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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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和法律界的人士经常把“性侵害”(简称“性侵”)和“强奸”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性侵更具有概括性,无论阴茎插入与否都属于性侵。21世纪初,美国大约有25个州的刑法在描述性侵案件时都没有使用“强奸”这个词(Langan,Schmitt,& Durose,2003),当时许多专家更愿意称之为“性侵”。

在第一章中我们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从统计数据中发现强奸是一项重要的罪行。直到2013年12月,“强奸”的定义得以修正。随后,强奸被定义为“未经被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将其任何身体部位或者使用任何物品插入被害人的阴道、肛门或者使用性器官插入被害人嘴巴的行为”(FBI,2014b,p.1)。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是: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被视为强奸的被害人。还有一点就是,儿童享有和成年人同等的被保护权。总之,旧定义认为“强奸”是未经女性许可或者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修正的定义认为,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是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且补充了性侵的多种形式,包括鸡奸。

受药物、酒精等影响致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或者身体上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害人并没有反抗,修正的定义也认为属于强迫行为。在本质上,美国修正的定义更加准确地描述了强奸的范畴。值得强调的是,政府的数据库记载了关于强奸未遂案件的数据。

不能构成强奸罪的性侵列为二级罪行,数据库只收集了逮捕信息。摸女性胸部、抓弄男性生殖器以及一些淫秽的行为也被列为二级罪行。

在第一章中我们知道,统一犯罪报告(UCR)项目通过汇总报告系统(SRS)和美国基于案件的报告系统(NIBRS)收集数据。但是定义的修正只会影响SRS,因为NIBRS收集的信息更加广泛,包括被侵犯者的性别。NIBRS对于“强奸”定义包括一般强奸、性侵、鸡奸、乱伦以及法定强奸。NIBRS中的“强奸”指未经被害人同意,对被害人实施的性行为,包括由于年龄限制、身心限制致使被害人没有能力表达意愿的情况。

NIBRS规定,性侵是指未经被害人同意而把器官或工具非法插入被害人的生殖器或肛门的行为。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包括因为年龄或者暂时或永久性精神或肉体无行为能力

的情况。鸡奸是指未经被害人同意,性犯罪人与之发生的口交或者肛交行为。乱伦是指在法律不允许结婚的人之间发生的非强制性性行为。

美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资料,以帮助我们了解发生在美国的性侵所造成的伤害,在本章中将会被多次引用。NCVS认为,强奸指违背被害人意愿地将任何外部物件非法插入被害人的生殖器或者肛门;性侵被界定为性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违背后者意愿的性接触,性侵还包括或胁迫或没有胁迫的性接触以及身体抚弄、抓摸及口头威胁。(表12.1给出了UCR的SRS以及NIBRS和NCVS对强奸和性侵害的定义的关键点。)

第十二章·性侵害

表12.1

SRS.NIBRS和NCVS有关性犯罪界定的关键点来源

罪行

关键点 UCR的SRS

强奸(新定义)

未经被害人同意将性器官或某一物体插入的性行为。强奸(旧定义)

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性侵

各种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法定强奸。NIBRS

强奸

违背一个人意愿的性行为使用物体的性侵

或肛门。 鸡奸

未经被害人同意的口交和肛交。乱伦

非强迫发生的禁止结婚的人之间的性行为法定强奸

自愿性交时有一方未到法定年龄。NCVS

强奸

违背被害人意愿的非法插入性侵

涉及非自愿的性接触,包括抚弄和抓摸。

关于性侵的大部分信息都来源于行为科学家、社会科学家以及医疗从业人员发表在权威杂志上的科研成果。上文提到,因为“强奸”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人们趋向于采用“性侵”这个术语。研究学者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一些比较极端的性侵行为上,尤其是强奸、强奸未遂和猥亵。除政府数据引用和研究成果引用以外,本章将采用“性侵”这个术语。

在这里很有必要先提及一些性侵的其他术语,特别是法定强奸、诱奸以及婚内强奸。

法定强奸指与未到法定年龄的人发生非强制性性行为。UCR认为,法定强奸是二级罪行,不是强奸罪,和其他二级罪行一样只会被收集逮捕信息。也就是说,除非嫌疑人因此已经被逮捕,否则他的信息不会出现在最后的统计数据中。法定强奸一定是两厢情愿的性行为(Langan et al.,2003)。关键点在于被害人的年龄,以此判决被害人是否足够成熟以至可以发生性行为或者理解事后的后果。

所有州都禁止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但法定年龄不尽相同(Troup—Leasure&Snyder,2005)。大部分都界定在16~18岁。许多州都认为,发生性关系的两个个体之间的年龄差应该在2~4年。如果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他就有可能被判决为法定强奸罪,如果一个18岁的男孩与一个16岁的女孩发生关系,那么根据这个州的法律,他就不会有这样的麻烦。

然而,有些州规定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是违法的(Pearlstein,2010)。例如,在纽约,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是17岁。如果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另外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这是违反法律的。这也确实为许多青春期少年所不理解。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是18岁。2015年3月,该州的12名高中生因为性侵2名女同学而被捕入狱。据说此次事件既存在强迫性,也存在自愿性,但确实是一起刑事案件。在其他州,未到法定年龄的人之间发生关系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到了法定年龄的人不会与未到法定年龄的人发生关系。

批评者认为,这种法律是过时的,并且不具有实用性。大部分有非法性行为的青春期少年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的制裁,也从来没被逮捕过(Chaffin,Chenoweth,&Letourneau, in press)。美国对青年的调查估计,1/3的九年级学生和2/3的十二年级学生发生过性行为(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2012)。数十年来都是这种比例,表明相关法律 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Chaffin et alL.,in press)。

然而,支持保留法定强奸的人指出,执法数据显示,至少有半成的男性性犯罪人都比女性被害人大6岁以上(Troup—Leasure&Synder,2005)。超过75%的女性性犯罪人都比男性被害人至少大6岁。支持者们相信,如果法律能有效实施,成年人就不会倾向于性侵未成年人,而且女性未成年人的怀孕率也会下降(Pearlstein,2010)。构成法定强奸罪的犯罪人将面临严酷的惩罚:“除了监禁以外,在许多州还得背负终身的性侵标签”(Koon—Magnin&Ruback,2013,p.1919)。

诱奸指通过欺骗手段与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人们谈论最多的事例就是心理治疗师以治疗为借口与病人发生关系。另一种强奸罪是在第九章讨论的婚内强奸,是研究亲密伴侣暴力的学者们重视的犯罪类型。UCR认为,以上两种罪行都是强奸罪。而在过去的40年里,美国有关婚内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1970年,所有州都认为婚内强奸是合法的。直到1993年,所有州均立法规定婚内强奸是违法的(Martin,Taft,&Resick,2007)。据估计,大约有10%~14%的已婚女性经历过婚内强奸行为(Martin et al.,2007),但就像性侵一样,大部分案例都没有被报告。在第九章中曾提到,亲密关系中的性侵超越了婚姻的界限,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区分女性是被合法的婚姻伴侣侵害还是被非婚的亲密伴侣(无论是否同居)侵害是没有意义的。

约会性侵和熟人性侵

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远比人们意识到的普遍,占到所有强奸案件的80%(Planty,Langton,Krebs,Berzofsky,&Smiley-McDonald,2013)。换句话说,在美国大约只有1/5 的强奸案件是由陌生人实施的。无论是在杂志上还是在研究成果中,术语“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经常会被混用。严格地说,约会强奸特指发生在约会过程中的性侵行为;熟人强奸指性侵者与被害人认识并对其实施的性侵行为。性侵者可以是被害人的亲戚、邻居、朋友或者同学。大约1/3的性侵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前任配偶、现任配偶、男女朋友间(Planty et al.,2013)。

这两种强奸类型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女性大学生(见专栏12.1)。在关于性暴力的研究中,

尽管女性大学生不是最具代表性的被害人群体,但是她们的人数是最多的(Post et al.,2011)。当代热点话题

专栏12.1 校园性侵害每个大学校园里的学生都知道性侵案件时有发生,

了很多校园并没有重视性侵这个问题。校园性侵不仅仅并且很少向学校领导或警方报案。大学校园里的性侵案

与醉酒有关—这只是社会肤浅的认知而已。纪录片告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新鲜的是由于一些热点事件的刺

诉我们,校园性侵都是嫌疑人精心谋划并实施的案件。激(例如,2015年的一部纪录片所曝光的案件)而导致的

尽管绝大部分的男性大学生都不是性猎者,然而那些性持续升温的公众聚焦;关于这个问题的实证研究(例如,

猎者平均侵犯过的被害人达6人之多。本章所讨论的一些调查)也在不断增加;国家立法意在

校园犯罪(包括暴力事件)尽管已被强调要按《克莱强调这一问题。

利法案》(Clery Act)如实登记,要求学院和大学每年上上文提到的纪录片叫作《狩猎场》(The Hunting

报校园内发生的这类案件数。但事实上,每年上报的性Ground),于2015年1月在美国圣丹斯电影节首次公映,

侵案和暴力案件的情况不足半数。《遏止暴力侵害女性之后很快就在许多电影院进行了公映。这个纪录片揭示

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1994)和其

第十二章·性侵害

修正案(2002年和2013年)特别关注校园安全,像性侵、

反抗不能被解读为默认,并且在醉酒状态下是没有能力伴侣暴力、约会暴力以及跟踪骚扰。

表达自己的意愿的。 2015年,美国参议员柯尔斯滕·吉利布兰德

此政策遭到了各方的批评和嘲讽,包括学生、父母、(Kirsten Gillibrand)和参议员克莱尔·麦克斯基尔

校方以及法律学者。有的学生抱怨道:“是不是每一个动(Claire McCaskill)联合两党参议员倡议修正《校园责任

作都得征求意见呢?”大众还认为此做法不具有实用性。与安全法》(Campus Accounitability and Safety Act,

然而,支持者认为这是关注校园性侵的重要一步,还可CASA)(1)为性侵幸存者提供支持和服务;(2)为幸存者

以对非法性行为起威慑的作用。和被指控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3)匿名调查以评估校园

性侵的程度:(4)确保员工接受最低标准的培训,合理处

问题讨论 理性侵投诉:(5)建立统一的纪律程序,与地方协调发展。

1.进一步了解《校园责任与安全法》,并分析此法案的此外,某些州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建设。

,你会支持这部法案吗?这些措施会确保学生的举报被认真对待,并且要保护和

2.你认为“双方同意”的规定可以给校园性侵造成多尊重幸存者的隐私,安排尽可能少的沟通人员。某些州

大的影响?说说此政策的优缺点?和某些校园规定,发生关系的双方必须你情我愿,双方

3.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你认为校园性侵者具备哪些必须是在清醒、自愿的状态下发生关系的。沉默或者不

性格特点?可以人肉搜索这一类人吗?在1995—2013年,相比于其他任何年龄段,18~24岁的女性大学生受到的强奸和性

侵事件是最多的(Sinozich&Langton,2014)。许多被害人是来自大学、贸易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的学生。2013年,每1000名女性大学生中就有4.3名遭到过强奸或者性侵,而在每1000名非女性大学生中,受到此类伤害的人数是1.4名。在8年间(1995—2013年),这个受害的比率一直没有变化(Sinozich&Langton,2014)。大约有80%的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是认识性犯罪人的,性犯罪人是被害人的朋友或者熟人的案件占50%,是被害人的亲密伙伴的案件占24%。这样的结果表明,有必要区分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

另外一份调查显示,超过25%的女性大学生透露她们经历过非自愿的性接触,包括亲吻、抚摩以及各种性交(Gross,Winslett,Roberta,&Gohm,2006)。最主要的性犯罪人是 被害人的男朋友(41%),其次是朋友(29%),最后是熟人(21%)。恋爱对象和熟人重复犯罪的可能性比陌生人高(Lehmann,Goodwill,Hanson,&Dahle,in press)。

根据NCVS的数据,大约80%的受害女性大学生没有选择报警。幸存者拒绝报警的原因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认为这是自己的事情;二是担心遭到报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自责。即使有的被害人对校领导或者心理咨询师说了,但也仅仅是在校园内。“实际的性侵率至少比学校根据《克莱利法案》上报数字高44%”(Yung,2015,p.7)。正如专栏12.1所指出的,《克莱利法案》规定,高等院校每年要向教育部上交关于指定罪行的报告。此法案是根据杰尼·克莱利(Jeanne Clery)的名字命名的。1986年,她在自己的学校宿舍被强奸后惨遭杀害。学校努力压低犯罪率的原因是担心“如果在本校发生的性侵比例高于同类其他学校,会导致其招不到新生,并且会长期损害学校的名誉”(Yung,2015,p.6)。《校园责任和安全法案》(在专栏12.1中讨论过)也在试图解决这个难题。

公众的关注对于校园性侵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忽视校园外的性侵事件。今天,恋爱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沉浸在网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发出首次约会邀请。当男士觉得自己付出了很多,包括支付各种消费、交通费以及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例如,酒精、其他药物和性习俗等),但是收获越来越少,就可能促发性侵。性侵犯罪也可能

发生在于聚会或酒吧偶遇某人的背景下。被熟人性侵的被害人经常指责自己或者被别人指

责,为什么要把自己置于这种不安全的环境下呢?因此,被害人更容易被指责而不是被信任(Ullman,1991)。Ullman(2007,p.412)指出:“这种消极的反应只会损害女性的心理健康,导致自责的出现或者加深自责。”

强奸的发生率和流行律

在世界上的很多地方,暴力—包括针对女性的暴力—远远被忽视和低估了。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阿富汗、索马里、智利和印度是仅有的几个对女性和女孩的性侵案件较为猖獗的国家(UNFPA,2009)。2013年,美国大约有79770件性侵案件被上报给执法机构(FBI,2014a)。这一数据表明,每10万名女性中大约有25.2名被害人。但是该数据不是根据新定义(包括男性被害人)的标准统计出来的强奸案件数据,因为目前只有一年的强奸案件数据是根据修正后的定义收集的。尽管这些案件的数据只包括女性被害人,但是根据先前的研究来估计,男性遭强奸或其他类型性侵的比例大约占9%(Planty et al.,2013:Sampson,2011;Turchik& Edwards,2011)。

很明显,官方数据低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忽视了被害人幸存下来的案件。近年来,我们知道还有很多地方(包括上面提到的校园)存在大量隐瞒的案件,比如在军队(Carbon,2010:U.S.Department of Defense,2009,2015);教堂、童子军(Terry,2008);监狱以及未 成年人教管所。这些环境下的性侵案件很少引起注意。

研究数据还表明,美国大约有18%的女性遭遇过强奸(Kilpatrick,Resnick,Ruggerio, Conoscenti,&McCauley,2007;Post,Biroscak,&Barboza,2011)。在美国,儿童、大学生、 残疾人士和囚犯是最容易遭受强奸或者性侵的群体(Carbon,2010)。

总之,实际的性侵率被大大低估了,或是因为定义的问题,或是因为举报给被害人自己带来的折磨。研究数据揭示了和警方数据完全不一样的结构。美国女性暴力调查(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urvey,NVAWS)估计,实际的被害人数是NCVS的数 据的4倍(Tjaden&Thoennes,2006)。

本章大部分内容将集中在性犯罪人身上:性格特征、作案动机和风险因素等。在此之前,先探讨一下被害人以及因性侵受到的心理伤害也是很重要的。


第十二章 性侵害性侵对被害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