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的分类
因为有各种各样的犯罪人涉及强奸或性侵,所以一些研究者试图根据他们的倾向和行为动机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方法统称分类学,这一术语在之前的章节中提到过,那时介绍的是杀人犯罪和虐待。分类学指把多种多样的观察结果或者测量结果进行有组织的统计,应用于研究、临床诊断和矫治。最简单的性侵分类法基于被害人的年龄,可分为亵童者和强奸者(Ennis et al.,in press)。在不同的章节中,根据我们的考虑,将用猥亵儿童犯和强奸犯来讨论这类犯罪。如前所述,这类犯罪人还会涉及其他类型的犯罪,即交叉犯罪。他们不会在乎被害人的年龄和其他特征。交叉犯罪是指这些犯罪人在侵害他人时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也不顾关系;还会制造系列案件;也会以机会的方式作案(Heil,Ahlmeyer,&Simons,2003)。机会作案人是指他们不需要策划,而是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对象,可能是男性儿童,也可能是年轻或年长女性。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Massachusetts Treatment Center,MTC)开发了两个影响最广泛 的关于强奸和性侵害的分类法(Cohen,Garafalo,Boucher,&Seghorn,1971;Cohen, Seghorn,&Calmas,1969;Knight& Prentky,1987;Prentky&Knight,1986)。一个是针对 强奸者开发的,另一个是针对亵童者开发的。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法是迄今为止最为严格的性侵分类机制(Goodwill,Alison,&Beech,2009)。最初的研究人员意识到性犯罪人具有性和暴力的双重特点,于是构想了一种把两种特点均考虑进去的行为分类机制。
数年间经过多次的修订,现在的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体系已经出到了第四版(Knight,2010;Knight&King,2012)。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某些性犯罪人并不适合这个分类方法,于是,性犯罪人分类法开始让位给维度法。也就是说,与其将性犯罪人放入一个个“鸽子洞”中,不如将其放置在一个维度或者连续体中(Guay,Ruscio,Knight,&Hare,2007;Lehmann et al.,2013)。此外,正如上面提到的,“当代研究所发现有很大比例的性犯罪人参与了交叉犯罪,即侵害不同年龄的被害人”(Ennis et al.,in press,p.3),而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法忽视了这一问题。基于作案动机和行为特征,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法在突出性犯罪人的多样性上还是非常具有价值的。鉴于此,我们将讨论该分类法涉及的几个关键的性犯罪人类型。在本章,我们关注的是强奸犯的分类。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系统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最初鉴别出了四种主要的强奸犯:(1)转向攻击型;(2)补偿型;(3)性欲攻击型;(4)冲动型。尽管这些主要的类型依然存在,只是有一些术语变化,但是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研究人员改进了这个分类机制,以便收纳多种多样的子类。转向攻击型
强奸犯(也被称为愤怒转移型或愤怒一报复型强奸犯)实施的性犯罪既暴力又很有攻击性,
但很少或者完全没有性方面的需求。此类强奸犯通过强奸去伤害、侮辱和羞辱女性。这种类型和本章上文提到的敌意性强奸有相同之处。被害人会受到无情的攻击,遭到残酷的虐待,如被割和撕等。虽然被害人可能具备某种吸引性侵者注意的特征,但是大部分被害人和攻击型强奸犯完全是陌生的,只是碰巧成为了其施暴的目标。此种犯罪的作案动机不是性冲动,犯罪人经常需要被害人口交或者手淫才能勃起。
依照奈特和普伦特齐(Knight&Prentky,1987)的观点,犯罪人作案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才能被归为转向攻击型:
1.出现强烈的非性欲需要的暴力和攻击性,无论是口头攻击还是肢体攻击都远远超过了征服女性所需要的暴力程度。
2.存在明显的证据可以证明性犯罪人无论在言语上还是动作上都试图侮辱、羞辱女性。3.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攻击行为是被色情驱使或出于性愉悦的。
4.伤害动作不仅仅发生在身体与性有关的部位。
尽管这类强奸犯大多已经结婚,但他们对女性持一种矛盾心态(Cohen et al.,1971),而且和女性的关系一般都是暴力的或者愤怒的。他们认为女性是不友善的、苛求的以及不
忠的。他们一般会选择自信、积极、独立的女性作为性侵目标。这些性侵者的职业也比较稳定,甚至还可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其工作类型一般是符合男子气概的,如卡车司机、木匠、建筑工人和技工等。攻击一般紧随在一件令其沮丧或者恼火的事情之后,尤其是关系到女性或者女性行为的时候。转向攻击这一术语表明,被害人并未直接刺激或者激怒性犯罪人。此类犯罪人一般将自己的行为归因于无法控制的冲动。
和其他强奸犯相比,此类犯罪人的童年一般是混乱和不安稳的。许多犯罪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大量的犯罪人不是被寄养就是生活在单身家庭中。
补偿型强奸犯是因为一种强烈的性唤起而实施犯罪的,通常源于环境中的某种刺激,而且是非常具体的刺激。在临床医学和研究杂志上,这种类型的强奸犯被称为“炫耀的”“性引导的”“自负的”或者“真正的”性犯罪人。攻击性不是其主要特征。其基本动机是证明自己高超的性技巧和性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补偿型强奸犯属于比较被动、自闭、具有社交障碍的人。他们生活在被害人会非常渴望屈服在他们的侵害下的幻想世界中。即使被害人强烈反抗,幻想也会扭曲他们对被害人的看法,甚至驱使他进一步和被害人接触。在许多方面,补偿型强奸犯和本章前面提到的假亲密主题有相似之处。
尽管被害人是一个陌生人,但是性犯罪人或许经常碰见她,观察她,跟踪她。与她有关的刺激或许会激起他的性欲。例如,如果性侵者通过一种社交方式接触了某些女性,但是并没有感觉到对方的关注,性侵者或许会暗恋对方。但是他不能接受被拒绝的现实。他觉得如果向被害人证明自己的性能力,被害人就会关注他。如果被害人强烈地反抗,他可能会逃跑。如果被害人消极地屈服,他就会不费力气地实施犯罪。即使和被害人简单的身体接触也会让这种被动的性冲动强奸犯不由自主地射精。一般来说,他不会实施其他反社会活动。
这种补偿型强奸犯在别人看来是害羞的、安静的、顺从的、孤僻的好男人。尽管对待工作很认真,但是自闭、内向、缺乏自尊、缺乏成就感等都会阻碍其在学术上、职业上和社会上的成功。他的强奸行为—或强奸未遂—就是为了补偿自己的失落感而实施攻击
第十二章·性侵害
行为。奈特和普伦特齐(Knight&Prentky,1987)的研究质疑了无能的假设。他们发现,和
其他强奸犯比较起来,补偿型强奸犯最有能力并且具备较高水平的就业技能。因此,术语补偿型强奸犯也可被性欲满足型、非施虐类别所取代。
性欲攻击(或施虐)型强奸犯是指性欲满足和施暴行为几乎并存。只有通过暴力行径和让对方疼痛才能唤起强奸犯的性高潮。强奸犯只有实施这类暴力行为,性欲才会得到满足或有快感。他相信女性享受被暴力强奸的感觉,她们愿意被男人控制和支配。他相信这是女人的天性。一开始并不总是因为怒火和冲动,而是一种诱惑。在某种意义上,男性认为女性的抵抗和挣扎是一种游戏,一种抗议的形式,女性真正想要的是被征服和被强奸。这种观念在某些社会里根深蒂固(Edwards,1983)。
在多数情况下,这类强奸犯都是结过婚的人,但他们对婚姻没有责任感或者忠诚,所以他们大多具有多次婚姻,会分居和离婚。家庭内部或许也存在暴力情况。实际上,他们的成长背景包括青春期的反社会行为、逃学、强奸甚至故意杀人,在学校就属于不好管理的学生。从儿童期到青春期,再到成年期,他们的各种行为表现都非常糟糕,他们无法忍受挫折或失意。他们在儿童期一般都有过被虐待或者被忽视的情况。
性欲攻击型强奸犯与愤怒转移型强奸犯非常类似:他们的被害人都会被严重施暴,甚至是被杀害。不同点在于,性欲攻击型强奸犯是从暴力和被害人的疼痛中获得性唤起和满足的。此种类型的犯罪人须具备以下特征:(1)攻击水平或者暴力水平明显超过迫使被害人顺从所需要的水平:(2)存在清晰的证据表明攻击行为可以激起他的性欲和快感。
最后一类强奸犯是冲动型(或剥削型)强奸犯,既不为追求强烈的性快感,也不具备强烈的攻击特征,但是只要机会来临,他们就会不由自主地实施犯罪。此类强奸一般伴随其他的犯罪,如抢劫或者入室盗窃。通常是在实施其他犯罪的时候刚好碰到被害人处在可以被侵害的状态。一般,此种强奸具有最小的暴力行为或最小的性兴奋水平。此类犯罪人一般具备其他的犯罪史。此类强奸犯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不关心、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2)除了用于制服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不存在多余的暴力行为。剥削型强奸和本章之前讲过的犯罪通犯的问题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侵入民宅实施强奸的犯罪在过去经常被视为伴随盗窃而顺便发生的性冲动侵害,但这种看法并不准确。近年来,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性导向入室犯罪案件,认为这种犯罪的出现不仅仅是偶然的机遇那么简单(见专栏12.2)。研究焦点
专栏12.2 性导向入室犯罪入室犯罪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出于犯罪目的而非法进
的部分,而没有提及性侵部分。例如,被害人也许会告入居民住宅、商用办公室或其他建筑内的一种重罪。提
诉警察,某个人进入她到侵入民宅,我们一般想到的是主人睡觉时或者外出时
不会主动说那个人性侵了她。有关性侵的被害数据(例有人进去偷东西。然而,某些侵入民宅的行为和性侵害
如,NCVS数据)一般统计的是所有性侵案,不会单独动机有关,例如,偷取内衣或实施性侵害。这种情况的
统计入室性侵案。至今为止,对性导向入室犯罪尚缺侵入民宅被研究者称为性导向入室犯罪。
乏足够的研究。但也有人开始了这方面的探讨(例如,我们很难从官方统计中获得侵入民宅实施性侵害
Deslauriers-Varin & Beauregard,2010; Harris et al., 的信息,因为正如前面提到的,性侵被害人一般都不会
2013;Pedneault,Harris,& Knight,2012;Pedneault, 报警。我们不知道有多少入室犯罪只报告了入室盗窃
Beauregard,Harris,&Knight,2014)。
研究者认为,侵入民宅都是一种动机明确、有计
不能否认某种对女性的敌对心理也是入室性犯罪的动机划的犯罪,具有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选择策略
之一。进一步研究发现(Pedneault,Beauregard et al., (Cornish&Clark,1987;Nee&Taylor,2000)。在某些
2014),以上三种类型实际上都存在性动机,很少有证据案例中,性侵害往往与入室盗窃一起发生,所以性侵害
证明,入室犯罪的性侵害完全是偶遇的结果。即使是混合会被视为一种临时起意的行为。也就是说,嫌犯是在入
动机的入室犯罪,性侵害也是其最原始的作案动机。就整室盗窃时恰巧遇到了被害人(Scully&Marolla,1985)。
体而言,有性动机的入室犯罪大多发生在夜间零点到三但最近的一项研究并不支持这个观点,派德耐欧特等人
点之间,被害人肯定在睡觉,有的是孤身一人。作案者一(Pedneault et al.,2014)发现,有些入室实施性侵的嫌
般会选择公寓套间作为作案地点。研究人员猜想,对公犯原本就是带着性侵的目的进入室内实施犯罪的。
寓套间的偏好可能是因为作案者对于公寓的布局更加熟研究人员通过卷宗研究了224起入室盗窃案,这之
悉,或者因为被害人更有可能也孤身一人。大部分作案中有71%的人被确定有强奸行为。研究者发现,他们有
者会携带凶器,这可以认定,嫌犯考虑到了住宅内肯定有三种侵入民宅的动机:(1)偷窃性物品的入室犯罪;(2)
人居住。携带凶器当然也增加了各种所能考虑的风险。混合动机入室犯罪;(3)性导向的入室犯罪。偷窃性物品
的入室犯罪是指嫌犯入室的目的就是为了偷窃可以引起
问题讨论 性冲动的物品,例如,内衣或者其他
也隐私物品。在这种
1.有关入室犯罪的研究发现,有些入室犯罪不同于普情形下,窃贼被称为性贼。
通的入室盗窃,例如,普通的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生混合动机入室犯罪含有多种作案动机,性动机只是
在家里没有人的时候,而且作案人极少携带或使用入室犯罪动机的一部分,可包括性侵、偷窃、暴力等行为,
凶器。你认为,还有哪些不一样的情况呢?有的犯罪人还会携带凶器。
2.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将性导向入室犯罪和其他性性导向的入室犯罪是指嫌犯有计划、有目标地进入
侵害区分开有什么价值?室内,其犯罪目的不在盗窃物品或者抢劫财物,主要是在
3.性导向的入室犯罪人与非性导向的入室犯罪人在性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偷窃性物品的入室犯罪还是性导向
格上有什么区别?性导向的入室犯罪人与在校园或的入室犯罪,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性满足。值得注意的是,
社区实施性侵的人在性格上有什么区别?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第三版)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提出的强奸分类为强奸行为和动机的概念与要点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但还需要改进和重组,这是该团队多年来一直在追求的目标(e.g.,Knight,1999,2010;Knight&Prentky,1990)。本节将把最近两版的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拿出来进行比较。
经过一系列分析和进一步开发,奈特和其同事决定将强奸犯分为四个大类和九个子类。四个大类就是上文介绍过的转向攻击型、补偿型、性欲满足型和冲动型。但是,研究人员发现了每个大类下还存在一些细小的差异。识别强奸犯类型的最主要动机(机会、愤怒不满、性欲满足和报复)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提高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矫治有效性(Knight,1999;Knight,Warren,Reboussin,&Soley,1998)。这四种动机可以描述大部分 强奸犯长期以来养成的行为习惯。机会型(子类一和子类二)强奸犯和之前讨论的冲动型强奸犯很相似。当作案者发现了合适的机会时,在冲动之下而实施犯罪,其行为不是出于性幻想或者憎恨女性。然而,数据分析发现,可以根据机会型强奸犯的社交能力再分为两个子类(见表12.3):子类一的社交能力强,第一次冲动型犯罪出现在成年期;子类二的社交能力比较弱,第一次冲动型犯罪出现在青春期。
愤怒不满型(子类三)类似于转向攻击型强奸,不同点在于,愤怒不满型强奸犯对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满意。他们的怒火不只针对女性,而是针对所有人。因此,他们一般具有
第十二章·性侵害
长期的反社会行为、暴力行为,一般会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重伤,尤其是强奸被害人时。
在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MTC:R3)里,以性欲满足型为动机的强奸犯又分为四种类型(子类四~七:见表12.3)。施虐型强奸犯分为外显的和缄默的两类(子类四和子类五),将个人性幻想在施虐行为中直接表达出来的为外显类,相反没有直接体现的是缄默类(Knight et al.,1998)。非施虐型强奸犯也根据强奸犯的社交能力分为两类(子类六和子类七),他们更接近补偿型强奸犯。
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也包括报复型强奸犯(子类八和子类九),其特点是伴随只针对女性的愤怒。这些类型与最初的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中的转向攻击型强奸非常类似。“这些男性实施的性侵行为有其独特性,即明确试图对女性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同时贬低和侮辱女性”(Knight et al,1998,p.58)。转向攻击型强奸犯也可以根据其社交能力的高低分为两个子类。
奈特等人(Knight et al1.,1998)认为,这九种强奸犯的分类可以为犯罪现场的侦查分析提供附加线索。通过改进和深入地研究,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最终应该可以帮助警方通过犯罪现场的情况判断强奸犯属于哪种类型。该分类体系还分析了强奸犯的犯罪策略和认知范围,并且否定了有关强奸原因的武断推论。它还进一步解释了性侵发生的原因,有助于提高人群心理健康,减少再次犯罪。奈特(Knight,1999)警告说:“虽然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在分析强奸犯的作案动机时是一个很好方法,但是还需要继续改进和深入研究才能建立起整个体系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古德威尔、艾利森和比奇(Goodwill,Alison,&Becch,2009)发现,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在案件分析和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具有高度实用性。
表12.3
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基于动机区分的四大类强奸犯及其子类机会型
愤怒不满型
性欲满足型
报复型 高社交能力 低社交能力 性欲满足型
施虐型
非施虐型
低社交能力 高社交能力外显
缄默
低社交能力 高社交能力子类一
子类二 子类三 子类四 子类五 子类六 子类七 子类八
子类九 来源:Bartol,Curt R.,Bartol,Anne M.,Criminal Behavior:A Psychological Aproach,10e,Copyright ©2014.Pearson Education,Upper Saddle River,NJ.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第四版)
奈特(Knight,2010)针对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出现的问题又做了部分改进。在新出版的第四修订版的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MTC:R4)中,奈特删除了第五个子类型(缄默施虐型),其他的类型没有变动。
基于之前的研究,奈特强调,有三个重要的人格核心特质导致个人在未成年时或成年时走上了性犯罪路径:(1)冷酷无情;(2)反社会性或冲动;(3)性欲亢奋或情色分离。
冷酷无情特质表现在一个人说谎成性、自我崇拜、迷恋外表、缺乏共情等方面。反社会性或冲动特质表现在自制力弱、早期出现行为障碍和犯罪行为上。这也反证了之前的研究,即许多强奸犯早就涉及其他罪行,而不仅仅是性侵行为。这种路径非常类似于莫菲特(Moffitt,1993a,1993b)描述的终身犯罪人。性欲亢奋或情色分离特质表现在性痴迷、性
冲动和性强迫上。童年的性虐待会影响这一发展路径(见图12.1)。在未成年时出现性侵
行为的人大多在童年时被性虐待过(Zakireh,Ronis,&Knight,2008)。这种虐待行为会导致青春期少年对性的关注和痴迷,从而增加性幻想和性行为的攻击性与强迫性(Knight&Sims—Knight,2004)。应该强调的是,身体或口头虐待以及性虐待并不会自动导致以上行为的特征。正如本书从始至终强调的,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遭受虐待只是风险因素之一,但他的确是性犯罪人常见的成长背景。
傲慢、不诚实、冷酷、淡漠身体虐待
口头虐待
攻击、反社会行为、易冲动性虐待
性幻想、性冲动、
性痴迷、性亢奋 图12.1 奈特夫妇提出的性犯罪的三路径模型
前两种人格特征堪比异常人格中的两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第四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对强奸犯的分类中,人格异常成为了一个主要部分。奈特夫妇认为(Knight&Sims—Knight,2004),“这些人格特征可伴随强奸犯一生,这对于评估他们的再犯率和矫治干预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p.49)。
奈特认为,这三个人格核心特征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延伸至另一个特征上,形成三者的相互关联。这种方法不同于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按照第四版的这一模型,
某一强奸犯的人格特征可能处于整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位置,可能是性亢奋和性冷淡之间的某个位置,可能是高度冷漠和冷漠之间的某个位置,也有可能是高度反社会和轻微反社会之间的某个位置。奈特还引进了一个新的观点,不再从一个维度上看问题,而是把所有要素放在一个环形上面,叫作环形模型。在环形模型里面,越是相互靠近的要素,彼此的关系就越是密切。距离最远的要素之间是截然相反的,例如:人格异常和非人格异常。这样的话,第四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和改进才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了解、预防、矫治性犯罪者。
研究表明,早期的虐待对性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儿童期遭到的虐待被看作强化这些特征的因素,当然并非对所有犯罪者。例如,很多强奸犯在童年时经历过性虐待(Zakireh,Ronis,&Knight,2008),但这不意味着所有遭遇过性虐待的儿童都会成为性虐待者。
奈特夫妇(Knight&Sims—Knight,2004)建议把这些特征作为干预矫治的目标。“这一
第十二章·性侵害
模型对几类性犯罪人的预测效力的一致性以及社区样本对这一假设的支持都使性犯罪形成
的理论趋于统一”(Knight&Sims—Knight,2011,p.132)。作者也承认,该模型仍需要精炼和修改。无论如何,在以实证为基础形成的模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套理论,进而理解性犯罪人,并提供一个干预和矫治的框架。
格罗斯分类法
大约40年前,格罗斯(Groth,1979)开发了和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有许多相似点但更为简单的分类法。格罗斯的方案几乎关注了所有强奸犯罪背后的动机。他把强奸称为“伪性行为”,即性的行为仅是某种力量和攻击能量表现的载体。格罗斯(Groth,1979)认为,“强奸并不是简单的性冲动没有机会满足的结果······它是一些心理功能紊乱的象征,这种紊乱或是临时的、短暂的,或是慢性的、重复的”(p.5)。此外,他指出,“强奸总是并主要是攻击性行为”(p.12)。因此,格罗斯将强奸分为三种主要的类型:愤怒型、力量型和施虐型。请注意,格罗斯分类法中有一个单独的分类基于儿童遭受的性虐待,本章稍后会讨论到。
在愤怒型强奸中,强奸犯会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来制服被害人,并用一系列性行为来贬损或羞辱被害人。还可能用辱骂的言语向被害人表达轻蔑。因此,对于愤怒的强奸犯来说,强奸是对女性表达愤怒并通过强行实施性行为以及通过身体或言语的表达来展示自己的愤怒。对于强奸犯来说,性是肮脏罪恶的、令人厌恶的,这也是他为什么要用性去亵渎、贬低被害人。在通常情况下,他的攻击是由于之前和女性吵架或被女性羞辱(通常是妻子、老板或母亲)所引起的。残酷的暴力是此种强奸的重要特点。
在力量型强奸中,强奸犯是为了寻求对被害人的控制或征服而实施了强奸。因此,其暴力程度要视被害人的屈服水平决定。他的目标就是让对方服从他的性,他也会为此克服任何抵抗,性侵也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威、身份、能力、技巧、主导权,而不是单一的性满足。在通常情况下,被害人会被束缚或捆绑,并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遭受重复的侵害。性侵害有时会令力量型强奸犯失望,因为这和其反复幻想的强奸不能完全吻合。
第三种类型,施虐型强奸包括性和攻击两个成分。换言之,攻击是充满色情的。施虐型强奸犯在被害人被虐待、痛苦、无助的时候能获得性兴奋和刺激。这种侵犯往往包括捆绑和折磨,并且会在被害人身体的各个部分实施虐待和伤害。他把女性想象成妓女或是一种他想要惩罚或摧毁的象征,这往往会激怒施虐型强奸犯。被害人可能会被跟踪、挟持、虐待,甚至是杀害。
格罗斯(Groth,1979)报告称,在接受过其机构评估和矫治的性犯罪人中,超过50%的人(来自康涅狄克州性犯罪人项目)是力量型强奸犯,40%的人是愤怒型强奸犯,仅5%的人是施虐型强奸犯。格罗斯分类法和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有许多共同点。前者的愤怒型强奸犯类似于后者的转向攻击型强奸犯,前者的施虐型强奸犯类似于后者的性欲攻击型强奸犯,前者的力量型强奸犯类似于后者的补偿型强奸犯。但是,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体系涉及的类型比格罗斯分类法广,而且还在深入研究中。由于格罗斯分类法在临床中经常被引用,所以其应用领域可能更多是矫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