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顾:犯罪和违法的界定
本书作者在准备此书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平衡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或者反社会个体与法律界定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例如,Sellin,1970:Tappan,1947),如果一个人实施了—法律认定的—犯罪但其行为未被发现,严格说来,或在司法层面上讲,他就不是罪犯。因为罪犯被界定为已被侦查、逮捕和定罪的犯罪人。但是,从心理学角度讲,当我们把研究对象限定在法定的犯罪或者法律认定的罪犯时,研究会遇到问题。法定的分类也取决于所在社会、特定时间及社会危害,或许考虑也或许没有考虑道德规则问题。每个社会都有不一样并且变化着的价值体系,被特定社会界定的犯罪行为并不一定符合另一社会的判断标准,甚至同一社会在不同时间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美国许多州的刑法就有明显的不同,而且在不断地修订。大麻立法的变动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一些州允许大麻作为药物在医疗中使用,一些州主张少量持有合法化,还有一些州主张合法购买娱乐使用。关于非法聚赌、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相关的法令经常改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会有所选择。近些年,开车时打电话或者发信息在某些司法管辖内是禁止的,有时还附加指定的处罚。尽管我们不会纵容开车时发信息,但是我们没有兴趣聚焦在发信息者的心理问题上。本书更多地是讨论更严重的犯罪,是那些人们通常不可接受的行为。尽管如此,我们也关注看似不那么严重或错误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对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有重要的心理影响,例如,在商店偷盗、轻微诈骗还有未成年人卖淫,等等。
而且,每个社会的成员(和每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在认识和处置违法者上都有不同,犯罪人的背景、社会地位、人格、动机、性别、年龄、种族、族群及其法律顾问,还有犯罪时所处的环境,都可能影响刑事审判的过程。所以,很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做出同样违法行为的人在一个社会中被逮捕、定罪、惩罚,但在另一个社会中就可能不被逮捕、定罪或者惩罚。
根据萨宾(Sarbin,1979)的研究,在司法过程中,大约有1/5的被捕者最后进入了审判阶段。整个过程是:首先,社会控制机构(通常是警方)认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接着,警方决定抓捕该嫌犯。然后,被逮捕者可能被指控有罪,于是就变成了被告。被告进而可能被审判和定罪,于是就变成了罪犯(重犯和轻犯,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最后,被关进监狱,被标定为罪犯。另外,罪犯也有可能被处以缓刑,在社区中接受处罚和矫正。事实上,
第一章·犯罪行为导论
25 在整个过程中,各个步骤之间存在着一种漏斗效应,即越来越少的个体会进入刑事司法过
程的下一阶段。大量刑法教材都重点说明了这种漏斗效应,并解释这个系统如何运作。
所以,公认的事实是,被关进监狱的囚犯并不完全代表“真正”的犯罪人群,因为许多真正的犯罪人并没有被发现。此外,入狱的人未必是真正的罪犯,这一点我们质疑了很久,直到最近才有越来越多的DNA证据可确认罪犯身份,并导致了对案件的重新审理(TheInnocence Projoct,2014)。以往研究者研究“犯罪心理”时所用的对象都是那些仅按法律程序走到最后阶段的人,即关押在监管机构的罪犯。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如果我们只讨论法律所判定的罪犯,就会忽略相当一部分已经违法的人群。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很少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本书的编写基于调查研究,而大量的实证证据多来源于关押犯人的矫正机构,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本书涵盖的内容。
除此之外,如果我们只讨论法定的犯罪行为,就会忽略一些与我们所关注的行为有关的行为。例如,心理学有大量的研究在讨论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完全可能最终发展成为法定的犯罪行为,所以本书将讨论这些问题。
美国和许多国家的大多数犯罪并不是暴力犯罪。在2013年,逮捕率最高的犯罪是滥用违禁药物、酒后驾驶和偷盗。大多数罪犯也不是重刑犯(FBI,2014a)。但是,犯罪心理学关注的确实是少数的犯罪人。因此,本书的焦点也是探讨那些持续的、重复犯罪或持续的、重复的反社会行为—无论是被刑事司法机构侦破的还是没被侦破的犯罪。换言之,本书重点关注的是那些长期(至少数年)频繁地实施严重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人。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关注那些在生命的某一时期实施一起严重犯罪的人,比如,滥杀犯罪人或实施了极恶性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
综上所述,许多心理学家和精神健康专家都倾向用“反社会行为”的术语取代“犯罪”或“犯罪行为”,来特指那些侵犯个人权利,违反法律或更广义的社会道德的严重习惯性行为。反社会行为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和成年人犯罪行为,还包括那些没被执法机关发现却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尽管逮捕可以成为反社会行为的一个有效指标,但仅
仅靠这一指标还不够。许多反社会行为—或者大部分—都未被侦破或逃脱了执法机关侦查。所以,我们在本书中大量使用反社会行为的术语,特别是在讨论行为的发展时,多
数时候都没有用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概念,而用了反社会行为。还应说明,许多心理学家也用“外化行为(externalizing behavior)”的提法指代反社会行为,但根据上下文—这个词通常还被赋予了其他含义。某些心理学家使用这一术语时,还包含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动行为、发泄行为、敌意、攻击、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等一系列行为。在本书中,我们宁愿用“反社会行为”这一术语。当然,在个别的或特定的时候,我们也会涉及与外化行为有关的其他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