪侵害,人们认为女孩比男孩更可能离家出走,离家后最终会因为生存问题而从事卖淫。事实上,在未成年女性或成年女性犯罪人身上,总有挥之不去的曾是暴力被害人的阴影,这种暴力侵害发生在家里或者家外(Acoca&Austin,1996)。到目前为止,在很多有关女性犯罪原因的研究文献中,这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Salisbury&Van Voorhis,2009)。一项研究(Acoca&Dedel,1998) 发现,92%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人报告说自己曾经遭遇过某种形式的情感虐待、身体虐待或性虐待,25%的人报告说她们曾经一次或多次被枪击或被刀刺伤。
在20世纪末,我们对女孩犯罪及其原因以及促使女孩犯罪的社会因素和发展因素都知之甚少,研究得不够(Broidy et al.,2003;Chesney-Lind&Shelden,1998)。即使是最近基 于大样本的研究,如上面提到的路径研究,也没有包括女孩;或者虽然研究了女孩,但样本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量很小(跟踪了1170名男性和184名女性)。既为纠正这种不平衡研究,也为回应20世纪
90年代不断上涨的女性未成年人被捕率,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违法预防办公室于2004年组织和实施了研究女孩课题组(Girls Study Group,GSG)计划。这是一个综合研究项目,旨在更好地理解女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需要针对经常被忽视的女孩群体提出有效的预防计划。GSG是一个跨学科的科研团队,其中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来自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性别研究等各个领域,既有法律实践者,也有女孩项目发展协调人等。
为了调查女孩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GSG试图调查以下问题:哪些女孩变成了违法犯罪少年?哪些因素能够保护女孩远离违法犯罪?哪些因素把女孩置于违法犯罪的危险边缘?导致女孩走向违法犯罪的发展路径是什么?哪些预防女孩违法犯罪的因素最有效?
由与该小组有关的研究者发表的最早的研究之一的重点是女孩的暴力犯罪是否增加。GSG(Zahn,Brumbaugh et al.,2008)基于被拘捕的数据和自我报告数据,发现“尽管女孩与以前相比被拘捕的原因更多是因为攻击,但严重暴力犯罪的实际发生率在过去的20年基本未变”(p.15)。研究小组进而总结道:“女性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日益增长,但这并没有为国家带来新的危机”(p.15)。
研究者推测,女孩被捕率的增加或许应归咎于执法政策的改变而不是女孩行为的改变。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性拘捕政策,涉及家庭争斗的女孩更可能被拘捕而不是获得调解服务(Zahn,Hawkinset al.,2008)。根据已有的研究文献,扎恩、布伦博等人(Zahn,Brumbaugh et al.,2008,p.15)进一步总结,如果女孩的暴力犯罪确实发生了,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
·同伴暴力。女孩通过打击同龄人来获得地位、自卫、防止性骚扰、免受欺凌或捍卫自己的名誉。
·校园暴力。女孩在学校里打架也许代表着对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的愤怒,或者反映的是无家可归的痛苦。而且,学校的零容忍政策也可能增加了女孩因打架而被拘捕或被移交司法的人数(Zahn,Hawkins et al.,2008)。尽管这些政策会同时提升男孩和女孩的拘捕概率,但对女孩的影响似乎更大。
·不良社区中的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女孩为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也可能会变得暴力。
·帮派中的女孩。女孩加入帮派有很多原因。暴力行为也许就是她期望的行为,但帮派中的女孩也可能因为同伴暴力下的任何一个理由而举起拳头打架。
·家庭暴力。在家庭中,女孩比男孩更容易与父母发生冲突。女孩与父母冲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是对父母过度控制的一种反抗或回击;对另一些人来说,对父母动手回击是一种防卫或者是对家庭虐待(情感虐待、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愤怒反应。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生在女孩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纠纷属于身份违犯,以前也许会被贴上“不服管教”的标签,现在可能会被视为人身攻击,而且可能会落得被拘捕的下场(Zahn,Hawkins et al.,2008)。
GSG 还研究了少年司法体系为女孩提供的干预计划。尽管有许多积极的发现,但对大多数计划来说,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计划是有效还是无效。另外,要对这些计划做出严格的评估,还缺乏足够的可利用的资源(Zahn,Hawkins et al.,2008)。GSG工作的其他材料可在以下网址找到:http://girlsstudygroup.rti.org.。
发展心理学家的研究清楚地阐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性别差异。生物学因素并不是解释犯罪性别差异的关键因素,包括暴力犯罪的性别差异(Adams,1992;Pepler&Slaby,1994)。例如,埃莉诺·麦科比(Eleanor Maccoby,1986)的研究就表明,女孩和男 孩习得了不同类型的亲社会行为,女孩比男孩更随和顺从。认知心理学也提出,男孩和女孩在观察和理解世界的方式上存在着社会化差异和文化差异。社会学习理论提出,女孩与男孩的“社会化”不同,或者从小就被教育不能有攻击性。男孩和女孩与生俱来的攻击性潜质是相同的,但对女孩的社会化要求抑制了其攻击性,而对男孩的攻击和好斗品质往往会得到鼓励和赞扬(Campbell,1993)*。暴力犯罪中男女比例的差别细微,加上之前提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整体呈下降趋势,说明了男孩和女孩的社会化过程越来越相似或趋同。一方面,当今的女孩与男孩接到了同样的鼓励攻击的信息(例如,从媒体中),与以往的女孩教育相比,现代女孩的行为所受的约束和清规戒律更少。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男孩和女孩都被鼓励做出明智正确的决定,都被鼓励通过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宣泄攻击性倾向。
犯罪的性别差异在未来是会缩小还是会加大或保持不变,我们无从知晓。除社会心理发展因素影响外,无数的社会因素影响着犯罪模式,不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成年人犯罪都是如此。有研究表明,影响男孩和女孩的违法犯罪因素是一样的(Zahn,Hawkins et al.,
2008)。这些风险因素包括经济、不良社区、警察行动、学校教育质量、法庭和矫治机构的可用资源、身体足够健康和社会服务,等等。另外,女孩面临的风险因素比男孩多,如
更可能遭遇性侵害和出现自尊问题。扎恩等人(Zahn et al.,2010)也发现当女孩的生活中存在性早熟、家庭冲突、居住在不安全的社区(如高失业和单亲家庭)等因素时,其违法犯罪的风险尤其高。在一项比较男孩和女孩的违法犯罪预测因素的研究中,斯特凯蒂等人(Steketee,Junger,&Junger-Tas,2013)发现,家庭破裂和朋友的偏差行为是女孩面临的最 大的风险因素,而缺乏自控力与男孩违法犯罪密切相关。
最近的其他研究发现,某种心理健康状况与女孩的违法犯罪有关。巴雷特、菊、凯德烈亚斯和张(Barret,Ju,Katsiyannis,&Zhang,2013)对34000名少女犯和同样规模的没 有违法犯罪史的对照组女孩的背景变量进行了比较,两组样本在年龄和族群方面也是匹配的。少女犯具有更明显的冲动性、攻击性和控制障碍等,在被诊断具有此类障碍的人中,有60%的人在涉入少年司法系统之前就得到过这样的诊断。巴雷特(Barret)等人对探求导致再犯的因素颇感兴趣。他们发现,吸毒史和亲子关系破裂这两个因素至关重要。
另一个引用率很高的纵向研究是匹兹堡女孩研究(Pittsburg Girls Study,PGS;Hipwell et al.,2002;Keenan et al.,2010),它对少女违法犯罪提出了重要的研究结论。该研究始于1999年,记录了将近3000名当时年龄在5~8岁的女孩直至今日的数据。许多研究项目都引用了该样本的数据(如Miller,Loeber,&Hipwell,2009;Henneberger et al.,2014)。亨内 伯格等人(Henneberger et al.,2014)研究了父母影响与同伴影响的双重作用,发现严厉的父母管教和同伴违法犯罪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女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换言之,当父母管教属于惩罚性的管教(例如,声嘶力竭地吼叫、辱骂、体罚),而不是积极的、可
被接受的管教(例如,给予赞美和认可)时,这个女孩就有更大的可能性表现出反社会行为。
·英国的安妮·坎贝尔(Anne Campbell)是少女犯罪研究的集大成者,她于1981年出版了学术专著《少女犯》(Girt Delinquients),在该专著中,她对少女犯罪的定义、少女犯罪理论,少女商店扒窃、少女攻击行为、法庭对犯罪少女(包括身份违犯)的管制令等进行了详细论述。—译者注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同样的,当女孩交往了违法犯罪的同伴时,她更可能在青春期中期出现违法犯罪。最后,他
在对女孩违法预防和干预计划进行总结后指出,既要关注父母的管教方式,也要关注她们的同伴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