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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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开发了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Cohen, Seghorn,& Calmas,1969;Knight,1988:Knight et al.,1985),总共有四个主要的模式:(1) 固恋型:(2)退缩型:(3)剥削型:(4)攻击型或施虐型。

固恋型(或幼稚型)性侵儿童者长期把儿童当作唯一的性伴侣或者社会交往伴侣。此 类性侵者不会与同龄人建立成熟的关系,周围大多数人都认为他是缺乏社会经验的、被动 的、羞怯的和依赖别人的。此类性侵者认为,儿童是最好处理人际关系的交往对象,所以 他们更愿意接近儿童。只有当性侵者和儿童比较熟了之后,才开始出现性方面的接触。固 恋型性侵者很少结婚,也很少有恋爱经历,甚至没有长期稳定的朋友关系。此类性侵者喜 欢触碰、抚摩、爱抚儿童,很少有发生性行为的念头,暴力和胁迫行为就更加少见了。

固恋型性侵儿童者一般具备正常的智商,工作比较稳定,但是一般是“高能低就”,社 会技能足够应付日常生活。最大的问题是这类性侵者不关心或者不担心自己对儿童的偏 爱,也无法理解别人在这方面的看法。所以,他们很难矫治,也很容易再犯。

退缩型性侵儿童者有一个比较正常的青春期、良好的朋友关系和恋爱经历,但后来产 生了自我感觉懦弱和自我怀疑的消极心态。随后,在职业发展、社会交往以及性生活上相 继出现了问题。此类性侵者一般酗酒、离婚、具有不良的就业记录。每一次犯罪几乎都是

性能力受打击引起的。例如,当一个认识的女性因为其他男性而拒绝和他在一起的时候,

犯罪人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那个男性成功。不像固恋型性侵儿童者,退缩型性侵儿童者更喜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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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选择陌生人作为目标。被害人几乎都是女童。有一点不同是,此类性侵者希望和被害人 发生性关系。但是他们事后会后悔、怀疑自己的行为,所以临床医生一般认为他们是可以 康复的。只要学会释放压力,积极调整,此类犯罪人可以不再犯。本章后面将介绍对这类 人的有效矫治。

剥削型性侵儿童者的原始作案动机是满足自己的性需求。此类性侵者会不择手段,抓 住儿童的弱点采用各种策略逼儿童就范。一般,此类犯罪人侵害的也是陌生儿童,他们把 儿童诱骗到远离家的地方作案。如果有必要,还会采用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制服儿童。剥 削型性侵儿童者不在乎会给未成年的被害人造成何种伤害,他们只把被害人当作攻击对象。

剥削型性侵儿童者一般具有犯罪史或反社会史。此类犯罪人和同龄人的关系是不可预 测的,甚至是冲突不断的。在生活中,周围的人一般都不愿意靠近他们。此类犯罪人容易 冲动、容易发怒、闷闷不乐。社交技能的严重缺失也是他们选择儿童作为作案目标的基本 原因。他个性的缺陷会给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影响(Knight et al., 1985)。临床认为,此 类犯罪人不容易矫治。然而,基于某些原则的疗法对此类犯罪人可能是有效果的。

攻击型(或施虐型)性侵儿童者具有两种作案动机:一是性需求,二是暴力性。此类性 侵儿童者一般具备长期的反社会行为和很差的环境适应能力。因为作案的主要原因是获得 刺激,所以此类犯罪人一般会对被害人进行猛烈而残暴的攻击。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越大、 痛苦越重,犯罪人就越容易感觉达到了性兴奋。绑架儿童和杀害儿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此 类犯罪人所为。临床认为,此类犯罪人不仅危险,而且很难矫治。幸运的是,此类犯罪人 比较少见。尽管少见,但媒体报道的此类恶性案件常常就是这类犯罪人所为,而且多有可 能与他们虐待儿童有很大的关联。

施虐型性侵儿童者的一个典型个案是阿尔伯特·费舍(Albert Fish,1870—1936),俗称 “月亮狂人”。他最终承认自己在20年的时间里猥亵了400多名儿童(Nash, 1975)。另外,他 还杀害了 6名或者更多的儿童。最终,他因杀害一名12岁的女孩被处以电刑。另一个个案是 小约翰·维尼·盖西(John Wayne Gacy Jr.),他在 1972—1978年总共杀害了33名未成年男孩 或者男人,并将大部分被害人埋在芝加哥郊区家中的地窖里。1994年,他被注射处决。

上面是两起关于性侵害儿童的极端恶劣案件,它们都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而造成了极 大的轰动。但是,许多没有或者很少引起关注的案件同样骇人听闻。熟悉法庭或者社会服 务记录的人(例如,律师、社会工作者、医生、司法专家等)都可以接触到关于性侵害儿 童案的信息,尤其是犯罪人的恶劣行径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情况令人心颤。一名8 岁的女孩在法庭上讲述了她的继父每周五和她以及她的妹妹在床上玩“性游戏”。另外,一 位教师发现,每天接近放学的时候,有一个小学生的脚都会不安地发抖。后来才知道,这 个儿童被一个托管人性虐待。还有一些儿童被迫和其兄弟姐妹发生关系,如果他们揭露自 己的遭遇,甚至会受到死亡威胁。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猥亵儿童(第三版)

就像关于强奸犯的第三版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MTC:R3)一样,近年来,马萨 诸塞矫治中心对性侵儿童者的分类系统也有所改进。为了更加准确地描述性侵儿童的复杂 性,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猥亵儿童(第三版)的分类系统有一些变动。其中有三个主要的变 化: (1)把退缩型和固恋型分成了三个独立的因素——对儿童的固恋程度、社会能力的高 低以及犯罪人接触儿童的频率; (2)组合出一个新的自恋型性侵儿童者:(3)将暴力性侵害

分为身体伤害成分和性施虐成分(Knight,1989)

研究人员发现,尽管对退缩型的分类是有效的,但它比预期的复杂。退缩型可以根据 猥亵的风格、与儿童的关系、性兴趣的强烈程度以及社会能力做进一步的划分。例如,犯 罪人可以根据固恋程度和社会能力划分。固恋程度指犯罪人对儿童感兴趣的水平(Knight, Carter,& Prentky,1989)。也就是说,犯罪人给了儿童多少关注。如果儿童是犯罪人最主 要的关注对象,而且关注时间超过6个月,就属于高固恋型。社会能力指日常生活的参与 能力。如果犯罪人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个,他就应该具备了高水平的社会能力:(1)在一 个岗位上的工作时间超过3年:(2)具有1年以上的恋爱关系史:(3)养育一个孩子超过3年 (4)在一个成年人的组织(例如,教会团体、商业团体)里面活跃1年以上:(5)和一个成年 人保持1年以上的社会性友谊关系。根据固恋程度和社会能力,可以将性侵儿童者分为四 类:高固恋度、低社会能力(类型零);高固恋度、高社会能力(类型一):低固恋度、低社 会能力(类型二);低固恋度、高社会能力(类型三);见表 13.3。退缩型性侵儿童者在马萨 诸塞矫治中心分类体系中被称作“低固恋型”。

表13.3

把固恋程度作为社会能力水平的函数图解

固恋程度

高固态度

低社会能力 (类型零)

(类型一)

高社会能力

低社会能力

低固恋度 (类型二)

高社会能力

(类型三)

研究还发现,根据与儿童日常的接触量也可划分性侵儿童者(见表13.4)。高接触量的 犯罪人往往会在性背景和非性背景下定期接触儿童(Knight et al., 1989)。他们一般会选择 校车司机、学校教师、童子军领队、儿童联赛教练等特殊的职业以接近孩子,或找机会带 儿童去他们想去的地方。研究数据显示,有两种性侵儿童者会寻求与儿童更广泛的接触。 第一类可称人际交往型(类型一),他们既为满足社会交往需求也为性需求而接触儿童(见 表13.4)。此类犯罪人将儿童看作合适的交往伙伴,而且相信他的友好能让彼此快乐满意。 第二种是自我满足型(类型二),他们接触儿童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就像剥削型一 样,此类犯罪人一般会猥亵陌生的儿童,接触就是以性侵害为导向的,不考虑被害儿童的 需求、感受和幸福(Knight et al.,1989)。

表13.4

接触量作为被害儿童身体的伤害程度和接触意义的函数图解

接触量

高接触量

接触的意义 类型一

类型二

低接触量

人际交往

自我满足

低身体伤害度

高身体伤害度

非施虐造成

施虐造成 类型三

非施虐造成

施虐造成

类型四

类型五

类型六

另一类性侵儿童的犯罪人属于低接触量的犯罪人。低接触量性侵儿童者只在性侵发生 时接触被害儿童。这一大类可根据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再进行划分。有两 种低接触量的犯罪人,他们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较轻,可称剥削型和微弱施虐型。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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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经意造成的伤害,如推倒、拍打、抓紧等造成的伤,还有口头威胁等。这些都不会造 成持久的伤害(如划痕、青肿、挫伤)。剥削一非施虐型(类型三)一般在胁迫被害人时不 会使用多余的暴力,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行为需要施虐来唤起性冲动。轻微或象征性 施虐型(类型四)对待被害儿童时会使用一些令其难受、疼痛或威胁的方式,但不会对儿 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最后,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猥亵儿童(第三版)中有两类犯罪人会对被害儿童造成严 重的身体伤害,即攻击型和施虐型。能够造成严重伤害的动作有击打、拳打、掐脖子、鸡 奸或者强迫儿童吞下排泄物(Knight et al.,1989)。暴力非施虐型(类型五)和攻击型类似, 但是施虐不是主要目的。此类性侵儿童者对生活中所有的事物都感到非常愤恨,慢慢地对 周围的人开始采取暴力行为,包括对小孩。高伤害度的施虐型(类型六)则要从儿童的痛 苦、恐惧和身体伤害中获得性的兴奋。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猥亵儿童(第三版)能够根据现场信息识别犯罪人的类型,是一种 较为完善的性侵儿童者的分类系统。然而,还需要大量的研究才能让调查人员接受这个系 统。鲁曼、高齐尔和鲍尔(Looman, Gauthier,& Boer,2001)采用这个系统对加拿大的一 个儿童样本进行了分类。另外,这个系统没有收录乱伦的案件,所以只能应用于非家庭内 的性侵儿童者的分类(Ennis et al., in press)。而且,也没有收录交叉犯罪类型。目前,研究 人员正在开发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猥亵儿童(第四版)的分类系统(Knight&King,2012)。

格罗斯分类模型

类似于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系统,格罗斯(Groth,1978;Groth& Burgess,1977) 基于犯罪行为模式形成的时间长短和犯罪人的心理目标进行分类。如同第十二章介绍的对 强奸犯的分类一样,格罗斯的研究与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系统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 如果一名性侵儿童者对儿童的偏爱是从青春期开始的,该犯罪人就属于不成熟型或固恋 型。不管他们的性经历是什么,吸引固恋型犯罪人的最初的群体或唯一的群体就是年幼的 人。格罗斯相信这种固恋是成长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导致的心理不成熟。另一情况是,如果 犯罪人能够和成年人处理好关系,但当自尊心受到打击或者背负巨大的压力时,就拿儿童 作为发泄对象,此类犯罪人叫作退缩型性侵儿童者。

格罗斯基于倾向性和心理目标对性侵儿童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他区分了两个基本 类型:(1)负担型:(2)胁迫型。负担型性侵儿童者惯技是通过说服或者引诱将儿童带入圈 套,或融入一种使儿童感到蒙恩或者有道义责任的位置。一个儿童会因为别人教他游泳或 者别人送了自己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己欠别人的。另一方面,胁迫型犯罪人通过威胁或者 身体胁迫强行制服被害人。通过利用儿童的无助感、天真、敬畏心来胁迫儿童进行犯罪。

格罗斯发现,胁迫型还能进一步分成剥削型,即通过威胁阻止被害人反抗以达到目的 施虐型即从暴力行为中获取性快感。剥削型的行径可包括口头恐吓、限制、操控、威胁、 身体接触,以阻止儿童任何形式的反抗。作案动机是为了获得别人的服从,而不是伤害儿 童。施虐型比较少见,此类犯罪人偏爱身体攻击和伤害,犯罪人会使用比制服被害人所需 的更多的暴力,甚至会故意杀死被害人。所以,身体伤害和心理折磨是最后这一类犯罪人 获得满足和快感的必需品。一般儿童会受到抽打、掐、酷刑甚至暴力性侵。

当然,格罗斯的分类系统和马萨诸塞矫治中心的分类系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幼稚型 和退缩型的特点都是性侵犯者有性压力,攻击型类似于胁迫型。目前来看,基于胁迫力度

的分类比基于个体特点的分类更加合适。第一种分类方法的关注点是犯罪人的行为,此种 方法目标明确、干净利落;第二种方法的关注点是“理解”犯罪人的行为,这种理解基于犯 罪人人格结构的变化。在这一点上,我们对性侵儿童者的人格特点了解得太少,所以并不

十分有把握。

女性性侵害分类

范迪维尔和柯彻尔(Vandiver & Kercher, 2004)提出了一个具备临床实用性和研究价 值的女性性侵害分类方案。这个方案和之前讨论的男性性侵害分类法不一样。基于得克萨 斯州471名登记在案成年女性性侵害者的资料,专家们区分出以下六种类型:

  1. 异性恋养育者

2.非犯罪的同性恋性侵者

  1. 女色狼

4.年轻的成年的儿童性剥削者

  1. 同性恋犯罪人

6.攻击性同性恋犯罪人

异性恋养育者是最大的一个犯罪群体。此类犯罪人只伤害平均年龄在12岁的儿童群体。 犯罪人一般借师徒关系、照顾关系、教师角色进行犯罪,例如,一名教师与她的学生发生 暧昧关系,或者一个咨询顾问和她的客户发生暖昧关系。许多此类犯罪人不认为自己的行 为会对儿童造成心理伤害。这些女性渴望得到一种亲密的关系或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感需 求和社会需求,没有看到或不想看到这种关系的不恰当之处。此类犯罪人的再犯率很低。

非犯罪的同性性侵者是第二大犯罪群体。此类犯罪人主要偏爱侵害处于青春期初期 偏好是女孩。同样,此类犯罪人一般没有前科,也不太可能再犯.

(平均年龄在13岁)的女孩。此类犯罪人和异性养育型性侵者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她们的

女色狼既伤害男童(60%)也伤害女童(40%),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1岁。此类犯罪 人类似于其他女性罪犯,而且性侵行为属于其他犯罪的一个分支。也就是说,她们牵涉多 种罪行。此类犯罪人具有很高的再犯率。

年轻的成年的儿童性剥削者经常实施性侵行为。此类犯罪人具有大量的反社会行为记 录。她们的被害人一般是平均年龄在11岁的女孩。此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包括猥亵儿童, 强迫儿童卖淫或者制作色情制品。大部分犯罪人都受利益而不是出于性欲驱使。

同性恋犯罪人的被害人平均年龄在7岁,受害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此类犯罪人的平

均年龄在28岁,是这六种犯罪人里面最年轻的群体。大约半数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是有关系 的,有些被害人还是犯罪人自己的孩子。

攻击性同性恋犯罪人既是最小的犯罪群体,也涉及年龄最大的群体。被害人一般是成 年女性,她们的行为与本章的主题关系不大,她们往往遭受过家庭暴力,包括性侵害行为。

在纽约州的390名女性性侵者中,桑德勒和弗里曼(Sandler & Freeman,2007)同样确 定了六种类型。而且,他们的样本与范迪维尔和柯彻尔的样本在人口统计学变量(例如, 年龄和族群)上非常相似。然而,桑德勒和弗里曼并没有完全赞同范迪维尔和柯彻尔的分 类中的一些特点。考虑到对女性性侵害的分类方法的研究尚处于早期发展过程中,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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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料之中的。

桑德勒和弗里曼的研究结果确实支持异性恋养育型和年轻的成年的儿童性剥削型这两 个分类,但是在其他四种类型上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一个主要的差异就是被害人的性 别。桑德勒和弗里曼发现,许多女性实施性侵害时不会单一地攻击同一种性别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性别偏好并没有在数据分析中突显出来。所以桑德勒和弗里曼认为,只有一个犯 罪群体具有同性恋倾向,他们把这一群体称作同性恋猥亵儿童型。这个群体是最小的,而 且91%的被害人为女性。

以上两个研究的不同之处可归咎于各个州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对性犯罪人的登记规定 不同。况且,范迪维尔和柯彻尔的样本包含了曾被捕但没被起诉的女性犯罪人(Gannon& Rose。2008)。尽管他们的样本具有争议,但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尽管这两项研究大大扩充了我们对实施性侵害的女性的了解,但是并不能帮我们获 得关于这类犯罪的综合数据(Gannon & Rose,2008)。也就是说,女性犯罪人是单独作案 的,还是与人合伙作案,例如,与一名男性犯罪人合伙作案。甘农和罗斯(Gannon&Rose, 2008)指出,这一研究的短板限制了对女性性侵害的矫治策略和相关项目。然而,这让我 们想到范迪维尔(Vandiver,2006)对女性性侵害者与人共同作案进行的进一步研究,但这 个研究的关注点不在类型学。

女性性犯罪人的分类没有考虑心理变量,例如:心理健康水平和犯罪人本身的伤害史。 一般来讲,对女性性侵害的研究重点是相关的人员特征和犯罪侵害的具体表现。这些内容 也很有用。然而,就像甘农和罗斯(Gannon & Rose, 2008)说的,对女性性侵者是否缺乏 共情、缺乏情感和自律等方面的研究很少。如果我们想更加深入地了解女性性侵者,就必 须做进一步的研究。


认知扭曲互联网带来的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