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性侵害的发生率和流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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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谈性侵害,最有力的证据仍是数据。但有关儿童的性虐待的数据很难获取,因为美国登记案件的系统指标里没有关于儿童性侵害的统计数据。性犯罪整体上在所有暴力犯罪中的报案率最低(Terry&Tallon,2004)。此外,与虐待老人的案件类似,那些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案件往往会被交给公共服务机构,于是从未进入进官方的犯罪统计数据。

根据2014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DHHS) 的统计,2013年大约有61000名受到性虐待的儿童得到了儿童保护服务。在这些被害人中,将近30%的儿童不到7岁。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对性虐待的定义是:对孩子进行诸如性器官的抚摩、强奸等行为,或让孩子从事其他性活动。然而,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公布的数据肯定低于美国受性虐待的儿童的实际数据。

大卫·芬克尔霍及其同事(Finkelhor et al.,2014)指出,“儿童和未成年受到性虐待或性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p.332)。(“虐待”和“侵害”可互换使用。)最可靠的数据表明,在美国有1/4的女孩和1/20的男孩在17岁以前受到过性侵害。也许更惊人的发现是,在大多数的性侵害中,作恶者不是成年人,超过一半的儿童被性侵案件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还有许多是熟人作案(Finkelhor,Shattuck,Turner,&Hamby,2014)。如果只统计由成年 人导致的性侵案,那么性虐待或性侵害的比例会下降到1/9的女孩和1/53的男孩。

一项对美国1200名男性的调查(Finkelhor&Lewis,1988)发现,大约有5%~10%的男性在他们的生活中已经进行过或将要进行对儿童的性侵害。最近,一项针对男女的网上调查(Finkelhor,Shattuck,Turner,&Hamby,2014)发现,有6%的男人和2%的女人在可 保证不被逮捕或受到惩罚的情况下承认自己可能会和儿童发生性关系。另一项匿名调查发现,约有4%的大学生年纪的男性承认与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女孩有过性接触(Ahlers etal.,2011)。然而,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中可能包括了一次作案的数据,虽然这种行为仍受谴责,但这不是此类犯罪人的常见行为,本章不会将此类人定性为儿童性虐待者。例如,一名14岁的保姆对一个3岁的儿童进行过性器官爱抚,而之后可能永远不会再做类似的事情,但这位保姆将此次行为报告给了研究者,或是出于愧疚,或是因为匿名。然而,这些数据和其他的一些数据表明,受到性侵害的儿童的数量远远超过成年以后受到性侵害的人(Finkelhor&Dziuba-Leatherman,1994;Finkelhor et al.,2014)。

全美范围内被害人的数量同样很难获得。例如,NCVS只收集了超过12岁的被害人的数据,忽视了更小的被害人。此外,只有约1/3的被害儿童报了案(Finkelhor,1979)。芬克尔霍等人(Finkelhor,Ormrod,Turner,&Hamby,2005)通过对一项由2030名2~17岁儿

童组成的全国性样本的分析发现,有1/12的儿童或未成年在调查当年承认经历过性侵(参 见图13.1)。最近针对公共和私人管教所看管的未成年人的调查也发现,大约有9%~12% 的在管教所待过 7~12个月的人被同龄人或工作人员性侵过 (Beck,Cantor,Hartge,& Smith,2013; Beck,Harrison,& Guerino, 2010)。(见专栏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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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年龄/ 岁

图 13.1 遭遇性侵害的被害人年龄的分布

来源: Snyder, H. N. (2000). Sexual assault of young children as reported to law enforcement: Victim, incident, and offender

characteristies.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当代热点话题

专栏13.1 性虐诗:少年管教所的耻辱

安全的少年管教所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的庇护所,尽

9.5 % 的未成年表示,在过去 12 个月中,他们经历 管这些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的罪行。但在美国的一些拘留

过一次或更多次来自工作人员或其他未成年人的性 所和矫治中心,事实远非如此。不论是传闻还是调查都

侵,相较于 2008—2009 年的一个类似调查,比例下 表明,侵害(包括性侵害),在这些场所频繁发生。虽然

性侵害可能由其他少年实施,但也可能是管教所的工作 人员所为。

降了约 2.5%。

工作人员作案的比例高于其他被监管的未成年人作

案的比例。

管教所里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性接触可以说是人

8.2%的男性与 2.8%的女性与工作人员有过性活动。 尽皆知的“秘密”。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些未成年人(不论

来自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的未成年人对未 是男是女)因为试图耍心机并希望从管教者那里获得一

成年人的性侵比例最高(10.3%),比异性恋未成年 些帮助而导致了性接触。然而,由于不平等的权利关系,

成年人和被禁足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接触从来不是真的 两厢情愿的。另外,工作人员可能会许诺给这些未成年 人较好的条件、提供毒品或酒,或为其提供保护。

人(1.5%)性侵的比例高。

在受工作人员性侵的未成年人中,有89.1%的男性 被女工作人员性侵过,3% 的男性同时被男女工作人 员性侵过。

一项针对国家性质、地方性质和私人性质的管教 所的全国性性侵问题调查(Beck,Cantor,Hartge,& Smith)得出的结论是令人沮丧的。根据法律,研究人员 从司法统计中获得了 8707 名被监管的未成年人的自我报 告,其中 91 %为男性。

大多数受工作人员性侵的被害人被性侵过不止一

次,将近有1/5的被害人被性侵过11次以上。

在被工作人员性侵的被害人中,大约有1/5的人受 到过胁迫或威胁。

以下是在报告中可看到的明显问题:

有13个管教所为性侵案的高发区,这些管教所涉及 佐治亚州、俄亥俄州、南卡罗莱纳州、亚利桑那州、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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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克萨斯州、爱荷华州和伊利诺伊州等地区。 问题讨论

发现进行评论。

1,这份重要的数据报告只代表了参加自我报告的一小 部分群体。请尝试获得其他公开数据并进行评论和 分析。

  1. 未成年人的一些指控可能是不真实的,但有些未成 年人可能不愿意报告所遭受的性侵害。这一点会不 会或多或少地干扰最后的结果?

  2. 先前的报告中显示的性侵数量下降的可能原因是 什么?

  3. 对未成年男性与女工作人员发生大量的性活动这一

NIBRS 有能力提供关于对性侵儿童者状况的更多信息。斯奈德(Snyder,2006)研究 了1991—1996年的NIBRS数据,发现在立案的性侵案中,有 34%的被害人低于12岁。最 令人沮丧的结论是,在每7个遭受了性侵害的孩子中,就有1个年龄低于6岁(占被害人的 14%)。

很多犯罪学文献都认为,在青春期出现顽固的反社会行为的女性和成年的犯罪女性一 样,大多在儿童期经历过性侵害(Ullman,1999,2007)。而非犯罪人的数字同样发人深省。 鲁塞尔(Russell, 1984)在1978年随机调查了美国旧金山的930名女性居民。研究的目的 是估计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侵害的发生率以及在儿童期遭受过性侵害的人的数量。12% 的女性说她们在14岁之前曾受到过亲属的性侵害。29%的人在14岁之前曾受到过非亲属 的至少一次的性侵害。总体而言,在930名女性中,有28%的人在14岁以前遭到过至少 次性侵害。

来自监狱的数据表明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国家监狱内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性侵罪的 所有犯罪人中,有2/3的人承认他们曾经对儿童或未成年人进行过性侵害,其中大部分被害 人是女孩(Greenfeld,1996)。大约60%的猥亵儿童犯罪人承认自己猥亵过13岁以下的儿童。

监狱的其他数据表明,性犯罪人有众多被害人。亚伯及其同事(Abel,Becker, Murphy,& Flanagan,1981)在调查后指出,被监禁的曾经性侵同性儿童的犯罪人平均有 31 个被害人,性侵异性儿童的犯罪人平均有62个被害人。荷兰的一项研究(Bernad, 1975)发 现,至少有一半的被调查者与至少10个或更多的孩子进行过性接触。在被捕的和没被捕的 研究样本中,有14% 的性侵儿童者承认与超过50个儿童进行过性接触,6%的性侵儿童者 与100~300个儿童进行过性接触。56% 的人有至少一个固定的儿童性对象,将近90% 的 人不想停止与儿童的性活动。

尽管以上有些研究看起来有点过时,但是最近的研究并没有表明该问题有减弱的趋 势。总之,儿童遭受性侵害和性虐待的数量是惊人的。在一项世界范围内的研究中,遭受 性侵的儿童占 11.8%,在每 1000名儿童中就有118 名儿童是性侵害的被害人(Stoltenborgh, van Izendoorn, Euser, & Bakermans-Kranenburg, 2011)。女孩遇到的性侵害可占18%,男 孩占 8%。该数据与佩莱德等研究者(Pereda,Guilera,Forns,& Gómez—Benito,2009)得出 的结论类似,后者的数据为女孩被性侵害的人占 12.9%,男孩占9.9%。

尽管性侵儿童的作案人主要是男性,但性侵害绝不是男性特有的罪行。在美国的逮 捕数据表明,在2013年因强奸罪被捕的人中,女性占 1.9%;在因性侵害被捕的人中,女性 占7.8% (FB1, 2014a)。这些数据可能无法反映由女性主导的性侵案件的数量和“真实”比 例。尽管以上数据包括了所有性犯罪(既包括对成年人的,又包括对儿童的),但女性性

侵者的被害人有很多是低于12岁的儿童(Johansson—Love & Fremouw, 2009),例如,范迪 维尔和沃克(Vandiver & Walker,2002)研究指出,在他们调查的由女性实施的性侵害中, 50%的被害人的年龄在11 ~16岁,24% 在4 ~ 10岁。在另一项研究中,弗格森和米汉

(Ferguson & Meehan, 2005)发现,在他们所调查的由女性实施的性侵害中, 68%的被害人

介于12~16岁,15%的被害人在12岁以下。本章的下面几节将会继续讨论女性性侵儿童 者和男性性侵儿童者。

情境特点和被害人的特点

在一项综合研究中,威廉姆斯和毕埃利(Williams & Bierie,2015)研究了 NIBRS 近20 年的数据,数据来自美国37个州、数千警察机构的几十万例案件。研究发现,性侵儿童者 的男性更可能瞄准自己的继子女或远亲,而女性更容易瞄准自己的亲生孩子或其提供监护 的孩子。约翰逊和弗莱姆(Johnson & Fremouw, 2009)和韦斯特等人(West et al., 2011)也 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科洛托尼(Cortoni,2015)指出,在我们对性别的传统认知中,我们觉 得一个“正常的”女人根本不会想伤害孩子。我们一般会认为,女性对儿童进行猥亵要么 是受男性的胁迫,要么是有精神问题。“这种解释契合了一些关于女性犯罪的早期理论,这 些理论认为,这种女性犯罪人要么有精神障碍,不适应自己的女性角色,有生理或心理畸 形,要么想反抗自己天生的女性角色,想变得更男性化”(Cortoni,2015,p.232)。科洛托 尼(Cortoni)指出,觉得女性实施性侵害有点“不正常”或与男性实施的同样的性侵害相比 “更糟”的观念应该受到质疑挑战。

威廉姆斯和毕埃利(Williams & Bierie, 2015)发现,女性实施性侵害的被害人性别并 没有表现出某种偏向;她们对女性和男性的侵害是一样的。具体而言,研究人员发现,男 性在他们90% 的犯罪中侵害的是女性,而女性的被害人一半是女性。然而,研究人员认为, 这些发现部分源于女性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男性同伙的胁迫。也就是说,男性同伙经常将 自己对被害人偏好(女性)强加在其女性同伙身上。一些研究开始支持这些假设。

例如,范迪维尔(Vandiver,2006)的一项针对单独作案和合伙作案的女性性侵者的研 究揭示了这一现象的某些情况。他指出,大约一半(46%)的被捕女性性侵者都有男性同伙。 她的研究包括全美范围内123个单独作案的女性性侵者和104个合伙作案的女性性侵者。 合伙作案的性侵者比单独作案的性侵者更容易因为他们在性犯罪之前实施的非性犯罪案件 而被逮捕。合伙作案者更多地侵害女童,而单独作案的女性更多地侵害男童。在合伙作案 中,女性与合伙的男性之间也有虐待关系(两者既可能是夫妇,也可能是亲密关系)。在许 多情况下,合伙作案中的男性大多是胁迫女性参与这种行为的,并且会用恐吓或威胁的方 式制止女性退出这种合伙关系。

其他研究发现,约有 1/4的女性性侵者和男性有着这样的共犯关系。(Gannon et al., 2014)。维克曼等人(Wijkman, Bijleveld,& Hendriks,2010,2014)发现,在他们的调查对 象里,有2/3的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害时采用的是共犯的方式。虽然大多数有女性参与的 性犯罪的合伙人是配偶或亲密伴侣关系,但大多数青春期少女实施性侵害时是与熟人或朋 友合伙的。

然而,也有很多没有帮凶的女性犯罪人实施性侵害时既针对男孩也针对女孩(Gannon et al., 2014;West et al.,2011)。一种解释是,单独作案的女性更倾向于侵害和她们有固定 接触的人(男孩或女孩),而不需要专门寻找其他对象(West et al.,2011)。不分性别的性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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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属于交叉型,在前面的章节曾讨论过。

研究者将交叉型定义为“实施过不止一种类型的性侵害或者被害人源于不同的关系, 被害人的性别或年龄多样化”(Levenson, Becker,& Morin, 2008,p.44)。一项早期研究 (Abel, Becker, Cunningham-Rathner, Mittelman, & Rouleau, 1988)发现,有20%的男性 性犯罪人的被害对象既包括男性又包括女性,有42%的犯罪人的侵害对象有不同的年龄 层次(小于14岁、14—17岁和大于17岁)。被害人既有家庭成员,也有来自家庭外部的人 员。西姆和布罗埃(Sim & Proeve, 2010)发现,在他们研究的128个成年男性性犯罪人中 有大量的交叉犯罪人。有超过一半的犯罪人至少在三个方面表现出交叉性,即被害人的年 龄、性别以及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他们的数据显示在成年的性侵儿童的犯罪人中,交 叉犯罪并不稀奇。研究者发现,交叉的程度最高(48%)的是在年龄方面,这和亚伯等人 (Abel et al.,1988)的研究类似。他们也发现,有20% 的犯罪人的犯罪交叉体现在侵害对象 的年龄方面,30% 的犯罪人的犯罪交叉体现在与被害人的关系方面。西姆和布罗埃(Sim, Proeve)总结道:“在被害人类型方面的交叉犯罪人是否与犯罪人的性偏好一致还不清楚。 或者说,也许他们之所以选择不同类型的被害人是因为得不到他们所偏好的被害人类型, 而可以得到另一种类型的被害人。对这一点尚不清楚”(p.411)。很明显,对交叉犯罪领域 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它对研究亵童者有着重要意义。

如何接近一接触儿童

有两项关于成年和未成年性侵者如何接近并接触儿童的重要研究,沃特利和斯摩博恩 (Wortley & Smallbone, 2006)以及勒克莱尔和费尔逊(Leclerc & Felson, in press)认为,性 侵者会有意安排和儿童单独相处并且避免来自他人的干扰。沃特利和斯摩博恩研究了169 个性侵儿童者,他们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同意提供关于自己的心理和性心理历程以及犯 罪行为的详细的自我陈述信息。研究发现,大多数性侵儿童者(93.5%)性侵过自己的孩子 (家庭内犯罪),或者性侵过他们认识的孩子(家庭外犯罪)。沃特利和斯摩博恩指出,对家 庭外人员实施过性侵的犯罪人有几个策略接近儿童。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和孩子的父母或监 护人做朋友,当父母或监护人在场时,和孩子待在一起。很多人会主动帮其他父母或监护 人的忙。从本质上讲就是性侵儿童者试图使自己在孩子面前的存在正常化,从而消除监护 人的担心(Leclerc & Felson, in press)。最终,他们可以主动照看孩子,或者带孩子去做游 戏或去操场。很多家庭外的犯罪人为了接触儿童,甚至会试图与单亲妈妈建立恋爱关系。

沃特利和斯摩博恩还发现,成年的性侵儿童者最常用“家庭环境”来实施犯罪。他们 将“家庭环境”定义为被害人的家或犯罪人的家,犯罪人进入被害人的家或者将被害人带 人犯罪人(或其朋友)的家。该研究揭示了大多数儿童性犯罪(包括家庭内的和家庭外的) 发生在儿童家或犯罪人的家里,在公共场所(像公园、操场、游乐场或商场)则很少发生, 这导致父母完全没有防范意识。

勒克莱尔和费尔逊在研究未成年的性侵儿童者时借鉴了沃特利和斯摩博恩对成年性侵 儿童者的研究模式。他们的研究对象包括116名未成年男性(13~17岁),这些未成年人 承认自己曾对儿童(小于12岁,比自己至少小3岁)进行过不止一次的性侵害。所有的调 查对象都因性侵害在接受心理矫治。他们被告知,矫治完全自愿。勒克莱尔和费尔逊发现, 成年的性侵儿童者与未成年的性侵儿童者在获得性侵儿童的机会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性, 他们也是通过照看小孩或在朋友的家里通过一些活动(一起看电视、玩电子游戏及送小孩

上学)而与小孩在一起的,而父母或监护人均在场或知道这些活动。

与成年性侵者类似,未成年性侵者也会主动提出帮助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照看孩子, 并和孩子的家人交朋友。未成年的性侵儿童者在他们自己的家或别人的家性接触被害人, 可能也会趁父母工作或不在的时候进行性侵。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该发现强调了父母意 识、监护和监督在防止性侵儿童事件的发生中所起的核心作用。

乱伦

很多父母认为,陌生人(非家庭成员)对孩子有威胁或危险性,但在有些情况下,侵害 者正是他们自己家庭里的成年男性。斯托尔贝尔及其同事(Stroebel et al., 2013)考察了父 女乱伦中的风险因素。(请注意,本节所讨论的乱伦和 UCR 中定义的乱伦不同。官方记录

的乱伦还涉及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两个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在 UCR 中,对 儿童的性接触会根据侵害的本质被认为是强奸或其他性侵害。

斯托尔贝尔等人的研究收集了2000多名匿名的通过计算机访谈的女性自陈材料。该 研究指出了可能会导致父女乱伦的四个潜在的风险因素。最大的风险因素是父母之间的冲 突和虐待行为。这种父母关系将父女乱伦的可能性提高了 5倍。另外一种风险因素是家庭 容忍的互利的父女裸体,这将父女乱伦的风险提升了1倍。还有两种风险因素分别是孩子 缺乏母爱,彼此缺乏关爱。

有少量的实证研究调查了兄弟姐妹的乱伦情况(Griffe et al., in press)。我们会在本章 有关女性性侵者特点的部分讨论母亲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问题。

性接触的类型

与儿童性侵害相关的行为(包括男性犯罪人和女性犯罪人)通常仅限于抚摩孩子的 身体隐私部位,抚摩孩子的生殖器,以及诱导孩子玩弄成年人的生殖器(Peter, 2009 Williams & Bierie,2015)。将阴茎或某种物体侵入(阴道或肛门)的情况显然在犯罪总数中 只占很小一部分(Seto,2008)。与儿童的性接触形式似乎取决于三个因素:(1)性侵者先 前与儿童进行非性方面互动的程度; (2)儿童和性侵者之间的关系的性质; (3)儿童和性侵 者的年龄。与儿童进行有限接触的性侵者更有可能实施或期望生殖器与生殖器或口与生殖 器之间的接触,而不只是抚摩。此外,性侵者和被害人之间越熟悉,生殖器与生殖器或口 与生殖器之间的接触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在年龄方面,性侵者经常是在青春期发现自己对 儿童有兴趣的。虽然对儿童来说有兴趣看到同龄人的裸体是正常的,但恋童癖和性侵者在 自己的儿童期过后仍对儿童保持着强烈的兴趣。

关于性侵儿童者在何种程度上会在身体上伤害孩子的问题存在一些分歧。大多数研 究指出,性侵儿童者通常不会使用身体胁迫。例如,男性性侵儿童者往往会用礼物来引 诱孩子(Williams & Bierie, 2015)。这些人会用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说辞来为自己的行为开 脱。女性性侵儿童者可能会利用洗澡、换衣服和其他正常的监护活动来实施性侵。麦卡锡 (McCaghy,1967)在研究了3/4的猥亵儿童案后并没有发现关于口头或身体胁迫的任何证 据。格罗斯及其同事(Groth,Hobson,& Gary,1982)的研究支持了这一发现,指出在儿童 性侵案中,涉及暴力的仅占10% ~ 15%。然而,这些研究是在25年前进行的,并不能反映 当前社会的事实。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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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性侵对儿童心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