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带来的性侵害

字数:2004

近年来,网络性侵,尤其是儿童色情制品,备受舆论的关注。巴布奇辛等人(Babchishin, Hanson & VanZuylen)研究后指出,网络被广泛用于传播与性相关的内容,在网络上很容易 接触到色情内容。大约3/4的男性和一半的女性有意在网站上浏览过色情内容(Babchishin et al., 2015, p.45),

网络性侵害是指“利用网络和相关的电子科技产品获取、传播、制作儿童色情制品, 或者联系潜在的儿童被害人去制造性侵害的机会” (Seto, Hanson, & Babchishin, 2011, p.125)。这类犯罪行为包括下载非法的色情内容(例如,儿童色情资料)以及诱骗未成年人 进行卖淫活动(Babchishin et al.,2015)。在美国,拥有、传播、制作儿童色情制品都属于 违反联邦法律和 50个州的法律的行为(Wolak, Finkelhor, & Mitchell, 2005),需同时承担 刑事和民事责任。

哪些人属于网络性侵者

儿童色情作品的制作人一般是可以合法接近儿童的人群,如父母或监护人(22%)、其 他亲属(10%)、家庭的朋友(47%)、临时保姆、辅导老师(U.S. Sentencing Commission, 2012)。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处理了两起相关案件(U.S. v. Williams,2008;Paroline v.U.S., 2014),其中一起是一名男性供出了其4岁的女儿被猥亵的照片(该照片明显不是他上传

的),但他传播了其他儿童进行明显的性行为的图片。警方从他的个人计算机里面还搜出 了其他照片,包括一些施虐性质的行为。另一起案例是一名8岁的女孩被她叔叔强奸,犯 罪人拍摄了性侵过程然后传到了网上。执法人员仅仅在美国的网站上就查到了超过35000 张关于这一录像的截图照片。

研究儿童色情犯罪人的重点目标是判断网络上的性侵儿童者只会意淫,还是在现实生 活中也属于有真正侵害儿童的风险的人。也就是说,这些对儿童色情制品感兴趣的人在真 实生活中是不是也在寻找机会接触儿童并作案呢?许多研究表明,大部分网络性侵儿童 者没有官方的性侵案底(Seto et al.,2011),甚至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然而,有一个研究发 现,85%的网络性侵者在接受矫治或者测谎测试时承认自己和儿童有过性接触(Bourke& Hernandez,2009)。因为存在几个方法上的缺陷,这个结论广受诟病。塞托等人(Seto et al., 2011)实施了一个更加全面的研究,根据官方逮捕、指控和定罪的记录,大约1/8的网 络性侵儿童者具有性侵史。而自我报告的比例更高,大约有一半的网络性侵儿童者承认自 己犯过性侵害罪。塞托(Seto)和他同事总结道:“我们研究中的许多网络性侵儿童者对儿 童感兴趣,但只有一半的人有行动。”然而,该研究发现,这种犯罪的再犯率只有5%。

尽管对儿童色情性侵害者没有一个总体的描述,但是网络性侵儿童者很有可能是非西 班牙裔的白人、单身者或失业人员(Babchishin,Hanson,& Hermann,2011)。此类犯罪人 比在生活中接触型性侵儿童者稍微年轻一些(Babchishin et al., 2011)。网络性侵儿童者与 接触型犯罪人相比对被害人更能共情,更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把自己的欲望发泄 在网络上(Seto & Hanson, 2011)。

尽管如此,也有必要再强调一下,由于这种网络性活动会对被害儿童造成伤害,所以 下载儿童色情制品是违法行为。涉及性行为的儿童影像不仅会招来牢狱之灾,而且根据美 国 2004年制定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法》(Crime Victims'Rights Acr)还要承担民事处罚。在 上面提到的那起8岁女孩的案例中,大量的涉案人员被关进了监狱或被处以100~3000美 元的罚金(Paroline v. U.S., 2014)。

谁是被害人

网络技术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色情制品的生产成本,大大提高了它的可获得性,而且降 低了在生产、传播、私藏过程中被发现的风险(Quayle & Jones, 2011)。网络的快速膨胀 也引起了社会对网络性侵害更多的关注(Qualye, 2009)。商业化的儿童色情制品中的被害 人一般是处于青春期前的白人女孩(8~12岁; Quayle & Jones, 2011)。第二大受害群体 是处于青春期前的亚洲女孩。尽管如此,没有哪个民族可以抵抗这种伤害。色情媒体中的 女性儿童和男性儿童的比例是4:1。

在一项范围较大的研究中,即全美未成年人网络伤害研究 (National Juvenile Online Victimization Study),沃拉克等人(Wolak et al., 2005)调查了2000年 7月 1日以来逮捕的所 有因网络性侵儿童罪入狱一年以上的犯罪人。其中40%的犯罪人之所以被逮捕,是因为既 保存或拥有儿童色情资料,还有猥亵青春期少年的前科。沃拉克把他们称为“双重犯罪人”。 22% 的犯罪人曾因非性侵罪被捕。在被捕者中,有91%的人属于非西班牙裔白人。

在被逮捕的人员中有83%的犯罪人保存有涉及6~12岁儿童的性影像, 39%的犯罪 人保存有涉及3~5岁儿童的性影像,19% 的犯罪人保存了低于3岁幼儿的性影像。62% 的犯罪人保存的图片大部分是女孩, 14%的犯罪人保存的图片是男孩。21%的犯罪人保存

第十三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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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图片涉及性暴力行为,包括捆绑、强奸和酷刑。大部分图片中的儿童受到捆绑、封口、 遮眼或者遭受了一些形式上的性虐待。39%的犯罪人保存有视频资料。这些资料是警方 在2000—2001年发现的,而现在的高科技产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云计算、编码技术) 使得收集和保存色情资料变得更容易了,所以问题更加严重了。新的高科技产品也提高了 犯罪人躲避执法机构侦查的能力(Collins, 2012)。另外,先进的信息交流系统也利于他们 相识相聚,促进了这类人以共同体的方式发展。

对青春期少年的网络性侵害

尽管本节主要介绍针对青春期前儿童的网络性犯罪,但是我们也应该简单地讲述一下 针对青春期少年的网络性犯罪。布里格斯等人(Briggs, Simon, & Simonsen, 2011)设计了

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目的是调查两种性犯罪人员的差异,即在网络上实施非接触的性侵

害与最初不接触但在网上寻找合适的青春期少年引诱其见面的犯罪人员。有些网上的犯罪 人通过多个聊天窗口以匿名的方式寻找与青春期少年搭话的机会,然后引诱或诱惑他们见 面。然而,在过去的20年来,警方也会通过伪装成为青春期少年来试图接触、发现并逮捕 这些网络性侵儿童者(Mitchell,Wolak,& Finkehor,2005)。

布里格斯和他的同事发现,有两种利用网络获得性满足的犯罪人。第一种性犯罪人利 用网络聊天工具引诱青春期少年参与线下的性交易活动。第二种是幻想驱动的性犯罪人, 他们将互联网“作为一种连接未成年人用来性满足或自慰的载体”(Briggs et al.,2011,p.87) 后者在社会中属于孤立的成年人,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没有拒绝风险的发泄窗口。此类 性犯罪人一般没有实际的侵害少年的行动。


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性交易