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侵儿童者的矫治

字数:1362

在过去几年,关于矫治性侵儿童者的研究表明,临床上在降低再犯率方面并没有取得十分显著的矫治效果。例如,菲尔比等人(Furby,Weinroth,&Blackshaw,1989)在全面考 察了性侵害的心理矫治后指出:“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临床医学降低了性侵儿童犯罪人的再犯率,也没有数据可以评估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的矫治效果是否一样”。这个研究审查了20世纪60—80年代所有的矫治方法。后来,开米勒和昆西(Camilleri &Quinsey,2008)指出,他们查阅大量的相关研究材料后没有发现矫治取得过明显的效果。一些学者提到,决策层倾向于制定更为严厉的司法制度,所以他们更希望看到矫治没有效果的研究结论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Grønnerod,Grønnerod,&Grondahl,2015)。

还有人指出,研究结论不如意的一个原因是许多评估存在方法上和设计上的错误,研究机构找不到一个足够大的愿意合作的矫治群体。更为困难的是如何获得一个没有接受过矫治的犯罪人群体。况且,许多研究都被限制在矫治中心进行,苛刻的规定阻碍了研究人员展开研究工作。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性侵儿童的犯罪人也千差万别,存在很多的心理变量,如动机、需求、能力、认知、经历和背景。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各不相同。很明显,一种矫治方法肯定不适合矫治所有这类犯罪人。

尽管性侵儿童者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是当代的研究还是识别了一些关键的心理因素,这对于降低再犯率有帮助。这些就是我们在第十二章讲到的动态风险因素。最值得关注的动态因素有四个:(1)犯罪人性冲动时会变得情绪化;(2)犯罪人存在亲密关系和社会交往缺陷;(3)犯罪人对性的认知发生了扭曲;(4)他们还有一系列的认知扭曲。

当代的研究还发现,认知行为疗法是改变动态风险因素最有效的方法。如果遵从风险、需求和响应原则,认知行为疗法会尤为有效(Bonta&Andrews,2010;Hanson,Bourgon, Helmus,&Hodgson,2009;Walton and Chou,2015)。按照风险、需求和响应原则,临床医 生需要降低具有中、高风险的犯罪人的犯罪需求,然后配合犯罪人的风格进行矫治。异常的性兴趣和对性侵行为的习惯态度都属于犯罪需求。异常的观念会促使最初的否认、辩解、罪责最小化和解释自己的犯罪心理(Eastman,2004:Worling&Langton,2012)。

在认知行为疗法中,行为矫治主要关注性偏好和故态复萌,而认知矫治主要关注替性暴力行为辩护并使之保持的信念、观念、态度和自我辩解。性侵儿童者在认知上比性侵成年女性的人更加扭曲(Camilleri&Quinsey,2008)。认知行为疗法认为,不良的性行为和正常的性行为都出自相同的行为形成模式,都是经过模仿、强化、推论和惩罚的过程而慢慢形成的。所以,通过学习获得的犯罪行为可以经过再学习予以改变。

现在,针对未成年性侵者的矫治项目正在进行中(Hanson et al.,2009;Veneziano &Veneziano,2002)。这些项目与对成年性侵者的矫治项目不一样。现代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存在更大的易变性,更容易被社会环境和同龄人的影响改变,而且具有更低的再犯率。因此,多方面的心理矫治对于降低少年犯的再犯率效果显著,尤其是矫治遵从风险、需求和响应原则的时候(Hlanson et al.,2009)。

沃尔灵和朗顿(Worling&Langton,2012)在一篇综述了未成年性侵者的评估兼矫治的文献指出,近年来很少有基于矫治组和对照组的研究发表出来。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专业的矫治项目确实降低了犯罪人的再犯率”(p.827)。“不幸的是,关于哪些矫治对哪些未成年犯有效果的问题还很少有研究结果出来”(p.827)。参考美国和加拿大的性侵害矫治项目,沃尔灵和朗顿定下了许多目标,包括加强责任感,加强健康的性认知,建立亲社会的性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意识。

沃尔灵和朗顿还注意到,监禁环境很容易发生性犯罪人和非性犯罪人遭受性侵害的事件。贝克、哈里森和杰里诺(Beck,Harrison,&Guerino,2010)的统计数据显示,有2%的未成年犯称自己在监禁时被人性侵害过,大约12%的未成年犯称自己在被监禁的第一年被人性侵害过,81%的人称自己遭遇过两次以上的性侵害,43%的人称自己遭遇过两个人以上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在监狱待的时间越长,越有可能受到性侵害(关于这一话题,前面的专栏13.1已经有所介绍了)。


性交易总结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