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干预和矫治

字数:17096

矫治和康复策略

每年,美国有超过200万的未成年人要和少年司法系统接触(Kinscherff,2012)。据统计,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65%~70%)至少有一种可诊断的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有20%~25%的人有严重的情感上的麻烦(Kinscherff,2012;Langton,2012)。一个 被广泛引用的研究(Shufelt&Cocozza,2006)推算,有55%的涉入少年司法系统的男孩和女孩可能会同时接受至少两种心理健康诊断。另外,在涉入少年司法系统的人员中,大约有45%的男性和过半的女性(51%)被诊断为破坏性行为障碍(Kinscherff,2012)。涉入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至少还有半数以上的人涉及滥用药物问题。总之,研究者发现,滥用药物与未成年人出现严重刑事犯罪关系密切(Mulvey,Schubert,&Chassin,2010)。

滥用药物可能和心理健康问题同时发生,也可能不同时发生。而且,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与少年司法系统接触的未成年人也不一定需要进行心理问题的诊断;本教材关注的是那些值得进行心理问题诊断的未成年人。另外,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具有心理健康服务需要的未成年人,依据是前面几章曾介绍过的风险因素,例如,同伴拒绝、父母教养不当、身体虐待、成长在有毒的环境中、学业失败等都可能导致严重抑郁症和反社会行为。

大量的预防、干预和矫治项目已经用于少年犯或与少年司法接触过的高危少年。不幸的是,几乎没有哪个项目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方面被证明是有效的,大多数项

目尚未经过全面的、系统的评估(Evans—Chase&Zhou,2014)。实际上,在对干预计划的141项初始研究中,仅有21项研究被认为具有高质量和可信度;其中,质量保证包括研究要有对照组,并保证所要实施的干预真正实现了。定量研究中至少有一次对再犯的调查(如有关逮捕和监禁的数据)。正如之前提到的GSG指出的,目前没有足够的资源(人力、物力)去做严格的项目评估(Zahn,Day,Mihalic,&Tichavsky,2009;Zahn,Hawkins et al., 2008)。这一批评适用于包括男孩和女孩在内的所有项目。

在学龄期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出现的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很难改变(Borduin et al.,1995;Shaw et al.,2003)。问题严重的少年犯改变他们的反社会行为的动机较低,特别容易表现出不信任、不服从、易怒和高冲动性的特质(Tarolla et al.,2002)。尽管旨在改变未成年人行为的项目有很多,但大多数都没有取得重大的积极成效,因为它们在个体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干预得太晚。“儿童或少年通常是在法庭人员的引介之下接触这些干预项目的,这时他们的反社会行为方式(包括与父母、学校和社区的接触互动)的历史已经很长,其反社会行为已经积习颇深,很难扭转”(Zigler et al.,1992,p.997)。所以,最受青睐的是那些早期干预项目,尤其是在家庭环境背景下的早期干预(Biglan et al.,2012)。

尽管上述结论让人气馁,但值得注意的是积极的改变正在发生。有些项目在消除反社会行为、减少犯罪行为方面很成功,甚至对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和在监管机构服刑或接受矫治的少年犯也很有效,这样的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斯基姆、司各特和马尔维(Skeem,Scott,&Mulvey,2014)发现,公众和少年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态度都由20世纪末期的以惩罚为主转变为以对少年犯矫正为主。由于在许多研究中缺乏严谨性,我们还不能非常自信地确认这些项目的有效性(Evans—Chase et al.,2014)。另一方面,正如埃文斯—蔡斯(Evans—Chase et al.,2014)所言,不能仅因为项目尚未被证明有效就说它们无效。成功项目的特点

针对那些严重的少年犯的有效的预防和矫治项目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在某些案例中,项目不一定针对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这些项目可能对所有儿童都有益。例如,齐格勒等人(Zigler et al.,1992)在其研究综述中写道:“早期儿童干预项目可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即通过儿童成长所依赖的多个系统(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社区)的共同努力来提升儿童的各种能力(社交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学业能力)。这些项目可以用于各种环境里的儿童,如家庭里的儿童或托管机构里的儿童。相反,强调以咨询或社会个案工作来处理难题的危机导向项目没什么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把焦点集中在一个单独的环境或单一的能力方面,而且介入的年龄太晚。成功的和有前景的预防和矫治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项目始于早年

具有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表现的儿童通常在其人生早年即四五岁时就可发现,依据是他们在家庭、学前班和学校里的攻击性、破坏性或不服从的行为表现。正如本章前面所述,特瑞·莫菲特(Moffitt,1993a;Moffitt et al.,1996)提到过,持续终身型少年犯在3岁时就表现出了反社会行为的可识别指标。所以,一些研究者(如Guerra,Huesmann,Tolan,VanAcker,&Eron,1995)建议,预防项目的干预时间不能晚于小学一年级,而且一定要在8岁之前开展,因为有严重反社会行为的儿童的行为问题可能是以螺旋上升的趋势发展的,随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更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项目有效,早期干预就至关

重要(Conduct Problems Prevention Research Group,CPPRG3,2004)。另外,许多孩子在小 学一年级到二年级之间的反社会行为会有一个神秘的飞跃,因此,预防项目实施晚于一年级的话,其强度就需要加大。格拉等人(Guerra et al.,1995)观察发现,生活在城市里最贫穷社区的儿童的攻击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发展得更早,这个结果对该地区的男孩和女孩都适合(Tolan&Thomas,1995)。另外,正如本书之前所介绍的,大量证据表明,反社会行为征象出现得越早,其之后生活中的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会越严重、越暴力。

以上所述并不是说如果干预没有开始得很早,就意味着一切机会尽失。下面的内容显示,从青春期开始的矫治措施也可以非常成功。但是,早期的反社会行为迹象通常可以预测一个人的犯罪生涯。正如罗尔夫·洛伯(Rolf Loeber,1990,p.6)指出的,“破坏性行为和反社会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相当大的持续性,尽管他们在各个阶段的表现可能会迥然不同。”洛伯(Loeber)进一步发现,当儿童和青春期少年朝着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时,他们倾向于朝着行为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从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转向另一种行为那么简单。因此,如果没有早期干预,会有更多的具有违法犯罪风险的儿童在长大之后出现不断升级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早期干预可让他们严重问题减少许多。也就是说,在青春期参与团伙斗殴或飞车射击的未成年人以后仍然会吸毒或盗窃电子设备。

项目遵循发展原则

那些有效的项目完全是根据儿童发展原则进行的良好的研究设计(Dodge,2001)。如本章之前提到的,不同的发展路径均能导致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起始年龄也各不相同。而且,许多研究者开始注意到男孩和女孩具有不同的发展路径,因此,制订特殊的性别项目就应该被纳入考虑范畴(参见专栏6.2)。在预防暴力和长期反社会行为的项目中,了解在未成年人的发展路径中导致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至关重要。更进一步说,理解这些因素如何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同等重要。当人们在生命轨道中穿行,他们要在一系列的发展阶段进进出出(Dahlberg&Potter,2001)。有意思的是,来自罗切斯特青年研究项目(Rochester Youth Study)的数据表明(Thornberry,Huizinga,& Loeber,1995),保护性因素必须贯穿成长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出现在儿童期和青春期的某个时间点上(CPPRG,2004)。“尽管早期风险因素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被小学时期提供的保护性支持服务缓冲和减弱,但风险性因素仍会在青春期中存在并持续影响着个体的发展轨迹”(CPPRG,2004,p.193)。尤其当儿童或青春期少年生活在一个危险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情境中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研究焦点

专栏6.2 制订具有性别针对性的项目男孩和女孩需要不同的项目来应对他们的反社会

素、犯罪历史等。由此,学者们之所以呼吁制订针对不问题吗?许多专家们认为他们需要。如本章之前讨论

同性别的矫治项目,就是希望针对男孩或女孩的不同需的,现代的研究者们通常关注的是男孩和女孩在发展道

要做出相应的方案(Bloom et al.,2002;Day,Zahn,& 路上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如风险因素、保护性因

Tichavsky,2014;Hubbard&Matthews,2008)。另外,还

需要对那些特殊人群(如青年群体中的女同性恋者、男

些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如多系统疗法、监测未来项目)。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人、跨性别者)给予更多的

然而,仅针对女孩的项目效果更好,在许多方面都取得关注,为其制订专门的项目,因为所有这些人群在大多

了积极的效果,包括自尊、亲子关系、自我效能、教育数研究中是看不到的。

就等。但尚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们以后不会再犯成就等。

因为女孩历来被许多风险评估研究排除在外,所以涉

(即长期效果)。赞恩(Zahn)等人强调,对于性别响应性及性别的项目通常聚焦于女性群体,研究发现,针对男孩

项目的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具有局限性,但是,评的评估项目对女孩同样适合和有效。研究者同样需要关

估从来都没有建议说这样的项目是不必要的。注如下问题:(1)身体和情感上的安全,因为女孩过去经

常遭遇虐待:(2)提升自尊;(3)与家人和重要他人建立积

问题讨论 极的关系。这不是要取代以往关注药物滥用、酗酒或身

1.为什么说针对女孩发展的预防和矫治项目非常重要?心健康的传统项目,而是对这些传统项目的丰富和补充。

2.未成年人经常被置于团体治疗中(如治疗药物滥用、玛格丽特·赞恩(Margaret Zahn)及其合作者(Zahn,

暴力行为的团体项目),基于这样的事实考虑,这样Day,Michalic,&Tichavsky,2009)对未成年人的性别分

的团体应该仅仅由同一性别构成吗?或者不同性别开矫治项目和不分性别的矫治项目进行了综述。值得注

的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分组?意的是,总体来说,执行良好的不分性别的项目在减少

3.在专业文献中寻找任何一项针对性别的项目并对其再犯率方面对男孩和女孩一样有效。本章稍后会回顾这

展开讨论。

有一项考察研究范围更大,特伦布莱等人(Tremblay,LeMarquand,&Vitaro,1999) 共同考察了50个预防项目,经过评估,发现其中有20个项目具有精心设计的实施条件。那些最有效的项目都基于可靠合理的儿童发展原理(Dodge,2001)。把适当的预防项目与未成年人的发展阶段联系起来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取得重大的、长期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注重项目的多元化和系统性

成功的预防项目不仅必须尽早开始,而且必须尽可能熟练地直接针对原因和负面影响因素。要针对多种潜在的危险或保护性因素而不是针对一两个孤立的因素,这才能增加成功干预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反社会行为与暴力行为发展的可能性(Tedeschi&Kilmer,2005)。那些经过长期努力且较成功的项目都采用了多种方法,通过改变更大范围的社会环境来矫治儿童,包括改善儿童与家庭的关系、与同伴的关系,帮助儿童发展较好的学习技能以取得学业的成功(Biglan et al.,2012)。有一个典型的项目—“密切跟踪(FastTrack)”—致力于对入学时就表现出行为问题的高攻击性儿童进行干预(1999)。该项目不仅关注儿童在教室内的行为和与同伴的关系,而且关注父母教养技巧和教师的课堂管理(参见本章稍后的专栏6.3)。正在进行的密切跟踪项目被认为在减少儿童的攻击性方面卓有成效(CPPRG,2002)。而且,参与该项目的儿童与同样被评估为具有风险的儿童相比,在青春期晚期被逮捕的可能性明显降低(CPPRG,2010)。然而,最近的一个分析表明,密切跟踪项目并未改善长期的学校表现,诸如在高中阶段能够取得学业成功(Bierman,Coieet al.,2013)。

然而,即便是对于那些并未在儿童生活中及早开展的项目来说,把视线聚焦于环境多元化和系统性也是非常重要的。矫治性干预为未成年人和其家庭提供个人咨询和各种各样的服务(如就业服务、教育咨询、家庭咨询等),已经收到了积极的评价(Evans—Chase&Zhou,2014)。我们将在本章稍后探讨其中的一些项目。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另外,有效的预防计划还包括为怀孕妇女和幼童母亲提供产前和围产期医疗护理以及

强化式健康教育(CCJJDP,1996)。这些服务减少了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因素,包括减少了头部和神经系统损伤,减少了与有毒物质的接触,防止母亲滥用药物,避免营养不良和围产期困难。例如,有研究者(Dietrich,Ris,Succop,Berger,& Bornschein, 2001;Needleman,McFarland,Ness,Fienberg,& Tobin,2002)发现,儿童骨骼里含铅量高 也与青春期的暴力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强烈的关联。记得在第二章中,我们强调了环境污染对大脑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有一点毫无疑问,尤其是对居住在城市中心社区里的孩子(但并不限于他们)来说,其生活条件往往是极其恶劣的,对他们来说,每天面对暴力、滥用毒品、虐待、绝望感等破坏性因素是家常便饭,即使他们间接面对这些破坏性因素,其负面影响也可想而知。那些在不良的家庭中生活、面临照顾不足的儿童很难发展最基本的可有效应对环境的社交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学业能力,环境对他们的损害几乎是不可挽回和不可逆转的。显然,一个孩子接触不利环境的时间越长,想改变其生命历程,或想将其从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拉回来就越困难。尽管我们经常关注的是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的孩子,但居住在郊区、小城镇、农村或与世隔绝地区的孩子也会受到不利影响。他也许不会看到街头犯罪或受到犯罪团伙影响,但他可能在家里、家族里或伙伴之间耳闻目睹暴力行为或严重的犯罪行为。

他们认可和尊重文化背景

尽管有些城市社区隐藏着无数的风险因素,但这些社区也同样蕴含着积极的价值观和优秀的传统,这些价值观和传统如果能够被未成年人认识并继承和发扬,可以作为其重要的保护性因素。例如,各种民族群体都非常重视家族、某种风格的音乐或某些节日传统和庆典活动的作用。许多家庭给孩子起的名字都有着特别的含义或文化含义,然而当老师、医生、服务提供者不太认真尝试准确地拼读出一个孩子的独特名字时,他们其实是在伤害这些孩子。这些文化背景的差异有时能够影响反社会行为的发展,有的会促进反社会行为的发展,但更多的是抑制反社会行为的发展。所以,有效的项目必须对儿童的家庭文化背景和传统很敏感,并促使它们发挥积极效果。

他们把家庭视为第一关注对象

研究不断显示:最成功的干预通常最先改善父母教养方式和家庭系统,接下来是改善同伴关系和提升学习技能。显而易见,某些家庭关系和父母教养方式很容易加重孩子的行为问题和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同的教养方式可以起到阻碍作用(Patterson,Forgatch,&DeGarmo,2010)。有些家庭似乎具有导致孩子违法犯罪的特征,这些特征与族群或经济状况无关(Gorman-Smith,Tolan,Huesmann,&Zelli,1996)。与未成年人出现严重违法犯罪 行为关系最密切的家庭特征是父母对儿童行为照顾不到位、监管不力、无原则或原则混乱、缺乏家庭的亲密感和凝聚力。

记得我们在第二章探讨过反社会行为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有很多与家庭有关。在第二章中我们还强调了现代研究者从事的治疗研究大都致力于培育良好的教养方式和打造健康的家庭环境(Biglan et al.,2012)。迪绅和安德鲁斯(Dishion & Andrews,1995)的 研究不断揭示出父母和儿童之间负面消极和强制高压的交流是儿童反社会行为的预测器

(如 Patterson,1986),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器(如Bank&Patterson,1992),是

未成年人滥用毒品的预测器(如Dishion&Loeber,1985)。研究也表明,在感情亲密、家庭凝聚力强的家庭里,儿童能够得到足够的情感支持、情感交流和充分的爱,这些对于预

防反社会行为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至关重要(Gorman-Smith et al.,1996;Schwalbe et al.,

2012)。

同伴系统也极其重要,研究表明,消极的同伴关系既是滥用毒品行为重要预测指标,也是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预测指标(O'Donnell,Hawkins,&Abbott,1995)。到目前为止,利用同伴或群体的影响力改变个人反社会行为的干预项目很不成功。如果关注同伴关系的干预需要增加未成年人和反社会同伴的接触,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消极效果(Vitaro&Tremblay,1994)。同样的,迪绅和安德鲁斯(Dishion&Andrews,1995)发 现,使高度危险的未成年人进入学校的各个班级群体,会在客观上鼓励学校里的抽烟和偏差行为的升级恶化。迪绅和安德鲁斯进一步发现,把高度危险的未成年人集中在一起实际上等于增加了他们与违法同伴的接触,从长期发展来看,也会加重并恶化其反社会行为。他们认为,除非经过谨慎的设计,否则将反社会同伴作为改变推动者的干预项目应该被禁止。同样的,研究显示,专为少年犯设立的教养院也会增加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Chamberlain,1996)。该论点的假设是反社会同伴会示范或鼓励其他的反社会同伴。

总之,有效的预防和矫治项目要开始于人的早年,根据儿童发展的原则,涉及多元化的系统,在与儿童的互动中要认识到文化的影响力,还要关注家庭和父母的教养技巧。在矫治工作中,当直接与正在发展的反社会儿童接触时,最有效的项目是致力于改善儿童的积极的社交能力和亲社会能力,提升其学业技巧和学习能力,提示其自尊,增加其自信。预防和干预项目的分类

如前所述,在过去的30年中,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开展了许多预防、干预和矫治项目,但经历过严格评估的项目几乎没有。埃文斯—蔡斯和周(Evans—Chase&Zhou,2014)在对141个研究的原始数据库进行检查回顾后发现,在这些研究中仅仅有21项研究通过了详细审查。其他元分析标准不那么严格的研究(例如,Schwalbe et al.,2012)发现,这些项目尽管经过了可靠评估,但在减少反社会行为方面并未表现出显著的成效。但是,某些案例发现了其他方面的改善(如在行为、自尊或人际关系上的改善)。还有一点很明显,即对于那些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未成年人,解决和矫治滥用药物的问题可显著地减少他们持续违法犯罪的可能性(Mulvey,2011)。

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项目数量非常多,在此只介绍众所周知的或者显示出了极大成功性的或富有前景的项目。对特别种类的少年犯(如对未成年的性犯罪人或少年杀人犯)的矫治将在以后的章节里介绍。

为给所介绍的系列项目提供一个大体的框架,我们将把本章剩余部分分为三大块:(1)普遍预防(也称初级预防);(2)选择性预防(也称二级预防);(3)矫治或干预(也称三级预防)。这种分类方法与戈登(Gordon,1983)提出的公共卫生预防模式极其相似。公共卫生预防模式后来由格拉等人(Guerra,Tolan,&Hammond,1994)以及马尔维等人(Mulvey,Arthur &Reppucci,1993)发扬光大。尽管这种分类为探讨这些项目提供了一个框架,但这些方便的分类之间经常会有重叠,因为许多项目的对象是混合群体而不是单一的群体。例如,“启智项目(project Headstart)”起初旨在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一个“追赶上去”的教育机会,被认为是初级预防项目,现在已经演变成可以帮助各个社会经济阶层的家庭的更广泛的项目。而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且,因为启智项目中的有些孩子可能是严重的“高危”儿童,对这些儿童来说,启智项目可被

视为有针对性的干预项目。同样的,多系统治疗(Multi—System Therapy)因其关注的是家庭,可能既包括严重的少年犯,也包括他们有犯罪风险的兄弟姐妹。

初级预防或普遍预防是在没有出现任何未成年人违法罪行为征兆之前的预防。初级预防项目大多开始于儿童发展的早期阶段,以七八岁之前为最佳时期。通常,这些项目在学校或学前环境开展,针对的是大批儿童,而不管其在违法犯罪危险性上的差异。在多数情况下,初级预防项目的目标是特定地域内或特定环境内(如一个学校或一个年级)的所有儿童,而不再有更进一步的选样标准(Offord,Chmura Kraemeer,Kazdin,Jensen,& Harrington,1998)。许多项目需要公布意义深远的政策和相关程序,通常包括法律授权和资金资助。这样的例子包括通过宣传普及计划来加强产前护理、孕妇和婴儿的保健与营养,为学前儿童开展家庭管理项目(Committee on Preventive Psychiatry,1999)。这一方法的另 一个成功的范例是对那些年幼的人学不久或不久之后要入学的儿童的心理弹性和保护性因素的研究。稍后将详细探讨这一意义深远、富有成效的方法。

二预防级或选择性预防包括特定的儿童和青春期少年,这些孩子具有高风险,因为他们表现出了一些反社会行为的早期信号,但还没有被法庭列为或判决为少年犯。选择性预防的基本假设是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将会防止少年慢慢滑向日益严重的犯罪或习惯性犯罪的深渊。这类预防的一个杰出范例是始于1962年的“佩里学前项目(Perry PreschoolProject)”。该项目是一个有组织的教育项目,目标锁定在那些被认为具有高违法犯罪和学业失败风险的年幼儿童的认知和社会性发展上(Berrueta-Clement,Schweinhart,Barnett,& Weikart,1987)。另一个著名的预防策略的范例是把未成年人分流,把初犯从正式的法庭程序中分流出来,置于被认为能够阻止其再次犯罪的短期项目中进行矫治。选择性预防项目的一个优点是项目把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最应该从项目提供的服务中受益的未成年人身上。也就是说,把预防力量更集中地用于那些有违法危险的儿童身上,而非面对整个儿童群体。就儿童整体而言,许多儿童根本就没有表现出风险因素。但缺点是二级预防项目把那些有危险孩子隔离开来,并给他们贴上了是有潜在问题的孩子的标签,这也许就造成了自我实现的预言:“我在这个特殊的项目中,我(因为坏而)与众不同,我或许就是坏小孩。”

三级预防通常是指对少年犯开展的矫治或干预。我们更愿意使用术语“矫治”,因为有人会说初级预防和选择性预防也是干预的一种形式。而且,尽管在选择性预防和矫治之间存在一些重叠,一些参与选择性预防项目的未成年人也经常接受这种矫治,在此意义上讲,“矫治”主要针对那些严重的、习惯性违法犯罪的少年犯或已被判决的少年犯,旨在减少他们的反社会行为。通常,那些项目涉及的少年犯或具有高度反社会性的儿童也会被引入社区心理治疗中,或者被安置于寄宿矫治机构、训练学校或康复中心里进行矫治。

初级预防

在过去,预防和干预项目试图聚焦于减少或消除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但是近年来,发生了强调发展和强化保护性因素的转变,这种转变日渐清晰。这两种方法都很重要,在本章,我们通过儿童心理弹性(也可称心理复原力)的发展来关注保护性因素。我们认为,发展心理弹性对儿童期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级预防和选择性预防而言,是一个极为有效的方法,同时作为一种高效的矫治策略也具有无穷的潜力。所以,初级预防将从对心理弹性的阐述开始,贯穿在预防和矫治的所有阶段。

随着人们对促进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心理弹性发展的保护性因素的认识逐渐提高,理论学家、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正尝试把这种认识运用于反社会行为的预防中,尤其用于被认为是中度至高度危险的儿童身上。旨在培养和维持未成年人心理弹性的预防和矫治项目也被称作“基于优势的项目(strength—based program)”。应该强调的是,心理弹性是在正常的过程中形成的,而非特殊过程造就的,一般的孩子都能够被教会变得具有心理弹性(Smith,2006)。预防项目可促进儿童期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提高其认知能力和社交能力,改善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使社会对抚养者的支持系统得以发展和维持,其效果具有深远的影响。

发展心理弹性的具体策略包括强化儿童的优势和兴趣,淡化其危险性或压力,为保护性过程提供便利。总体上说,强化儿童心理弹性的项目的口号是:“每一个孩子都有天赋、

优势和兴趣,从而有可能给孩子带来美好的未来”(Damon,2004,p.13)。这种态度反映出了过去几十年中对反社会行为和其他童年问题的预防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发生这种重大改变的部分原因是在第二章和第三章描述的许多风险因素很难改变,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矫治项目中(Hawkins et al.,2009)。

可能从事严重的反社会行为的儿童大多经历过糟糕的事件,这种事件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包括悲惨的经济状况,受过身体虐待或情感虐待,被同伴拒绝,受过心理创伤(如突然失去父母或兄弟姐妹中的一人或多人等)。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研究者建议我们帮助孩子们学会应对各种风险,例如,如何有效地应对儿童期受到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造成的创伤(Ruffolo,Sarri,&Goodkind,2004)。在负性事件的强烈刺激后,没有任何单一的方法可以维持平衡,但是有无数方法能够使个体具有心理弹性,即可适应和恢复(Bonanno,2004),同时,也有许多路径使其通向违法犯罪。例如,麦克奈特和洛佩尔(McKnight &Loper,2002)发现,对于临近违法犯罪风险的青春期女孩来说,恢复其心理弹性的最好方式是强烈的学习动机和上大学的愿望,极少滥用毒品,让其感受到自己被别人关爱和需要,相信老师会公平地对待学生,父母信任孩子,有虔诚的宗教信仰等。但是,在一个使用青春期到成年期健康数据(ADD Health data)的研究中,霍金斯等人(Hawkins et al.,2009)发现,虔诚的 宗教信仰不是保护性因素,但有一个例外:报告有虔诚的宗教信仰的女孩贩毒的比率很低。尽管学业成功对抑制某些类型的违法犯罪(如攻击和身份违犯)是保护性因素,但有意思的是,“在学业上很成功的女生在青春期后期和成年早期更容易出现财产犯罪”(Hawkins etal.,2009,p.5)。霍金斯等人也发现,最有力的保护性因素是女孩能够感受到在生活中被成年人深深地关爱。对未成年人关爱有加的成年人可以减少女孩参与严重的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瓦克塔尔等人(Waaktaar,Christie,Borge,&Torgerson,2004)做了一项研究,探索如 何引导将心理弹性或保护性因素用于帮助处于危险边缘的未成年人。参与研究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平均在12.3岁,女孩的人数超过1/3,他们代表了不同的文化和族群背景,包括西印度群岛、中亚、阿拉伯世界和非洲东北部等地的未成年人。所有的参与者都经历过严重的和多重的生活压力,在做研究的时侯,他们没有通过“精神医学”的干预接受“令人满意的帮助”。

研究者选确定了四项心理弹性因素可用于治疗性干预:积极的同伴关系、自我效能、创造力和一致性。积极的同伴关系被界定为亲社会的互动、同伴接受和同伴支持。自我效能指的是相信自己通过行动和努力能够达到期望的目标(Bandura,1989,1997)。无数有关自我效能的研究证实,这能使人产生一系列积极的结果,自我效能也被认为是心理弹性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的核心(Lightsey,2006)。创造力是指创作艺术作品或其他用于沟通交流的作品以展现个

人才能,如创作歌曲、舞蹈、电影、戏剧、诗歌或短篇小说等。该方法要求鼓励儿童象征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分享他们的经历。一致性是指人们从认知和情感的角度评估自己和环境的方式,它包括“帮助未成年人通过积极的思考找到将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生活连贯起来的方法,即接受曾不堪回首的经历、减少对不可控情况的自责、寻找前行的适应性路径。”(Waaktaar et al.,2004,p.173)。研究者发现,聚焦于这四个因素的治疗,儿童的心理弹性会显著性提升和增强。

选择性预防或二级预防

选择性预防(或二级预防)主要针对那些被认为已经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危险性”的儿童和青春期少年,评判危险性的指标包括诸多因素(如低自我概念、严重家庭功能不良、品行障碍)。在对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中,特伦布莱和克雷格(Tremblay&Craig,1995)总结称,针对危险未成年人的选择性预防项目之所以能够成功,原因有以下几点:干预的目标超过一个风险因素(如儿童同时有破坏性行为、攻击性行为和父母教养方式问题):持续相对长的一段时间(至少一年);而且干预是在黄金时间,即在青春期之前就已实施;干预越集中、越高强度,其效果就越好。与到目前为止提到的许多项目一样,特伦布莱和克雷格明确指出,那些在学前或小学早期实施的干预项目尤为有效。但也有些选择性项目,如对未成年人转处或分流(juvenile diversion),是不可能实施这么早的干预的。

虽然如此,分流项目仍然有效,而且取决于所采取的方法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正式的控诉程序中与成年人分流已经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普遍的做法;对于危险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流的相应措施主要是对滥用毒品的矫治或对不健康心理的矫治。我们再回忆一下本章之前引用的在少年司法系统中有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需求的数据,面对日益飙升的未成年人违法数据,美国心理健康及少年司法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ental Health and Juvenile Justice,NCMHJJ)积极主动地提供资金,使未成年人从刑事起诉中被分流出来(Colwell,Villarreal,&Espinosa,2012)。科尔韦尔(Colwell)等人专门研究了对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未 成年人进行分流的措施,他们被分配到特殊监管组,而对照组的未成年人没有被特殊监管。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被裁决为少年犯,重点放在改变和提高他们解决麻烦的技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上。尽管这种研究只是初步的尝试,但它已经显示出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在分流后的有效干预。

尽管有例外情况,但是不幸的是,在减少未来的犯罪率方面,分流项目总体上没有发现什么成效。它们起到的作用主要是为未成年人“争取时间”直到其顺利度过青春期。它们的重要性体在给未成年人第二次机会(有时是第三次或第四次)以便使其没有犯罪记录。然而,从总体上来讲,它们并不能降低再犯率。而且,正如施瓦尔贝等人(Schwalbe et al.,2012,p.28)注意到的,“经过对文献的粗略回顾发现,基于循证实践不断出现的数据慢慢地渗透进了分流计划的发展中,为分流计划的发展提供支撑。”施瓦尔贝等人对28个研究做了一个元分析,检验未成年人分流计划,发现分流计划对于再犯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在这组研究中,研究者界定了五种类型的分流计划:个案管理、个体矫治、家庭治疗、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在这五种分流计划中,只有家庭干预和恢复性司法对降低再犯率有积极的效果,而基于循证的家庭干预则具有最强大的积极效果。

施瓦尔贝等人(Schwalbe et al.,2012)强调,鉴于分流计划的异质性和不均衡性,人们

几乎不可能得出结论称它是一个有效的少年犯矫治策略。但是,如果分流计划针对的是家庭,强调的是恢复性司法,那么该计划还是很有希望和前途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认识到了犯罪被害人遭受到的侵害、犯罪人的责任和社区需求的分流方法。另外,还会建议关注在个体矫治项目中使用的循证认知行为疗法。

现在,越来越多的选择性预防项目主要针对已经显现出持久的严重反社会行为的早期发展征象的儿童。显然,这些高危儿童在其人生早期可以被相当精确地鉴别出来,至少在小学阶段可以识别出来(Dodge&Pettit,2003;Hill,Lochman,Coie,& Greenberg,2004; Lochman&CPPRG,1995)。正如道奇和佩蒂特(Dodge&Pettit,2003)所指出的:早期有 效的筛查对公共政策有重大影响。学校在鉴别哪些孩子能够从预防项目中受益方面,可以发挥比过去更积极的作用。另外,选择性预防项目可以比普通预防项目更有针对性、更高效,强度也更大(Hill et al.,2004)。还应该提到的是,针对早年的预防项目相比针对已经走上了持续性反社会行为道路的青春期少年的项目更有希望,其预防的意义更大。但是,预防方法必须贯穿从儿童期到青春期的全过程,因为在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出现新的风险因素(Dodge&Pettit,2003)。也就是说,必须在儿童发展的全过程对儿童进行跟踪研究。(参见专栏6.3,了解该项目的一个例子。)

聚集矫治项目

专栏6.3

密切跟踪项目 “密切跟踪项目(the Fast Track Project)"是一个

同伴的亲和性和同伴影响、学业定位和成就、社会认知针对有长期反社会行为的高危的未成年人的多地点、多

和角色发展、与父母和家庭的关系(CPPRG,2004)。此元化的预防项目(CPPRG,1999)。它基于发展路径理

阶段也强调父母的指导和监护的保护性作用。论,是一个纵向设计的项目,如莫菲特的研究(Moffitt,

把参加此项目的儿童组与没有参加此项目的高危儿1993a)。密切跟踪项目根据发展理论假设反社会行为是

童组(对照组)相对比,早期结果显示:实验组儿童在获在发展中由多种影响交互作用而成的(CPPRG,2004)。

取被认为是关键的保护性因素的大多数技能方面进步显密切跟踪项目是一个双管齐下的项目。项目的参与

著(CPPRG,2004)。高危实验组儿童与高危对照组儿童者既包括特定学校里的高危儿童(选择性预防或二级预

相比,表现出社交能力、情感能力和学业能力等方防的对象),也包括这个学校里一~五年级的所有儿童

显的改善和提升,尤其是阅读能力的提高,他们的同伴(初级预防或普遍预防的对象)。高危组的儿童在童年早

关系也显著得以改善。研究结果对男孩和女孩同样有效。期(一年级之前)就开始表现出持续的和严重的反社会行

加温暖体贴,其对孩子的家教为倾向,这可由父母和老师报告。

惩罚也更恰当和一致,使孩子的自我效能感提升,愿意项目分为两大阶段:小学阶段(一至五年级)和青春

积极参与学校活动。追踪研究也发现,在青春期后期,期阶段(六至十年级)。小学阶段致力于处理六个领域的

与对照组相比,实验组有较低水平的刑事被捕率(CPPRG,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父母教养方式、儿童的社会麻

2010)。 烦处理技巧和情感应对技巧、同伴关系、班级气氛和课

密切跟踪项目的初级预防效果同样令人印象深刻。程体系、学业成就(重点是阅读能力)、家校合作(CPPRG,

人们发现,参与项目的班级相比没有参加项目的班级(对2004)。密切跟踪项目教育顾问(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

照组),具有较低水平的同辈攻击:与没有参加项目的同老师和致力于解决儿童行为障碍问题的专家)经常会去

学(对照组)相比,与同伴相关的极度活跃的破坏性行为教室走访,与教师或单独或以小组形式会面,共同探讨

也呈较低水平。研究观察员对班级的评定结果表明,参教师在课堂上面临的挑战,为他们提供支持。家长也被

与预防项目的班级的班风更好,

学生们更能恰当地表达邀参加每周的父母—儿童小组。另外,学校还有家访、

自己的情感(自我调节能力更强),作为一个集体的班级家庭辅导、跟踪随访等。在青春期阶段(中学阶段)重点

凝聚力更强,任务完成得更出色。关注与青春期的成功调整和适应联系紧密的四个领域: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积极的研究结果相对比并讨论其启示。

问题讨论

2.密切跟踪项目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备受关注的项目,1.正如教材提及的,最近的研究(如Bierman et al.,

你发现它的哪些方面最有吸引力?如果关注它是如2013)发现,密切跟踪项目并未改善长期的学业表

何运行的话,你会关注什么?现,如提高成绩和高中毕业率等。把这一发现与更

矫治方法

大多数矫治方法的有效性还没有建立起来。矫治方法在许多情况下没有经过实证检验或评估(Lipsey,Howell,Kelly,Chapman,& Carver,2010;Zahn et al.,2009)。尽管如 此,还是有一些元分析可利用,这些都为有效性评估的信息体系增添了不少内容(Hanson,Bourgon,Helmus,&Hodgson,2009)。例如,专注于自我调节技能和改变思维过程的矫治项目如果把家庭、学校、同辈和社区也一并考虑,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从心理学的观点看(Andrews,Bonta,&Hoge,1990;Bonta& Anndrews,2007),不管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 年人,日益明显的最有效的矫治策略都是基于风险、需要和响应性的疗法。认知行为项目非常适合这种风险、需要和响应性原则。这将在第十三章详细探讨。

各种不同的矫治方法都已经被尝试用于矫治少年犯了。常见的情况是,少年法庭把一个已经多次重犯的少年犯介绍给心理健康门诊去做心理治疗。传统方法依靠的是一对一的个体心理治疗,但现在更可能实施团体治疗。违法少年通常需要一个更具限制性的环境,他们会被置于有住宅条件的环境中,在那里,团体治疗比个体咨询更为常见。近年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力有限,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被允许留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服务(Skeem,Scott,&Mulvey,2014)。

研究不断证明,使用单独的基于个体的心理治疗尚未表现出高效性,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Committee on Preventive Psychiatry,1999;Letourneau et al.,2009; Lipsey et al.,2010; Tarolla et al.,2002)。换句话说,对一个已经严重违法犯罪的儿童或青春期少年来说,如果仅仅运用任何单一的心理治疗而不涉及他的社会环境和针对其发展的级联效应,在多数情况下简直就是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正如勒图尔勒和迈纳(Letourneau&Miner,2005,p.306)观察到的:“发展理论文献认为,把矫治的重点放在改变少年犯的个人特质(如认知和行为)上,但没有同时考虑照料者(如监护者)、同伴(如改善与亲社会伙伴的关系)和学校(如增加和改善监护人与老师的关系)等相关因素,那么其针对个体的矫治用处不大,收效甚微”(p.306)。

对严重少年犯的限制性干预,例如,寄宿治疗和监禁也没什么效果,成本还极其昂贵(Henggeler,1996;Mulvey,2011)。而且,任何仅关注一个风险因素的预防或矫治项目不可能带来持久的违法犯罪行为改变,因为其他多重因素起着支持反社会行为发展的作用(Dodge&Pettit,2003)。按照海格勒(Henggeler,1996,p.139)的观点,“家庭外的限制性 安置既不能解决严重反社会行为已知的决定性因素问题,也不能改变自然生态环境,使未成年人最终回归正途。实际上,数据表明,监禁甚至都实现不了社区保护的功能。”

在实施项目前还有一些额外事项需要引起注意。那些为监禁在机构里的未成年人提供

的矫治项目与那些为在非机构环境里的未成年人提供的矫治项目有着截然不同的特色。不

仅仅是环境的不同,参与人在犯罪史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方面都有所不同。例如,那些在监禁机构里的犯罪人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或有较高的再犯风险,也可能会有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

很难对未成年人矫治体系实施的干预项目的广泛有效性做出总结,因为矫治项目是如此之多,而且每个项目的政策、程序、人员培训和结果测量都不相同。例如,克里斯伯格和豪威尔(Kirsberg&Howell,1998)曾这样概括少年矫治项目:“少年矫治项目有训练学校、拘留中心、夏令营、农场、马车队、环境学院、团体之家、军训式矫治,为有情绪困扰的青春期少年提供的寄宿矫治项目、药物依赖矫治项目,以航海技能提升为依托的矫治项目,独立生活安排等,名目繁多”(p.347)。就矫治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和安全级别等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矫治涉及的范围很广。

高效的矫治方法不仅要多系统并行,致力于解决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维问题;而且要想让已经被自己的反社会行为模式套牢的少年犯的矫治有效果,矫治方法也必须是强化性的和持久性的。少年犯的顽固行为(如持续终身型的未成年人)通常熟练老道、积习已久、非常严重,但对他们的矫治也绝不是没有一点儿希望的,持续终身型少年犯要求矫治人员有创新精神和极度的耐心,因为在长期对抗中,他们会出现很多令人沮丧的倒退。把以上警告牢记于心,我们开始探讨几个已经用于少年犯的矫治方法。我们从寄宿环境里的矫治项目开始探讨,然后探讨基于社会的矫治项目。

传统的寄宿矫治

寄宿矫治(residential treatment)的传统形式是未成年人“教养所(training school)”或 “康复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er)”。在那里,未成年人会被拘禁一段时间,有时甚至拘禁到他们进入成年期。这些机构化环境在物理环境上特别安全,也许是此前经历过更少限制的

社区矫治而未奏效的未成年人的“最后一站”。另一方面,一个被发现犯有一次性严重犯罪

的未成年人—如一个杀人犯或一个强奸犯—也可能被安置在这样的环境里。置于寄宿矫治项目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小群体,他们有着很高比率的滥用药物、情绪障碍和低学业成绩等麻烦。

对机构化矫治的评估研究结果却不那么令人欢欣鼓舞。研究甚至表明,接受寄宿矫治的被拘禁的少年犯与那些接受强化型家庭和社区矫治的未成年人相比,在被释放后有着更高比例的犯罪参与率(Tarolla et al.,2002)。

利普西和威尔逊(Lipsey&Wilson,1998)考察了200个针对严重少年犯的矫治项目的有效性,包括对83项机构化犯罪人治疗效果的研究分析,其中的74项是对被少年司法机构监禁的未成年人的矫治,9项是由心理医生或私人机构提供的寄宿矫治。其中也包括对117项非机构化的未成年人矫治项目的分析,参与其中的大多数是被判缓刑或假释的未成年人。尽管研究结果喜忧参半、让人困惑,没有一个项目表现出了绝对优势,但就项目的矫治效果而言,在针对机构化犯罪人和非机构化犯罪人的一般项目中,犯罪人后来的再犯率都下降了12%。最有效的项目(如家长教育之家、人际关系技能发展和其他广泛基础上的干预)能够产生40%的下降率,而其他一些项目(如荒野挑战项目、职业项目、环境疗法项目)在评估后大多被证明是无效的。最有效的项目都包括一些关键要素,诸如聚焦社交技能培训、父母管理和家庭支持等。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多系统治疗和家庭功能性治疗

近年来,针对表现出反社会行为(包括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两种强化式矫正项目在研究领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这两种矫正项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依据的是不同的哲理(Baglivio,Jackowski,Greenwald,&Wolff,2014)。这两种项目针对的都是待在家 里或与家庭照料者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都被认为是“典范项目”,都被广泛研究并被积极评价为是基于循证的矫治项目。

多系统治疗(MST)是由司各特·海格勒(Scott Henggeler)及其合作者为严重少年犯设计和倡导的一种矫治方法,包括那些有药物滥用和暴力犯罪问题的少年犯(Henggeler&Borduin,1990;Hengeller et al.,2009;Schaeffer&Borduin,2005)。多系统治疗能够对许多 影响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系统做出积极的响应。“与已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滥用毒品的原因相一致,多系统治疗致力于探寻反社会行为在个体、家庭、同伴、学校和社区等方面的多因素本质”(Henggeler,2011,p.376)。然而,多系统治疗的主要焦点是家庭,矫治的重要过程是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积极参与项目。研究发现,接受项目矫正的少年犯的兄弟姐妹与那些没有接受矫正的少年犯的兄弟姐妹相比,都极少卷入像成年人那样的药物滥用和犯罪行为(Rowland,Chapman,& Henggeler,2008;Wagner,Borduin,Sawyer, &Dopp,2014)。

多系统治疗是一种强化的、有时限的干预形式,训练有素的治疗师在超过4个月的时间里大约花费60小时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保持每日接触。治疗师的数量不多,平均4~6个家庭一个治疗师。多系统治疗的治疗师既要识别存在于个体、家庭、社会系统(如同伴、学校、社会服务机构和父母工作单位等)领域内的优势因素,也要识别其中隐藏的麻烦。在很大程度上,多系统治疗是在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r,1979)开发的系统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治疗师和被治疗对象的家庭共同制订相关的矫治目标,拟定合适的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Henggeler,1996)。计划会遭遇一些壁垒和障碍,如家庭成员、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不合作,这些因素会异常活跃地、直接地相互作用。多系统治疗是一个基于行动的矫治项目,原因在于它试图使涉入其中的家庭成员“行动起来”(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坐而论道,夸夸其谈。自20世纪70年代末,该项目悄悄开始运作,到现在,已经有450个多系统治疗项目在美国30多个州和11个国家开展,为超过15000个具有严重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务。

正如上面提及的,多系统治疗首先聚焦于家庭的优势领域。项目先尝试识别出这一家庭的优势因素,然后为父母介绍有效的教养方式,以使其家庭更好地发挥作用、增强家庭凝聚力。例如,治疗师会与父母一道致力于改进孩子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更少地被孩子控制,增强父母在纪律惩处和奖励奖赏方面的一致性,帮助孩子找到减少压力、减少父母吸毒和酗酒的方法。

多系统治疗的治疗师也与治疗对象—未成年人—合作,治疗其人际交往能力方面的缺陷,这方面的缺陷会阻碍亲社会同伴对他们的接纳。未成年人和治疗师会共同努力,致力于改变未成年人的思维过程和应对技巧,思维过程和应对技巧会干扰家庭、同伴、学校和邻里微系统。其他的多系统治疗策略包括减少未成年人与反社会同伴的接触并增加其与亲社会同伴和亲社会活动的紧密联系。另一种方法是发展监控未成年人学业表现和提升

未成年人学业成绩的策略。例如,治疗师会努力使父母、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畅通无阻并保持高效。

大量研究发表了有关多系统治疗有效性的成果,取得了非常积极的结果(Baglivio etal.,2014:Evans-Chase&Zhou,2014)。海格勒(Henggeler,2011)观察到,大约有21项研 究已经发表,这些研究都进行了随机临床实验。大多研究都聚焦于严重的少年犯,如暴力犯罪人、性犯罪人、毒品滥用犯罪人,绝大多数研究都取得了喜人的结果。“无数的临床实验构建并打造了多系统治疗的多种能力,使得它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药物滥用行为,减轻其精神病症状,减少把其置于家庭外的安置,同时改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提升其学业表现”(Henggeler,2011,p.376)。

大多数有关多系统治疗的研究是由那些与本项目有联系的人士做的(如Borduin et al.,1995;Borduin,Schaeffer,&Heiblum,2009;Henggeler et al.,1993:Schaeffer & Borduin, 2005),不过,由与多系统治疗没有联系的独立研究者所做的研究也得到了良好的结果(如Curtis,Ronan,Heiblum,&Crellin,2009;Glisson et al.,2010:Timmons-Mitchell,Bender, Kishna,&Mitchell,2006)。

重要的追踪研究(Sawyer&Borduin,2011:Schaeffer&Borduin,2005)发现,多系统 治疗参与者与那些接受个体矫治的参与者相比,再犯率有显著的降低,甚至到成年期也是这样。例如,舍费尔(Schaeffer)和保顿(Borduin)发现,经多系统治疗过的犯罪人与接受个体治疗的犯罪人相比,再次拘捕率低54%,在成年人矫治机构里被监禁的日子少57%。索耶和保顿发现,20年后,治疗的积极效果依然很显著。更具体点说,多系统治疗参与者相比其他治疗的参与者,因重罪而被逮捕的可能性明显少了(分别是34.8%和54.8%)。最近的其他研究继续支持多系统治疗对未成年性犯罪人治疗的有效性(Borduin,Schaeffer,&Heiblum,2009:Letourneau et al.,2009)。

除了以上令人乐观的发现外,一项对多系统治疗有效性的元分析总结认为,在多系统治疗和其他强化式治疗项目之间没有重大差异(Littell,Campbell,Green,&Toews,2009)。 同样的,在荷兰做的一项研究发现,暴力犯罪也没有表现出重大差异,但多系统治疗在减少财产犯罪和应对外化(破坏性)障碍行为方面更加高效(Asscher,Dekovic,Manders,van der Laan,&Prins,2013)。外化障碍表现为蔑视权威人物、敌意、说谎、乱发脾气、故意激怒他人、攻击等。该项目显然是有局限性的,但它仍然被认为是社区环境中矫治未成年

人的最成功的方法(Baglivio et al.,2014)。

目前的研究已证明,有两个关键因素是成功应对反社会行为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改变监护人的监管方式和减少少年与不良同伴的接触(Henggeler et al.,2009:Tighe,Pistang, Casdagli,Baruch,&Butler,2012)。戴考维克及其合作者(Dekovié,Asscher,Manders, Prins,&van der Laan,2012)发现,多系统治疗改善父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父母的胜任感。研究证明,父母有了胜任感后就能够增强父母在以下方面的信心:认为自己有能力当好父母,尤其是给孩子以充分的温暖和关爱、适当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父母胜任感的增加会激励父母在达成目标时更加坚持,接下来通过他们对未成年人纪律管教方面的努力,使其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行为更加始终如一”(Dekovié et al.,2012,p.10)。这一事件链减少了未成年人的负面消极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一组研究人员(Robinson et al.,2014)研究了可能会对多系统治疗效果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具体地说,罗宾逊(Robinson)等人很想知道是什么构成了父母监控与管教的积极

第六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影响,哪一个是多系统治疗的核心目标。研究者通过研究发现,在那些没有消极因素(诸

如游手好闲的青春期少年、药物滥用和各种盗窃)困扰的社区,父母的监控可减少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此外,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源于照料者的职业和受教育水平—似乎也不是显著的因素。他们强调一点,社区的不利条件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都不及父母监管重要,通过治疗改善父母的教养方式更重要。但是,父母监管的有效性在环境不利的社区还是会受到一些影响。罗宾逊等人总结认为,“该研究的结果与那些认为父母教养策略在某些社区的效果比在其他社区的效果更低效的结论较为一致”(p.108)。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提到,在与不利社区中的家庭携手解决问题时,多系统治疗师应该采取措施增加自己的舒适水平,因为治疗结果会受到这种不适的影响(Glebova et al.,2012)。另外,帮助这些家庭迁移到一个“好一些”的社区也许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这对于那些必须待在不利社区的家庭是毫无帮助的,而且从社会政策的视角来看,似乎也值得商榷。

最近,对违法少年的兄弟姐妹的追踪研究已经实施,正如上面提及的,也取得了可喜的结果。瓦格纳等人(Wagner et al.,2014)研究了129名兄弟姐妹中有严重暴力未成年犯的人,而且其家庭在25年前接受过多系统治疗。与未成年兄弟姐妹中有严重暴力犯罪者且接受过个体治疗的人相比,接受过多系统治疗的人的被逮捕率明显降低了。在少年犯的兄弟姐妹中,没有接受过多系统治疗的孩子犯重罪的可能性是接受了多系统治疗的孩子的3倍。同样的,罗兰、查普曼和海格勒(Rowland,Chapman,&Henggeler,2008)发现,接受 过治疗后,药物滥用的未成年犯的兄弟姐妹在这方面的问题也出现了下降。

家庭功能性治疗(FFT)是一个与多系统治疗有许多相似之处的示范项目,不管是研究短期再犯率的文献,还是研究长期追踪再犯率的文献,都有对家庭功能性治疗非常有利的评价(Alexander,Pugh,Parson,&Sexton,2000;Gordon,Arbuthnot,Gustafson,&McGreen, 1988)。“家庭功能性治疗已经建立了研究结果记录,这些记录证明,它在处理与青春期相关的很多问题上具有高效性,包括未成年人暴力、滥用药物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Sexton&Turner,2010,p.339)。

但是,对家庭功能性治疗的评估研究远没有对多系统治疗的评估研究广泛和深入。该项目聚焦于家庭环境内提供的强化式矫治服务。家庭功能性治疗没有像多系统治疗那样庞大的系统,家庭功能性治疗没有针对教师、社区或目标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等进行的工作。但是,家庭体系仍被置于矫治的前沿阵地。项目的重点是发展所有家庭成员的内部优势和自我效能感(Sexton&Alexander,2000)。治疗师与未成年人的家庭齐心协力,并肩作战,竭尽全力去识别家庭动力的所在(家庭动力会导致不同成员之间问题重重,相互影响)并识别家庭的优势(优势将会成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因素)。根据最新的数据,家庭功能性治疗项目在美国的300多个社区开展,其他国家的一些社区也在开展该项目(Sexton&Turner,2010)。

多系统治疗和家庭功能性治疗都是在少年犯矫治领域中值得关注的项目。对于未成年犯(包括那些表现出严重暴力行为的青年),多系统治疗似乎有更广泛的基础,把矫治视角从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延伸到其所在的周边社区,它的好处是有更大的支持性研究数据。不出所料,按照在美国华盛顿州做的成本分析,它的开展成本也更昂贵(Barnoski,2009;Lee et al.,2012)。家庭功能性治疗的每个参与者的花费大约在2600美元,而多系统治疗的花费大约是6400美元。尽管如此,在25年后对最初采用多系统治疗的个体的追踪研究表明,多系统治疗对纳税人和犯罪被害人来说,都能产生节约成本的效果(Dopp,Borduin,

Wagner,&Sawyer,2014)。

在最近对两个项目的比较研究中,拜格利沃等人(Baglivio et al.,2014)发现,对采用多系统治疗矫治或家庭功能性治疗矫治的未成年人来说,再犯率没有重大差异。他们还发现,有迹象表明,家庭功能性治疗对某些群体有更好的效果,这些群体包括女孩群体、低风险和高风险年轻人群体。有关高风险犯罪人的结果尤其令人振奋,因为多系统治疗经常被作为矫治暴力犯罪人的社区项目加以推广。正如拜格利沃和其合作者强调的(Baglivioet al.,2014):

在采用多系统治疗和家庭功能性治疗的样本中,现在的研究没有发现重大差异,也没有发现族群差异,这就引发了人们质疑,采用成本更昂贵的服务是否有必要。如果一个项目需要花费2倍的成本,取得的效果却与花费更小的项目的效果几乎一样,那么在缺乏实证研究支持与此相对立的观点时,人们会很难为放弃那条路争辩。(p.1050)

然而,研究者在提及他们的研究局限性时仍小心翼翼,并且建议对每一个项目的结果进行额外的研究,额外研究包括保证有哪些未成年人最能从每一个项目中受益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展理论总结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