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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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清晰的是,大量的现代研究聚焦个人发展进程中的攻击行为,尤其是进入青春期后出现的攻击、反社会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男孩和女孩。现代研究不断证明,犯罪人员属于各种不同的亚群体,每一个亚群体都遵循着可识别的伴随不同风险和结果的发展路径(Wiesner&Windle,2004)。

第二章中曾提到,要研究个体的发展历程,就要考察其发展的轨迹。这种轨迹的意义在于一个人在其一生中表现出来的发展和变化。仔细探究个体随时间推移而表现出来的发展轨迹或路径比在一个时间点上关注的个体差异更能让人深刻地理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发展轨迹或路径反映的是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在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的成长方面的变化。在发展路径中会有无数种的体验和经历,如童年早期曾沦为犯罪被害人,青春期前失去一位至亲,或从青春期开始接触反社会同伴。正如之前的章节所谈及的,这与累积风险模型或动态级联模型相一致,二者都强调在一个人的反社会行为的形成中,有多重因素在起作用,没有任何单一的风险因素可以用于预测违法犯罪风险。相反,在发展路径上起保护(或缓冲)作用的因素也必须考虑。前面提及的GSG在一项最新研究中发现,那些被大人们精心照料的女孩不太可能在青春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身份违犯,或参加帮派(Hawkins,Graham,Williams,&Zahn,2009)。通过发展路径作为理论模型能够识别后续 的一连串事件,这些事件揭示了反社会行为是如何形成和维持的(Kazdin,1989)。

研究达成了惊人的共识,那就是违法的儿童或青春期少年在他们的生涯中遵循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有些儿童在很小的年纪就开始出现固执、蔑视和不服从的行为,慢慢发展为轻微的暴力行为,然后发展出青春期和成年早期的严重暴力和犯罪行为(Dahlberg&Potter,2001)。有些孩子在很小的年龄就表现出对动物的残忍行为、对同伴的攻击行为、欺凌行为和滥用毒品行为,而且在进入成年后很多年仍然在这条反社会路径上发展。另外一些孩子在很小时反社会行为迹象很少,但到了青春期,开始参与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还有这样的孩子,他们终其一生也不会参与任何重大的反社会行为。

除了不同的发展路径,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大多数严重的、持续违法犯罪的少年犯的犯罪模式通常开始得很早,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恶化。尽管正如这些研究所揭示的(Mulvey,2011;Skeem et al.,2014),我们不能假设严重违法犯罪的少年犯到成年后会继续犯罪行为,因为有些严重违法犯罪的少年犯到成年后不再继续犯罪,但许多严重违法犯罪的少年犯还会重操旧业,继续犯罪。另外,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也至关重要。研究者已经注意到,那些变得严重反社会的儿童和那些保持亲社会的儿童在童年早期并没有在冲动性、社交能力、对他人的情感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当代发展心理学家已经把目标瞄准了反社会行为的发展,研究触角甚至溯及学前年龄。

莫菲特的发展理论

用发展视角解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大的促进者和贡献者是心理学家特瑞·莫菲特

(Terrie Moffitt,1993a,1993b,2003,2006)以及他的合作者长久以来进行的研究。起初,莫菲特的发展理论界定了两种发展路径,正如我们马上要看到的,该理论已经扩展到远不止这两种,我们下面将进行详述。

持续终身型犯罪人

一种路径是:莫菲特研究团队界定了一小群儿童,这群儿童在很小的年龄(大概是在3岁或更小的时候)就开始了持续终生的违法犯罪模式。莫菲特(Moffitt,1993a,p.679)这样写道:“这些个体在其生命过程中,会表现出不断变化、名堂繁多的反社会行为:4岁时咬人和打人,10岁时扒窃和逃学,16岁时贩毒和盗车,22岁时抢劫和强奸,30岁时诈骗和虐待儿童。”莫菲特把这些人称作持续终身型(LCP)犯罪人,这种人在各种情况和条件下都会持续他们的反社会行为方式。莫菲特指出,许多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会出现神经学上的问题,诸如婴儿时令人烦扰的气质(脾气暴躁),儿童时的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学生时代的学习障碍等问题。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即使从儿童期进入成年期后,仍有认识能力低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心理健康问题和各种各样的违法问题等明显的表现(Jaffee& Odgers,2013)。持续终身型犯罪人通常会在一生中实施各种各样的反社会行为和暴力犯罪行为。

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在儿童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会错失学习和养成亲社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各种良机。他们在家和学校经常表现出不断升级的反社会行为,结果导致他们被童年同伴拒绝和回避。另外,他们的父母、老师和照料者对其沮丧万分,甚至最终放弃了他们(Coie,Belding,&Underwood,1988;Coie&Dodge,1998;Coie,Dodge,& Kupersmith, 1990;Moffitt,1993a)。按照莫菲特(Moffitt,1993a,p.684)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在童年时期没有掌握社会技能和学业技能,就很难在以后重新获得这些技能,机会一旦错失就成终生遗憾,难以弥补。”而且正如之前提到的,家庭条件不良、学校教育不足、暴力邻里环境

等因素都非常可能加剧和恶化持续终身型犯罪人正在发展的反社会行为模式。

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终其一生都将持续表现出各种心理问题和反社会问题(Jaffee&Odgers,2013)。无数研究认为,早发型反社会行为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将与心理问题、身体问题、经济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相伴而生(Caspi,Wright,Moffitt,&Silva, 1998;Farrington,1995;Moffitt,Caspi,Harrington,&Milne,2002)。威斯纳(Wiesner)、 金姆(Kim)和卡帕尔迪(Capaldi)写道:“发展理论假设,早发于童年的反社会行为很可能会引发大量的继发性问题,包括学业失败、与违法同伴鬼混、滥用毒品、抑郁症状、有健康风险的性行为、工作失败等”(2005,p.252)。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几乎一生都陷在违法的生活方式中而不可自拔。他们被嵌人一种社会背景中,这种背景更增加了他们的危险状态(van Lier,Vuijk,&Crijen,2005)。

其他研究者不断报告称,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儿童(大约5%~10%)具有高风险的反社会发展路径(Fontaine,Carbonneau,Vitaro,Barker,& Tremblay,2009;van Lier et al., 2005;van Lier,Wanner,&Vitaro,2007),这些儿童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男性。最近的研究表明,仅有1%~2%的女孩会表现出这种持久性的早发型模式(Fontaine et al.,2009)。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反社会行为水平似乎与较少有反社会行为的同龄人出现了分流,渐行渐远(van Lier et al.,2005)。换言之,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随着年龄的增长而

长而增多,原因之一也可能是或至少是他们与极少数同样反社会的同伴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亲密接触,相互学习、实践和强化了彼此的反社会行为。总的说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反社会的未成年人会慢慢接触到同样反社会的人,且联系日益密切(van Lier et al.,2005)。

然而,强调以下观点很重要:许多具有早发型行为问题(如欺凌)和高风险特质(如冷酷无情特质)的未成年人到成年期后并不会继续其反社会行为(Piquero et al.,2013:Skeem,Scott,&Mulvey,2014)。近年来,对于高风险未成年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积极转变。不再认为有早发型反社会行为意味着必然会走上终生犯罪的路径。研究显示,不管是处于青春期还是在青春期之后,许多被认为具有长期犯罪风险的未成年人停止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另外,人们设计出了危险评估措施,来更好地描述某个未成年人生命中的风险因素,而且针对这些风险因素的矫治方案也逐渐明确(Mulvey,2011:Vincent,Guy,&Grisso,2012)。本章稍后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

第二种发展路径是多数少年犯的路径,他们在青春期开始出现违法,通常在大约18岁时会自动停止。莫菲特称这些未成年人为限于青春期型(AL)违法者。他们的发展历史没有表现出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展现的早期持久性的反社会问题。但是,他们在十多岁时的违法或犯罪频率、在有些案件中的暴力程度都可能与持续终身型犯罪人一样高,明白这一点很重要。实际上,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在青春期违法犯罪模式与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在未成年时期的犯罪模式可能高度相似(Moffitt,Capsi,Dickson,Silva,&Stanton,1996)。“在 青春期,依据反社会行为和问题行为的大多数预测指标很难将这两种类型区分开;仅以男孩为例,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和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的违法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似的,例如,父母报告、自我报告、官方报告的犯罪记录、结交违法犯罪的同伴、滥用毒品、不安全性行为和危险驾驶等”(Moffitt et al.,1996,p.400)。心理健康工作者和刑事司法专家不能仅依据在青春期有过被拘捕记录、自我报告或父母提供的信息就把其界定为限于青春期型或持续终身型的违法者。

不过,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

主要是因为在青春期要追求象征成年人的特权、展示可摆脱父母的控制而出现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例子包括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吸毒和酗酒类的违法,还有偷窃、离家出走和逃学之类的身份违犯。另外,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可能会参与有利可图或回报丰厚的犯罪,但当亲社会行为的回报更为丰厚时,他们也会放弃那些违法行为。例如,成年早期出现的十几岁时不可能有的机会,从高中升入大学,获得全职工作,与一位亲社会的人建立亲密关系等。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很快就会知道如果继续犯罪直到成年,他们肯定会失去一些东西,并为犯罪付出代价。与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比较可以看出,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在儿童时期就能学会与人相处。应该强调,“限于青春期型反社会行为理论认为,在青春期出现反社会行为是少年对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而非病态的畸形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果”(Moffitt&Caspi,2001,p.370)。他们通常已经拥有学习技能、社会技能和人际交往技能等令人满意的全部能力,这使得他们能够“获得成功”。所以,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的发展历程和个人性格允许他们有探索新生活道路的选择权,而持续终身型犯罪的人没有这种选择的机会。总之,莫非特的理论假设,当那些限于青春期型违法少年步入成熟期后,能够停止犯罪,并会逐渐转向选择一种更传统的生活方式(Moffitt&Caspi,2001)。

其他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莫菲特等人(Moffitt et al.,2002)在一项追踪研究中发现,许多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在26岁时仍然在惹是生非,麻烦不断。“尽管限于青春期型违法男性的总体情况比持续终身型犯罪男性要好些,但他们还是比“未列入此类'的男性的情况糟糕,'未列入此类'的男性是没有明显违法犯罪经历的人”(Moffitt et al.,2002,p.199)。研究者发现,限于青春期型违法男性在进入成年期后因为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人数仍是那些没有未成年违法犯罪史的男性的2倍。那些限于青春期型违法男性成年后更容易依赖犯罪来弥补其收入的不足。研究者进一步声明:“在“限于青春期违法'的男性中,有很多人在26岁时仍实施着违法犯罪,这并不在我们的理论预期之内”(p.200)。研究者为了解释这一矛盾现象,提出现代社会的成年期应该从25岁开始计算。因此,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延长了青春期少年犯罪的时间和条件。莫非特注意到(Moffitt et al.,2002,p.200):“人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无角色负担,他们既不把自己看作成年人,也不选择扮演这一年龄段的年轻人认同的角色(如结婚生子)”。这意味着,他们最终也会停止违法犯罪,就像其他限于青春期违法的人一样,一旦意识到自己成年了,也就不再犯罪了。

发展心理学家最近提出了一个与莫菲特的上述描述非常相似的生命阶段理论,叫作“成年初期(emerging adulthood)”(Amnett,2000,2014),该阶段的个体年龄约在18-25岁 (或者在某些概念中指的是18—28岁),尚未达到社会认可的成年状态。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仍在积极寻求并奋力博取成年人的身份,所以这是一个充满压力感的时期。但在其他情况下,他们无忧无虑,尽情地享受着自由探索的时间。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家庭或学校等方面的束缚或限制。因此,提出成年初期的概念并非试图解释反社会行为,更多的目的是

与犯罪有关的话题。(对该话题的深人探讨请参见专栏6.1。)

研究焦点

专栏6.1 发展阶段中的成年初期青春期—本章主要讨论的发展阶段—通常是指

时,该时期可以是以上二者的混合。成年初期并不必然10—18岁。个体一旦年满18岁,随之而来的就是获得成

与犯罪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相联系,但它很可能与犯罪行年人的身份—可以选举、参军、合法买枪、做出许多

为和反社会行为相关。独立于父母的决定以及签订法律合同等,但是他们仍然

2013年广受好评的电影《弗鲁特维尔车站》不能购买大多数合法药物。18岁的分界线可能尚有弹性

(Fruitvale Station)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提供 [例如,青春期少年变成了“可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未成

了一个关于成年初期的很好的例证。主角奥斯卡·格兰年人”,而17岁的人可能会被送进成年人监狱或者获得

特三世(Oscar Grant III)是一个22岁的男孩,在2009年 父母同意而参军],但在西方社会仍普遍地认为18岁是

被警察约翰内斯·梅赛尔(Johannes Mehserle)枪杀,该 青春期与成年期的分界线。

警察在旧金山湾区快速交通系统工作。格兰特当时没有如前所述,有些研究者认为,对大多数人而言,在青

带枪,在一个地铁站台被枪杀。他和一群朋友坐在拥挤春期和成年期之间仍有一个时期叫“成年初期”(Arnett,

的火车上,火车上也坐着为数众多的派对狂欢者,当时2000,2014)。对一些人来说,这是一个无忧无虑地进行

在两个男人之间发生了冲突,其中一个就是格兰特。目探索和自我发现的时期;对另一些人来说,这是一个努

击证人后来说,那并非一个威胁生命的危急情境。力拼搏以取得社会中的成年人的身份和地位的时期。有

后来,格兰特和他的几个朋友下了车,那时快速交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通系统的警察已经抵达现场,他们是因为打架报警而出

系)的支持减少,这会加剧诸如精神分裂症、双相警的。警察对格兰特采取了控制措施,但格兰特坚称他

障碍、抑郁症和边缘型人格障碍等方面的精神障碍并未做错什么,当这一事件在地铁站台上发生时,地铁

(Adams et al.,2014)。 乘客们怀着既紧张恐惧又着魔兴奋的心情目睹了这一

·在这一发展时期,自控力通常会加强(Zimmermann切。梅赛尔说他误把他的手枪当成了泰瑟枪”,之后就射

&Ivanski,2014)。 杀了格兰特。该警察被指控故意杀人,因过失杀人被审

·亲密伴侣暴力(IPV)与父母双亲的有酬工作呈负判和定罪,在监狱里服了11个月的刑期。该事件和后来

相关,即如果父母双亲都有工作,

,亲密伴侣暴力 的审判吸引了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并引发了整个湾

行为就会明显减少(Alvira-Hammond,Longmore, 区的抗议。

Manning,&Giordano,2014)。 正如影片所描写的,格兰特在经历了一个艰难的青

·父母离婚对成年初期具有负面和消极影响(Arnett,春期和成年初期(包括因毒品犯罪在监狱里待过一段时

2014)。 间)后,正努力改善他的生活。格兰特之前因长期迟到而

研究者也建议应该探索成年初期的族群差异和文化失去了一份工作,他被人引诱准备重操旧业去贩卖毒品,

差异。例如,当个体被期望在早期就承担责任或者身处影片显示他向海湾里扔了一次交易的货品。但格兰特有

具有保护性的文化氛围时,该阶段也许会更短或根本就一个支持他的家庭,包括鼓励他继续完成学业的妈妈和

不存在:或者当个体对身份的探索被延迟时,该阶段会一个他给予了太多关爱的4岁女儿。他与女儿妈妈的关

向后延长。 系正日趋稳定,两个人已经把结婚提上了议事日程。从

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他已经是成年人了,但正如影片中

问题讨论 描述的,他的许多挣扎和努力表明他仍在试图获取成年

1.“成年初期”这一概念对于理解紧随青春期之后的岁人的地位和身份。对他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月有价值吗? 作为发展阶段的“成年初期”这一概念也许与解释

2.这一概念是否有助于理解年轻的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个体的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关系,这些个体

为或犯罪行为? 经历过青春期,但还没有完全进入成年人的世界。研究

3.从文献和流行文化中找出成年初期的更多个案,他者开始探索这一阶段,以下是他们的一些研究发现。

们与影片《弗鲁特维尔车站》中描述的奥斯卡·格

·在这一阶段,经常会发生心理健康问题和药物滥用

兰特相似吗? 问题(Adams,Knopf,&Park,2014)。

4.在以上概述的研究发现中,哪些结论是出人意料的?

·在成年初期的这些年里,来自机构(家庭和教育体

莫菲特等人(Moffitt,2002)的研究发现,一些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进入成年后仍在犯罪,这就促使一些研究者进一步提出假设,也许需要另一种分类来解释成年期的持久性犯罪。也就是说,有些持久性犯罪人出现反社会行为是在青春期而不是儿童期。这种模式似乎特别适合女性犯罪人(Fontaine et al.,2009)。新近研究提出了两种持续犯罪人,即早发型(early-onset)和青春期型(adolescent-onset)。但是,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在成年期虽然 会继续犯罪,但他们停止犯罪的时间也比持续终身型犯罪人要早,这一点也很重要。因此,我们将那些时常犯罪的人员分成四种类型:(1)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2)在成年早期仍犯罪但之后会停止犯罪的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3)早发型持续终身型犯罪人;(4)晚发型持续终身型犯罪人。表6.3总结了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和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的主要区别。

其他运用发展理论的研究者在界定犯罪发展的路径时,远不止上面探讨的早发型路径和晚发型路径。例如,洛伯和施陶德哈默-洛伯(Loeber&Stouthamer-Loeber,1998)以及 钟、希尔、霍金斯、吉尔克里斯特和纳吉尼(Chung,Hill,Hawkins,Gilchrist, & Nagin,

泰瑟枪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科幻小说中,也有人根据其原理称其为“电体克枪”。泰瑟枪没有子弹,它是靠发射带电“飞镖”来制服目标的。—译者注

表6.3

持续终身型犯罪人和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的主要区别

持续终身型(LCP)

限于青春期型(AL)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起始点

很早(也许早到3岁)

较晚(通常在青春期早期)犯罪行为

持续终身的违法生活

一般在成年初期停止 犯罪行为类型

种类繁多

种类繁多 发展背景

经常表现出神经学上的问题、注意

通常是正常表现,没有神经学上的问题缺陷多动障碍、品行障碍

学习技能

通常低于平均水平

通常高于或等于平均水平人际关系和社交能力

通常低于平均水平

通常高于或等于平均水平

2002)界定了五种发展路径。纳吉尼和兰德(Nagin&Land,1993)、柯特等人(Côté etal.,2001)以及肖、吉利奥姆、英戈尔兹比和纳吉尼(Shaw,Gilliom,Ingoldsby,& Nagin, 2003)的研究提出了反社会行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四种路径。威斯纳和温德尔(Wiesner&Windle,2004)提出了多达六种不同的违法犯罪发展路径。不管路径的数量有多少,所有发展模式的突出特色是严重反社会行为的起始年龄至关重要,还有当孩子步入青春期或成年早期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继续发展问题也很重要。但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即使一个孩子存在早发型行为问题也不能必然决定他会走向终身反社会行为之路,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而且,对那些可能具有终身犯罪风险的儿童和少年来说,高效的矫治策略也越来越多。还有必要明确那些用以辨别不同路径的风险因素或保护性因素以及是否需要区分不同的性别。

发展理论中的性别差异

如上所述,莫菲特的理论主要针对男性的发展路径,但是莫菲特和卡斯皮(Moffitt &Caspi,2001)也提出了发展分类理论,既适合男性也适合女性的证据。但是,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行为模式可能更适合男性而非女性(该行为模式的男女比例大概是10:1),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的行为模式的性别差异可以忽略不计(男女比例大致是1.5:1)。这些研究发现与其他研究结论相一致(Kratzer & Hodgins,1999;Mazerolle, Brame,Paternoster, Piquero,&Dean,2000)。换言之,绝大多数女性少年犯属于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另一方面,柯特等人(Côté,Zoccolillo,Tremblay,Nagin,&Vitaro,2001)在对820名少女的研究 中发现,仅仅有1.4%的女孩遵循了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的路径。其他研究者发现,女性中早发型的、持续终身型的犯罪人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Fontaine et al.,2009)。

按照莫菲特(Moffitt,2003)的观点,与违法犯罪同伴长期接触是青春期少女出现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些少女如果与未成年的违法犯罪男性有亲密关系,也容易致其出现违法犯罪(Moffitt,Caspi,Rutter,&Silva,2001)。

尽管许多研究表明,只有一小部分女孩属于早发型持续犯罪人,但仍有一些研究认为,女孩更容易出现早发型的严重反社会行为。布伦南等人(Brennan et al.,2003)发现,样本中的女孩展示了与男孩一样的模式。在布伦南等人的研究中,在高风险样本中,有9%的男孩和7.4%的女孩表现出了早发型长期攻击性行为。但是,西尔弗索恩和弗里克(Silverthorn&Frick,1999)称研究发现,和男孩相比,女孩第一次参与严重反社会行为的年龄稍大一点,一般是在青春期。按照西尔弗索恩和弗里克的观点,女孩的反社会行为延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迟发生缘于这样的一些因素,即以父母养育和学校教育为基础的社会化对儿童期内的女孩

有更多的约束,并限制了她们表现于外的攻击性。不过,麦凯布等人(McCabe,Rodgers,Yeh,&Hough,2004)提供了这样的证据:有较高比例的反社会女孩在10岁之前就开始了反社会行为。列韦和张伯伦(Leve&Chamberlain,2004)也报告了相似的结论,他们发现,在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女孩中,约有23%的人在11岁之前就被拘捕过,在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女孩中,约有71%的人在14岁之前被拘捕过。这些结果表明,也许有比以前认为的更高比例的女孩可被看作早发型违法犯罪人,这些女孩和早发型犯罪的男孩遵循着同样的发展轨迹。这些研究者把父母的变故(父母分居、离婚、死亡、坐牢)和生物学父母的犯罪界定为对女孩早发型犯罪的最重要的预测信号。

研究进一步认为,那些早期显现或具有持续的反社会行为轨迹的女孩和成年女性终其一生都会表现出这些行为,而且会在成年期表现出诸多的适应不良的问题(Fontaine,2008;Fontaine et al.,2009;Odger S et al.,2008)。有证据表明,即便是青春期开始犯罪 的女孩,其一生也会麻烦颇多,不会一帆风顺。欧哲斯(Odgers,2008)及其合作者认为,尽管从青春期开始违法的女性没有持续终身型女性犯罪人同样程度的问题,但她们仍然会有收入低的风险,尤其会面临经济困难以及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总之,长期反社会行为不管是开始于童年还是青春期,经常是其他问题(包括成年期的其他问题)的先兆。

根据美国未成年人调查(National Youth Survey)的大量数据,戈尔曼一史密斯和洛伯二人(Gorman—Smith&Loeber,2005)报告称,女孩与男孩具有同样的反社会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路径。尽管与男孩相比,参与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女孩较少,但那些凡是参与了的女孩就会表现出与男孩相同的发展路径。表现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女孩与相同的男孩一样,具有早发型犯罪模式。但是,戈尔曼—史密斯和洛伯(Gorman—Smith&Loeber,2005)确实发现,女孩身上的风险因素与男孩有所不同。例如,人们一般更多地寄希望于女孩而不是男孩去改善人际关系,于是,女孩更可能卷人父母的冲突,从而深受父母变故的影响,列韦和张伯伦(Leve&Chamberlain,2004)也报告了相似的结论。同伴影响对男孩和女孩来说可能也有所不同,女孩无须参加犯罪帮派(团伙),只要与违法犯罪的男性建立和保持亲密关系,就更可能被拉进违法犯罪的泥淖。所以,男孩和女孩的发展路径可能是相似的,但家庭风险因素和同伴风险因素是不同的。因为研究经常会界定独特的风险因素,有人认为犯罪路径自身都是独特的,女孩和妇女的犯罪路径应该从对男孩和男人的犯罪路径研究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研究和考量(Salisbury&VanVoorhis,2009)。实际上,方丹(Fontaine,2009)及其合作者在研究中这样写道:···对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后认为,女性反社会行为的发展比一些理论模型所建议的更多样化和复杂化”(p.376)。

斯坦伯格的双系统模型

在过去的10年中,许多发展心理学家沉迷于对青春期的脑的研究中。这一研究与十多岁的少年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现象密切相关。简言之,研究者认为,青春期脑的发育成熟是沿着两条典型的路径进行的:认知路径和社会情感路径。认知控制系统主要在大脑的前额叶和顶叶(Steinberg,2010a),社会情感系统则位于边缘系统和中脑区域,包括杏仁核(见图3.1)。社会情感系统是一个处理中心,负责处理奖赏寻求、社会信息和在青春期更加敏

感和容易引发的情感反应等(Steinberg,2007)。认知控制系统涉及逻辑推理、理解能力和学习能力。

这些系统是由心理学家劳伦斯·斯坦伯格(Steinberg,2004,2007)提出的,被称作冒险行为的双系统模型(Steinberg,2004,2007)。斯坦伯格及其合作者在引用了大量神经科学的证据后证明,作为一个群体的未成年人的逻辑推理能力(大脑认知)在大约16岁时达到了一个高峰,但这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度(社会情感)远未发展完善。心理成熟度体现在控制冲动、抵制同伴影响和确定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能力中。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两条路径直到大约25岁时才会融合到一起。换言之,对于一个典型的个体来说,直到25岁或更晚些才会达到心理成熟,尽管其逻辑推理能力成熟得更早些。例如,一个未成年人通常能够理解酒后驾驶的风险或危险程度,但这种理解性认知并不能阻止其在某些情境下继续参与此类行为,尤其是在有朋友的情境下。

按照该理论的说法,青春期就是一个冒险的时期,特别容易受到同伴影响,自我感觉不会受到伤害。青春期冒险行为包括药物滥用、狂欢酗酒、抽烟、鲁莽驾驶(通常在醉酒状态下)、试图自杀和进行危险性行为。正如桑斯坦(Sunstein,2008)注意到的:“青春期冒险会导致生命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会导致过早死亡”(p.145)。当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与其朋友或同伴成群结队地在一起时,他们特别容易遭遇巨大的风险,这一弱点几乎没有性别差异。实际上,大多数由青春期少年以群体方式实施的犯罪很少有事先预谋(Steinberg,Cauffman,Woolard,Graham,&Banich,2009)。虽然他们在16岁时已经具备了与成年人 相似的推理能力,但他们的决策能力受到社会情感发育不成熟的影响。换句话说,在这两个系统的成熟之间存在着一个时间差(Burt,Sweete,&Simons,2014)。斯坦伯格认为,大脑的社会情感网络对于社会和情感刺激非常敏感,“在青春期早期会被青春期的荷尔蒙变化所改变”(2007,p.56)。认知网络“在青春期和成年早期会逐渐成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青春期的”(p.56)。

对冒险的高易感性被认为是高敏感性或寻求奖赏、低冲动控制的结果,这种情况在青春期的中期最为常见(Steinberg,2010a)。当十几岁的孩子长大些时,冒险行为会慢慢减少,但在一定程度上会持续到大约25岁。可是对有些人来说,在那以后,冒险行为仍会继续。强制发展理论

与莫菲特的理论相似,杰拉尔德·帕特森(Gerald Patterson,1982,1986;Forgatch, &DeGarmo,2010)也认为,早发型违法者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的风险更高。二者的不同是,帕特森更强调父母的作用而非仅关注儿童的独特个性。强制发展理论主张,父母对儿童行为的监管不良、出现父母变故(如离婚)和父母管教不一致是早发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Brennan et al.,2003;Patterson,1982)。该理论认为,早发型犯罪的主要预测指标是家庭环境。在家庭环境里,儿童学会了使用强制性、胁迫性的行为方式(如乱发脾气、尖叫哀号)来逃避父母惩罚和权威。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帕特森和其合作者正在研究如何实施并推进家庭治疗计划,以减少父母不良管教的频率(Patterson et al.,2010)。

强制理论认为,有些孩子比其他孩子更容易引发父母的不当管教策略。例如,一个经常尖叫哭号、脾气暴躁的儿童可能比一个讨人喜欢、性情平和的儿童更容易激发父母的强制性管教方式。不过,在遭受父母的一些情感虐待或身体虐待之后,儿童的负面消极行为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更可能出现。在强制性循环中,父母和儿童都以对方厌恶的方式行事,目的是想控制对方

的行为。当儿童增加了行为的强度和频率时,父母最终以不经意的默许使儿童的行为得到了强化。当儿童变得越来越暴躁易怒时,父母进一步升级了其权威高压的技巧,对儿童的敌对水平也随之提高。

强制变成了儿童主要的人际关系战略,这一战略可以扩展到家庭之外的环境中。按照强制理论,反社会行为可以看作由父母与蹒跚学步的孩童之间的错误互动扩展到儿童与其

环境里的老师、同伴和他人的互动中。强制性儿童—与攻击性儿童相似,在莫菲特的理论中,被称为持续终身型犯罪人—经常会被非强制性的同伴拒绝,结果就造成其只能与同样是强制性的同伴交往,这又助长了其反社会行为的发展。因此,帕特森的模型关注了父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和同伴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融合作用。在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中,格拉尼和帕特森(Granic&Patterson,2006)强调了儿童、父母和同伴之间互动的动态本质。互动不是沿着一条直线发展的,而是会不停地发生反馈和回应,他们所指的互动就是所谓的动态系统方法。

强制发展理论主要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发展而来,按照该理论,“反社会行为的发展轨迹是日积月累的社会经验的激发、维持并使之多样化的结果,这种经验指的是与极度厌恶、不一致的、不支持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同伴的日常社会互动”(Snyder,Reid et al.,2003,p.31)。发展轨迹

该理论提出了两种导致反社会行为发展的轨迹或路径,每一条轨迹都有有序的特性(Patterson&Yoerger,2002)。“一条轨迹的结果是早年被逮捕(14岁之前)至成年期继续犯罪,另一条轨迹是青春期被逮捕至成年期停止犯罪”(Patterson&Yoerger,2002,p.147)。然而,该理论所提出的早发轨迹和晚发轨迹表现出了相同的基本变化过程。也就是说,诸如父母离异、家庭贫穷、父母抑郁等社会环境影响,还有社会化过程中的父母教养无能、违法同伴的相互影响等共同制造了两种不同水平的违法犯罪和反社会行为。早发型和晚发型轨迹有三个不同之处:(1)早发型起始于学前年龄,而晚发型开始于青春期中期以后;(2)早发型的父母不当教养方式比晚发型的更严重;(3)早发型的社交无能的程度比晚发型的更明显(见表6.4)。父母不当的教养方式通常包括运用体罚之类的无效惩戒措施、父母自己也表现出反社会行为,父母频繁遭遇婚变或婚姻不幸等。

表6.4

帕特森提出的反社会行为的两种发展阶段早发型

晚发型 始于上小学前

始于青春期后期 严重的父母教养不当

不太严重的父母教养不当社会能力明显不足

社会能力较弱 成年后有较高的被逮捕率

成年后停止犯罪

正因为这些不同,早发型少年犯易于表现出有限的社交能力、更具破坏性的同伴关系和低自尊。晚发型少年犯表现出了同样的缺陷,但没有早发型的严重。从根本上说,晚发型少年犯比早发型少年犯的反社会性小,但比非少年犯的未成年人的反社会性大。研究发现,早发型的人在成年初期时被捕的概率更高,而晚发型的人在成年初期被捕的概率相对

较低(Patterson&Yoerger,2002)。例如,许多晚发型的男孩(71%)还没进入成年就停止了犯罪(Patterson&Yoerger,2002),而有74%的早发型男孩是在成年初期(即21~29岁)就因犯罪而被逮捕了(Stattin&Magnusson,1991)。

性别差异

根据强制发展的观点,攻击行为有性别差异,在人5岁时就可以显现出来,并贯穿于儿童期和青春期(Snyder,Reid et al.,2003)。男孩早期最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强制理论进一步假设,反社会行为的性别差异是男孩和女孩不同的环境经历和强化的结果。男孩和女孩唤起了父母不同的反应,男孩和女孩对相同父母教养条件的反应也会截然不同。同样,对于有攻击性的男孩和女孩,父母更倾向于对男孩使用强制的方式(Snyder,Reid et al.,2003)。所以,这种强制发展模型假设,女孩之所以显示出更少的反社会行为,是因为她们更少涉入父母一儿童强制性的互动模式。

当儿童进入学前班和幼儿园时,同伴社会化因素开始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男孩和女孩从3岁时开始表现出了与同性别小孩玩耍的强烈偏好。男孩们易于忽视试图闯人他们游戏团体的女孩,即便如此,一个小男孩还是会和一两个女孩玩耍。男孩之间更喜欢具有挑战性、违规、不顺从和打打闹闹的游戏,而女孩之间更倾向于合作、言语交流、顺从和互谅互让。和男孩不一样,对女孩来说,身边很少有同性别的明显具有反社会性的同伴可以模仿,或者与之交往和交流不良话题。结果就是,当女孩出现反社会行为时,大多数是到了青春期。从青春期开始,未成年人同性别交往的偏好就消失了,更广范围的同伴接触唾手可得,包括与反社会同伴的接触。

冷酷无情特质理论

有些人(包括儿童)是否具有对反社会行为特别易感的人格特征?有些研究者似乎认同这种观点。保罗·弗里克(Paul Frick)及其合作者(Barry et al.,2000; Frick,Barry,& Bodin,2000;Frick,Ray,Thornton,&Kahn,2014)对一组人格特质进行了最为细致的研究, 并将其界定为冷酷无情特质。研究者为此做了一系列课题项目,目的是确定能否识别出成年后人格异常的儿童期先兆(在第七章将详细探讨)。他们能够鉴别或诊断出特别严重的具有长期反社会行为模式的儿童群体—有品行障碍的儿童的反社会行为程度远远超过其他被诊断为行为障碍的儿童。他们发现,一小群儿童和未成年人表现得缺乏对他人的关心和共情、从无愧疚感而且情感表达能力贫乏(Frick,Bodin,& Barry,2000;Frick,O'Brien Wootton,&McBurnett,1994)。这些特质通常在成年人格异常者身上表现得颇为明显。

许多新近的研究持续地提出了支持冷酷无情特质理论的的信度和效度的证据。例如,研究发现,具有冷酷无情特质的儿童并不惧怕对其攻击性行为的惩罚,而且会把攻击视为控制他人的有效方式(Pardini&Byrd,2012)。具有冷酷无情特质的儿童倾向把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淡化,他们公开承认很少关心他人的痛苦和苦难。帕蒂尼和伯德(Pardini &Byrd,2012)在他们的著作中使用的标题很准确地抓住了实质:“我要让你看清谁才是老大,即使你遭受痛苦,即使我遭遇麻烦。”其他的最新研究也发现,在儿童期和青春期具有冷酷无情特质是其在成年期出现人格异常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Kahn,Frick,Youngstorm,Findling,&Youngstorm,2012)。而且,冷酷无情特质对男孩和女孩的严重反社会行为模式都具有预测性,对小到三四岁的儿童也具有预测性(Kahn et al.,2012)。也许更令人不安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的是,在有冷酷无情特质的儿童和青春期少年身上表现出来的攻击行为的严重程度远远超

出在同龄少年犯身上表现出来的攻击性。实质上,儿童期的冷酷无情特质是持续终身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预测信号。

有证据表明,在一些被诊断为品行障碍的孩子身上存在冷酷无情特质。例如,在因行为问题而在心理健康机构就诊的儿童和少年样本中,21%~50%的有品行障碍的孩子表现出了冷酷无情特质(Kahn et al.,2012)。应该强调的是,被诊断为品行障碍并不等于必然拥有冷酷无情特质。例如,在卡恩(Kahn,2012)等人的研究中,一些被要求到心理健康机构进行诊断的儿童和少年表现出了很高的冷酷无情特质,但并没有被诊断为品行障碍。有意思的是,在卡恩等人的调查中,虐待动物是认定冷酷无情特质的指标之一。

越来越多的研究建议,降低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冷酷无情特质的努力可以通过多种复

杂的认知—行为治疗法来完成(Kolko&Pardini,2010;Salekin,2010)。这种方法主要是

通过与父母互动来发挥作用,如增加家庭的温暖、减少严厉的家教和惩罚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最有希望的结果(Kolko&Pardini,2010:Pardini,Lochman,&Powell, 2007)。

除了以上研究发现外,一些学者认为,强调冷酷无情特质并没有正当的理由,因为在预测有高度严重犯罪风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冷酷无情特质仅仅提供了微弱的增量效用(Skeem,Scott,&Mulvey,2014)。尽管这些特质在一些儿童和青春期少年身上确实存在且应该被认识到,但这些特质在展现出来时,并不是压倒性的,也可能会被一些情感情绪(源于受虐或其他迫害)伪装起来。我们将在第七章中再次讨论冷酷无情特质,因为它与人格异常的核心行为模式高度相似,与未成年人出现的人格异常尤其相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本质和程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干预和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