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杀人者
最令人恐惧的或许也是最令人不解的杀人犯罪类型是随机杀害多名被害人,可能是一次性杀害多人,也可能是在一段时间内逐个杀害(系列杀人犯罪)。尽管多重杀人犯罪数量极少,但是此类案件会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本书的大多数读者应该还记得前文中提到的那些屠杀案件—科伦拜恩、桑迪胡克、弗吉尼亚理工、俄克拉何马城、奥罗拉和胡德堡。其他一些较早的案件可能也还广为人知。比如,1984年7月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司多罗(San Ysidro)的麦当劳快餐店,詹姆斯·休伯特(James Oliver Huberty)杀害了21名被害人。 另一滥杀案件发生于1991年10月16日,在得克萨斯州中部基林市的卢比自助餐厅,22名顾客被杀害。
枪支弹药容易获得尤其助长了滥杀案件的滋生,尽管其总量非常小。这份较早的多重杀人案件列表还在增加,其中一些美国国内和国际的著名滥杀案件可能并没有受到举国关注。2009年,一名19岁的年轻人在德国斯图加特市市郊的一所学校操场上杀害了16人,其中包括13名教师。同一周在美国,一名28岁的年轻人杀死了10人,包括他的母亲,其他亲属、邻居,还有他自己。两周后,一名枪手在北卡罗来纳州开枪,8人遇害,若干人受伤。在纽约州的宾厄姆顿市(Binghamton),一名新近失业且情感受挫折的男子身穿重装甲,宣称因为英语水平低被嘲笑,随即闯入为移民提供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的一幢建筑物内,杀死了14人后自杀。在警察赶到并制止枪手的杀戮行为之前,有一些人以地下室为屏障,躲避了数小时。
2011年7月在挪威,安德烈·布雷维克(Anders Breivik)使用炸弹和枪支残暴地杀死了77人。其中8名被害人被其安置在奥斯陆市政府大楼前的炸弹炸死,其余被害人则在一个岛上的青年劳动营地遇害,许多被害人是在水中逃跑时被射杀的。布雷维克承认他的行为,但拒绝承认有罪或者存在精神问题,宣称他是在保卫他的国家,抵御穆斯林移民和欧洲自由主义。另一个最近发生的案例是2012年3月军士长罗伯特·贝尔斯(Robort Bales)分别两次离开他的兵营,步人阿富汗的村庄,据称在阿富汗的平民家中杀死了16人。罗伯特·伯尔在军事法庭上承认有罪,被判处死刑,没有上诉。布雷维克被判有罪,被处以最高刑罚,在挪威监狱服刑21年。不过在服刑结束时,假如他还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他的刑期可能会被延长。
系列杀人案件同样令人恐惧,一个人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实施一系列杀人案件。许
第十章·多重杀人、校园和职场暴力
多人仍然记得在20世纪70年代,约翰·盖西(John Wayne GGacy)在芝加哥郊区的家中先
后杀害了33名年轻成年男性和男孩。在1978—1991年,杰弗里·达赫(Jeffrey Dahmer)诱骗了至少17名男孩和年轻成年男性到他在密尔霍基的公寓,并在那里给这些被害人下药杀死并肢解了他们。当公众得知达赫吃人肉和奸尸的细节后震惊了。其他臭名昭著的多重杀人罪犯还有大卫·伯克温(David Berkowitz),他便是声名狼藉的“山姆大叔之子”;“山坡绞杀者”肯尼思·比恩西(Kenneth Bianchi);“波士顿扼杀者”艾尔伯特·德萨夫(Albert DeSalvo),尽管从没有被确认;“绿河杀手”加里·瑞吉威(Gary Ridgeway);“女性 杀手”艾琳·沃尔诺斯(Elaine Wuornos),被确认并被执行死刑:“护士杀手”唐纳德·哈维(Donald Harvey);“捆绑一折磨一杀害杀手”丹尼斯·拉德(Dennis Rader);还有《沉默 的羔羊》的人物原型泰德·邦迪(Theodore Bundy)。
英国早期有臭名昭著的“开膛手杰克”,近期有彼得·萨克利夫(Peter Sutcliffe),这名“约克郡碎尸者”在英格兰北部的红灯区杀害了13名女性。丹尼斯·尼尔森(Dennis Nilsen)则成为英国第一个专杀同性恋者的系列杀手,已知至少有15名被害人(Jenkins,1988)。
以上列举了发生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悲剧案件。从以上案例可以发现更多细节,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讨论。我们无法用相同的方法对所有多重杀人犯罪进行分类。
定义
系列杀人通常是指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分别杀害两个或更多被害人的案件(FBI,2005a)。一些专家和法律[如《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法》(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Predators),1998]就将其定义为:在不同的情境下杀害3人或者更多被害人。但是最近联邦调查局将系列杀人定义为有2人或更多被害人的被杀案件。联邦调查局认为,降低被害人数量可以让执法部门获得更多的关于潜在系列杀手的资料(FBI,2005a)。系列杀人案件的时间间隔有时也称作案冷却期(cooling off period),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周,但更可能是几个月或者几年。冷却期是系列杀人和其他多重杀人案的主要区别。杀手会精心策划和准备,作案人通常会选择那些具有特定特征的被害人,比如:年轻、有某种头发颜色或某种职业等。
还有一个术语即恣意杀人,通常是指在两个地点或者更多地点杀死3人或者更多被害人,而且没有冷却期。典型的恣意杀人,如一名抢劫银行的作案人在银行杀死数人后又劫持人质逃跑,在被追捕的过程中又杀死若干人。但是,一些专家并不认为恣意杀人代表一种有意义的多重杀人案件类型(FBI,2005a)。这是可以理解的,一些被认为是恣意杀人者所为的案件同时具有系列杀人的特征,有些则更像多重杀人,因为他们没有在单一地点实施犯罪。从本质上讲,恣意杀人的分类对于司法部门或者心理学研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
滥杀是指在单一地点杀死4人或者更多的被害人,而且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冷却期的案件。尽管在本章中列举了很多案例,其实这类案件仍然属于少见的案例,在每年的上千起杀人案中,这类案件不足1%(Levin,2014)。还有各种滥杀犯罪,包括政府发起的行动,如消灭族群的群体屠杀、基于宗教或者族群偏见的屠杀。另一类滥杀案件是恐怖分子制造的,比如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实施的恐怖袭击,造成近3000人遇难。美国内外的恐怖主义组织相关的作案人也造成了一些滥杀案件,比如,1995年的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件,2013年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件。我们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恐怖分子造成的滥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