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界定与测量

字数:10113

作为讨论之始的概念,犯罪被定义为违反刑法的故意行为,所谓故意是指行为并非偶然,也没有正当理由和借口。由于犯罪包含许多行为类型,我们是否只能根据法律的定义来限制我们的研究,即只研究那些被判刑的个体的犯罪行为?或许我们的研究还应该包含那些沉溺于反社会行为却还没有被犯罪司法系统发现的人?如果犯罪人的特征已经可以辨认,我们的研究是否还应该包括对符合特征的可能的犯罪人进行预测?

回顾犯罪学教科书和文献,没有一本指出哪些群体是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的。如果我们严格地遵守法律对犯罪的定义,研究和讨论那些已经犯罪的人,那我们只能考虑那些已经被判刑、正在监禁的或者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我们的研究能否包括那些已经违法,目前仅被逮捕但还没有定罪的人?尽管这些人员中有些是“真正的罪犯”,但也一定有不确定数目的没有真正犯罪的人。近几年,越来越明显的事实让我们知道有些无辜的人也会被判有罪并被送进监狱。随着新的DNA证据的发展,仅在2014年年初,就有312名服刑的人最终被证明无罪(Innocence Project,2014)。其中有18人已被判处了死刑。还有那些确实违法却逃过了侦查,或者已经引起执法机构的注意却还不能逮捕归案的人。我们将如何研究这类人呢?最后,许多行为确属犯罪但没有被刑事司法系统掌握或处理,如对老年人的经济剥削和身体虐待等,此类案件通常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而不是由警察处理。

总之,研究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为社会科学家提出了许多令其纠结的难题。研究对象大部分都是典型的已被监禁者,如罪犯或管教院里的少年犯。他们未必是真正的犯罪人口的代表。

在犯罪的发生率、犯罪人员分布和犯罪特征的数据收集上也有许多陷阱。犯罪的真实情况常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测量,但没有哪一种方法是完美无瑕的:

1.警方对犯罪案件以及逮捕人员情况的报告。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Investigation,FBI)每年的统计报告中针对犯罪的统一犯罪报告(UCR)和它附属的美国基于案件的报告系统(NIBRS)。

2.自我报告的研究。要求被选为样本的人员回答他们是否犯过罪、犯罪类型以及犯罪的频率。3.全国或者地区性的被害人研究,从家庭或各种职业中取样,要他们回答是否受到过犯罪侵害、被害类型及被害率。

接下来,我们会对每种方式的优缺点做一个简短的介绍。统一犯罪报告系统

自193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开始编篡联邦的UCR,这是美国引用率最高的犯罪数据资源。UCR项目每年出版一份文件,包括全美从地方到州的执法机构自愿提供的逮捕信息和警察机构所掌握的犯罪数据。每个月也有对应的报告。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网站上,任何人都可根据年份搜寻“美国的犯罪情况”(www.fbi.gov)。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执法机构往往不通过传统的UCR而是通过NIBRS报告犯罪情况,该系统将在下文有所描述。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13 UCR项目作为一个主要的数据来源是唯一允许通过分类(如年龄、性别、族群和攻

击方式)将美国的数据进行比较的项目。它的主要组成是汇总报告系统(summary reportingsystem,SRS),其为最令人关注的罪行提供基本统计数据报告。该系统附属的《杀人案补充报告》(Supplementary Homicide Report)还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人口学统计、犯罪者- 被害人关系、所使用的凶器、杀人现场周边的环境等。除此之外,联邦调查局提供了一些特殊报告,诸如专栏1.1提到的关于仇恨犯罪、校园犯罪和执法机关人员因公殉职等报告。还有一个特别的报告,即对2001年“9·11”事件的报告也已完成。(见图1.1中偏见动因犯罪的附加信息。)

1.4% 族群或民族血统

11.4% 性取向

种族偏见

49.3% 宗教

16.9% 图1.1 偏见动因犯罪分布图(2013)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DC:U.S. Department of Justi

stice.

UCR提供的一系列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也会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比如犯罪发生的城市和地区,逮捕数据中包括的被逮捕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族群。UCR把犯罪分成两种类型,即一类犯罪和二类犯罪。虽然在最新的联邦调查局报告中已经不再强调了这种分类称呼了,但我们偶尔还是会用到这种分类,包括在一些表中,因为这能帮助我们很好地区分各群体的罪行和数据。在2004年时,一类犯罪也被称为指标犯罪,被细分为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

暴力犯罪包含四种情形:故意杀人和非过失杀人、暴力强奸、抢劫以及重度伤害。正如表1.3所示,对于强奸的定义已经从特定的行为扩大到将男性也列入被害行列。因为这种改变是这几年的规定,有些执法机构仍然在报告犯罪时使用旧的定义。所以,当使用UCR相关数据评估相关犯罪时,请牢记这一点。

侵财犯罪指的是入室盗窃、偷盗、机动车盗窃和纵火。财产犯罪首要的对象是窃取或者破坏别人的钱财。纵火罪包括在财产犯罪中,因为其虽涉及破坏财产,却也可能致人丧命或者遭受严重的伤害。应该指出的是,纵火一栏中只有蓄意和恶意纵火才包括在这类犯罪中,不包括不明原因的纵火。

表1.3

统一犯罪报告(UCR)中对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普通犯罪的定义(2014)暴力犯罪

定义 故意杀人和非过失杀人

故意地(非过失地)杀死另一人。暴力强奸

未经被害人的同意而将任何身体部位或物体插入(无论多么轻微)被害人的阴罪和使用某物体的性侵

爱抚猥亵、乱伦和法定强奸罪都包含在一个单独的类别中,包括对人和其他对象的犯罪。

抢劫

通过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或将被害人置于恐惧之中的方式,从而从他人的看护、监管和控制下掠取或试图掠取任何值钱的财物。

重伤害

其他类似工具,可以导致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试图伤害未遂也包括在内。财产犯罪

定义 机动车盗窃

w售干效■

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包括越野车、汽车、卡车、客车、摩托车、小型摩托车、全地形车和雷地摩托。

入室盗窃

非法侵入室内实施的一种重罪和盗窃。偷盗

非法拿走、顺走、领走或骑走属于别人的物品或属于某室内的财物,包括商店内行窃、掏兜扒窃、抢夺钱包、偷窃汽车内财物、偷取自行车等。

纵火

任何有意或恶意烧毁、企图烧毁(无论是否伴有诈骗企图)住所、公共建筑、机动车或飞机或者他人财产的行为。

其他普通犯罪”

定义 普通伤害

袭击或试图伤害被害人,但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结果或恶化结果。

伪造和假冒

出于欺骗意图,以虚假的

假的东西制造、替换、使用假币、侵占真的东西。诈骗

通过捏造虚假借口,欺骗性地转换和获取财物贪污或挪用

挪用或盗用他人委托照看、保管或控制的钱财。赃物

买卖、接受和藏匿被盗财物或试图买卖、接受和藏匿被盗财物。对家庭成员和儿童的犯罪

不履行抚养家庭成员和儿童的义务,忽视或遗弃家庭成员和儿童,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儿童实施虐侍。

性侵犯

法定强奸、爱抚猥亵和乱伦。非法滥用毒品

违反州或当地法律而非法拥有、贩卖、使用、种植和生产毒品。赌博

筹划、容留、参与非法赌博。故意破坏

未经所有者或看管人员的同意,蓄意或恶意地对公共和私有财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破坏或毁损的违法行为。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DC: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这是对强奸的最新定义,也是当前UCR使用的定义。之前的定义(现在被称为“传统”定义)被称为“暴力强奸”(区别于法定强奸),仅限于对女性的强奸。

“本部分并不是详细清单。

对于这八种犯罪(暴力犯罪与侵财犯罪各四种),UCR提供的犯罪信息只包含警察所掌握的信息(包括接到报案的和警方发现的犯罪),还包括逮捕的情况。其他犯罪只能根据逮捕的情况提供信息,如在表1.3中列出的其他普通犯罪。因此,UCR所定义的犯罪案件最起码也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被害经历或被某人发现的案件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15

·被害人或目击者都认定是犯罪的案件

·在某种程度上被执法机构认为是犯罪的案件

·被执法机构认定是犯罪的案件

·被执法机构准确记录的案件

·需要上报给联邦调查局数据中心的案件

需要强调的是,UCR只提供了八种一类犯罪的犯罪率。犯罪率是指在每10万人口中,警察所掌握的犯罪的百分比。例如,在2013年,故意杀人率是4.5,意味着在10万人口里警察掌握的故意杀人案发生率为4.5%。因为UCR持续追踪着犯罪的发展趋势,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说,与2004年(FBI,2014a)相比,2013年的故意杀人数据呈现出18.3%的下降趋势。自2004以来,所有主要的犯罪都有所减少,这样一个事实并未引起公众的注意。与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高犯罪的时期相比,近年的犯罪数下降更加明显。

对于所有的犯罪(包括上面讨论的一类犯罪)来说,只有逮捕数据会出现在UCR中,假如一个被害人报告说他遇到了一次轻微的袭击但是没有确定犯罪者,那么这次袭击就不会被包括在犯罪率中。然而,如果因为这种袭击会逮捕一个人或多个人,那么这种逮捕数据就会出现在UCR的犯罪数据中。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发生的是一起严重的攻击案件,其数据会包括在对犯罪率的统计之中。

按照每年正常的规律,如果我们观察警察掌握的犯罪情况就会发现,有关财产的偷盗犯罪可占所报告的犯罪总数的60%,是一类犯罪指标中比例最高的,是一类犯罪案件中最常发生的(可见图1.2)。故意杀人在一类犯罪中的比例最低,占所有一类犯罪的0.1%。除此之外,再看一下警察所掌握的犯罪,近年来的数据显示,暴力犯罪率在2004—2013年大

纵火0.3%-

强奸0.8% 抢劫3.5%

故意杀人0.1%

厂 重伤害7.4%

机动车盗窃7.0%

偷盗61.3% 入室盗窃19.7%

图1.2 暴力和财产犯罪的分布比例图(2013)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3:Uniform Crime Reports.Washington,DC:U.S. f Justice.

约下降了14.5%,同时财产犯罪率为22.3%,低于2004年的犯罪率(FBI,2014a)。所有数据都是美国全国的数据。如果我们仔细研究UCR,对不同的地区和都市区进行比较,我们会看到犯罪率和趋势上的多样性。例如,2015年主要城市的故意杀人率上升了。

UCR还报告了所有一类犯罪的破案率。当一起案件被破获时,至少有一人会被逮捕,并因实施犯罪被指控,提送法庭进行诉讼。一个犯罪案件有时会由于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已经不需要执法机构控制了)而被视为破获。例如,一个人本该因强奸罪被逮捕,但其畏罪自杀了,那么这个案件也算告破了。再如,一个少年犯被送往少年法庭或由其他未成年人权威机构处理,这个案件也会被视为逮捕而破获,有时甚至不会发生真正的逮捕。在2013年,美国48.1%的暴力犯罪和19.7%的财产犯罪都因逮捕或者其他手段被破获。通常,故意杀人案的破案率最高。在2013年,执法机关破获了64.1%的故意杀人案;与此相比,盗窃和机动车偷窃有着很低的破案率(分别是13.1%和14.2%)。(图1.3举例说明了其他破案率。)

最后,在犯罪报告中,逮捕率与破案率是分开的。一起犯罪可能导致5人被逮捕,也可能逮捕一个人就意味着多起案件告破。如果有一个人因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被逮捕、传讯或者传唤,也会被记为一次逮捕,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在最后发生拘押。如果有人向警察自首,这也被算作逮捕。近年来,逮捕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当数涉毒犯罪和偷盗罪。在犯罪率方面,最近的逮捕趋势显示,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以及少年犯和成年犯都有所减少。

2013年通过逮捕或特殊方法破获案件的比例/%

故意杀人和非过失杀人

64.1 强奸(新定义)

40.6 强奸(传统定义)

40.0 抢劫

29.4 重伤害

57.7 入室盗窃

13.1 偷盗

22.4 机动车盗窃

14.2 20

40 50

70 0

10

30

09 图1.3 2013年案件破案率

来源: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2014a). 统一犯罪报告的问题

UCR并不是没有问题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UCR中涉及的犯罪类型都有下降趋势。但是,人们普遍认为官方统计数据低估了大多数类型的犯罪。没有被侦破或者不为执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案件数量是很难估计的,被称作“黑数”。另外,像UCR这样的官方统计的犯罪数据也会因为存在误差和遗漏而遭受批评,因为这样的数据有时是具有误导性的。一个常被提到的缺点就是其“层次规则”,指的是在涉及多重犯罪时,一般只登记最严重的罪行。例如,如果一个人闯进你的公寓,偷了钱,虐待了你的猫,杀了你的室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17 友,开你的车逃跑了,结果只有故意杀人一项会记录在UCR中。“层次规则”也有例外,那

就是纵火罪,如果纵火的同时存在暴力犯罪(如杀人),两罪会被同时记录。

联邦调查局数据中心还依赖于地方和州的警察机构报告犯罪数据的准确性和灵活性。犯罪的定义改变—诸如强奸定义的改变—肯定会引起报告内容的混乱。部分是由于这样的原因,UCR经常区分强奸在传统和新定义之间区别(FBI,2014)。数据不会考虑地方执法机关所做决定的随意性,比如,当民众报案时,做出不立案或者不逮捕某嫌犯的决定。另外,一类犯罪的分类侧重于街头犯罪而忽略了同样严重的“白领”犯罪,像腐败、政治和职业犯罪。这些犯罪经常触犯联邦法律却不被呈现或记录在UCR中。最后,还有许多网络犯罪或附属于网络的犯罪(见专栏1.2)也没有出现在UCR中,因为其发生在联邦管辖的全美范围内,一般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负责侦查,所以也无法记录在报告中。

美国基于案件的报告系统(NIBRS)

20世纪70年代后期,执法机构呼吁把UCR的功能扩大并且更详细地记录犯罪的信息,而不是只有数据。作为回应,NIBRS作为UCR的增刊创办。尽管最初的打算是用NIBRS来代替SRS,虽至今未实现,但也推动了这一进程。据联邦调查局报告,已有15个州通过NIBRS呈送犯罪数据,还有33个州通过UCR系统呈报数据(FBI,2014a)。需要注意的是,联邦执法机构必须通过这个系统进行报告。

当代热点话题

专栏1.2 互联网引发的犯罪问题正如前文所示,自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的犯罪率

作优先要解决的问题。已全面下降。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开始增加。其中与科技

上面列举的一些犯罪(诸如,网络跟踪、儿童情色、相关的非传统犯罪常常没有体现在犯罪统计之中。由于

黑客以及人口贩卖)将在后面讨论心理学概念的时候进所搜集的信息的有限性,导致很难获得这类犯罪情况的

一步介绍。在这一章也会讨论对犯罪的相关测量。然而,准确信息。例如,官方仅可以获得个人使用信用卡的数

这些犯罪在数据中的表现是不充分的。上通务卡

段获得数据。 在2014年的一次访谈中,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

问题讨论 斯·科米(James Comey)指出,基于互联网的犯罪是近

1.评述以下观点:界定互联网所带来的犯罪是什么或年来的最大挑战(Graff,2014)。利用互联网,人们可以

能是什么,这并不困难,而界定在互联网上哪些不在全球从事犯罪活动,例如,恐怖主义威胁、诈骗、黑客、

能作为犯罪才更具挑战性。网络跟踪、儿童色情传播以及人口贩卖等。科米引用了

2.在上面引用的文章里,联邦调查局局长提及网络犯一个说法,“坏人可通过这些路径干伤天害理的事情—

罪千层饼模式(evil layer cake),最恶劣的犯罪放伤害孩子、盗用身份'、破坏我们的公共设施、盗取我

在最上层,最轻微的放在最底层。对于网络犯罪来们的秘密”(Graff,2014,p4)。在2015年

说,这是一个好的比喻吗?如果不好,为什么?如法部部长雷洛塔·林奇(Loretta Lynch)在她的第一次

果好,该如何对每一层犯罪加以界定?就职演说中明确表示,在她的任期内,网络犯罪将被视

通过NIBRS,联邦调查局收集了两类犯罪数据:A组犯罪包括46种严重犯罪类型,例如,纵火、重伤害、杀人、诈骗、贪污、盗窃和性侵害。B组包括11种轻罪,例如,使用假支票、酒驾、妨害治安行为、酗酒、非暴力家庭犯罪、违反酒精法规等(见表1.4中的A组犯罪列表)。把某种犯罪划为严重的或者不严重的总存在着风险,因为从上面的列表

来看,读者或许会对某种分类提出质疑。需要记住,联邦调查局搜集到的数据范围不同于

犯罪归类的类型。NIBRS已开始调查更多的仇恨犯罪、社区里的黑帮活动、针对执法机构的犯罪以及货物失窃数据(FBI,2014a)。

表1.4

美国基于案件的报告系统(NIBRS)里的A组犯罪纵火罪

杀人罪 伤害罪

故意杀人或非过失杀人重伤害

过失杀人 轻伤害

正当杀人 胁迫

绑架或诱拐罪 贿赂罪

偷盗罪 盗窃或破门窗和强行入室

扒窃 伪造或伪造赝品

抢夺钱包 破坏或损害公共财物

入店行窃 毒品或麻醉品犯罪

室内盗窃 毒品或麻醉品违法

从自动贩卖机偷窃 毒品或装备违法

从机动车内偷窃 盗用公款

偷取机动车零件或附件敲诈或勒索罪

机动车偷盗 诈骗罪

制造、传播湿秽物品 假冒、诈骗或制造骗局

卖淫罪 信用卡或自动柜员机诈骗

卖淫 冒充

协助或促成卖淫 福利诈骗

抢劫 电信诈骗

性犯罪(暴力的) 赌博犯罪

暴力强奸 赌博或赌注

暴力鸡奸 经营,促成或协助赌博

用器物实施的性侵害 赌博机器违法

暴力猥亵 体育贿赂罪

性犯罪(非暴力的) 赃物罪

武器违法

来源:Based on information from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the Analysis of Violent Crime,Annual Report,1992(Quantico,VA: FBI Academy,1992),p.22.

A组犯罪案件报告中的信息涉及犯罪的方方面面。例如,对一项犯罪的报告信息包括被害人、凶器、犯罪地点、酒精或者药物影响、犯罪活动类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和被捕人的居住地(如果有人已经被逮捕)、一份关于财产及其价值的描述。据推测,这些附加的信息是执法机构和研究者不可或缺的工具,给他们提供了包括特定犯罪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以及被害人和嫌疑人的特征等详尽的数据。和UCR中的二类犯罪一样,关于B组犯罪的报告细节较少,只反映了程度较轻的犯罪。

自我报告研究

多数研究者认为,与执法机关的UCR或者NIBRS提供的数据相比,自我报告(SR)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19 数据更加接近真实情况。在自我报告研究中,参与者会报告他们自己曾经做过的违法行

为或反社会行为。虽然有的人在答题时可能夸大或隐瞒其真实的犯罪行为,但主张这一研究的人们认为,自我报告可以为我们提供更接近真实的犯罪活动。早年的自我报告研

究常常被犯罪学史引用(Short&Nye,1957:Wallerstein&Wyle,1947)。沃勒斯坦和怀勒 (Wallerstein&Wyle,1947)发现,在将近1700名被试中,91%的人承认自己犯过一项或多

项可能会让他们被关押或者进监狱的罪行。每个人的平均犯罪数量达18项,却没有一个真正进过监狱。这个研究表明,大多数人在其一生中都或多或少地触犯过刑法。

另一项经典研究是肖特和奈(Short&Nye,1957)组织的经典研究,对3000名高中学生(来自各个社会阶层)进行匿名的问卷调查,以此来了解他们的违法行为,而这些高中生也报告了较高发生率的违法行为,不过大部分行为情节轻微,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例如,有一个项目包括对忤逆父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测量;另一个项目涉及没有合理理由的逃课行为。在以后的几年中,研究者在早期的项目中又增加了一些更为严重的行为项目,并大体上了解到轻微违法行为在社会各阶层中都很常见,但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常见的。

大部分自我报告研究关注的不是成年人犯罪,而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与身体或心理问题相关的危险行为。有一项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全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纵向调查收集了132所学校的七~十二年级的19000名学生的原始数据。自我报告的信息与一系列的健康问题有关,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行为(例如,曾经接触毒品并使用毒品)。原始参与者中的15000人组成了一个分组,在他们成年后进行了再次调查。后面的章节还会提到从这个调查获得的数据中延伸出的其他研究

最近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一项关于约会行为的研究(Taylor&Mumford,见后面的章节)也运用了自我报告研究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找到了12~18岁的667名青春期少年为样本,让他们通过网络回答在过去1年内的约会、恋爱关系等问题。研究者发现,青春期少年在约会中存在较高水平的暴力及心理虐待表现,其中大多数男孩和女孩描述自己是虐待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人。虐待主要是心理上的(比如侮辱),但近20%的受访者表示,在约会关系中自己是身体和性虐待的被害人。

除了物质使用(之后将会讨论到),犯罪活动自我报告研究最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那些被关押的罪犯。研究者经常让同狱犯人报告他们过去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但并不是所有参与者都已确定有罪。在一项早期调查的员工偷窃问题的研究中,研究者发现,有1/3的雇员承认自己曾经从雇主那里偷过东西(Hollinger,1986)。一项关于纳税的自我报告调查发现,有10%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偷税、漏税。大学生也被要求报告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吸毒和性侵犯行为。

自我报告的数据也可通过访谈(面对面访谈和或者访谈)或问卷调查收集。现在越来越多的网上收集的数据也给调查的有效性带来了问题。虽然可以获得更大的样本和更多的受访者,但网上的反馈给对调查质量的把控或研究术语、信度、效度都带来了挑战。

另一个变化是自我报告经常被囊括在更大规模的纵向调查中,研究者要追踪一群个体数年,同时收集警方和个体非法行为报告的数据。最好的范例就是前面提到的全美从青春期到成年的健康调查(ADD—Health study)。另一个项目是芝加哥地区人类发展项目(Projecton Human Development in Chicago Neighborhoods,PHDCN)。此项调查开始于20世纪90年 代,一直持续到今天(Sampson,2012)。这一项目的大量数据已经公开发表,追踪研究了

超过6000名儿童、青春期少年和成年初期的青年人(c.g.,Hawkins et al.,2009;Piquero,

Farrington,&Blumstein,2003)。

当然,基于报告研究提出以下结论时仍要小心,要了解问卷题目的特点、调查的对象、调查的目的、怎么做的调查等。更重要的是,因为许多人在报告自己的反社会行为时并不诚实,我们必须对自我报告研究提供的信息保持警惕,特别是源于网络调查的信息。最好的研究本身就应该可以发现问题,包括方法的可信度,例如,用其他来源信息进行交互核查。基于这一点,至少对于未成年群体而言,轻微违法行为的自我报告研究更具有推广性和代表性。此外,自我报告研究进一步表明,虽然卷入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数相对较少,但这些少数犯罪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这些持续、重复犯罪的个体并不专门实施一种类型的犯罪(例如,盗窃),而是表现出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包括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行为。

药物滥用的自我报告调查

在美国,有几项全国性的自我报告研究用来收集药物滥用的数据。最主要的调查有美国药物滥用和健康调查(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NSDUH)、监测未来项 目(MTF)和被拘捕者药物滥用监测项目(Arrestees Drug Abuse Monitoring Program)一期 (ADAM)和二期(ADAMII)。

NSDUH是一项对美国12岁及以上年龄的非收容人口进行的调查。该调查由联邦政府资助,由一家私人公司负责收集和分析年度报告的数据和课题。其调查涉及全美将近7000人的烟草、酒精以及非法药物使用情况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的问题涉及药物使用和心理健康相关的认知。进行调查访谈的地点包括在受访者的家里或者中立的地点,比如社区中心。被调查者的答案被录入计算机,答案在此后不久会被编码并和其他信息匹配。个人信息受联邦法律的保护。调查的目的在于提供精确的数据,追踪药物使用的趋势,评估使用后果,甄别使用和滥用药物的风险。NSDUH的数据共享在网上,学者、记者、政府机构以及致力于药物滥用预防的组织均可使用。例如,2013年的调查显示,美国非法使用药物的人达2460万,包括220万12~17岁青春期少年。其中,1/10的青春期少年曾患有抑郁症,1/5的成年人报告自己得过心理疾病。

监测未来项目是针对美国高中生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该项目由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资助,授权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调查。调查从1991年开始,总计有50000名八年级、十年级、十二年级学生每年接受一次调查。该项目还对每个毕业班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因此数据研究包括了大学生和年轻成年男性。调查的任务是用根据这些学生当前使用的药物情况预测其未来的药物滥用倾向。目前数据显示,1/20的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吸食过大麻,这意味着对于年轻人来说,大麻的使用仅次于酒精(Johnston,O'Malley,Miech,Bachman, &Schulenberg,2015)。我们会在第十六章里介绍这些调查和有关详细情况的信息。

ADAM II是由美国司法机构持续进行的项目—该项目最初是在2000—2003年进行,由于缺乏资金,当时主要在美国35个地区收集成年男性和被捕女性的药物滥用数据。2007年,ADAM II在美国药物控制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National Drug Control Policy, ONDCP)的资助下对10个城市进行了数据收集。ADAMII利用尿液分析和自我报告数据来确认被逮捕者的药物滥用水平。被捕者报告他们使用药物的类型以及是如何得到药物的。尿检样本可分析出10种物质。ADAM的方案,还有第一期和二期调查的实施对于掌握全美药物滥用的情况具有重大的价值。这两次最新的发现将在第十六章讨论。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21 被害调查

犯罪数据的另外一种来源是被害调查,即被害人需要提供被害信息。被害人数据最主要的来源是美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最初被称作“美国犯罪调查(National CrimeSurvey,NCS)”。人口调查局的工作人员以面谈或电话访谈的方式对美国的一个巨大的样本—近42000个家庭、年龄在12岁以上的76000多人—进行调查。每个家庭在3年内每隔6个月要接受一次访谈,每次都要报告最近半年里经历过的犯罪事件。那些与别人合住的人(例如,住在宿舍、合租房和宗教团体住所的人)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在单位或在部队营区驻守的人。在被害调查中,对12岁以下儿童实施的犯罪不包括在内。这里有几个原因:其一是考虑到儿童的隐私问题;其二是考虑到与成年人相比,儿童或许不能提供特别准确的信息。除此之外,儿童还可能就是家庭内的被害人,这是一个不便提及的敏感问

题。NCVS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个最大的全国性平台,让被害人在此平台上描述犯罪对他们的影响以及犯罪的特点等信息。这些报告内容,包括用来做访谈的方法和数据分析的详细信息,都可以在美国司法局统计(BJS)网站上找到(http://www.bjs.gov)。

现在,这项调查在设计中又扩展了调查内容,包括个体及家庭所遭受的强奸、性侵害、抢劫、重伤害、轻伤害、入室行窃、盗抢机动车及偷盗等。它还可获取许多被害人的详细情况(如年龄、族群、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情况以及被害人和罪犯的关系),还有犯罪者的信息。总之,NCVS的访谈者通常要了解以下信息:

·到底发生了什么?

·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是否有任何伤害或者死亡?

·是否有人报警?如果没有,为什么?

·被害人看到的罪犯的性别、族群和年龄。

根据NCVS,被害案件在近几年呈现下降趋势(BJS,2012)。在2009年,大约有550万暴力犯罪发生,然而在2010年,该数字已经低于500万。到目前为止,数量最大的普通袭击案件在2009年有超过3500000起,在2010年只有3241148起。

这种下降的趋势可以有许多种解释。最乐观的是被害人数量确实在下降,当然这归功于许多因素。正如前面的章节所论述的,自20世纪90年代高犯罪率时代之后,犯罪率已急剧下降。然而,也有很多被害人不愿意把被害信息报告给警察、人口调查局(负责NCVS)的工作人员或者私家研究人员。再次声明,对于这种情况的解释可以有许多理由:他们可能知道是谁侵害了他们,却不想把其牵涉其中;他们可能害怕嫌疑人的报复;他们也许不想被注意到;他们会因报告而陷入尴尬;他们不相信政府机构;他们觉得事已至此无可奈何。近些年,还有许多人不愿意站出来报告被害信息是出于对会被驱逐出境的恐惧。

NCVS 数据显示了被害情况在人口分布上的差异。男性和美洲印第安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比白人和其他族群的人更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Rennison&Rand,2003;Truman,2011)(详见表1.5)。从第一次NCVS开始,在性别方面,男女在被害数据中有相似的比例。年龄在12~24岁的人比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容易受到暴力犯罪侵害,而18~20岁年龄组

尤其容易遭受攻击。与其他年龄段相比,18~20岁是人最容易经历各种暴力性犯罪,强 表1.5

每1000人中,12岁及以上遭受暴力的被害人被害人人口学特征

总计

强奸或性侵犯

抢劫案

重伤害

轻伤害 总计

14.9

0.7

1.9

2.8

9.5 性别

15.7

0.11

2.4

3.4

9.7 女

14.2

1.3

1.4

2.3

9.2 族群或西班牙语系

白人

13.6

0.7

1.4

2.6

9.0 非裔人

20.8

1.11

3.6

4.7

11.4 西班牙裔人

15.6

0.81 2.7

2.3

9.8 美洲印第安或阿拉斯加原住民

42.2

0.0

4.3

19.5

18.3 亚洲或太平洋岛民

6.3

0.6

1.1

0.5

4.0 混血人

52.6

1.2

8.0

8.5

34.9 年龄

12~14

27.5

2.7

0.7

5.8

18.3 15~17

23.0

1.7

2.7

5.8

18.3 18~20

33.9

1.1

5.9

6.9

20.0 21~24

26.9

1.5

3.7

8.0

13.7 25~34

18.8

1.3

2.5

3.3

11.7 35~49

12.6

0.6

1.5

1.9

8.6 50~64

10.9

0.0

1.3

2.1

7.6 65岁以上

2.4

0.1

0.6

0.2

1.5 来源:Data derived from Truman(2011).Truman,J.L.(2011,September).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Criminal Victimization,2010.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奸或性侵犯以及其他伤害。然而,我们也知道其他年龄段的青春期少年、老年人、变性人、非法移民、智障人所遭受的侵害往往不被人们所知。这些年这种模式一直在持续,我们之后会在介绍具体犯罪时有所涉及。

被害关系的模式对于了解被害的发生也很重要,特别是暴力侵害。女性更容易被所熟识的人伤害,男性更可能遭受陌生人的伤害(Renniosn&Rand 2003;Truman,2011)。女性被害报告显示,大部分犯罪人是朋友或者熟人,其次是亲密伴侣或者是前任伴侣(Catalano,2013)。相比之下,男性被害报告显示,男性大多被陌生人攻击,其次是朋友和熟人。极少数的男性是被亲密伴侣侵害的。这种关系模式具有稳定性,对一次次调查的观察发现其中只有细微变化。更加具体的数据将会在之后章节提供。

如上所述,相当数量的被害发生在熟人之间。在2000年,瑞明森(Rennison)和韦尔奇(Welchans)注意到,每年约有100万起暴力犯罪是由被害人的配偶或者前任异性朋友实施的。在这种亲密伴侣暴力(IPV)中,女性被害的比例更高。非裔女性被亲密伴侣施暴的比例要比白人女性高出35%,约是其他种族女性的2.5倍。然而,其他的一些变量因素也需要考虑。某些少数族群中的女性不愿意报告这类暴力,这将在第九章中讨论。另外,在执法机构或者专业体育领域以及其他在公众视野下的行业工作的施虐者的配偶或者伴侣可能会抗拒关注这类犯罪。

NCVS与其他的全国调查相似,在被害数据的准确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一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23 些被害人不情愿报告他们的被害情况,不愿意让已发生的被害情况被拿来做研究。如前所

述,NCVS样本不包括无家可归者或者那些住在公共机构的人群,例如,因受虐而住在避难所的人(Rennison&Welchans,2000)。结果,在这些无家可归的人和那些住在避难所的人中,亲密伴侣暴力的情况就不明朗了。例如,由美国市长联合会组织的一项调查表明,亲密伴侣暴力是导致妇女无家可归的重要原因。另外一项研究指出,有50%的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儿童是为了逃避虐待才离家出走的(Zorza,1991)。如果这些人在NCVS中缺位,那么有关亲密关系的被害情况就不够准确。

尽管存在这些缺点,被害人调查依然被看作对犯罪率较好的观察来源,是由执法机构面向全社会收集的独立资料。通常,在NCVS中的犯罪趋势和警察数据会出现持续的不同(Ohlin&Tonry,1989)。尽管我们关注政府主持的NCVS得到的犯罪被害数据,但也关注那些被政府或者个人授权进行调查的独立研究。由国家政策研究中心支持,一项名为“全国暴力侵害妇女调查”的非常有意义的研究重点调查了美国社会的暴力犯罪和缠扰犯罪的程度和范围(Tjaden,1997)。这项调查及相似研究将会在以后的章节中讨论。


多学科角度的犯罪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